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400001/2010-02593 | 发文时间 | 2010-05-14 |
发布机构 | 固原市政府办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解决我市退休人员职工医疗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 |
固政办发〔2010〕50号
原州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事业单位:
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资委和监察厅《关于印发妥善解决全区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医疗保险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宁人社发[2009]275号)、《关于解决我区退休人员职工医疗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宁人社发[2010]143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10]71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妥善解决我市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医疗保险历史遗留问题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解决范围
(一)截止2009年5月31日,原州区境内中央、自治区及市、原州区属国有、集体关闭破产企业在关闭破产终结前已参加养老保险未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和国有困难企业已参加养老保险未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以下简称“关破困难企业退休人员”)。
(二)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启动之日前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但未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以下简称“启动前退休的未参保人员”)。
(三)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启动之日后,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但未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和我市医疗保险启动前,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在我市医疗保险启动后办理退休手续且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未参加职工医疗保险退休人员(含因企业关闭、破产、改制等原因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续缴养老保险并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但未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及按照自治区原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民政厅《关于我区1995年以前城镇单位招收录用职工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宁劳社发[2008]102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宁政发[2010]10号)办理养老保险,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简称为“按102号文件和10号文件办理退休的人员”])(以下简称“启动后退休的未参保人员”)。
(四)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启动之日前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且已参加职工医疗保险,但因企业无法正常缴纳医疗保险费的退休人员(以下简称“启动前退休的已参保人员”)。
(五)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启动之日后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且已参加职工医疗保险,但因企业无法正常缴纳医疗保险费的退休人员(以下简称“启动后退休的已参保人员”)。
二、参保缴费
(一)对“关破困难企业退休人员”,按2006年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1239元×6%×10年标准缴费,一次性纳入我市职工医疗保险。所需医疗保险费由中央、自治区和地方财政按比例负担。其中:
自治区属关闭破产国有、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保资金由中央财政补助90%、自治区财政补助10%;对市、县(区)属关闭破产国有、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保资金由中央财政补助60%、自治区财政补助10%和市县财政补助30%。
中央属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保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补助。市、县(区)属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保资金由中央补助70%、自治区财政补助10%、市、县(区)财政补助20%
(二)对“启动前退休的未参保人员”,按2006年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1239元×6%×10年标准缴费,一次性纳入所在地职工医疗保险。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补助60%、自治区财政补助10%、市、县(区)财政补助30%。
(三)对“启动后退休的未参保人员”按本通知补缴规定达到男满30年、女满25年的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后,纳入我市职工医疗保险。企业退休人员补缴费用由原单位承担,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退休和按102号文件、10号文件办理退休的人员所需费用由本人承担。
为鼓励统筹地区做好“启动后退休人员”的参保工作,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在2010年12月31日前,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每纳入1名“启动后退休人员”,由中央财政和自治区财政给予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3000的奖励补助(不含按102号文件和10号文件办理退休的人员)。
(四)对“启动前退休的已参保人员”,缴清每人1500元医疗保险退休人员风险金和历年大额医疗保险费后,医疗保险待遇与原用人单位在职人员缴费脱钩。
(五)对“启动后退休的已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后,按“6+2”标准已缴清最低五年实际缴费年限期间基本和大额医疗保险费或已缴清启动之日至退休之日期间基本和大额医疗保险费的,医疗保险待遇与原用人单位在职人员缴费脱钩。按“3+1”标准已缴清最低五年实际缴费年限期间基本和大额医疗保险费或已缴清启动之日至退休之日期间基本和大额医疗保险费的,按已缴年度的上一年度自治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之和×3%补缴差额后,医疗保险待遇与原用人单位在职人员缴费脱钩。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欠缴年度的上一年度自治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之和×6%,大额医疗保险费按实际应补年限补缴后,医疗保险待遇与原用人单位在职人员缴费脱钩。补缴所需费用可以由原用人单位承担,也可以由个人承担。
三、其他规定
(一)我市职工医疗保险启动日期为2003年5月1日。
(二)按本通知规定办理了医疗保险关系的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时间从实际足额缴费的次月算起。
(三)补缴年度内发生的门诊、住院医疗费用医疗保险不予支付,个人账户不予补划。
(四)按102号文件和10号文件办理退休的人员退休时间执行首次发放养老保险金的时间。
(五)“启动后退休的未参保人员”不愿补缴的,可参加我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六)从2010年7月起,我市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为男累计满30年,女累计满25年,视同缴费年限、应参保年限内的实际缴费年限和通过补缴获得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职工在办理退休手续时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并与原用人单位在职人员缴费脱钩;达不到最低缴费年限的,须按应参保年限和不足缴费年限的补缴办法获得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补缴后医疗保险待遇与原用人单位脱钩。其中转业和退伍军人的工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集体企业工龄视同缴费年限。我市医疗保险启动后至办理退休手续前的年限为应参保年限,应参保年限内的医疗保险费必须缴清。视同缴费年限和应参保年限合并计算后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终身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视同缴费年限和应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后,仍达不到最低缴费年限的,补缴不足部分缴费年限达到最低缴费年限后,终身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应参保年限内的补缴办法是应补缴年度的上一年度自治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之和×6%。不足部分缴费年限的补缴办法是办理退休手续时上一年度自治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8%×不足部分年限(男30年或女25年减去已有缴费年限)。
(七)2010年5月至6月,主要办理未办理参保手续的国有集体关闭破产企业、国有困难企业及我市医疗保险启动前、后未参保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7月至12月,主要办理已参保退休人员和医疗保险启动后退休的人员应参保未参保的医疗保险。
(八)属于当地财政承担的配套资金按企业隶属关系分别由市、县(区)财政承担,分三年到位,每年到位三分之一。
(九)未在规定时限内申报的,各级财政补助资金不再进行补贴,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由原单位或本人负责。
(十)对于实际工作中遇到的其他问题,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政府相关部门共同研究决定。
四、有关要求
解决退休人员医疗保险涉及广大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工信、商务等部门要协同抓好退休人员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工作,在退休人员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清应缴费用后要与原所属企业脱钩,不得将资金单独管理、封闭运行。各相关企业要抢抓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大力补助的难得机遇,切实解决好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问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企业主管部门要为解决退休人员职工医疗保险历史遗留问题提供便利条件。要严格加强各级财政补助资金的管理,对于弄虚作假、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纪违法行为,监察机关要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查处。要加强宣传解释和对退休人员的舆论引导,讲透讲明国家和自治区政策,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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