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400030/2023-00086 | 发文时间 | 2021-11-01 |
发布机构 | 固原市审批服务管理局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工作的通知 |
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为深入贯彻国家、自治区“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各项决策部署,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举措落地落实,按照自治区工改办“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专题督查调研反馈整改要求,现就进一步推进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联合验收的牵头部门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由住建部门牵头,组织自然资源、人防、气象、城管、国家安全等专项验收主管部门,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实行竣工联合验收,变串联为并联、变线下为线上,切实提高审批效率。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验收”在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之后进行,建设单位在联合验收后按照项目验收要求整理完善相关材料,由发改部门另行组织。
政务服务中心设置统一收件窗口,实行“统一受理、统一出件”,建设单位申请时只需提交一套申报材料,凡是系统前阶段审批已提交的或本阶段事项重复要求的资料,均可通过系统自动获取,不需要重复提供。
二、联合验收的主要事项
经梳理,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阶段共涉及9个事项,可实行联合验收,即:建设工程规划核验(建设用地检查核验)、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审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工程城建档案验收。联合验收时,根据建设项目性质、内容和需要办理,坚决杜绝“体外循环”、“隐性审批”现象。
三、联合验收应具备条件
(一)市政公用服务事项已验收接入。在工程施工阶段完成供水、排水、供电、燃气、热力、广播电视、通信等相关市政公用服务设施建设,并通过相关市政公用服务部门验收后完成接入。
(二)相关测绘工作已经完成。建立“多测合一”工作机制,鼓励实施联合测绘,将土地、规划、不动产等涉及的测绘项目合并,实行“一次委托、统一测绘、成果公认”。测绘机构接受建设单位委托进行测绘,同时出具用地复核测绘报告、规划竣工测绘报告、不动产测绘报告等。
(三)相关检验检测工作已经完成。有关检验检测机构受建设单位委托进行消防设施检测、人防设备检测、油库等特殊项目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等,并出具检验检测合格报告。
(四)已经相关责任主体初验合格。建设单位已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初验合格,并分别签署工程质量合格报告。
四、联合验收的工作流程
(一)网上申请。建设项目完工并具备联合验收条件的,建设单位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提出申请,选择验收涉及的各专项验收(备案)事项,并上传验收所需材料。
(二)资料审核。政务服务窗口统一接件,通过系统推送至自然资源、住建、人防、气象、城管、国安等专项验收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反馈资料审核意见,资料符合要求的,反馈资料审核合格的意见,并予以受理;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反馈资料审核不合格的意见,一次性告知不合格理由;按相关规定,不需进行专项验收的,相关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出具不需进行专项验收的意见(根据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意见,建设工程城建档案验收事项与联合验收时间节点不一致,建设单位无需上传相关申报材料,联合验收后按照要求整理好相关验收材料,由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暂时进行线下核验)。
(三)开展验收。政务服务窗口根据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的意见,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确定现场验收时间,并通过系统通知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做好现场验收准备,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在确定的时间内共同进行现场验收工作。
现场验收结束后,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专项验收意见书。验收通过的,出具通过意见;验收不通过的,一次性告知不通过的理由、法定依据及限期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后,建设单位应通过系统向相关专项验收主管部门申请复验,相关专项验收部门于2个工作日内反馈复审意见,复验不合格仍要求再次核验的,应重新提出联合验收申请。
验收通过后,政务服务窗口统一汇总联合验收意见,并通过系统推送给建设单位。
(四)档案归档。建设单位、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和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可视情况进行纸质文件档案的收集和存档备案。涉及保密的测绘资料,严格按照保密要求进行流转和归档。
固原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
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2021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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