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400001/2013-03026 发文时间 2013-09-11
发布机构 固原市政府办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固原市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实施意见》的通知
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固原市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实施意见》的通知

  固政办发〔2013〕10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固原市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2日     

  固原市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督导评估实施意见

  为切实做好全市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工作,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厅宁夏回族自治区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1〕112号)和《自治区教育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印发宁夏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教督导〔2012〕20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督导评估对象

  对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的对象为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督导评估内容

  (一)对县域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的评估

  对县域义务教育办学条件的评估,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和《宁夏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评估认定细则》,在对学校办学条件全面检查的基础上,重点核查校舍建筑面积、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面积、体育活动场地面积、功能室设备装备、学科教学仪器器材配置、计算机生机比、生均图书、专任教师学历高于规定比例、骨干教师比例等9项指标。

  对县域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的评估,不设权重、不评分数,以重点核查指标的达标情况作为认定依据。确保每一所学校的办学条件都达到《宁夏回族自治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

  (二)对县域义务教育学校校际间均衡状况的评估

  对县域义务教育学校校际间均衡状况评估,重点评估县级人民政府均衡配置义务教育资源情况。

  校际均衡状况的评估内容为:生均教学及辅助用房面积、生均体育运动场馆面积、生均教学仪器设备值、每百名学生拥有计算机台数、生均图书册数、师生比、生均高于规定学历教师数、生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教师数等8项指标。

  校际均衡状况的评估以年度教育事业统计报表中的相关数据为准,分别计算小学、初中各项指标的差异系数,并通过综合差异系数评估县域内小学、初中校际间均衡状况。小学差异系数须小于或等于0.65,初中差异系数须小于或等于0.55。

  (三)对县级人民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的评估

  根据《宁夏县级人民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督导评估指标体系(试行)》,对县级人民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进行量化评估,重点是考察县级人民政府在推进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上的努力程度。

  主要内容及要求:

  1

  将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纳入财政保障体系;

  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社会各方面广泛参与的留守儿童关爱体系;

  三类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不低于80%;

  优质普通高中招生名额分配到县域内初中的比例在55%以上;

  小学适龄人口按时入学率100%,初中适龄人口按时入学率95%以上。

  2

  建立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责任、监督和问责机制;

  义务教育经费在财政预算中单列,近三年教育经费做到“三个增长”(即:各级政府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要高于同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在校学生人均教育经费逐步增长;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推进学校标准化建设,制定并有效实施了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改造计划,财政性教育经费向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倾斜;

  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用于义务教育的比例不低于65%;

  教育费附加足额征收,全额拨付用于教育,本级财政按生均定额安排公用经费。

  3

  全面实施义务教育绩效工资制度;

  义务教育学校学科教师配备合理,骨干教师比例达到规定要求,实行城乡统一的义务教育学校编制标准,师生比小学1:20,初中1:14;

  建立并有效实施了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和教师定期交流制度;

  落实教师培训经费,加强教师培训。

  4

  按照国家规定的义务教育课程方案开齐开足课程;

  完善控辍保学机制,小学无辍学、初中辍学率城市(县城)控制在2%以下,农村控制在3%以下;

  小学、初中学生体质健康及格率均达到85%以上;

  义务教育阶段不存在重点学校和重点班,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择校现象得到基本遏制;

  中小学过重的课业负担得到有效减轻;

  初中升学率95%以上。

  对县级人民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评估总分为100分。由评估专家组,对照指标体系采取听汇报、查阅资料、数据核查、走访座谈等形式实地督导评估。

  (四)对公众对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满意度的调查

  根据《宁夏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满意度调查方案》进行公众对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满意度调查。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县域内学校校际间办学条件差距;教师配备和业务水平差距情况;教师补充和校长、教师轮岗交流情况;县域内校际间教师队伍的差距;县域内义务教育择校情况以及政府推进本区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努力程度等。

  问卷调查对象为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学生家长以及其他群众。问卷调查的数量按被评估县(市、区)常住人口的1.5‰确定,常住人口40万以下的,调查问卷数量为600份,其中家长比例不低于50%。问卷调查和实地走访由督导评估专家组负责组织。问卷调查结果作为考核评估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重要参考。

  三、督导评估标准和程序

  (一)县(区)义务教育基本均衡的验收标准

  县(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达到以下结果的,可申请市政府复核,复核达标的,申请自治区人民政府验收。

  1、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通过办学条件评估。根据《宁夏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评估认定细则》,校舍建筑面积、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面积、体育活动场地面积、功能室设备装备、学科教学仪器器材配置、计算机生机比、生均图书、专任教师学历高于规定比例、骨干教师比例等9项重点核查指标达标的,认定学校达标。

  2、县域义务教育校际间均衡状况评估,小学和初中的差异系数分别小于或等于0.65和0.55。

  3、县级人民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评估得分在85分以上。

  4、公众对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问卷调查满意度较高。

  (二)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的程序

  对县(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按以下程序进行:

  1、县级自评申报: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方案规定的内容和标准,对本县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进行自评。每年9月底前报市政府复核。

  2、市政府复核:市政府依据自治区规定的内容和标准,对县级自评进行复核,经复核认为达到基本均衡要求的,于当年10月20日前向自治区教育厅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申请评估,并报送县域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县(市)区申报表、县级自评报告和固原市复核报告。

  3、接受自治区督导评估:自治区教育厅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按照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评估程序进行督导评估。

  4、接受教育部审核:次年8月31日前通过自治区评估的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的有关材料报送国家教育督导团进行审核,并接受实地检查。

  四、建立相关工作制度

  (一)建立推进工作的通报制度。一是设立复核的前置条件,即把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达标情况、教育投入“三个增长”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用于义务教育比例的达标情况作为市人民政府复核的前置条件,复核前对申请复核的县(区)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条件达标情况、“三个增长”达标情况、转移支付用于义务教育的比例达标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凡上述三项有一项不达标,市政府将不予复核。二是分阶段推进各县(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达标工作,即将各县(区)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分解在各年度分阶段进行(具体见附件1)。

  (二)建立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县年度检查和复查制度。对已经实现基本均衡的县(区),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每年将安排一次全面的督导检查,每三年进行一次全面复查,年度检查和复查仍以《宁夏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实施方案》为依据,主要针对监测结果和达标后出现的问题进行重点督查。对评估认定后连续两年监测不达标的,复查发现问题的予以通报并限期整改。

  (三)建立表彰奖励制度。对通过自治区评估,国家教育督导团审核检查,教育部认定予以公布并授牌的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区),除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励外,市政府将给予20万元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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