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400001/2012-02670 | 发文时间 | 2012-09-18 |
发布机构 | 固原市政府办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通知 |
固政办发〔2012〕122号
一、充分认识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规范性文件是政府决策的主要载体,是政府实施社会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的重要措施之一。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确保政令畅通的重要手段,是促进政府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的重大举措,是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违法执法行为的有效措施,对于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市委、政府高度重视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各县(区)政府和市直各有关部门(单位)不断完善工作机制,规范工作程序,强化工作措施,规范性文件管理水平明显提高。但是工作中仍存在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一是各部门(单位)提请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随意性大,缺乏系统谋划和全局意识;二是听取意见或征求意见不充分,调查研究、专家咨询、听证等程序不完备;三是涉及多部门联合起草规范性文件的沟通协调不够,未经部门集体讨论而制发或者提请市政府制发的问题依然存在;四是一些部门先提请政府会议审议后才进行合法性审查的问题还时有发生;五是规范性文件定期评估、清理制度尚未落实;六是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程序不规范,规范性文件档案管理制度不健全;七是规范性文件发布后上报备案不及时,备案材料不齐全、不完整;八是各县(区)报备文件不及时,不按程序和要求报备的现象仍然存在。各县(区)政府、市直各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和备案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强化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不断健全完善制度,改进工作措施和方法,提升规范性文件质量,为政府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提供法制保障。
二、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发布
(一)规范性文件的起草
1、起草部门。市人民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起草,也可以由市政府法制办组织起草。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责的,由相关部门联合起草。
2、调研论证。规范性文件起草应当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研究,对规范性文件所要解决的问题、拟确立的行政措施进行调研论证,并听取相关机关、组织、管理相对人以及有关专家的意见。重大或者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应当采用听证和向社会公布草案的方式广泛听取意见,必要时应当召开有足够代表性的管理相对人参加的座谈会或听证会。涉及相关部门职责或专业性较强的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应当充分征求相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或举行专家论证会。
3、提请审查。起草部门(单位)提请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应附调研论证过程中具体征询到的意见及采纳意见情况、制定依据及对拟确立主要制度的说明等相关材料,同时应形成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起草说明要对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调研论证过程、草案主要内容、法律依据等进行说明。未附起草说明以及相关材料不完整、征询意见程序不完备或者未经调研论证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市政府法制办将不予审查。部门在起草过程中形成的各类会议书面记录等其它材料(或复印件)可一并提交。
(二)规范性文件的审查
1、部门提请市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各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各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也可以提交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审查。
2、市政府法制办和各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对规范性文件(草案)从下列方面进行合法性和适当性审查:
(1)是否具有制定的必要性;
(2)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的规定;
(3)是否超越制定机关的法定职权;
(4)拟确立的措施是否符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实际情况,是否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5)是否和其他有关的规范性文件相协调、衔接;
(6)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对规范性文件草案提出的修改意见采纳与不采纳的理由是否正确;
(7)结构、语言等方面是否规范、简洁、准确、严谨;
(8)是否符合《宁夏回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的有关条款。
3、经审查后形成审查意见和建议后反馈起草部门,由起草部门依据审查意见和建议对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修改、完善。重大或者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可以多次进行调研论证与审查修改。
(三)规范性文件的发布
1、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核修改定稿后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起草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起草部门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可行性、必要性说明,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审查说明。
2、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规范性文件,由市长或主管副市长签发后予以公布。除因保障公共安全、重大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规范性文件执行的,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
3、市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起草部门、市信息中心在《固原日报》和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全文刊登和公布。
4、市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
三、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
规范性文件实行成文备案审查制度。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市政府法制办应当依法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严格审查,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一)备案时限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二)备案材料
1、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2、规范性文件审查说明;3、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和电子文本;4、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上位法及政策依据等。
审查说明要对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调研论证过程、主要内容、法律依据等进行说明。
备案材料应一式五份按序装订成册,不按规定要求提交材料或提交材料不全的,市政府法制办应通知补充或更正材料,补充更正材料仍然不符合规定的,退回规范性文件,不予备案登记。
(三)备案审查
上报市政府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办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1、是否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2、是否超越本机关职权的范围;
3、是否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政府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集资以及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事项;
4、对同一事项的规定是否与其他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相互矛盾;
5、规定的内容是否适当;
6、是否符合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和要求;
7、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四、建立规范性文件长效机制
(一)实行规范性文件制定年度申报制度
各部门(单位)负责起草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应当于每年12月15日前向市政府报《固原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项目申报表》,将下一年度计划制定的规范文件名称、制定依据(事由)、制定目的等内容填写上报市政府。由市政府法制办进行汇总审核后公布年度制定规范性文件计划目录。未列入政府年度制定计划目录的,市政府法制办不予审查。确需提请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由起草部门(单位)报市政府批准。
(二)建立规范性文件定期评估、清理机制
经市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市政府法制办和起草部门应定期进行评估、清理。规范性文件自发布起每两年评估、清理一次,重点对规范性文件在执行过程中的合法性、适当性以及制定目的实现程度进行评估,重大或者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应当适时跟踪评估,必要时可以采取专家调研、论证等方式进行。评估结果应当为规范性文件清理提供合理依据。规范性文件实行单独档案管理制度,各部门(单位)建立规范性文件档案要包括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评估、清理过程中产生的各类资料文件等。
(三)强化规范性文件层级监督机制
按照层级监督的原则,由市政府法制办结合日常工作和依法行政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加强对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发布(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及上报备案情况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应当于每年1月5日前将上一年度本县(区)、本部门(单位)发布(起草)的规范性目录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备查。
各县(区)、市直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把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放到影响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高度来抓。各部门主要领导要作为第一责任人承担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主要责任,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和专(兼)职人员要认真学习《宁夏回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的主要内容,掌握相关规定和要求,明确工作内容与责任,切实提高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水平。
附件:1、固原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项目申报表
2、规范性文件审查表
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9月18日
附件:www.nxgy.gov.cn/uploadfile/201210/6_1349667085.48.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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