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400020/2024-00001 | 发文时间 | 2023-03-21 |
发布机构 | 固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中共固原市委 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各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局),市直各局委办,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中央、区属驻固各单位,市属各国有企业:
《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固原市委员会
固原市人民政府
2023年3月21日
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发〔2021〕30号)、《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宁党发〔2022〕18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国卫人口发〔2022〕26号)精神,积极稳妥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取消生育处罚制约规定,配套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措施,加强政策调整有序衔接,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及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和市委五届五次、六次、七次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政府补贴、行业引导、社会经营、家庭参与,积极稳妥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应对人口老龄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二)主要原则
1.以人民为中心。顺应人民群众期盼,积极稳妥推进优化生育政策,促进生育政策协调公平,满足群众多元化的生育需求,将婚嫁、生育、养育、教育一体考虑,切实解决群众后顾之忧,释放生育潜能,促进家庭和谐幸福。
2.以均衡为主线。把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摆在全市工作大局、现代化建设全局中谋划部署,兼顾多重政策目标,统筹考虑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等问题,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3.以改革为动力。着眼我市人口发展面临的突出矛盾和问题,着眼现代化建设战略安排,深化改革,破除影响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思想观念、政策法规、体制机制等制约因素,提高人口治理能力和水平。
4.以法治为保障。坚持重大改革于法有据、依法实施,将长期以来党领导人民在统筹解决人口问题方面的创新理念、改革成果、实践经验转化为法律,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保障新时代人口工作行稳致远,保障人口发展战略目标顺利实现。
(三)主要目标
以实施三孩生育政策为重点,以完善生育服务体系为支撑,以降低婚嫁、生育、养育、教育成本为保障,促进生育政策与相关经济社会政策同向发力,如期顺利实现人口发展主要目标。
到2025年,积极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基本建立,优生优育服务水平明显提高,全市孕产妇死亡率、婴儿死亡率分别控制在14/10万和3‰以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加快建设,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达到4.5个,生育、养育、教育成本显著降低,生育水平适当提高,人口结构逐步优化,人口素质进一步提升。
到2035年,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更加完善,生育水平更加适度,人口结构进一步改善。优生优育、幼有所育服务水平与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相适应,家庭发展能力明显提高,人的全面发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
二、主要任务
(一)组织实施三孩生育政策
1.依法实施三孩生育政策。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全面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各县(区)、各单位要统筹考虑我市人口发展形势、工作基础和政策实施风险,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和保障措施,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确保政策平稳落地,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各县〔区〕)
2.取消生育处罚制约规定。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将入户、入学、入职等与个人生育情况全面脱钩,评先选优和干部提拔任用以及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选举和政协委员推荐等不再进行计划生育鉴定。加强政策调整前后的衔接,深入细致地做好三孩生育政策之前相关处罚的解释工作,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发展改革委、教育体育局、公安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委、乡村振兴局、医疗保障局,各县〔区〕)
3.加强人口服务体系建设。全面推进健康固原建设,推动全民健身与全民健康融合发展,更加关注“一老一小”群体,建立健全覆盖全生命周期的人口健康服务体系。根据“一老一小”人口分布状况,科学谋划养老托育服务发展,加强基层服务管理体系和能力建设,增强养老托育功能,促进服务能力提质扩容和区域均衡布局。落实生育登记制度,做好生育咨询指导,推进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户口登记、医保参保、社保卡申领等“出生一件事”联办。(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公安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医疗保障局,各县〔区〕)
4.加强人口监测预警评估。落实国家生命登记管理制度,健全覆盖全人群、全生命周期的人口监测体系,及时掌握生育信息,科学研判人口变动趋势,为人口与家庭发展决策提供数据支撑。建立人口信息共享机制,实现教育、公安、民政、卫健、医保、社保等人口服务基础信息融合共享、动态更新。按照国家要求,建立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指标体系,健全人口预测预警制度。(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教育体育局、公安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委、统计局、医疗保障局,各县〔区〕)
