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400001/2014-04013 | 发文时间 | 2014-06-27 |
发布机构 | 固原市政府办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原市零售药店设置实施意见》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事业单位:
《固原市零售药店设置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固原市人民政府
2014年6月19日
固原市零售药店设置实施意见
零售药店是面向社会,服务大众的重要窗口。为了促进我市药品零售业健康有序发展,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获取药物方便、及时和安全、有效,根据固原市城区发展情况及总体规划,科学合理调整我市零售药店城乡布局,优化结构、规模和比例,推动我市药品零售业朝着规范化、规模化、连锁化发展,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原则与目标
今后五年,我市零售药店设置的指导思想为:以科学发展观和十八大精神为指导,根据《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以规范管理为主题,以结构调整为主线,以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为目的,满足城乡群众的购药需求,大力推进药品零售业朝规范化、规模化、连锁化经营发展。
药店的设置应遵循“统筹规划、总量控制、合理布局、坚持标准、适度增长、有序竞争、强化服务”的原则,努力营造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
主要目标:到2018年底,固原市零售药店总数控制在400家左右,药店分布遍及城乡,消除乡镇零设置现象。发展10家左右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形成以规模化、连锁化为主体,布局合理、服务配套、城乡结合、大型药品零售连锁店、定点药店和普通零售药店层次清晰的固原市零售药店新局面。
二、发展规划
(一)统筹规划。各县应根据全市的“规划”,分别制订本辖区的实施计划。原州区的实施计划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制订。
(二)总量控制。2018年底全市零售药店总量控制在400家左右(约每万人口有2.5家药店)。
(三)合理布局。在市区申请开办零售企业和经营地址变更的,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外,按每3000人拥有1家零售药店标准设置;县城按每3000人拥有1家药店的标准设置;乡镇、行政村按每2500人拥有1家药店的标准设置。在偏远的自然村可不受标准限制。
市区和县城所在地新审批药店间隔距离不低于200米,乡镇政府和集镇所在地不低于150米,非集镇所在地的农村地区不低于100米。药店营业面积市区不少于100M2,各县城区不少于80M2,乡镇村不少于60M2,营业场所面积必须为同一平面无隔断的连续面积。原有药店变更地址、法人,按本“意见”要求执行。
(四)坚持标准。所有新审批的零售药店均需严格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零售企业分级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宁夏回族自治区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暂行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零售企业合理布局的通知》的规定,坚持标准,从严审批,凡不符合设置要求的坚决不予批准开办。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审批零售连锁企业门店设置,鼓励零售连锁企业的发展。
(五)适度增长。在坚持标准的前提下,使全市的零售药店得到适度发展。原则上城区按2%总量控制增长。鼓励在农村发展零售药店。
(六)有序竞争。现有零售药店在2015年12月31日前,无论其《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是否到期,必须达到新修订药品GSP的要求。自2016年1月1日起,未达到新修订药品GSP要求的,不得继续从事药品经营活动。为了促进零售药店的良性发展,在药品的价格、广告及其他销售手段等方面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不得搞恶意竞争。
(七)强化服务。零售药店要强化服务意识,改善服务环境,完善服务设施,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水准。按照药学服务规范化要求,建立以消费者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为消费者提供合法、规范和优质的专业化药学服务。
三、实施要求
(一)制订年度计划。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别制订零售药店的年度设置计划,年度计划包括年度计划设置数、设置地址(区域)等,并附有“药店布点规划图”。
(二)受理申请。筹建申请的具体要求按《宁夏回族自治区设置药品零售企业管理暂行规定》执行,填写固原市设置零售药店筹建申请表,对明显不符合筹建条件(包括人员条件、房屋条件、布局条件等)的申请,应不予受理。
(三)筹建审查。应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施审查。对设置药店的筹建申请,应在规定的审查期限内,结合申请者的综合条件,按照有关标准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
(四)验收发证。在收到申请人在规定时限内提出的现场验收申请后,依照药品GSP要求进行现场验收。符合条件的发放《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现场验收不合格,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者,原批复作废。
(五)加强监管。对各类零售药店要加强监管。要重点监管零售药店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其他相关法规,监管其认真实施各项规章制度。药监部门对零售药店的现场监管每年不少于2次。对监管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
(六)退出机制。对未正常营业的药店实行自然淘汰;对有违法经营行为且情节严重的药店,以及未能按期通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的零售药店依法强制淘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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