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策 > 其他文件 > 部门文件
索 引 号 640400018/2023-00006 发文时间 2022-10-22
发布机构 固原市商务和投资促进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关于进一步做好二手车主体备案相关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二手车主体备案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商务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商务部等17部门关于搞活汽车流通扩大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商消费发〔2022〕92 号)、《商务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完善二手车市场主体备案和车辆交易登记管理的通知》(商办消费函〔2022〕239 号)等有关文件的最新规定,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等16部门关于搞活汽车流通扩大汽车消费的通知》(宁商发〔2022 〕50号)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二手车销售企业备案管理  
    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完善二手车市场主体备案和车辆交易登记管理的通知》(商办消费函〔2022〕239号)、《自治区商务厅 公安厅关于完善二手车市场主体备案和车辆交易登记管理的通知》(宁商发〔2022〕45号)等有关规定,二手车销售企业登录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如实填报企业名称、社会信用代码、地址场所等经营内容信息,做好备案工作。各县(区)商务主管部门要及时登录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通知已在系统填报基本信息的企业提交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的相关材料(具体详见附件1),并将备案企业信息报市商务投资促进局。 
    二、加大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备案管理 
    各县(区)要从符合城市及城市商业网点规划要求和便利二手车交易角度出发,科学布局和引导二手车交易市场建设。并充分发挥二手车行业协会的作用,通过协会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指导二手车市场业主协助场内企业做好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 
    三、及时报送二手车相关信息 
    已通过备案的二手车经营主体、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请及时登录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完善备案信息。各县(区)商务主管部门要定期督促、指导已备案的二手车销售企业和二手车交易市场,按要求通过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准确、全面报送相关经营信息等。 
    四、加强二手车有关经营行为监管 
    各县(区)商务主管部门要强化行业管理,不定期联合公安、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针对商消费发〔2022〕92号、商办消费函〔2022〕239号等有关文件关于二手车会计科目核算、临时牌照使用、缴纳税费等方面规定,以及只收费不提供服务、出售税票、倒卖发票等违法违规行为,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将发现问题的汽车销售企业、交易市场列入黑名单进行管理,限期要求整改。 
   
    附件:1.二手车备案申请材料清单 
          2.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等16部门关于搞活汽车流通扩大汽车消费的通知 
          3.《自治区商务厅 公安厅关于完善二手车市场主体备案和车辆交易登记管理的通知》 
          4.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企业用户使用手册(新车、二手车)        

固原市商务和投资促进局
                                     2022年10月22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打印:

网站地图

主办:固原市人民政府    承办: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运行管理:固原市电子政务中心

电话:(0954)2088900 电子信箱:gysdzzw@126.com

宁ICP备19000827号-3    网站标识码:6404000021    宁公网安备640402020000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