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400000/2022-00180 发文时间 2022-08-26
发布机构 固原市人民政府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原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原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

固原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固原市人民政府

2022826

(此件公开发布)

  

  

固原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市人民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市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把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精神作为指引固原发展的,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认真贯彻执行市委工作安排,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要求,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主动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紧扣三区建设”“四新任务”“五大战略,统筹发展和安全,聚焦红色固原、绿色发展定位,实施产业千亿倍增、项目千亿投资、改革创新驱动三个计划,建设宁夏副中心城市、生态文旅特色市、高质量发展先行市、乡村全面振兴样板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示范市,努力实现赶超式发展,奋力描绘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美丽新宁夏固原新画卷。

  市人民政府坚持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工作准则,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智能高效、廉洁诚信、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市人民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同志。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旗帜鲜明讲政治,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深刻领会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要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和规矩,勤勉廉洁。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使职权,贯彻政府各项工作部署,转变政府职能,改进工作作风,创新行政方式,增强执行能力,提高行政效能。

  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人民政府全面工作,常务副市长协助市长处理政府重要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工作或专项任务对于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市长报告;对于重大事项,要在认真调查研究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向市长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涉及其他副市长分管的工作,要同有关副市长协商决定。

  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

  市长出访、学习和休假期间,由常务副市长主持政府工作,如常务副市长在此期间也不在固,按任职排序确定1名副市长主持政府工作;其他副市长出差、学习和休假期间,由市长或市长指定其他副市长代管工作。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并根据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的规章、决定,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

市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确保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以及市委和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行政职能

  

第十  市人民政府及部门要坚决维护政令统一,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及市委重大决策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围绕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加强和完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职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高效运转、法治保障的机构职能体系,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均等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加快推进政府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十  认真履行经济调节职能,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宏观调控政策措施,加强经济发展形势研判,科学确定调控目标和政策取向,加强预期引导,有效实施区间调控、定向调控、相机调控、精准调控,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保稳定,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第十  认真履行市场监管职能,加强对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领域的监管,推进公平准入,积极创造公平、公正、公开和正义的法治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完善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制度完备、治理完善的高标准市场体系。

第十  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推进社会治理改革和创新,合理调节社会利益关系。加强社会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设,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健康发展。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跨部门指挥协调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维护国家安全,建设平安固原。

第十  认真履行公共服务职能,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着力建设服务型政府。

第十  认真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能,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基本方略,牢固树立和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打造天蓝、地绿、水净、空气清新的生态环境。

第十  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纵深推进放管服改革,建设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提高政府治理效能,构建一流营商环境。加强数字政府建设,推动公共数据开放共享,推进政务信息化共建共用,提升数字化政务服务效能,全市域推进“163”政务服务模式,简化服务流程,优化服务标准,公开透明、规范操作、全程监管,形成线上线下融合、多级联动的政务服务格局,实现更多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掌上办、一次办和全国通办,便利企业和群众办事。

第十  推动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高质量发展,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推动民族地区加快现代化建设步伐,提升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水平,保障各族群众合法权益,动员各族人民为实现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而团结奋斗。

  

第四章 依法行政

  

十九  市人民政府及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按照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智能高效、廉洁诚信、人民满意的目标要求,坚决履行法治政府建设主体责任,深入推进依法行政,把政府工作各方面纳入法治化轨道,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议案,制定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根据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上位法和上级文件制定、修改、废止情况,及时对政府规章和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第二十  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上级人民政府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决定和命令等,应当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充分听取相关部门意见,并由市人民政府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或其他政策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众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侨的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报市人民政府备案,由司法行政部门审查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  提请市人民政府讨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审议的政府规章草案,由司法行政部门审查或组织起草。政府规章的解释工作由司法行政部门承办。

第二十  市人民政府及部门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严格监督,强化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坚持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原则,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章 决策机制

  

第二十  市人民政府及部门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原则,完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与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和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第二十  凡涉及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规定》规定的涉及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及财政预算、重大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以及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以及地方性法规草案等,由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并按规定及时报请市委研究决定。

