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400001/2012-02651 发文时间 2012-08-01
发布机构 固原市政府办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二手车交易市场秩序促进二手车交易市场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
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二手车交易市场秩序促进二手车交易市场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

 

  固政办发〔2012〕10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了加强二手车流通管理,规范二手车交易市场秩序,维护交易双方合法权益,促进我市二手车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市商务局、公安局、国税局、工商局等部门制定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二手车交易市场秩序促进二手车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八月一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二手车交易市场

 

  秩序促进二手车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

 

 

  为了加强二手车流通管理,规范二手车交易市场秩序,维护交易双方合法权益,促进我市二手车交易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2号)、《二手车交易规范》(商务部公告〔2006〕22号)、《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第102号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3号)、《关于进一步规范二手车交易市场秩序促进二手车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宁政发〔2011〕47号)、《关于进一步规范二手车交易秩序加强二手车统一销售发票使用管理的意见》(宁商发〔2008〕43号)、《关于纠正二手车经销及拍卖企业违规使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等行为的函》(宁商函〔2010〕333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规范二手车交易市场秩序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随着汽车消费的快速增长,我市二手车交易市场得到较快发展,对推动整个汽车产业协调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消费需求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我市二手车流通领域存在着交易市场数量过多、市场规模小、有场无市、场外交易、经营行为不规范等一系列问题。不正当竞争、不规范经营和现象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秩序。因此,规范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秩序,进一步加强行业监管,对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二手车交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二手车交易市场发展的总体要求是: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整合我市现有二手车交易市场资源,构建规范有序、功能完善、布局合理、总量适度的二手车交易市场流通和监管框架。进一步调整完善布局结构,优化交易环境,重点培育一批功能完善,管理制度规范,能够提供高效便捷服务的交易市场。

  二手车交易市场发展的工作目标是:通过规范管理,推动我市二手车交易市场健康持续发展;通过创造诚信有序的发展大环境,不断扩大市场规模和辐射范围;通过进一步整顿和规范二手车交易市场秩序,提升消费者信心,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二手车经营行为规范及监管责任

  (一)严格市场准入条件,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个月内向自治区商务厅备案。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二手车流通行业管理。市商务局负责组织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经销企业、拍卖企业、经纪机构、鉴定评估机构资质申报备案登记和交易信息报送工作,引导企业合理布局,清理和取消限制二手车经营的不合理规定,大力推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

  (二)二手车交易时,必须签订合同,使用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二手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三)二手车交易市场的经营者、经销企业、拍卖企业、经纪机构、鉴定评估机构,对各自经营行为负有责任,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或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二手车经纪机构应当以企业名义在二手车交易市场内从事经纪活动,严禁以个人名义从事二手车经纪活动。二手车经纪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二手车收购、销售活动,不得采取非法手段促成交易。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不得从事二手车经销、经纪、拍卖、鉴定评估活动。

  (四)经销企业进行二手车交易时,必须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内进行,严禁在车管所门口或其他地方进行交易。

  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二手车时应当以本企业名义在二手车交易市场内从事经销活动,要向买方提供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承诺,并在经营场所予以公示。二手车经销企业向最终用户销售使用年限在3年以内或者行驶里程在6万公里以内的车辆(以先到者为准,营运车辆除外),要向用户提供不少于3个月或者5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的质量保证。质量保证范围为发动机系统、转向系统、传动系统、制动系统、悬挂系统等。二手车经销企业不得从事二手车经纪、鉴定评估和为其他二手车交易提供服务场所等经营活动。严禁二手车经销企业、拍卖企业为他人进行二手车直接交易,或通过中介、经纪机构进行二手车交易时代开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经查实,按照各自职权范围,税务部门依法查处直至取消其领用发票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严厉查处其不法经营行为;商务部门依职权申报上级主管部门取消其备案资格。

  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要遵循客观、真实、公正和公开原则,依法开展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出具车辆鉴定评估报告,并对鉴定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内容负法律责任。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不得从事二手车经销、经纪等经营活动。

