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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400030/2023-00222 发文时间 2023-07-28
发布机构 固原市审批服务管理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固原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固原市自然资源局和固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固原市工程建设项目“验登合一”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固原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固原市自然资源局和固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固原市工程建设项目“验登合一”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固原市工程建设项目验登合一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固原市自然资源局                           固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固原市审批服务管理局

2023728

(此件公开发布)


固原市工程建设项目“验登合一”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各项决策部署,进一步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不断提升企业群众办事便利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939号)和《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关于印发固原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政办发〔201921号)要求,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深入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在进一步完善竣工联合验收基础上,强化部门协同联动,实行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与不动产首次登记同步办理(简称验登合一,实现验收即发证

二、适用范围

固原市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上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工程的竣工联合验收和不动产首次登记工作

三、工作流程(见附件)

(一)申请。建设项目具备法定竣工联合验收条件和其他不动产首次登记条件后,建设单位在宁夏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进行联合验收网上申报,联合验收窗口告知不动产登记部门同步启动不动产权籍调查入库及首次登记程序。

办理。建设单位申请竣工联合验收和不动产登记后,联合验收和不动产登记部门同步开展相关工作,进入并联办理阶段。

1.联合验收。

1联合验收牵头部门统一接件,网上推送各专项验收部门审查申报材料就验收事项反馈确认意见;

2专项验收部门审核通过后联合验收正式受理联合验收牵头部门组织现场勘验工作;

3)现场勘验后各专项验收部门向联合验收牵头部门反馈验收结论;

4)联合验收牵头部门汇总各专项验收部门的验收结论,形成联合验收意见统一反馈建设单位

2.不动产登记。建设单位按照规划及建设条件要求完成项目建设测绘机构统一出具竣工测绘技术成果后,经不动产登记部门审核,符合不动产登记条件的,对联合验收合格证明实施容缺受理,依据测绘机构的测绘报告及权籍调查结果,将数据资料导入权籍系统,进行预审核工作。

(三)发证。联合验收后,向建设单位发放《固原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意见书》,不动产登记部门通过审批管理系统查阅联合验收意见。联合验收意见书作为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证明材料,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最终审核,审核通过后,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部门联动。审批、住建、自然资源(不动产登记)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明确责任,建立健全协同联动工作机制,通过优化工作流程,简化办事环节、有效提高工作效市审批局负责验登合一工作的统筹协调、系统集成、督促落实等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牵头组织竣工联合验收,并做好竣工联合验收和告知提醒等工作;市自然资源局负责不动产登记,并做好相应的专项验收,积极督促指导测绘机构推进联合测绘等工作;其他部门根据职能职责做好验登合一相关工作。

(二)强化信息共享。审批、住建、自然资源(不动产登记)等相关部门要加强系统数据共享、材料共用、信息互认,围绕事项联办一链办理主题,不断优化验登合一场景集成服务推进事项集成办理打通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最后一公里堵点和难点,切实提升联合验收和不动产登记效能。

(三)积极宣传引导。审批、住建、自然资源(不动产登记)等相关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验登合一工作流程追踪指导,全程提供帮代办服务。及时对开展情况、实施效果、社会反响等进行综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工作流程,通过材料、环节、时间等有效措,不断提高改革质量、扩大改革成果。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新闻媒体等渠道,加强对验登合一政策的宣传和解读,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让企业和群众知政策、懂政策、用政策,促进惠企惠民改革创新举措落地见效,提升企业和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固原市工程建设项目“验登合一”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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