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400001/2010-02282 | 发文时间 | 2010-03-24 |
发布机构 | 固原市政府办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关于印发《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固政发〔2009〕7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各事业单位:
《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2009年5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
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宁政发〔2009〕10号)精神,为促进我市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正确引导房地产投资和消费,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改善居民住房条件,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大保障性住房供应力度,扩大住房保障范围
(一)加大廉租住房资金投入。积极争取国家、自治区对我市廉租住房在政策、资金方面的支持,确保按期完成我市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保障工作,实现“应保尽保”目标。在财政预算中按一定比例安排廉租住房建设、补助资金,将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0%和住房公积金全部增值收益用于廉租住房建设。
(二)落实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政策规定。凡列入建设计划的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一律实行划拨用地,优先保证土地供应。严格执行国家对保障性住房各项税费优惠政策,金融机构要优先提供贷款支持。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
(三)扩大保障范围。在固原市连续务工5年以上、同用工单位签订长期用工合同、有基本稳定收入来源的全市内农民工,比照当地城市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执行,经房管、公安等部门审核,可申请办理1户(夫妻及未成年子女)城镇户口,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
二、减轻居民购房税费负担,鼓励普通商品住房消费
(四)明确普通商品住房标准。凡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1.5以下,绿化率为3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30平方米以下,且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均享受普通商品住房优惠政策。
(五)落实国家优惠政策。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下调至1%;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个人购买超过2年(含2年)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不足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
(六)放宽二手房交易契税征收政策。二手房面积小于90平方米上市交易的,契税参照“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下调至1%”执行。
三、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鼓励居民购房
(七)积极发展个人住房消费贷款。金融机构对居民首次购买普通住房提供贷款,其贷款利率的下限扩大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0%。
(八)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低收入家庭和90平方米以下普通商品住房的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比例限额为不超过所购住房总价的75%;购买二手自住住房为不超过购买住房总价的60%。房产抵押贷款额度调整为抵押房评估价值的70%。贷款的最高额度上调至20万元,贷款最长年限延长至20年。贷款人最高年龄为男65岁、女60岁。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的职工购房时可支取本人及其配偶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存储额。
(九)扩大首套自住房贷款政策享受范围。对购买第二套住房且提供第一套住房已销售证明的,视为改善性住房消费,享受贷款利率和首付款比例的优惠政策。对一户家庭中以年满18周岁子女名义购买第二套住房的,享受首次住房贷款政策。对首套住房建筑面积不足50平方米、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购买第二套住房时,可比照首套自住房贷款政策执行。
四、支持房地产开发建设
(十)支持普通商品住房开发建设。优先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土地供应,合理控制单宗土地供应规模、供应进度和供应价格。对新出让的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在受让方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50%后,国土资源部门先予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其余出让价款允许受让人在12个月内付清,逾期不交清土地出让价款的,由国土资源部门注销其土地使用权证书。
(十一)加大资金支持力度。金融机构要加大对年度信用等级评定为A级房地产企业的信贷支持。加强对中低价位、中小户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特别是在建项目的信贷支持。对所开发建设的住宅性能认定达到1A级的企业,增加信贷授信。
五、规范管理,为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十二)加强监管,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贯彻执行《固原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办法》,加强对房地产开发建设、交易、物业服务等环节的全过程监管。严格土地招、拍、挂资格审查,严禁无房地产开发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以房地产开发名义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
(十三)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要以推进住房保障、鼓励住房合理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为基调,大力宣传中央、自治区和我市出台的各项政策措施及其成效,着力稳定市场信心。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应对市场变化,主动采取措施,以合理的价格促进商品房销售。
(十四)本《意见》印发后,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调整的,按调整后的执行。原有规定与《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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