(二)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
5.完善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实施母婴安全行动提升计划,全面落实妊娠风险筛查与评估、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危急重症救治、孕产妇死亡个案报告和约谈通报等母婴安全五项制度。实施妇幼健康保障工程,开展母婴友好医院建设,加快推进市、县妇幼保健机构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实现市、县均有1所标准化的妇幼保健机构。加强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体系建设,推进泾源县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实现市、县两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和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全覆盖,持续提升救治能力,并实行动态管理。不断加强妇产、儿科优质资源供给和人才培养,提升妇女儿童健康服务能力。实施健康儿童行动提升计划,加强0-6岁儿童和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将儿童健康管理纳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加强儿童保健门诊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加强对儿童青少年近视、营养不均衡、龋齿等风险因素和疾病的筛查、诊断、干预,做好儿童基本医疗保障工作。夯实县乡村三级基层医疗服务网络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加快补齐生育相关公共服务短板。(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民政局、卫生健康委、医疗保障局、妇联,各县〔区〕)
6.强化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健全出生缺陷综合防治网络,落实三级预防措施,构建覆盖婚前、孕前、孕期、新生儿和儿童各阶段的出生缺陷防治体系。加强相关知识普及和出生缺陷防控咨询,强化婚前保健,推广婚姻登记、婚前医学检查和生育指导“一站式”服务模式,提高出生缺陷综合防治服务可及性。落实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政策,推动城乡居民全覆盖。加强产前筛查和诊断,推动围孕期、产前产后一体化管理服务质量。全面实施新生儿遗传代谢病、听力、耳聋和先天性心脏病筛查,扩大新生儿疾病筛查病种范围,逐步将先天性髋关节脱位等疾病纳入筛查病种,促进早筛早诊早治。做好出生缺陷患儿基本医疗和康复救助工作。(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民政局、医疗保障局、妇联、残联,各县〔区〕)
7.加强生殖健康服务供给。开展生殖健康促进行动,增强妇女保健意识和能力,促进生殖健康服务融入妇女健康管理全过程,建设供需平衡、布局合理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体系。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通过健康教育、心理辅导、中医药服务、药物治疗、手术治疗、辅助生殖技术等手段,向群众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提高不孕不育防治水平。加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监管,严格规范相关技术应用。支持开展孕育技术科技攻关,提升孕育技术服务能力,规范不孕不育诊治服务。(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科技局、卫生健康委,各县〔区〕)
(三)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
8.建立健全支持政策体系。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为民办实事工程,采取政府补贴、行业引导、社会经营、家庭参与等多种方式,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制定实施“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建立工作机制,强化政策引导,健全完善有利于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土地、住房、财政、金融、人才、税收等支持政策,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积极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创建活动,推进托育服务健康发展。各县(区)可根据财政承受能力自行制定托育机构补贴标准。落实托育机构设置标准、管理规范、登记备案等规定要求,加大专业人才培养力度,制定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培养培训规划,建立中等职业教育专业动态调整机制,根据需求状况在中职学校设置婴幼儿托育专业,落实托育从业人员岗前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转岗专业培训,依法逐步实行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将托育机构和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并优先予以保障。新建居住(小)区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配套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相关安全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已建成的居住(小)区和老城区未配套建设或者建设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相关安全设施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通过新建、改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统筹配置。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落实相关金融和保险支持政策,鼓励保险机构开发相关责任险和托育机构运营相关保险,形成财政资金、社会资本等多元结合的投入机制。开发科学育儿公益课程、父母课堂等,积极培育托育新业态、新模式。(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审批服务管理局、财政局、民政局、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体育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科技局、总工会、固原市税务局、银保监分局,各县〔区〕)