第二十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和发展规划,进行充分调查研究,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论证评估及合法性审查;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县(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通过社会公示或举行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第二十  市人民政府作出重大决策前,要及时向市委报告。市人民政府提请市委及市委相关议事协调机构研究的事项,应先提交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或市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后,以市政府党组名义提请市委及市委相关议事协调机构研究。重大事项在提交之前,市长或市长委托分管副市长提前市委进行汇报沟通。

对依法应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事项,由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原则同意后,及时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对全局性的工作和政协委员普遍关心的重要问题,主动与市政协协商。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    市人民政府及部门应当结合实际,确定年度决策事项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应当建立健全决策信息反馈机制和决策后评估机制,及时跟踪和反馈重大决策执行情况,为决策的不断完善和优化提供客观依据。

  

第六章 政务公开

  

二十九    市人民政府及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围绕权力运行全流程、政务服务全过程,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依法、及时、准确公开政府信息,推进政务数据有序共享,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

第三十条  完善重大决策预公开制度,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工程项目和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等,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外,决策前应当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广泛听取意见,并以适当方式公布意见收集和采纳情况。地方性法规的公开按照有关立法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第三十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加强政策解读,准确传递政策意图,重视市场和社会反映,及时回应公众关切,解疑释惑,稳定预期。

第三十  建立健全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专家、媒体等列席市人民政府有关会议等制度,增强决策透明度。对涉及公众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会议和事项,应通过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网络和新媒体等形式向社会公开。

完善各类办事公开制度,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设立政府发言人,提高权力运行透明度。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电子政务建设,办好市政府门户网站市长信箱”“12345”民生服务热线和政府开放日。

  

第七章 监督制度

  

  第三十  市人民政府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坚持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第三十  市人民政府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确保行政权力依法正确行使。自觉接受市政协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建议。

第三十  市人民政府及部门要加强同市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联系,依法认真办理议案、建议和提案,严格落实责任,限期办结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和向市政协通报办理情况。

第三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及部门工作人员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自觉接受国家监察机关及审计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须认真查处、整改。市人民政府及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

第三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及部门要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及时发现并纠正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加强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政府投资项目、公共资源交易、政府采购、国有资产等权力集中部门和岗位的权力运行监督,防止权力滥用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第三十  市人民政府及部门要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重视舆论反映、媒体报道的问题,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三十九  市人民政府及部门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市委关于信访工作的部署要求,认真履行政府组织落实信访工作的职责,组织各方力量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及时妥善处理信访事项,研究解决政策性、群体性信访突出问题和疑难复杂信访问题,政府常务会议每年定期研究信访工作。对开展信访工作、落实信访工作责任的情况组织专项督查,每年对信访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四十  市人民政府及部门要加强效能建设,健全绩效管理制度,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健全纠错制度,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八章 会议制度

  

第四十  市人民政府会议包括全体会议、党组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对紧急和突发性重大事件,来不及召开会议而又必须及时处理的,分管副市长协调处理后,向市长报告。

(一)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市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组成。根据需要可安排各县(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市政府派出机构、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部门管理机构和中央、自治区驻固有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列席。必要时,可邀请市委、人大常委会、政协,监察委员会、中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负责同志和无党派人士列席。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1次,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主要任务是:

1. 传达贯彻党中央和国务院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传达贯彻自治区党委和市委重要决定和会议精神;

2. 讨论和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3. 部署市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4. 通报全市经济社会形势。

(二)市人民政府党组会议。市人民政府党组会议由市人民政府党组书记或党组书记委托党组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出席,可以邀请非中共党员副市长列席。会议召集人可根据需要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市人民政府党组会议应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主要任务是

1. 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精神,跟进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结合固原实际研究制定贯彻意见措施,并抓好落实;

2. 研究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研究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及市委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

3. 研究市委交办的重要事项,以及需要报请市委决定的其他有关事项;

4. 研究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

5. 研究市人民政府工作有关发展战略、重大部署和重大事项

6. 审议市人民政府立法计划;

7. 研究市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分工;

8. 研究市人民政府班子建设、政府系统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研究意识形态等重大思想动态的政治引导事项;

9. 研究中央和上级人民政府巡视、督察督查检查、审计、调研等发现的有关重大问题整改等事项;

