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400001/2011-05725 发文时间 2011-08-18
发布机构 固原市政府办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固原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实施方案》的通知
固原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实施方案》的通知

 

固原市人民政府印发
《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
行为实施方案》的通知
 
 固政办发〔2011〕10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八月十八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
规范办学行为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努力办好人民满意教育,根据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教基一[2009]7号)、《关于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问题的指导意见》(教基一[2010]6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就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强化学校管理,切实维护教育教学秩序
(一)严格按照规定开设课程。各中小学校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颁布的课程方案(计划)编排学期课程表,开齐课程,开足课时,严格执行课程计划中关于开展文体活动和社会实践等方面的规定。要保质保量上好体育课,义务教育阶段1—2年级每周4课时,3—9年级每周3课时,高中每周2课时。要开展好阳光体育活动,严格实行大课间制度,每天上午统一安排20—30分钟组织学生做好广播体操,下午安排40分钟课外集体体育活动,确保每天体育锻炼不少于1小时。
学校要积极开发、开设校本课程。普通高中要按规定开出选修课程,严格实行学分管理。各教研机构、学校要加强课堂教学研究,努力提高课堂教学效率。提倡教师布置分层次的弹性作业,引导学生自主学习,提高学生自主学习的能力。
(二)严格执行自治区规定的教学时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每学年总教学时间为41周,其中上课时间35周,社会实践活动1周,学校机动时间3周(含自治区规定的节假日),复习考试时间2周(九年级第二学期毕业复习时间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2—4周)。假期11周,其中寒假429天,起止时间为116215(春节在1月份时)或121220(春节在2月份时)。暑假749天,711日起829止;普通高中阶段学校每学年总教学时间为42周,其中教学时间40周,社会实践1周,学校机动时间1周。假期10周,其中,寒假安排与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相同。暑假642天,自711822日。任何学校不得随意利用节假日为学生补课,不得随意变动开学、放假时间。
(三)严格学辅资料管理,减轻学生学业负担。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订购学辅资料的监督和日常管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除享受自治区免费提供的一套学辅资料外,严禁学校和教师以任何形式组织学生统一订购学辅资料、报刊杂志和课外读物等。普通高中学校学生学辅资料严格控制在每学科一本。严格控制学生课外作业量,义务教育阶段1-2年级不留书面家庭作业,3-6年级每天书面家庭作业量控制在1小时内,7-9年级控制在1.5小时内,普通高中控制在2小时内。1-6年级学生学业成绩评定一律实行等级制。教学内容要严格按照课程标准安排,不得随意加深课程难度、增减课程、课时、赶超教学进度和提前结束课程。
(四)严格治理乱办班、乱补课现象。要认真执行自治区教育厅关于不得占用节假日组织学生上课或集体补课的规定。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活动必须纳入学校的正常教学活动范围,不得以任何名义另行收费。建立健全帮扶学习困难学生工作机制,对学习困难学生应免费补习相关文化课程。各中小学校不得将校舍、场地租借给社会各类营利性办学机构办学。
(五)严格规范编班行为。各学校一律实行均衡编班教学,均衡配备任课教师,严格控制大班额。严禁学校以学生获奖、竞赛、各类考级成绩为编班依据。严禁以实验班、特长班、资助班、兴趣班和各种奥赛班”等名义变相举办重点班。严禁按照考试成绩给学生排队和安排座位、考场。
(六)严格规范考试次数和科目。义务教育阶段1-6年级每学期在期末进行一次学科考试,禁止举行除期末学科考试以外的学科考试或变相学科考试。6-9年级和高中每学期实行期中、期末两次学科考试。要注意把握考试命题难度,考试内容不得超出课程标准规定要求。
(七)严格中小学教学管理。严禁教师在教学期间举办补习班,严格控制各类竞赛活动;任何学校不得擅自组织学生参加各类竞赛,不得以赛促销以赛代销任何资料和其他商品。严禁组织学生参加任何商业性质的开业仪式、庆典等活动。组织学生参加公益活动的,不到50人的由有关学校报主管教育部门批准,超过50人的报辖区政府批准。学校无故不得停课,因故确需停课放假的,停课一天以内的报主管教育部门批准,超过一天的必须报辖区政府批准。学校举办大型活动必须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八)严格学校教学监测制度。市县(区)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把素质教育实施情况作为评估办学质量的重点,建立健全规范科学的教学质量监测制度。不得向学校下达升学指标,不得公布学生成绩、等次和用考试成绩给教师、学生排名,不得以学生考试成绩或学校升学率作为评价、奖惩教师的唯一标准。严格中、高考信息管理,严禁以各种形式对中、高考成绩进行炒作。
二、强化招生管理,切实落实各项学籍管理规定
(一)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凡年满6周岁的儿童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在户籍所在地就近入学。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合理确定每所学校招生范围,及时向社会公布,确保招生范围覆盖本县(区)所有区域,保证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全部能够就近进入公办学校就读。学校招生期间必须公布招生范围、入学条件、报名时间、招生计划、招生程序等有关政策,不得设置法律规定以外的其它限制条件,不得随意提前招生和举行任何形式的选拔性考试。不得将各种竞赛成绩和各类考级证书等作为入学的条件。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招生在公办学校招生结束后进行,招生计划必须严格按照审批核准的规模确定,需扩大招生规模必须报审批部门评估批准。