9.增加普惠托育服务供给。实施公办托育服务能力建设项目和普惠性托育服务专项行动,探索“1(托育综合服务中心)+X(市、县〔区〕公办幼儿园拓展托班)+N(普惠托育机构、家庭托育点)”建设模式,依托市、县(区)妇幼保健机构,规划建设托育综合服务中心,支持市、县(区)公办幼儿园利用现有资源开设托班,招收2至3岁幼儿,落实家庭托育点登记备案制度,推进家庭托育点规范管理,支持家政企业扩大育儿服务,采取单独或联合举办的形式,支持有条件的机关、企事业单位、产业园区等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托育服务,各级财政优先对开设托班的公办园和普惠性托班的民办园给予相应经费支持。托育综合服务中心联合宁夏师范大学、职业技术学校开展托育从业人员培训,提高全市保育保教质量和水平。拓展社区服务功能,完善居住社区婴幼儿活动场所和服务设施。探索社区“一老一小”融合服务模式,支持引导社会力量依托现有社区服务中心(站)、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儿童之家等公共服务资源设立托育点,为居民提供就近便利、有偿普惠的临托、短托、全托照护服务。加强婴幼儿养育照护指导,充分发挥优质机构、行业协会和专业人员,依托村(居)委会等基层力量,由基层卫生服务机构牵头,组建婴幼儿照护、幼儿早期教育等服务团队,通过入户指导、亲子活动、家长课堂、“互联网+”等方式,普及科学育儿知识和技能,提高家庭的科学育儿能力,促进儿童全面发展。(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教育体育局、民政局、卫生健康委、国资委、总工会、妇联,各县〔区〕)
10.建立健全综合监管机制。各类机构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须符合国家及自治区相关标准和规范,对婴幼儿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并建立内部安全管理制度。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落实政府在制度建设、行业规划、行政执法等方面的监管责任,强化部门协同,公安、卫健、应急、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定期对托育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登记备案制度、信息公示制度、评估制度,加强动态管理,建立机构关停等特殊情况应急处置机制。市县两级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等要加强对托育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预防控制传染病,降低常见病的发病率,保障婴幼儿的身心健康。发挥群团组织和行业组织的作用,加强宣传教育和社会监督,强化行业自律。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及周边社会治安秩序治理,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纳入“雪亮工程”项目建设范围,依法依规从严惩处托育机构虐待、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等侵害婴幼儿人身权益等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市公安局、民政局、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消防救援支队,各县〔区〕)
(四)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
11.落实生育支持制度。严格落实产假、配偶护理假、哺乳假、3岁以下婴幼儿父母每年各10天共同育儿假等规定,为婴幼儿家庭养育照护创造便利条件。继续做好生育保险对参保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待遇及参保男职工享受生育护理补助金等保障,做好参保人员生育医疗费用保障,减轻生育医疗费用负担。支持女性生育后重返工作岗位,为孕哺期女性创造生育友好型工作环境,平衡好工作和家庭关系。推动职工生育保护,加大对产假、陪护假、哺乳假、生育保险等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医疗保障局、妇联、总工会,各县〔区〕)
12.落实养育优惠政策。积极落实国家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等支持生育优惠政策。对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对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取得的符合条件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党政机关、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设立的职工托育点所发生的费用可作为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其工资薪金总额的规定部分在税前扣除。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落实住房保障,对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二孩及三孩子女的家庭,在申请公租房时优先予以分配;在固原市缴存住房公积金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二孩及三孩家庭,可按照实际房租支出提取住房公积金;对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二孩及三孩家庭,给予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固原市税务局,各县〔区〕)
13.落实教育均衡举措。充分考虑人口变化、城镇化发展趋势,科学做好入园需求测算,完善幼儿园建设规划布局,推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优质安全发展,将普惠性幼儿园建设纳入城乡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并严格实施,全面落实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要求,提高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供给。提高普惠性民办园生均补助标准,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幼儿资助政策,保障幼儿园教师配备和工资待遇,切实提高办园质量和保教水平。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和城乡一体化,有效解决“择校热”难题。落实教育“双减”政策,以学校为主,按照公益惠民和家长自愿选择原则,全面实施中小学课后服务,实行中小学校全覆盖和有需求的学生全覆盖,推动放学时间与父母下班时间衔接。深化教育评价改革,强化“五项管理”(作业、睡眠、手机、读物、体质)和校外培训机构管理,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在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阶段,原则上应当安排多子女家庭子女在同一幼儿园、学校就读。(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教育体育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县〔区〕)
