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400001/2010-02570 发文时间 2010-03-26
发布机构 固原市政府办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固原市开展征地补偿费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固原市开展征地补偿费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固原市开展征地补偿费清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固原市政府办公室

2009年9月2日




固原市开展征地补偿费清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利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征地补偿费清理工作的统一安排部署,市人民决定在全市开展征地补偿费清理专项活动,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全市通过集中清理,了解和掌握在征用土地过程中补偿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摸清全区征地补偿费的拖欠底数,全面兑付被征地农民补偿费。建立长效机制,杜绝拖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的行为。

二、主要内窖

(一)全面查清土地征用补偿费的拖欠情况。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自治区部门、市、县(区)、乡(镇)、企业等进行分类调查统计,全面掌握拖欠、截留、挪用农民征地补偿费的情况,并如实报送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二)切实筹措资金按期兑付。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制定资金筹措办法、兑付及监督措施,确保资金按时、足额发放到被征用土地和其他土地权利人手中,杜绝截留、挪用资金行为。

(三)认真纠正土地征用中的政策不一致问题。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对近年来征用农民集体土地和其他土地补偿过程中法律、规章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检查现行的征地补偿费政策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是否一致,不一致的是否进行清理并修改或废止,同时检查有无征地补偿费管理和使用监督措施,对违纪行为是否进行了纠正。

三、方法步骤

各县(区)人民政府在清理工作中要采取自查自纠、整改落实与总结验收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由各县(区)政府自查,市人民政府初验,自治区进行检查验收。

这次清理工作从2009年8月10日开始到11月12日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调查摸底阶段(8月10日-9月20日)。各县(区)人民政府从征地项目入手,对征地补偿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自查自纠,摸清本行政区域内征地补偿费的拖欠、截留、挪用的底数,掌握征地补偿费主要存在的问题,并如实填报自治区统一制发的表格。

(二)整改落实(9月21日一10月21日)。各县(区)人民政府针对自查自纠中发现的问题和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制定具体的整改措施,对重大违法违纪案件和问题进行处理。在此基础上,全面兑付拖欠、截留、挪用的征地补偿费,由市人民政府进行初验,在此期间,自治区政府组织跟踪督查。

(三)总结验收阶段(10月22日一11月12日)。各县(区)人民政府对清理工作进行总结。市人民政府进行初验,并结合各县(区)实际情况,提出整改意见,确保全面落实。接受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检查验收。

四、具体要求

(一)充分认识清理征地补偿费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做好征地补偿费清理工作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将征地补偿费清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妥善处理好保障发展与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关系,完善土地征用程序和补偿机制,规范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和管理,建立健全被征地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促进我市经济发展,维护全市社会稳定。

(二)进一步加大征地补偿费清理工作力度。各县(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要集中力量,对历年发生的拖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的问题进行全面清查,摸清底数。对清理出的问题要认真分析,区别情况,加以解决。按照“谁拖欠,谁清理”的原则限期兑付。对在建项目或拟建项目按照先兑付征地补偿费,后安排施工建设资金的程序进行。逾期不兑现的,视情况收回土地;对当地经济和群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害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切实加强征地补偿费拨付和使用管理。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管理有效、依法支付的征地补偿费工作机制。完善资金拨付使用管理办法,严禁以任何名义截留、克扣征地补偿费。要加强建设用地审批管理,严禁建设用地单位拖欠征地补偿费。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督检查,对征地补偿资金不落实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报批建设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开工手续。供水、供电部门不予核批用水用电指标。对因拖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用引发群众上访且问题尚未妥善解决的,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将暂停受理有关的农用地转用与征地报件。加强对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的监管,确保专款专用。一是支付给群众个人和集体经济组织的征地补偿费,应在资金下拨到位后1个月内,由有关组织负责制定明细的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张榜公示,经群众代表会议2/3以上同意后实施。支付给群众个人的部分,要引导其投向生产性支出,主要用于发展生产。二是支付给集体经济组织部分,优先解决失地群众基本生活保障问题,发展集体经济,兴办公益事业。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应实行公开、民主理财,定期向群众公布收支状况,对使用征地补偿费数额较大的开支,要经过2/3以上群众同意后方可实施。建设单位在申报工程项目时,必须将征地补偿费足额纳入工程预算;征地补偿费用没有足额到位的,不得强行使用土地。

(四)严肃查处征地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要严肃纪律,坚决防止敷衍塞责、弄虚作假等行为。要严格执行政策,对过去采取不当方法拖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如能按要求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清理并对付的,不追究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截留和挪用征地补偿费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清理过程中仍采取不当方法拖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的,要公开曝光并追究责任。对自查自纠工作不认真,政策规定不落实,甚至顶风违纪造成恶劣影响的,要按照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加强对征地补偿费清理工作的检查考核。市人民政府将把此次清理征地补偿费工作纳入对各县(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年度效能目标考核中,对工作完成好的县(区)人民政府和部门予以表彰;对没有按照实施方案要求完成清理征地补偿费工作的予以问责。市人民政府要把此次清理征地补偿费工作纳入对各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年度效能目标考核中,严格考核分值、标准和程序,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为掌握清理工作进度,解决清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市政府督查室将在清理期间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检查,督促各县(区)按要求完成清理工作。

五、加强领导,建立长效机制

清理征地补偿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市政府成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市国土资源局、市监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负责人为成员的清理征地补偿费工作领导小组。各县(区)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实行一把手负总责。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强化责任,认真研究,积极探索建立征地补偿费的长效管理机制。

市国土资源局作为清理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具体清理工作和完善征地补偿费管理相关措施;市监察局依据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征地补偿费相关责任追究制度和事后有关责任人的立案查处工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建立被征地群众社会保障机制;市财政局要进一步完善征地补偿费的管理制度,落实征地补偿费专款专用等相关规定;市审计局要加大对征地补偿费专项审计力度,监督征地补偿费运行的全过程。

各县(区)政府要加强征地审批的监管工作。要严格执行征地听证和公示制度,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把征地补偿费到位情况列入政府民生工作进行考核,建立征地补偿费的长效机制。要坚持以土地换保障的原则,建立独立于其他保障形式之外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明确和落实社会保障资金渠道,建立农民个人、农村集体、政府、社会多方筹资机制,变一次性补偿为长久性保障,建立失地农民生活、住房、就业、养老、医疗等综合保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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