10. 其他应当由市人民政府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三)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和秘书长组成,应有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可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副秘书长、发改、财政、司法和相关部门(单位)、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列席,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专家、政府法律顾问列席。一般每月召开2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并主持。主要任务是:

1. 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传达贯彻自治区党委政府以及市委的重要决定和会议精神;

2. 研究向自治区政府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和提请市委及市委相关议事协调机构审议的重大事项;

3. 贯彻落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审议需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地方性法规草案、重要的工作报告草案和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4. 落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审议政府规章、重要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5. 审议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年度财政预算草案及年度审计报告等;定期分析研判全市经济运行情况,研究事关经济社会发展、风险防范、乡村振兴、生态环境保护、改革创新、社会管理、改善民生、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6. 审议政府重大投资、重大建设、重要资源配置、社会分配调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方面的重大事项,民生工作和关系公众切身利益或者社会关注度高的其他重大事项;

7. 审议大额资金安排事项

8. 审议以市人民政府名义授予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和表彰决定、奖惩等事项;批准革命烈士称号;

9. 审议市政府工作部门和县(区)政府的重要请示事项;

10. 审议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市政府部门报自治区政府部门重要的基础性数据或各种“红线”划定事宜

11. 审议其他重大事项。

(四)市长办公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召集并主持,有关副市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参加。市长办公室会议不定期召开,根据需要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参加会议,主要任务是:

1. 研究处理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2. 分管副市长职权范围内难以决定、需提请市长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3. 涉及2位及以上副市长的分管工作范围、需提请市长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4. 市长认为应当由市长办公会议审议的其他事项。

(五)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和秘书长按照分工主持召开,可根据需要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参加会议。副秘书长可以受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委托,主持召开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和处理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具体问题。主要任务是:

1. 研究处理属于市人民政府既定工作安排、需要组织实施的具体事项;

2. 研究处理属于副市长分管职责范围、需要统筹协调的工作事项;

3. 研究处理需要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审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重大事项等。

第四十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议题由市长确定。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由党组副书记、党组成员提出建议,报党组书记确定。常务会议议题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会议材料范式报审,由分管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审核把关,经秘书长核签后,按程序报市长、分管副市长审定;尚未协调一致的议题,原则上不提交会议审议。市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议题由分管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审核提出,报会议召集人审定;市长主持召开的会议议题须经秘书长审核。政府专题会议原则上不研究机构编制、资金安排事宜(专项研究财政事宜的政府专题会议除外),确需研究的严格按照机构编制管理、财政资金安排等既有制度执行。

第四十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党组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的组织工作,由政府办公室负责。

第四十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应提前做好工作安排,确保按时参加会议。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党组会议、常务会议和市长召开的办公会议,原则上要求市直部门(单位)和县(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参加。副市长、秘书长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在会前向市长请假;其他参会人员因故不能到会的,应在会前向主持会议的市长、副市长或秘书长请假,并委派本部门(单位)分管负责同志参加,由政府办公室汇总后报告。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更换与会人员。提交议题的县(区)、部门(单位)要安排主要负责人汇报,不得委派其他同志代为汇报或解释说明。市直部门(单位)、县(区)自行安排的会议(活动)与市政府会议冲突时,必须服从市政府会议安排。市政府办公室不定期对顶替、缺席、迟到或早退的市直部门、县(区)及有关人员予以通报,通报结果纳入年终考核。

政府党组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议题,如分管副市长或提请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不能参加会议,原则上不予列会。

第四十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党组会议、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经分管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秘书长审核后,由市长或主持会议的常务副市长签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秘书长或秘书长指定的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审定,如有需要,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审定。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经分管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秘书长审核后,由主持会议或委托副秘书长召开会议的市长或副市长签发;秘书长召开的专题会议,会议纪要由秘书长签发,重要事项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发。副市长、秘书长召开的专题会议确定的重要事项,如体制机制变动、土地规划事宜、人员招解聘、项目重大变更等涉及“三重一大”事项,会议纪要签发前报告市长同意。

