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400001/2013-03150 | 发文时间 | 2013-01-15 |
发布机构 | 固原市政府办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 |
固政办发〔2013〕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事业单位:
今年以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特别是全市各级民政部门及救助管理机构认真落实国家民政部、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民政厅等相关厅局关于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相关工作要求,加强协作配合,扎实开展“接送流浪孩子回家”专项行动,全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总体效果较好。为切实吸取贵州省毕节市流浪儿童窒息死亡事件教训,进一步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的重要性
当前,与全国全区一样,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人民生活不断改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完善,但由于人口流动、家庭困难、意外事件、个体选择等原因,街头流浪乞讨现象仍时有发生,特别是流浪未成年人还存在被诱骗、胁迫从事乞讨或违法犯罪活动并遭受摧残和虐待的现象。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解救、保护流浪未成年人工作,事关弱势群体权利保护和社会稳定,事关民生改善和城市形象。各级政府和民政、公安、城管(建设)、卫生、财政等部门一定要从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
二、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和救助任务
根据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39号)、民政部等五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的通知》(民发〔2009〕102号)和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12〕151号)精神,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在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方面的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职责,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辖区范围内的流浪乞讨人员进行救助管理,其中固原市城区范围内流浪乞讨人员由市民政局负责牵头救助管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具有很强的政策性,涉及多个部门,各级政府、各个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协调配合,齐心协力做好这一工作。
(一)民政部门要加强街头救助,协助配合公安、城管、卫生等部门做好街头管理和打击解救工作。一是组织、指导、监督救助管理机构做好街头救助。要加强对繁华街区、桥梁涵洞、废弃房屋、火车站、汽车站等流浪乞讨人员集中活动和露宿区域的巡查,劝导、引导街头流浪乞讨人员进入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不愿入站的,根据其实际情况提供必要的饮食、衣被等服务;坚持“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配合医疗机构做好街头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危险传染病人的救治工作。二是坚持“先解救,后救助”的原则,配合公安机关做好被拐卖、拐骗、胁迫、诱骗、利用乞讨的残疾人、未成年人的调查、取证和解救工作。对于公安机关解救、护送来站的未成年人,救助管理站(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要做好接收工作,市儿童福利院做好婴幼儿临时代养工作。对于受助未成年人,要利用指纹识别技术建立数字档案,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救助管理机构、社会福利机构中未成年人的采血工作。三是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街头治理工作。民政部门在街头救助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滋扰他人,扰乱社会秩序,污损、占据公共设施妨害他人正常使用和破坏城市市容环境的,要向公安机关、城市管理部门提出执法建议。四是强化站内服务和管理。要从维护受助人员权益出发,改善设施环境,实行人性化、亲情化服务,保障受助人员的基本生活。要把未成年人与其他救助对象分开,根据未成年人的特点,合理安排生活起居和文体娱乐、教育培训等活动。对残疾、智障、受到伤害或有心理问题的,积极进行医护和康复。加大站内人员和接领人的甄别、核查力度,防止未成年人被冒领冒认和犯罪分子藏匿其中。要做好站内安全防范工作,确保站内人员安全。五是做好返乡、安置和流出地预防工作。要畅通受助人员返乡渠道,对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无力接回的,经协商后可由救助管理机构接回或送回。督促流出地人民政府将符合条件的返乡困难群众纳入社会保障范围,充分发挥村(居)委会等基层组织的作用,监督监护人履行监护义务,防范虐待、遗弃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防范强迫其外出流浪。市儿童福利院要积极收养各县(区)解救的弃婴、孤残儿童;同时,各县(区)要积极在现有的敬老院中设立专区,妥善安置本县(区)“三无”人员中的残障人员,有效解决残障人员街头流浪。六是公开救助热线。市救助站、各县(区)民政局都要主动通过有线电视和在人员密集场所、广场、车站等地设立引导牌等方式公开救助电话、公示救助地点。
