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400001/2011-05781 发文时间 2011-12-05
发布机构 固原市政府办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固原市金融支持中小微型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固原市金融支持中小微型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固原市金融支持中小微型企业
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固政办发〔2011〕15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固原市金融支持中小微型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固原市金融支持中小微型企业
发展的指导意见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中小微型企业发展的金融政策措施,逐步建立健全中小微型企业金融服务体系,不断强化对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切实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根据国家、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中小微型企业是推动经济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的重要力量。支持中小微型企业发展既是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也是促进金融业自身发展的内在要求。各金融机构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国务院关于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进一步增强促进中小微型企业发展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和改进对中小微型企业的金融服务,加大信贷支持,努力实现全市当年新增的中小微型企业贷款高于上年水平、当年中小微型企业贷款增幅高于全市全部贷款增幅平均水平的两个高于目标,有效满足中小微型企业的金融需求,促进地方经济快速发展。
二、强化制度和机制建设
(一)建立健全适合中小微型企业特点的信贷管理制度。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完善现有信贷管理方式,建立符合中小微型企业贷款业务特点的信用评级、业务流程、风险控制、人力资源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要在加强信贷管理、集中信贷审批权限的同时,建立符合中小微型企业融资特点的信贷营销模式和风险控制机制、授信制度。积极探索创新中小微型企业金融服务模式,建立单独制定中小微型企业信贷计划、单独配置人力资源与财务资源、单独建立客户认定与信贷评审体系、单独分账核算与考核激励的四单独”管理机制。
(二)拓展中小企业金融服务范围。各金融机构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努力构建符合中小微型企业融资特点的金融服务体系。农业发展银行除继续做好传统的粮棉油收购、储备流通贷款外,要加大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产品加工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国有商业银行要利用网点多、分布广和便于为中小微型企业服务的特殊优势,积极调整市场定位,主动发展和培育中小微型企业客户;邮政储蓄银行要不断拓展小额信贷业务,逐步增强对中小微型企业的服务能力;宁夏银行要坚持服务地方、服务中小微型企业的市场定位,进一步发挥其中小微型企业信贷业务优势;农村信用社和村镇银行要通过建立信用共同体,大力支持个体民营经济和农村中小微型企业发展。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拓展中小微型企业财产保险和雇主责任保险等业务,并在自治区级、市级名优产品中发展产品责任险种。积极创造条件,加强银行与保险机构的业务合作,扩大中小微型企业信用保险的新品种。积极引导民间借贷规范发展,明确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督促其按照小额、分散、快捷只贷不存的原则规范经营,面向三农”及微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着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
(三)加大对中小微型企业的有效信贷投放。各金融机构要按照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十二五规划要求,结合各自业务特点,围绕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农业产业化,加快农业优势特色和促进现代服务业大发展的产业调整布局,重点支持盐化工产业、煤电产业、特色农副产品加工业、建材业、农业示范基地及物流基地建设;大力支持符合产业政策、有一定科技含量、有良好产业发展前景、有较大发展潜力的中小微型企业;支持科技创新型、再就业型、农副产品加工型等中小微型企业,对产权明晰,管理规范、资产负债率低、有一定自有资金、产品有订单、销售资金回笼好、无逃废债纪录、资信状况良好、有市场、有效益、有信用的中小微型企业要加大信贷支持和监管,重点加大对单户授信500万元以下小型和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
(四)加快中小微型企业信贷业务创新。各金融机构要积极拓展服务领域、积极创新业务品种。根据中小微型企业的生产周期和贷款需求特点,合理确定信贷产品、贷款期限和贷款额度,提供可循环使用贷款、封闭贷款、银行承兑和票据贴现等多层次的金融产品,尽量满足其建设资金和流动资金的合理需求。对经审查、评估,确认资信良好、偿还能力强、信誉度高的优质中小微型企业客户,在加大风险控制的基础上,可提供信用贷款。针对中小微型企业有效抵押不足的情况,积极尝试多种抵押方式,开展应收账款质押、保单质押等多种贷款担保形式。发挥贷款利率风险定价机制的作用,在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根据企业信用等级、项目风险、综合效益、担保因素等,合理确定利率水平,推出诚信优惠、综合产品优惠、长期合作优惠等一系列利率优惠措施。大力发展票据市场,积极引导具备条件的中小微型企业试办商业承兑汇票,对中小微型企业持有的商业汇票,金融机构要优先办理贴现。人民银行也要根据各金融机构持有的商业汇票的情况,向上级行申请再贴现资格,对各金融机构给予必要的再贴现支持。
