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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400010/2024-00043 发文时间 2024-02-22
发布机构 固原市财政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固原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固原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固原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固原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市直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按照《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暂行)的补充通知》(宁财行发〔2023309号)和自治区、市过紧日子要求,结合我市实际,重新修订了《固原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暂行)》,经固原市人民政府2023年第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固原市财政局

  20231218

固原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

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按照《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暂行)的补充通知》(宁财行发〔2023309号)和自治区、市过紧日子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召开的会议,包括线下会议和线上会议。

线上会议是指采取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方式召开的会议,含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会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是指市委各部门,市政府各部门、各事业单位,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政协办公室、市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等(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四条  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规范会议费管理。应当加强对会议内容相近、参会人员范围相同会议的统筹,严格控制各类会议规模,简化办会形式,合理确定参会人员范围,减少参会人员数量。

第五条  各单位召开的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定额包干、超支不补、结余收回的管理办法。

一类会议由市财政按照会议代表人数和定额标准列入年初部门预算;

二类会议按照市委、市政府批准的会议方案,按定额标准列入部门预算;

三、四类会议由各部门在公用经费或符合使用规定的业务经费中开支,市财政不再安排。

第二章  会议分类和审批

第六条  会议分类

  一类会议。固原市党代会及其全委会、固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固原市政治协商会议及其常委会。

  二类会议。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召开的,要求各县(区)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市直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的全市性工作会议。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及各人民团体的换届选举大会。

  三类会议。经市委办、政府办同意由有关部门召开的,要求各县(区)分管领导、市直有关部门和本行业(系统)有关人员参加的全市性工作会议。

四类会议。指除上述一、二、三类会议以外由各单位自行组织召开的其他业务性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

第七条  会议审批

一类会议。依照法定程序召开。

二类会议。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召开。

三类会议。各单位应当于每年11月底前,将下一年度会议计划按程序报请市委办、政府办审核、批准,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

四类会议。经各单位党组(党委)会、办公会审批后执行,列入单位年度会议计划。

第八条  会议规模和会期

一类会议。参会人员按照批准文件根据会议性质和主要内容确定,严格限定工作人员数量。

二类会议。参会人员原则上不得超过20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0%以内。会议会期不超过2天。

三类会议。参会人员原则上不得超过13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8%以内。会议会期不超过1天。

四类会议。参会人员视内容而定,一般不得超过50人。会议会期不超过半天。

传达布置类会议不得超过半天。上述会期含报到和离会时间。

第九条  各单位召开会议,在符合保密和网络信息安全要求的前提下,提倡采用线上会议形式。线上会议的主会场和分会场参会人数合计不得超过《办法》规定的相应会议类别参会人数上限,不请外地同志到主会场参会。传达、布置类会议优先采用线上会议方式召开。

第十条  各单位举办的会议,除采用线上会议方式以及在本单位或本系统内部会议室、培训(会议)中心等举办的外,应当在会议定点场所召开,按照协议价格结算费用。

线上会议优先选择单位内部电视电话、电子政务内网视频会商等现有应用系统。单位现有应用系统无法保障的,应当结合工作性质、保密要求等,选择专用系统、运营商服务系统、第三方软件服务系统等。

第十一条  会议工作人员除必须驻会的以外,不安排住宿。二、三类会议应当在四星级以下(含四星级)定点饭店或会议中心召开,如选择会议中心开会,不得列支会场费。召开地参会人员不安排住宿。参会人员在50人以内且无外地参会人员的会议,应在单位内部会议室召开,不安排食宿。

各单位原则上不得在市(原州区)外召开会议。确需召开,需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后召开。

第三章  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支付

第十二条  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  

(一)线下费用: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制证安检费、专用设备租赁费等。

(二)线上费用:能够明确对应具体会议的设备租赁费、线路费、电视电话会议通话费、技术服务费、软件应用费、音视频制作费等。

前款所称交通费是指用于参会人员接送站,会议统一组织的实地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参会人员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回本单位报销。会议未经市委、市政府批准或上级文件明确规定的,不发放奖励资金。

第十三条  会议费列支审核

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上限,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对未列入年度会议计划,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

(一)线下费用:按照《办法》有关规定以实际发生的费用项目分项定额标准总额为上限,结合线下实际参会人数、会议时间进行核算。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未实际发生的费用项目不得参与调剂。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

会议类别

住宿费

伙食费

其他费用

合计

一类会议

240

160

72

472

二类会议

208

144

56

408

三类会议

168

144

56

368

四类会议

80

32

112

(二)线上费用:不纳入《办法》规定的综合定额标准内核算,凭合法票据原则上在单位年度会议费预算内据实列支。原则上线上会议费用不得超出同等规模线下会议费用。

线上费用开支仅限于运营商、第三方软件服务公司等企业提供的会议服务,依托各级党政机关专网,单位内部电视电话及电子政务内网、专用通讯设备等召开的线上会议,不属于线上费用开支范围。

各单位应当按照厉行节约、提高效率的原则,通过市场调研、充分议价,合理选择线上会议应用系统,细化完善本单位线上会议支出标准。  

第十四条  会议费由会议召开单位承担,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转嫁或摊派。

第十五条  各单位在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

(一)线下费用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二)线上费用应当提供费用清单和使用相关应用系统所开具的合法票据,签署服务合同的,需一并提供相关合同。

第十六条  各单位会议费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

第四章 管理职责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或修订市本级会议费管理办法,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按规定对类会议预算进行审核,及时核拨会议经费;

(三)对会议费支付结算实施动态监控和专项检查;

)对各单位报送的会议年度报告进行汇总分析,针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完善相关制度;

)组织实施固原市党政机关定点会议场所招标;

)根据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会议费标准。

第十八条  各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定本单位会议费管理的实施细则;

(二)负责单位年度会议计划编制和各类会议的审批管理;  

(三)负责执行会议预算并按规定管理、使用会议费,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对内部会议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

(四)加强对本单位会议费使用的内控管理;

(五)加强涉密会议安全和保密管理,落实网络安全工作责任制,强化网络安全技术防护措施,选择安全可靠的应用系统,督促系统服务供应商严格落实安全保密责任,加强对运维人员、技术服务人员日常保密教育和监督,定期开展终端设备和涉密场所保密检查,妥善保管会议音视频等材料,切实做好安全保障工作。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在本《办法》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内从严从紧核定会议费预算,节约会议经费开支。无外地参会人员且会议规模能够在单位内部会议室安排的会议,原则上在单位内部会议室召开,不安排住宿。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对市直各单位会议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会议审批是否符合规定;  

(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会议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四)会议会期、规模是否符合规定,会议是否在规定的地点和场所召开;

(五)是否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转嫁、摊派会议费;  

(六)会议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党政机关在会议定点场所举办会议应当严格执行定点服务内容,不得要求会议定点场所虚报会议天数、人数、开具虚假发票等。

严禁各单位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

各单位应严格执行会议用房标准,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会议用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安排自助餐,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上烟酒;会议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

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本次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规追究会议举办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计划外召开会议的;  

(二)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会议费的;  

(三)虚报会议人数、天数等进行报销的;  

(四)违规扩大会议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会议费开支标准的;  

(五)违规报销与会议无关费用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定点饭店或单位内部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有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按照定点饭店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需要,制定会议费管理的具体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市本级会议费管理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关于印发固原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固财行发〔2018284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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