  (五)二手车交易市场的经营者、经销企业、拍卖企业、经纪机构、鉴定评估机构应该按照《会计法》的相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依据合法、真实、有效的凭证进行会计核算,保证会计账簿真实、完整、准确。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经销企业、拍卖企业、经纪机构、鉴定评估机构经营行为的日常监管,严厉打击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场外交易及其他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对交易的二手车审查是否使用国家工商总局统一印制的《二手车买卖合同》,对交易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和经营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审核。

  (七)公安车辆管理部门负责办理交易二手车转移登记手续,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的相关资料,依照《机动车登记规定》办理车辆所有权转移登记,并切实做好交易车辆中的被盗、抢查验工作 。

  (八)汽车行业协会和二手车流通行业协会要做好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协调等工作,为消费者、会员企业和政府相关部门提供市场、二手车交易价格、管理等信息。

  (九)税务部门负责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服务业发票的监督管理,做好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拍卖企业、经纪机构和鉴定评估机构的税收征管及其监督检查工作。

  (十)规范发票管理,强化税收征管。

  1.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经销企业和拍卖企业凭自治区商务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及经营主体信息备案登记表》,到税务部门办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领购及相关手续。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拍卖企业、经纪机构、鉴定评估机构按规定到税务部门办理服务业发票领购手续。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经销企业和拍卖企业应当按照规定领购、使用、保管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2.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只能对入场经营的二手车经纪机构和直接交易者代开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税务机关可以依法委托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代征二手车销售环节的相关税收,对其收取的交易服务和物业等费用征收营业税。二手车经销企业只能对本企业购进并销售的二手车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购进并销售的行为是指经批准允许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的有关规定,收购二手车时将其办理过户登记到自己名下,销售时再将该二手车过户登记到买家名下的行为。符合上述行为的应按现行税收规定征收增值税。不符合上述行为的,不征收增值税也不得领购、使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交易市场的经营者、二手车经销企业未按上述规定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税务机关应当收缴其发票或停止向其发售发票并依法查处。

  3. 二手车交易市场的经营者、经销企业、拍卖企业、经纪机构、鉴定评估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如实开具发票。对于不按照各自经营范围开具发票、低价开具发票、虚开发票等违法违规开具发票的税务机关应当收缴其发票或停止向其发售发票并依法查处。

  (十一)查处违法违章行为,净化市场环境。

  商务、公安、工商、税务等执法部门要加大打击违法经营行为和违法犯罪活动的力度,定期不定期组织开展二手车流通行业专项整治活动,依法查处非法销售报废车辆、场外交易、不正当竞争、违规开票、偷逃税收等违法行为,以及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恶意串通、敲诈勒索等违法行为。严防走私、非法拼装、盗抢的车辆进入二手车交易市场交易。确保车辆来源合法、质量合格。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二手车行业发展规划》和固原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确定的二手车交易市场数量,引导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整合现有资源,对不具备相应经营条件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拍卖企业、经纪机构、鉴定评估机构限期进行整改,净化、优化二手车流通环境,促进二手车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

  (十二)构建诚信体系,立足长效监管。

  1.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经销企业、拍卖企业、经纪机构、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建立完整的二手车交易购销、买卖、拍卖、经纪以及鉴定评估档案,二手车档案应当保留三年以上。

  2.商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二手车流通信息报送、公布制度。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经销企业、拍卖企业、经纪机构、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定期将二手车交易量、交易额等信息报送市商务局汇总后再报送至自治区商务主管部门。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商务主管部门建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经销企业、拍卖企业、经纪机构、鉴定评估机构信用档案,定期公布违规企业名单。

  四、加强领导,形成二手车市场监管合力

  (一)加强组织领导

  商务部门牵头,工商、税务、公安车管等部门组成的二手车流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切实加强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召开会议,研究解决二手车流通领域出现的重大问题,加强对二手车流通行业的管理、协调和服务,形成齐抓共管局面,建立长效监管机制。为了便于协调、联系和监管,将二手车监管的工商、公安车辆管理部门业务统一划归交警支队和由试验区工商分局具体办理。

  (二)加强行业自律

  充分发挥二手车流通行业协会的职能,制定并实施行业自律和交易行为规范,积极配合商务、公安、工商、税务等执法部门打击二手车违法经营行为和违法犯罪活动。 积极创造条件,建立二手车流通网络,搭建信息平台,为二手车消费者、会员企业和政府部门提供市场、二手车交易价格、管理等信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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