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400028/2023-00099 | 发文时间 | 2023-10-16 |
发布机构 | 固原市应急管理局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固原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 |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社会监督,及时发现并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和《自治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固原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察)职责的部门对所监管(监察)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应急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对其所在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第四条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工作坚持“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分级受理、属地为主、归口负责”和“谁核查、谁奖励”的原则。
第五条重大事故隐患按照有关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的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判定。
第六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重点包括生产经营单位的下列情形:
(一)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以及非法转让行政许可、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
(二)未采取措施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或者拒不执行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指令的;
(三)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等行为突出的;
(四)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五)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六)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七)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八)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九)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
(十)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的;
(十一)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失实报告,或者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的;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七条举报人举报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属于生产经营单位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没有发现,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具有安全生产管理、监管、监察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不在奖励之列。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从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依法立即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报告。有关负责人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及时启动整改工作的,可以按本办法规定举报,经核查属实的,按规定给予奖励。
第八条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并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和生产经营单位;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九条鼓励实名举报,举报人可以通过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12350”或“12345”热线,或以书信(通信地址:固原市原州区福宁路3-1号应急指挥大楼309办公室,邮政编码756000)、传真(号码0954-2088154)、走访等方式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通信地址及邮政编码。
第十条 核查处理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事项,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分级。各县(区)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受理本辖区内的举报事项;市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可以依照各自的职责直接核查处理辖区内的举报事项。对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人身或者经济损害要求赔偿的举报,举报人应向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反映或者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但举报人反映的生产安全事故应予以受理查处。
(二)受理。举报事项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的,由接报人填写《安全生产举报信息登记表》(附件1);
(三)交办和移送。举报事项不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的,接到举报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填写《安全生产举报移交函》(附件2),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受理,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
(四)核查要求。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不得暴露举报人;除调查工作需要外,不得对手写的匿名信函鉴定笔迹。
(五)核查时限。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按程序核查举报事项,原则上应当在收到办理指令后10个工作日完成,经分管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处理。核查属实的,承办举报事项的部门应当自收到办理指令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落实督促整改,并将核查处理情况反馈至接报单位,同时提供相关行政处罚或者刑事移送等处理决定文书;情况复杂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期限不超过30日;核查不属实的,应当自收到指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反馈接报单位。
(七)协调和督办。交办和移送举报件中涉及的问题需要协调解决的,原则上根据举报事项性质由接报单位分管领导负责牵头组织。对情况紧急的举报事项,应当立即协调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
(八)答复。举报件调查核实结束后5日内,除无法联系举报人外,由接报人采取适当方式向实名举报人反馈核查结果并记录在案。
(九)存档、统计和备案。核查或立案调查工作结束后,承办人负责将举报记录、核查或调查报告、证据材料、反馈情况、奖励发放情况等进行整理,建立举报档案,并按举报事项分类及时统一归档。
第十一条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下列规定对有功的实名举报人给予奖励:
(一)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二)对举报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的,奖励金额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瞒报、谎报的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计算。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事故等级划分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给予第一个进行有效举报的实名举报人一次性奖励。
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励。
第十三条 举报奖励的审批、发放和领取按以下程序、方式进行:
(一)经调查处理后7日内,由受理人员填写《举报奖励审批表》(附件3),报本部门分管领导审批。
(二)举报奖励经审批同意后3日内通知举报人,并核实举报人取得有效信息,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奖金领取时间,延长的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三)奖金由奖励部门以现金或者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以现金方式支付的,由举报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地点签名领取;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的,由举报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地点办理奖金签收手续,并提供与《举报信息登记表》登记的举报人姓名一致的银行账号。委托他人领取奖金的,应提供举报人和受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委托书。
第十四条 参与举报处理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
宣传报道举报有功人员,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等信息。
第十五条 给予举报人的奖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和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六条 各县(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举报奖励具体实施细则,并将年度举报奖励情况报市应急局备案。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安全生产举报信息登记表
举报人 | 联系方式 | ||
被举报人(单位) | 举报时间 | ||
举报事项 | |||
受理人 | 受理落实情况 |
附件2
安全生产举报移交函
:
本行政机关于年 月日接到(举报人及联系方式)举报称,
,因该举报事项不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根据
的规定,现移送你单位对该举报事项进一步核查,依法追究责任。
附该案件有关材料:
附件3
举报奖励审批表
举报情况 | 举报人 | 举报时间 | ||||
举报内容 | ||||||
调查核实情况 | 核查机构 | |||||
案件名称 | ||||||
处罚内容 | ||||||
罚金入库金额 | ||||||
奖励建议 | 奖金发放对象 | 是否符合奖励条件 | ||||
奖励标准 | 奖励金额 | |||||
提出建议的依据或理由 | ||||||
办案机构意见 | 受理举报机关意见 | |||||
财政部门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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