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400001/2010-02559 | 发文时间 | 2010-03-24 |
发布机构 | 固原市政府办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宁源小区项目区沈志军等五户房屋实施强制拆迁的决定 |
固政发〔2009〕77号
市城管局:
西关北路西侧宁源小区项目是2006年市政府批准实施的旧城改造项目,规划、土地等相关手续齐全,一期项目涉及拆迁85户,已完成拆迁80户,剩余被拆迁人沈志军、曲文选、谢青梅、李长征、李军5户,经多次协商达不成拆迁协议,经当事人(宁新房地产开发公司)申请,固原市房管局于2008年9月2日下达了《固原市房产管理局房屋拆迁裁决书》(固房裁字[2008]3号),裁定上述5户在接到裁决书15日内自行拆迁,被拆迁人至今未予拆迁。近期开发企业按照有关拆迁标准再次进行了拆迁协商,但被拆迁人仍以各种理由拒绝实施拆迁,已经严重影响了项目拆迁建设的进度。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九条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的规定和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关于“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由你局负责组织对被拆迁人沈志军、曲文选、谢青梅、李长征、李军5户的房屋实施强制拆迁,由原州区政府、市公安、国土、建设(规划)等有关单位配合做好工作。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七日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主办:固原市人民政府 承办: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运行管理:固原市电子政务中心
电话:(0954)2088900 电子信箱:gysdzzw@126.com
宁ICP备19000827号-3 网站标识码:6404000021 宁公网安备640402020000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