第四十  市政府领导应集中精力研究处理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除市委和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外,市政府领导一般不出席市直部门(单位)和县(区)举办的事务性活动。实行会议计划管理,严格控制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确需召开的要列入年度计划,未列入计划的严格按程序报批。可采取小范围、小规模研究问题、协调解决问题的专题会议,不开泛泛部署工作和提要求的会议;能用电话、文件等形式部署的不再开会,能召开视频会议的不召开现场会议。从严把控副市长参会规格,副市长一般不出席政府组成部门召开的部门工作性会议(兼任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的除外)。市人民政府召开的全市性工作会议,人数不超过200人,时间不超过1天;市长出席的会议,可要求与会议主题密切相关的县(区)和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参加;副市长出席的会议,原则上不要求县(区)和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参加,确需参加的,报市长批准。带头开短会、讲短话,在全市性会议上主讲,时间一般控制在1小时以内。除有重要审议事项的会议外,一般不安排分组讨论。

  

第九章 公文审批

  

第四十    各县(区)、各部门向市政府报送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党政机关公文格式》的规定,严格遵循行文规则和程序。

第四十  各县(区)、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统一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公文处理工作制度和市政府领导分工呈批,分管副市长可根据需要转其他副市长核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除市政府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涉密事项外,一般不得向市政府领导个人直接报送公文,坚决制止文件倒流、体外运行、多头报文等现象。

各县(区)、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和报告,必须由主要负责人签发。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由事项主管部门处理,不得报送市政府审批。市政府部门管理机构(事业单位)不得直接向市政府报送公文。

四十九  市政府报送自治区政府的请示和报告,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市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令)和涉及全局性、全域性、重要性工作的公文,经秘书长、分管副市长审核后,由市长签发。市长外出时,由主持工作的副市长签发,重大事项必须报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名义印发的其他公文,经秘书长审核后,由分管副市长签发,重大事项报市长签发。

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公文,一般事务性的,经副秘书长、副主任审核后,由秘书长签发,涉及重点工作、重要任务、重大事项的,由分管副市长或市长签发。

以市政府名义签署的合作协议,由承办部门(单位)结合工作实际草拟文本,在广泛征求相关方面意见建议和司法行政部门合法性审查的基础上,按程序由分管副市长和常务副市长审核、报市长审定后签署。

以市政府名义发出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法律文书,按照市人民政府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的程序签发。

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公文,统一由市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各部门的代拟稿,必须经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送市政府办公室归口科室初核、分管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复核、秘书长审核后,报市政府领导签发。对重大政策性和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在上报代拟稿时一并报送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必要性说明材料,并经司法行政部门审查后送市政府办公室审核。未经市政府办公室审核、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签发的,市政府办公室一律不予受理。

五十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落实中央为基层减负工作有关要求,进一步精简文件和简报,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发文规格和文件篇幅。属部门或议事协调机构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联合发文或议事协调机构发文,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凡法律、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一律不再发文。

  

第十章 执行落实

  

第五十  市人民政府及部门要以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为目标,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及时对年度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并根据形势和任务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第五十  市人民政府及部门要建立责任明确、协调有序、运行高效的工作机制。市人民政府的日常工作,属于副市长分管范围内的,由分管副市长负责处理;涉及跨分管范围的重点工作,原则上明确一位副市长牵头负责,相关副市长配合。涉及多个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明确由一个综合部门或主管部门牵头负责,相关部门配合。

第五十  市人民政府对既定工作目标、重大决策部署、重点工作任务和确定事项,建立落实清单,实行清单管理、挂图作战和目标责任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市人民政府奖惩和推荐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应当带头执行政府决定,所有行政机关、公务员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认真执行政府决定。未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或停止执行政府决定。

第五十  负责市人民政府决定事项落实的部门和单位,要以保证质量为前提,在规定期限内将落实情况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未能按要求落实的,必须书面递交情况说明。市人民政府对有关承办部门和单位落实决定事项不符合要求的,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对存在较大问题的,责成承办部门限期整改。同时,对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督查和分析,并视情通报。

第五十  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和规范督查,下列事项应当纳入督查范围,由政府督查室建立台账,全程督查、及时催办、销号管理,保证按要求时限落实到位:

(一)《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工作任务和民生实事;

(二)全市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

(三)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决定的事项;

(四)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市委、政府统一安排部署或者下发公文、签订责任书,要求各县(区)人民政府及政府部门落实的事项;

(五)全市重大项目建设及重点工作落实情况;