14.保障女性就业合法权益。尊重妇女生育价值,落实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定期开展女职工生育权益保障专项督查。规范机关、企事业等用人单位招录、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平等就业。为因生育中断就业或脱产照护婴幼儿的女性重返工作岗位提供就业指导、培训等公共服务。将生育友好作为用人单位承担社会责任的重要方面,鼓励用人单位制定有利于职工平衡工作和家庭关系的措施,依法协商确定有利于照顾婴幼儿的灵活休假和弹性工作方式。实施母乳喂养促进行动,景区、车站、机场、公园、商场等公共场所和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配置母婴设施,为婴幼儿照护、哺乳提供便利条件。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学校、社区、群团组织等开展寒暑假托管服务。推动完善促进妇女就业的制度机制,加强对女性劳动者特别是生育再就业女性相关技能培训。持续开展就业性别歧视约谈工作,依法查处侵权行为。督促用人单位依法依规落实对孕产期、哺乳期女职工关于工作时间、工资待遇、劳动强度等方面的特殊劳动保护。强化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推动职工权益保护法律法规贯彻落实。(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妇联,各县〔区〕)
(五)加强政策调整有序衔接
15.落实奖励扶助制度。落实独生子女每年不超过15天、非独生子女每年不超过7天的父母护理假。对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家庭,继续实行现行各项奖励制度和优惠政策,切实保障响应党和国家号召、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市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委、总工会、妇联,各县〔区〕)
16.完善帮扶保障制度。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落实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障相关政策,优先安排入住公办养老机构并提供无偿或低收费托养服务,对住房困难的优先纳入住房保障,做到应保尽保。落实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护理补贴制度,缓解养老照料压力。探索发展“互联网+居家养老”,开发养老护理保险产品。建立公益金或基金,重点用于落实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及开展特殊家庭扶助关怀活动。(责任单位:市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卫生健康委、医疗保障局、银保监分局,各县〔区〕)
17.健全扶助关怀机制。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社会组织参与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工作机制,落实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双岗”联系人制度、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就医绿色通道“三个全覆盖”,落实居家社区定期探访制度,公办养老机构重点为经济困难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提供托养服务。深入开展“暖心行动”“暖心家园”,为特殊家庭提供关爱服务,妥善帮助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解决生活照料、养老保障、大病治疗、精神慰藉等问题,扎牢织密帮扶安全网。(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卫生健康委、医疗保障局、总工会、妇联、残联,各县〔区〕)
三、工作要求
18.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提高政治站位,把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负总责,分管同志具体抓好各项工作落实,班子其他成员抓好分管领域相关工作。建立健全领导协调机制,坚持和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落实到位。(责任单位: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各县〔区〕)
19.加强协同配合。三孩生育政策是一项系统工程,各单位都担负着重要的职责,要加强协同配合,加强监督考核,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要主动作为,发挥好促进人口发展、家庭建设、生育支持、权益维护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积极发挥计划生育协会作用,加强基层能力建设,做好宣传教育、生殖健康咨询服务、优生优育指导、计划生育家庭帮扶、权益维护、家庭健康促进等工作。加强政府和社会协同治理,调动各方面社会力量,开展健康知识普及、婴幼儿照护服务等公益活动。以满足老年人生活需求和营造婴幼儿健康成长环境为导向,开展活力发展城市创建活动。(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卫生健康委、总工会、妇联、团委,各县〔区〕)
20.加强宣传引导。各县(区)、各单位要充分发挥主流媒体和新闻媒体的作用,广泛开展宣传,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妥善回应社会关切,引导社会各界正确认识人口发展的形势和生育政策的调整,积极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构建新型婚育文化,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深入推进移风易俗、文明乡风建设,教育引导广大青年树立正确的婚恋观、家庭观,提倡男女平等、适龄婚育、优生优育,鼓励夫妻共担育儿责任,破除高价彩礼等陈规陋习。(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文化旅游广电局、卫生健康委、总工会、妇联,各县〔区〕)
21.加强工作督导。各县(区)要结合实际做好目标人群的摸底调查,科学预测出生人口变动趋势,针对工作中的重点难点,制定本县(区)的实施方案,狠抓任务落实,及时研究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确保优化生育政策取得积极成效。各县(区)党委和政府继续每年向市委和市政府专题报告当年人口工作情况,市委将适时开展督查。(责任单位:各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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