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400030/2023-00220 | 发文时间 | 2023-04-21 |
发布机构 | 固原市审批服务管理局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固原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固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固原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和固原市气象局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建筑工程施工综合许可审批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关于规范建筑工程施工综合许可审批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固原市审批服务管理局
固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固原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固原市气象局
2023年4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规范建筑工程施工综合许可审批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工程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进一步精简审批事项,优化营商环境,规范建筑工程施工综合许可审批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办理)”(含“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安全报监手续”“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4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合并为“建筑工程施工综合许可”1个事项,实现“六事合一”,由各级审批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办理。将“建筑工程施工综合许可”作为一个审批事项纳入宁夏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管理维护,按照全市统一的办理标准,实行“一表申请、一窗受理、一网通办”,任何部门、单位不得在政务服务大厅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之外单独办理上述已合并的任何事项,坚决杜绝“体外循环”“隐性审批”现象,进一步规范审批行为,提高审批效率。
二、主要措施
(一)规范申请表单,合并申请材料。根据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统一标准,对事项申请表单和申请材料进行整合优化,将合并前6个事项的申请表单整合为《建筑工程施工综合许可申请表》(详见附件1),可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在线填写后加盖电子印章直接申报,申请表单在线填报时,能通过人口库、法人库、电子证照库、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等数据库(平台)共享的相关信息可自动获取;也可自行打印填写表单、加盖印章后扫描上传申报。将所有申请材料按照“一套材料”进行整合优化精简,形成申请材料清单(详见附件2),各部门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材料清单以外的任何材料,实现“清单之外无材料”。申请人免于提交能够通过数据共享取得的材料,涉密项目按照保密要求实行纸质材料线下申报运行。
(二)规范审批流程。明确办理时限。审批流程分为收件、受理审查、审批发证三个环节,承诺办理时限为4个自然日,其中:收件环节即时办理、受理审查环节3个自然日、审批发证环节1个自然日(详见附件3)。
1.收件。申请人通过宁夏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由综合窗口负责收件,即时将申请材料在线分发给各相关业务部门受理人员。
2.受理审查。受理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后,即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不符合受理要求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需补齐补正申请材料的,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补正的材料,待补齐补正后再予以受理;符合条件要求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受理后,由各相关业务部门按照职责依法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在3日内发送给审批部门。
3.审批发证。由审批部门按照审批程序,1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并制作证书文件。证书文件分为电子证和纸质证两类,由申请人选择自行下载、免费邮寄或到综合服务窗口领取。
(三)合并证书文件内容,实现“一证办结”。对于需要同时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办理)”“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的建设项目,审批完成后,只出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实现“一证办结”,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与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意见书作为证书的附件一并出具,不再单独核发。对于只需申请其中一个单独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完成后,按要求出具相应证书文件。
(四)实行告知承诺,加强监督管理。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综合许可手续时,申请人只需提交申请材料清单上的资料,实现“清单之外无材料”。对到位资金、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措施等有关资料实行告知承诺制,申请人提交《办理建筑工程施工综合许可承诺书》(详见附件4),即视为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有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和人防工程质量的具体措施。各行业监管部门应主动实行上门服务,组织召开工地质量安全监督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交底会,明确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及人防工程质量的具体措施并收集整理相关材料。特殊建设项目消防设计审查、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批后监管由有关部门按相关规定负责实施。
建筑工程施工综合许可证应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进行张贴公示,供监管部门现场扫描查验和社会监督。各行业监管部门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等方式及时跟进监督检查,发现建设单位存在提供虚假承诺、不履行承诺以及取得施工许可证前擅自施工等行为的,应依法依规采取停工、行政处罚、信用惩戒等措施。发现应当撤销施工许可的情况,要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及时书面函告办理该施工许可的审批部门予以撤销。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开发区管委会以及各有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综合许可审批工作作为深化工程建设审批制度改革的一项重点任务推进。
(二)强化工作落实。各级审批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要狠抓建筑工程施工综合许可改革工作落实,优化场景集成服务,加强对企业申报人员和审批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按照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在线审批的要求进行办理,杜绝“体外循环”“隐性审批”和“逾期办件”现象。同时,将有关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考核内容。
(三)做好宣传引导。各级审批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方式,多形式、多渠道开展该实施意见的宣传工作,并认真做好政策解读和实施引导,提高社会知晓度,营造更加便民、高效的审批氛围。
附件:1.建筑工程施工综合许可申请表
2.申请材料清单
3.建筑工程施工综合许可审批流程图
4.办理建筑工程施工综合许可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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