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400001/2022-00371 发文时间 2022-11-08
发布机构 固原市政府办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通知
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通知

各县 (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进程,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工作,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效实施,不断提升行政应诉能力和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结合固原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行政应诉工作

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法律制度,在保障和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方面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各县(区)、各部门要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指导下,从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对于依法及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规范行政行为、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重要意义。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担负起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充分发挥关键少数作用,坚持以问题为导向,主动作为,完善举措,健全机制,强化考核,把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提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

二、行政应诉人员及适用案件范围和工作职责

(一)出庭应诉人员范围。

1. 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范围。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参与分管被诉行政行为实施工作的副职级别的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行政机关的正职负责人不能出庭应诉的,可以由分管被诉行政行为所涉职责领域的副职负责人出庭应诉。被诉行政机关确定的分管行政事务的党委委员、党组成员、享受职级待遇的调研员等出庭应诉的,可以视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设区市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为被告的案件,政府对口联系涉诉部门的正副职秘书长出庭应诉的,可以视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2. 有共同被告的行政案件,可以由共同被告协商确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确定;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原则上由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3. 其他行政诉讼案件,鼓励负责人出庭应诉。负责人未出庭的,行政机关应当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代为出庭。原则上需委托熟悉案件情况的工作人员出庭应诉。

(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范围。

1. 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等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2. 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重大人身、财产权益;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被诉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规范性文件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涉案争议具有协调化解可能的案件以及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3. 人民法院发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通知书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未发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通知书的,鼓励、倡导行政机关负责人积极主动出庭应诉。人民法院在向被诉行政机关送达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通知书时,应当抄送被诉行政机关同级司法行政机关;被诉行政机关是乡镇(街道)政府的,抄送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

(三)行政应诉工作职责。

1. 政应诉工作坚持谁承办、谁为主的原则,由被诉行政行为的承办单位负责,对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发生变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作为应诉责任单位;对行政机关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事权下放有关要求,委托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作出行政行为的,由委托机关和受委托机关或者组织共同做好应诉工作;对行政机关不作为引起的案件以及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由具体履行职责的部门作为应诉责任单位

2. 对行政复议机关和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的,原则上由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对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并按照规定承担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职责。行政复议机关要加强监督指导,委托相关工作人员共同出庭应诉,并对复议程序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行政复议机关为单独被告的,原则上由行政复议机关负责应诉工作,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配合、协助。

3. 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发挥在行政应诉工作中的组织、协调、指导作用,确保行政应诉工作有序进行。

三、支持配合人民法院行政应诉工作

(一认真做好答辩举证工作。被诉行政机关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和应诉职责分工,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以及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做到答辩形式规范、说理充分、提供证据全面、准确、及时,对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制作证据目录,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出说明。不得拒绝或者无正当理由迟延举证,确需迟延举证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举证的书面申请。答辩举证工作要充分征求法律顾问和其他业务部门的意见建议,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进行研究论证。

(二)积极履行出庭应诉工作职责。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区、市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规定,带头履行出庭应诉职责。对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等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案件以及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并就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发表意见。出庭应诉前,行政机关负责人可以组织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工作人员、法制机构工作人员或者政府法律顾问、专家学者研究案情,听取意见,认真分析产生争议的原因,提出化解矛盾的措施。

(三)配合人民法院做好庭审工作。被诉行政机关出庭应诉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业务水平和能力、充分了解案件事实和证据。庭审过程中,围绕争议焦点,充分陈述事实和理由,出示相关证据、依据;针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和证明目的,适用依据的准确性等发表意见。要遵守法庭纪律,尊重法庭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未经法庭许可不得中途退庭,自觉维护司法权威。

(四)做好与人民法院的沟通协调工作。行政机关应当与人民法院保持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对缠诉、缠访等群体给予高度关注,及时与人民法院沟通,掌握动态信息,共同做好矛盾纠纷的实质化解。

市委依法治市办要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协调,准确了解掌握全市行政诉讼案件的受案数、调解数、败诉数、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等情况,每季度对行政败诉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等情况进行通报。

