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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400023/2025-00002 发文时间 2025-01-02
发布机构 固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固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固原市教育体育局 固原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固原市校园食品安全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固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固原市教育体育局 固原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固原市校园食品安全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市场监管局(分局)、教育体育局、财政局: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教育体育局、财政局联合制定了《固原市校园食品安全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县(区)市场监管部门、教育部门、财政部门要做好协调配合及举报奖励资金保障工作,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措施和配套制度,积极推进举报奖励制度落实。对于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市场监管局、教体局、财政局反馈。

固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固原市教育体育局

固原市财政局

2025年1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固原市校园食品安全重大违法行为

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校园食品安全重大违法行为,推动社会共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国市监稽规[2021]4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社会公众(以下统称举报人,应当为自然人)举报校园食品安全的重大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结案后给予相应奖励,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重大违法行为是指涉嫌犯罪或者依法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吊销(撤销)许可证件、较大数额罚没款等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较大数额罚没款由市市场监管局商市财政局结合实际确定。

第三条 举报下列校园食品安全重大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结案后,给予相应奖励:

(一)学校食堂及其承包经营企业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经营活动或开展承包经营活动;

(二)学校食堂使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三)学校食堂使用非食品原料加工制作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加工制作的食品;

(五)学校食堂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六)其他校园食品安全重大违法行为。

第四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接收投诉举报的互联网、电话、邮寄地址等渠道,向全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校园食品安全重大违法行为。

第五条 举报人可以实名或者匿名举报。实名举报应当提供真实身份证明和有效联系方式,匿名举报人提供能够辨别其举报身份的信息作为身份代码,并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专人约定举报密码、举报处理结果和奖励权利的告知方式。

第六条 全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教育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做好举报奖励资金的计算、核审、发放工作。

第七条 举报奖励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各级人民政府纳入本级预算管理。

第八条 获得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犯罪线索,并提供了关键证据;

(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掌握;

(三)举报内容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结案并被行政处罚,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被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案件由两个及以上举报人分别以同一线索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

(二)两个及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案件进行举报奖励分配;

(三)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完全不一致的,不予奖励;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部分一致的,只计算相一致部分的奖励金额;除举报事项外,还认定其他违法事实的,其他违法事实部分不计算奖励金额;

(四)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的跨区域的举报,最终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分别调查处理的,负责调查处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分别就本行政区域内的举报查实部分进行奖励。

(五)奖励资金按属地原则,由行政区域管辖地财政予以保障。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具有法定监督、报告义务人员的举报;

(二)侵权行为的被侵权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举报;

(三)实施违法行为人的举报(内部举报人除外);

(四)有任何证据证明举报人因举报行为获得其他市场主体给予的任何形式的报酬、奖励的;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十一条 举报奖励分为三个等级:

(一)一级举报奖励。该等级认定标准是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及直接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举报事项经查证属于特别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犯罪;

(二)二级举报奖励。该等级认定标准是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及直接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

(三)三级举报奖励。该等级认定标准是提供被举报方的基本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

第十二条 对于有罚没款的案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下列标准计算奖励金额,并综合考虑涉案货值、社会影响程度等因素,确定最终奖励金额:

(一)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按罚没款的5%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3000元的,给予3000元奖励;

(二)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按罚没款的3%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1000元的,给予1000元奖励;

(三)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按罚没款的1%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500元的,给予500元奖励。

无罚没款的案件,一级举报奖励至三级举报奖励的奖励金额应当分别不低于3000元、1000元、500元。

违法主体内部人员(师生)举报的,在征得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的情况下,适当提高前款规定的奖励标准。

第十三条 负责举报调查办理、作出最终处理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举报查处结案或者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后,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奖励条件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举报奖励由举报人申请启动奖励程序。

第十四条 举报奖励实施部门应当对举报奖励等级、奖励标准等予以认定,确定奖励金额,并将奖励决定告知举报人。

第十五条 奖励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举报人应当在被告知奖励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需由本人凭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励。

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举报奖励领取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主动放弃。

第十七条 举报人对奖励金额有异议的,可以在奖励决定告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实施举报奖励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举报奖励责任制度,严肃财经纪律。设立举报档案,做好汇总统计工作。

第十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严格为举报人保密,不得泄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举报奖励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或者教唆、伙同他人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励资金的;

(二)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三)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四)其他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举报人伪造材料、隐瞒事实,取得举报奖励,或者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实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收回奖励奖金。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市场监管局会同市教体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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