(二)公安机关要强化街头管理和打击解救工作力度,协助民政、卫生部门做好街头救助和站内管理工作。一是做好接、报警工作。接到群众举报线索,要快速出警,及时处理,做到件件有记录、件件有人管。坚持解救与打击并重的原则,及时开展调查工作,确保打击有力,解救到位。二是强化立案工作。各级公安机关要本着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强化立案工作。凡是接到举报发现拐卖、拐骗、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组织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接待民警要认真询问案情,及时出警,对涉嫌犯罪的分别按照拐卖儿童罪、拐骗儿童罪、组织儿童乞讨罪、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立案侦查;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三是加强对街面等流浪乞讨人员主要活动场所的巡查。发现街头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的,要按照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06]6号)的要求,会同民政、卫生等部门救治。发现流浪未成年人的,护送到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发现利用婴幼儿或未成年人乞讨的,要现场取证,调查盘问。对无血缘关系、来历不明和疑似被拐卖、拐骗、组织、胁迫、诱骗、利用乞讨的,要控制犯罪嫌疑人,解救未成年人。对利用婴幼儿、未成年人乞讨的监护人,教育、警告后护送到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是加强流浪乞讨儿童的采血和检验比对工作。对街头流浪乞讨和被组织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未成年人一律采血,经DNA检验后将数据录入全国打拐DNA数据库。各地在采血和检验比对工作中,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费用。五是加大打击力度。要依法从重从快打击虐待和故意伤害流浪未成年人,以及拐卖、拐骗、组织、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牟利或组织其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和团伙。认定是被拐卖、拐骗的未成年人,要立即解救,尽快送返其监护人身边。对暂时找不到其监护人的,护送到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并继续查找其监护人。对亲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的,要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一条,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是做好有害乞讨行为的管理工作。协助民政部门开展街头救助,对流浪乞讨人员强讨恶要、滋扰他人、扰乱公共秩序、危害交通安全的行为依法处置。属于救助对象的,送救助管理机构救助。
(三)城市管理部门要依法做好防范街头流浪乞讨人员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管理工作,协助民政、卫生部门做好街头救助工作。一是依法处置街头流浪乞讨人员占据、损毁公共设施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的行为和随处涂画、制造噪音等破坏环境卫生等违反城市管理规定的行为。二是协助民政部门做好街头救助工作。在街头执法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告知、引导、护送其到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发现危重病人、精神病人的,联系医疗卫生部门救治。三是配合民政部门在火车站、汽车站、人员密集场所广场、医院等处设立救助服务提示牌。
(四)卫生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医疗救治工作。要按照《关于实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有关机构编制和经费问题的通知》(财社〔2003〕83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06〕6号)规定,指定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收治有关流浪乞讨人员。
(五)财政部门要做好对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以及对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的经费保障工作。要按照上述各部门职责任务和国家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将应由政府承担的救助、管理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以及解救、保护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经费,分别列入有关部门预算给予保障。
三、突出冬春季救助工作重点
入冬以来,随着气温不断下降,城乡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及困难群众面临着受冻、挨饿的风险,要突出重点,有针对性地做好冬春季救助工作。
一是开展街头救助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服务意识,着力做好严寒等极端灾害性气候条件下受助人员的生活、医疗、返乡和安置等救助服务工作,积极稳妥的帮扶和安置,不得以任何借口漠视、拒绝甚至遗弃流浪乞讨人员。要时刻注意天气变化密切关注街头、村落生活无着人员安危,不断完善应急预案,切实加强应对工作。要打破常规,对陷入困境、居无定所、流落街头、村落的各种生活地无着人员积极施救,帮助其解决临时生活困难,确保其安全过冬,绝不能出现流浪乞讨人员挨冻受饿等恶性事件。同时,民政部门要落实冬春季夜间巡查制度,坚持每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底在辖区全面开展夜间巡查和每天24小时开放救助制度,主动加强与公安、城管等部门协作,扩大巡查频率和覆盖范围,对车站、小区、菜市场、地下通道、桥梁涵洞等生活无着人员集中区域实行常规巡查基础上,将在建工地、城乡结合部等生活无着人员可能露宿区域纳入巡查范围,主动开展劝导救助,向被救助者提供食宿及食品、棉衣等防寒保暖物品。要充分发挥公益慈善组织、社区组织、居(村)委会、志愿者等社会力量以及出租车司机、环卫工人等热心群众提供流浪生活无着的人员线索。要建立快速响应机制,发现或接到生活无着人员线索的,要在1小时内到达现场并实施救助,对距离较远无法及时赶到现场的,要及时指导乡(镇)街道、居(村)委会、热心群众实施应急救助,解除求助人员生存危机。对救助管理安全隐患进行一次认真排查,重点做好防火灾、防中毒事件发生,没有成立专门救助站的县(区)要在其它福利机构开辟临时区域,临时安置受助人员,并及时做好向救助管理站送转工作。
二是开展流浪未成年人专项救助。发现流浪未成年人,要按照“先保护,后救助”的原则,先接送至县(区)民政局,再甄别,分类救助;要安排专业社工人员为受助未成年人开展心理咨询、教育矫治等服务。要主动做好返乡未成年人信息通报。跟踪回访,及时将返乡信息通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学校等有关部门。要开展家庭监护评估工作,建立基础信息台账,开展针对性救助保护。对确无监护能力的,协助监护人及时委托其他人代为监护;对经反复教育拒不履行监护责任的,救助管理机构要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对受助未成年人家庭暂时无法有效履行监护责任,受助未成年人返家后极易再度流浪的,救助管理机构要将其留在机构内继续实施救助保护。各县(区)要在接送流浪孩子回家专项行动基础上,继续依托现有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的工作机制,通过抓街头、堵源头,力争做到街头救助无盲点、源头预防不缺失、返乡安置无反复。
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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