四、积极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健全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支持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制度。被诉行政机关要尊重并依法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裁定和调解书,对于被撤销的行政行为,不得继续执行或变相执行;对于人民法院作出的责令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判决,除原行政行为因程序违法或者法律适用问题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外,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相同或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对于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机关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补偿损失的判决,被诉行政机关要严格按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履行义务。

五、加强行政应诉能力建设

(一)加强行政应诉队伍建设。各县(区)、各部门(单位)要根据工作实际,及时将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熟悉法律业务的人员充实到行政应诉队伍中来,建立以本单位法治专干、公职律师为主,法律顾问为辅的专门应诉队伍,加强法制审核,不断提升应诉能力。

(二)开展行政应诉工作培训。各县(区)要常态化开展行政应诉培训工作,邀请法律专家和实务工作者,每年至少举办1期行政应诉专题培训班、组织1次庭审旁听活动,帮助行政应诉人员熟悉法律规定、了解出庭应诉职责,提高行政应诉能力,做到出庭、出声、出效果。

(三)提升行政执法综合素质。行政执法人员综合素质建设,是提高行政执法效能的重要环节,也是提高行政应诉能力、降低行政诉讼败诉率的基础。各县(区)、各部门(单位)要分期分批有计划地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开展业务培训,全面加强政策理论、执业规范、法律法规等业务能力培养不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素养。同时,要通过府院联席、专题会商、案例分析、案卷评查等方式,深入查找行政执法中的薄弱环节和问题不足,切实加强和改进执法工作,依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不断提高行政执法能力。

(四)推动行政争议实质化解。县(区)要充分发挥行政争议协调化解中心的职能作用,建立健全有关行政争议协调化解中心运行机制,加强对行政机关的监督与管理,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多措并举,推动行政争议多元化解和诉源治理,调动多方主体参与行政争议协调化解,不断推动行政争议实质化解。力争1/3以上的行政案件通过行政化解中心予以化解。要加强调查研究和经验总结,全面掌握各部门在行政争议协调化解工作中的难点、堵点问题和有益作法,定期召开府院联席会议,研究解决重大、疑难问题,推动行政争议协调化解机制有效开展

(五)遵守法庭纪律和人民法院的各项要求。出庭应诉过程中,参加庭审人员应当尊重法官,遵守法庭纪律,维护法庭秩序,自觉接受法庭调查,积极参与法庭质证、辩论、陈述等庭审活动。要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做好调解等工作,依法化解行政争议,促进案结事了,不得以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诉。对于涉及重大项目建设、群体性案件以及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生产生活影响较大的案件,要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开展协调工作,争取从源头上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六)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大力推进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制度改革,以《行政复议法》修改为契机,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和队伍建设,进一步畅通行政复议渠道,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增强行政复议的专业性、透明度,提升行政复议的公信力和影响力,依法加大行政复议的纠错力度,促使行政相对人将行政复议作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首选诉请渠道,努力把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行政程序中。

六、健全行政应诉工作机制

(一)加强行政应诉工作组织领导。各级党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作为本机关行政应诉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定期听取本地区、本单位行政应诉工作汇报,研究重大疑难案件,解决行政应诉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建立健全行政应诉工作责任制,强化应诉承办单位的行政应诉责任,同时发挥司法行政部门在行政应诉工作中的组织、协调、指导作用。

(二)强化行政应诉工作统计分析。各县(区)、各部门要建立健全行政应诉工作统计分析制度,及时总结分析本地区行政应诉案件数量、负责人出庭应诉、案件败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及司法建议、检察建议处理反馈等情况,并于每年1231日前向市委依法治市办书面报告本地区、本单位行政应诉统计分析报告。

(三)完善行政应诉工作考核机制。各县(区)法治建设议事协调机构要健全完善相应工作制度,把行政应诉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和考核的内容,将行政机关出庭应诉、支持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败诉案件情况以及行政应诉能力建设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指标体系。把行政应诉工作作为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将考核结果作为衡量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纳入实绩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四)落实行政应诉责任追究制度。市、县(区)委依法治市、县(区)办要加强对行政应诉工作的监督检查,严格落实行政应诉责任追究制度。对干预、阻碍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应诉也不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纪委监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严肃处理。

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118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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