(五)提升中小微型企业配套金融服务水平。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完善对中小微型企业的配套服务措施,加大中间业务创新力度,在结算、现金管理等方面探索建立适合中小微型企业的个性化服务方式,运用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等多种金融工具,为中小微型企业信息咨询、财务管理、代收代付、投资理财、咨询评估等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
人民银行要进一步推动和完善企业和个人两大征信体系建设,不断完善全市中小微型企业信用数据库,扩大信息入库面和使用范围,促进信用信息共享。进一步完善企业信用评价制度,建立全市统一的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制度,强化失信惩戒机制,进一步落实改善中小微型企业信用环境的措施,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着力深化金融生态环境建设。
积极培育中小微型企业信贷资质。中小微型企业主管部门要帮助和指导企业健全并执行好财务制度,规范会计报表,引导中小微型企业增强信用观念,提升企业信用等级,满足银行信贷服务的基本准入条件,切实增强融资能力。
三、完善担保体系
(一)推进信贷担保体系建设。在完善固原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基础上,各县()政府也要积极设立中小企业信贷担保机构,促进全市信贷担保体系建设。积极扶持商业性融资担保公司的发展,确鼓励和引导商业性融资担保公司为中小企业贷款提供担保,逐步建立多种资金来源、多种组织形式参与的中小企业信贷担保体系。
(二)创新信用担保方式。积极发展仓单质押,应收账款质押、动产质押等担保信贷业务。依托行业协会、企业共同体和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组织中小企业组成联保体,约定联保责任,明确分保额度,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联保体实行综合授信;积极探索中小微型企业法人代表或大股东个人资产连带责任担保、联户担保、经济联合体担保等多种新型保证方式。
(三)扩大融资抵押范围。进一步扩大融资抵押物品范围,大力拓展应收账款质押、动产质押、商铺使用权抵押、林权抵押、果园权证抵押、财产权质押等适合中小微型企业特点的信贷担保方式。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探索创新动产质押、股权质押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第三方保证等创新型或特色信贷产品。
四、强化政策引导
(一)加大对金融支持中小微型企业发展的考核力度。完善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办法,将金融机构支持中小微型企业贷款增长情况纳入重点考核内容,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向上级行争取信贷额度,用足用活金融支持中小微型企业发展鼓励政策,扩大资金支持的总量规模。
(二)实施对中小微型企业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人民银行要有针对性的加强信贷政策引导,鼓励、支持和引导各金融机构认真落实稳健货币政策和国家产业政策要求,按照区别对待、有扶有控的信贷政策原则,进一步优化信贷资源配置,把更多信贷资金投向符合条件的中小微型企业,特别是产品有市场、发展前景好、诚信经营的小型和微型企业。要认真落实信贷政策导向效果专项评估制度,对各金融机构的中小微型企业贷款增量及投向结构、信贷管理制度、信贷产品创新与服务创新、资产质量及业务风险、政策贯彻成效、外部评价等内容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通报评估结果,确保中小微型企业信贷政策执行取得预期效果。
(三)强化对中小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监督管理。人民银行要对金融机构落实利率政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加强系统内利率政策管理,综合考虑中小微型企业成长周期、行业特点、区域集群、信用状况、盈利水平等多重因素,科学合理确定不同类型企业的贷款利率水平;杜绝在中小微型企业开立和使用账户时,附加正常开户管理规定以外的其它条件,限制中小微型企业开户或增加企业开户负担。银监局要及时清理纠正金融服务中的不合理收费,切实降低企业融资实际成本,坚决禁止对企业审核、审批和发放贷款时随意收取咨询费财务顾问费贷款额度保用费”等各种附加收费;禁止要求借款企业将一定比例贷款资金返存贷款银行、强制企业贷款时搭售理财产品等行为。
(四)落实中小微型企业民贸贴息政策。人民银行和各金融机构要立足民族地区特点和优势,加大对贴息政策的宣传力度,不断完善民生金融服务协调机制,规范民贸贴息申办程序,提高民贸贴息审批效率,引导更多符合条件的贷款企业享受民贸贴息优惠政策。
(五)落实税费减免优惠政策。认真执行国务院关于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财税政策,规范小企业贷款的抵押质押登记、评估、公证等各环节管理,简化抵押担保审批与登记程序,形成抵押登记一站式服务,清理取消和减免抵押担保各环节收费事项,降低小微企业抵押贷款的评估费、抵押登记费、公证费等,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六)健全中小微型企业与金融服务的对接机制。人民银行和金融办要不断完善银行业和中小企业之间定期沟通协调机制,做好优势项目、优质企业筛选和推荐工作;定期举办银企洽谈会,通报中小微型企业发展相关动态信息、资金供求情况和银行支持企业推出的新政策、新产品,开展银行与中小企业对接,解决银企贷款担保信息不对称等问题,疏通中小微型企业融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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