要按照“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学校接收为主两为主”原则,高度重视解决好进城务工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制定完善保证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具体办法和工作流程,保障他们接受义务教育的权益。
(二)规范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工作。普通高中招生必须在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领导下进行,严格执行招生计划,确保如期实现全市普高目标任务。招生管理工作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学校不得擅自提前招生,也不得以减免学杂费、补助生活费、许诺安排重点班尖子班等方式招生。招收择校生要严格按照三限(限分数、限人数、限钱数)政策规定执行,严格控制班额。自治区示范普通高中和市、县(区)所属优质普通高中分配到初中学校的招收比例不得低于招生计划的50%。
(三)规范学生学籍管理。积极推行学籍电子化管理,建立学生信息库(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学籍号、身份证号、照片等),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在自治区内正常转学,其学籍编号不变;区外正常转入的学生建立新的学籍,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就学也要建立相应的学籍档案,并通过网络平台,实行动态监管。要不断强化高一新生注册工作,各县(区)在新生注册时,要完整采集个人信息(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照片等),于当年1010日前报所属地教育行政部门,1030日前报自治区教育厅和宁夏教育考试院。市直学校同时向市教育局备案。
(四)规范学生升留级和休退学管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和高三学生原则上不准留级。严禁各学校(包括民办学校)接受没有正常转学手续和学籍的学生。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的,可申请休学,休学期限原则上为1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经学校批准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可继续休学。严禁学校在学生未完成规定学业期限内将学生以各种理由推出校门。学生退学、开除必须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三、强化收费管理,切实规范学校收费行为
(一)严格收费管理。收费项目和标准严格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市直有关部门和县(区)、学校无权审批设立教育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禁止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以任何名义和方式收取择校费。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强化审计监督,坚决杜绝学校设立小金库和账外账。经批准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盈利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不得与学费合并收取。严禁学校擅立项目、擅提标准和扩大范围向学生和家长收费。
(二)严禁有偿家教。严格落实自治区关于严禁公办学校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各项规定,禁止中小学教师举办或参与举办各类收费培训班、补习班、提高班等,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处理。学校要加强对在职教师的管理,对在职教师举办有偿家教不予制止并隐瞒不报的,教育行政部门要追究学校主要领导责任。要设立举报电话,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严格学校内部管理。依法落实校长负责制,不断完善校内各项规章制度,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实行民主管理,坚持校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加强中小学教师师德师风建设,认真贯彻《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强化教师教书育人职责和岗位要求,注重教师专业成长,努力提高教师职业道德水平和教学业务能力。教师不得以任何形式侮辱、歧视、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得以责令学生停课、转学、退学等方式剥夺学生受教育权利,不得擅自停课、缺课,不得接受家长宴请、有价证券、礼品和礼金,不得向学生、家长推销学习资料及其它商品。严禁中小学教师私自雇人代课,严禁中小学教师到校外兼职或参与社会力量办学机构及其他个人组织的面向中小学生的有偿补课。
四、强化组织领导,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一)明确职责,全力推进。各县(区)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各中小学要把规范办学行为工作作为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从树立科学发展观、维护教育形象的高度,切实加强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制定细化措施,抓好工作落实,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强化督导,狠抓落实。市、县政府教育督导室要定期(每学期至少一次)不定期(每次下校都要检查学校管理和办学行为)对各县(区)、学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各县(区)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各中小学校要分别成立规范办学行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规范办学工作的组织实施
(三)从严整改,务求实效。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开展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专项督导和随机督查,定期通报督查情况并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把各县区、各学校工作开展情况作为表彰奖励、行风评议、政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同时,实行校长问责制,对发现的各类违规办学行为一经查实,将追究校长责任,除通报批评外,取消市级授予学校的各类荣誉称号;情节严重的,解聘校长职务,学校和个人当年不再作为评先选优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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