(六)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反映的重要问题及新闻媒体对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突出问题的批评和建议;自治区、固原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落实情况;

(七)自治区、市领导批示及市人民政府领导交办的事项;

其他需要督查督办的事项。

通过对政府重要决策的督办检查,随时了解和解决决策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决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要问题及解决建议,要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

第五十    分管副市长和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负有督促检查有关责任单位落实政府决策的职责,应当定期过问决策执行情况,及时协调解决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涉及多位副市长分管且问题重大、复杂的,可以提请市长或者常务副市长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完善落实决策的措施。

第五十  市人民政府应加强政府内部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对违反有关规定作出的错误决策或者不执行、延误执行、擅自改变政府决策,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有关责任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审计部门要将政府专项资金使用等决策的执行情况纳入跟踪审计或者效益审计范围,加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并将审计结果报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和应诉事项,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十一章 应急管理

  

第五十九条  市政府应当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在重点行业、领域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构建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的应急管理体制。

第六十条  市政府各部门应当针对可能发生的灾难事故和自然灾害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完善相关应急预案,明确规定应急组织体系、职责分工以及应急救援程序和措施等,并按规定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第六十一条  市政府和突发事件易发、多发地区的县(区)政府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储备制度。各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第六十二条  市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应急值班值守制度,配备值班人员,全面落实值班值守责任,严格按照节假日、中央和自治区重要会议、重大活动期间领导值班带班分类要求,认真执行24小时专人值班和领导带班、外出报备等制度,遇有重要紧急情况第一时间请示报告并采取应对处置措施。

第六十三条  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政府是向市政府报告重要紧急情况(含突发事件信息)的责任主体。要强化信息报告的时效性和主动性,强化首报意识,即接即报、边核边报、阶段续报。重大以上突发事件发生后,必须在30分钟内向市人民政府电话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对发生迟报、谎报、瞒报、漏报行为的,严肃追究责任。

第六十四条    市县(区)政府及其部门接到灾难事故或自然灾害报告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件)情况,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落实各项应急措施,全力以赴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有关县(区)政府不能有效控制事故(件)的,应当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统一指挥应急救援。

  

第十二章 报告制度

  

第六十  各副市长、秘书长参加国家、自治区相关会议后,2个工作日内要向市政府主要领导汇报会议精神,重要会议要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传达研究。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参加国家、自治区召开的会议,要及时向市政府分管领导汇报。

第六十  市政府办公室于每个工作日上午,将市长、各副市长当日政务活动安排,送市长、各副市长及市委办、人大办、政协办,供领导了解掌握。

  

第十三章 纪律作风

  

第六十  市人民政府及部门要发扬不到长城非好汉的革命精神,激扬走好新时代长征路的奋斗精神,弘扬社会主义是干出来的实干精神,坚持严细深实勤俭廉+的工作作风,高标准、高水平、高效能抓好政府工作。

第六十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严格执行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市委有关规定,密切联系群众,持续为基层减负松绑,多采取四不两直的方式,开展随机调研、暗访督查,带头改进会风文风,开短会、讲短话、发短文,确保会议文件质效,从严规范新闻报道,持续纠治四风特别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六十九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政府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内部提出,在政府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个人不得有任何与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事先向市人民政府请示。

七十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七十一  市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廉政建设,建设廉洁政府,各组成人员要严格履行一岗双责,抓好职责范围内廉政建设工作,从严执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各项规定,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不断增强拒腐防变能力。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严格落实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管理规定,决不允许搞特权。

市人民政府及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

七十二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请假报备纪律,严格执行《固原市领导干部外出请假报告制度》。市长与常务副市长一般不同时外出。市长出访、出差和休假,按照自治区相关规定,向自治区党委、政府报备;副市长和秘书长出访、出差和休假,需事先按程序向市委书记、市长请假。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出访、出差和休假,需事先按程序向市委书记、市长和分管副市长请假,批复同意后方可离固、离宁,并报市委办公室、政府办公室备案。

第七十  市人民政府及部门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七十  本规则适用于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部门管理机构和五县(区)人民政府。

第七十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2020423市政府印发的《固原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固政发〔202013号)同时废止。以往制定的相关规则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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