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400001/2016-13369 | 发文时间 | 2016-01-05 |
发布机构 | 固原市政府办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原市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派出机构,事业单位:
《固原市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固原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27日
固原市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01〕143号)精神,结合固原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参保范围。全市范围内按照属地原则已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在编人员和退休人员。
第二条 实施原则。坚持公务员医疗补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融合、与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相配套、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坚持低标准、广覆盖、逐步提高的原则。
第三条 基金筹集。公务员医疗补助实行统一缴费基数。在职人员以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医疗补助缴费基数。退休人员以其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划拨基数为医疗补助的缴费基数。具体缴费标准为:市、县(区)财政供给单位每月按缴费基数的3%由单位全额缴纳。
第四条 资金来源。市、县(区)财政供给单位所需资金按供给关系由市、县(区)财政筹集,并纳入预算。
第五条 基金支付标准:
(一)公务员医疗补助实行统筹基金与个人医疗账户相结合的方式。将公务员医疗补助缴费基数的2%纳入统筹基金,缴费基数的1%划拨到个人账户。
(二)对医疗保险基金报销后,参保人员自付的符合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单次住院医疗费用(含起付额)超过1500元以上(不含1500元)部分,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按85%报销,其中厅级及以上领导干部的报销比例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提高10%。一个医疗年度内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
第六条 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单独核算、单独管理、专款专用。
第七条 中央、自治区驻固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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