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400001/2023-00003 发文时间 2022-12-22
发布机构 固原市政府办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固原市本级与市辖区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应急救援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固原市本级与市辖区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应急救援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

《固原市本级与市辖区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应急救援、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1222

(此件公开发布)

固原市本级与市辖区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

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应急救援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宁政办发〔202117号)精神现就固原市本级与市辖区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自治区第十三次党代会和市委五届五次六次全会精神坚决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主动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合理划分市本级与市辖区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运转高效的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制度坚决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取得新突破,不断提高我市生态环境领域公共服务供给效率和水平推进生态环境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统筹规划,做到权责匹配。正确把握生态环境领域的特点,遵循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一般规律,合理确定市本级与市辖区提供生态环境领域公共服务的范围和方式,分级分类确认相应的财政事权,确保权责匹配。

坚持科学规范,保障稳妥有序。立足固原实际,开展科学合理、行之有效的事项划分,明确各项财政事权的内容,对实际执行中不清晰的事项进行规范和补充完善,对改革范畴的事项根据相关领域体制机制改革进展情况及时调整。

坚持上下联动,合力推进改革。在自治区和市级政府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总体框架下,明确市本级与市辖区财政事权,以全市的生态环境事务为重点,充分调动市辖区生态环境领域投入的积极性,汇聚全市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保障的强大合力。

三、主要内容

(一)生态环境规划制度制定。

全市性生态环境规划及其实施方案制定,确认为市本级财政事权并承担支出责任;市辖区生态环境规划、各类专项规划及其实施方案的制定,确认为市辖区财政事权并承担支出责任。

(二)生态环境监测和执法。

1. 环境质量监测。全市动态村庄环的环境质量监测,降尘(酸雨)监测、挥发性有机物手工监测,污染企业和地下水型水源地地下水监测,确认为自治区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除自治区承担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外,暂由市本级承担支出责任,待市辖区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完备后逐步移交。

市辖区内国控、区控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点基础设施的保障,地表水、环境空气、土壤、噪声等环境质量监测网的建设与运维,生态环境质量调查评估报告、综合分析与评价,暂由市本级承担支出责任,待市辖区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完备后逐步移交。

2. 污染源、生态状况及其他生态环境监测。市辖区内污染源执法监测及污染源监测质量控制检查、重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检查,确认为市本级财政事权并承担支出责任。

3. 生态环境执法。市本级与市辖区内专项执法行动、环境稽查、执法装备和执法车辆的配备及运行维护、执法人员培训,市辖区内执法人员制式服装与标志的配发,确认为市本级财政事权并承担支出责任。

(三)生态环境管理事务与能力建设。

1. 环境保护税及地方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市域内环境保护税征收复核,县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的环评文件复核,“三线一单”的动态更新及评估,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及事中事后监管;市辖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技术评估,确认为市本级财政事权并承担支出责任。

2. 污染物减排与排放许可制。除自治区财政事权和承担的支出责任以外,市辖区重点污染物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等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生态环境普查、调查、统计、评估等,确认为市辖区财政事权并承担支出责任。市域内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污染物排放许可的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核发与核查,确认为市本级财政事权并承担支出责任。

3. 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市域内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确认为市本级财政事权并承担支出责任;市辖区内辐射安全防护和污染防治监督检查,确认为市辖区财政事权并承担支出责任。

4. 生态环境管理事务与能力建设的其他任务。市辖区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和普法,市辖区重点企业碳排放报告填报及市辖区自主开展的生态环境信息平台建设,确认为市辖区财政事权并承担支出责任。

5. 排污权改革的实施和排污权交易的组织管理。市辖区内排污权改革、排污权交易、政府储备排污权出让及收储的排污权核定确权的技术支撑和组织实施,按照固原市排污权储备和调控管理规定,确认为相应级次财政事权并相应承担支出责任。

(四)环境污染防治

1. 大气和水污染防治。市辖区排水沟的排污口规范化建设,对工业企业大气污染治理,清洁取暖、燃煤锅炉整治,工业炉窑和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移动污染源治理,市辖区内重要流域水污染治理,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项目,地下水污染防治,确认为自治区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除自治区应承担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外,市本级与市辖区根据管理权限,确认为相应级次财政事权并相应承担支出责任。

中央、自治区环保专项资金投资建设的人工湿地运行维护,市辖区内其他流域水污染治理、污染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其他河流、湖泊、排水沟的排污口规范化建设,确认为市辖区财政事权并承担支出责任。

2.土壤和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将固原经济开发区“一区三园”内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土壤污染修复治理、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修复效果评估及后期管理等活动,确认为市本级财政事权,由市本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除固原经济开发区“一区三园”之外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土壤污染修复治理、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修复效果评估及后期管理等活动,以及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化肥农药减量增效、畜禽粪污治理、秸秆综合利用、农用残膜回收利用、农村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治理、农村黑臭水体治理等),确认为市辖区财政事权并承担支出责任。

3. 其他污染防治。将辖区内重大的工业固废和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固原经济开发区“一区三园”工业固废和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及噪声、光、恶臭污染防治,确认为市本级财政事权并承担支出责任。

将辖区内一般的工业固废和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除固原经济开发区“一区三园”之外的噪声、光、恶臭污染防治,确认为市辖区财政事权并承担支出责任。

(五)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补偿。

将市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自治区及市级出台的生态环境领域补偿政策明确应由市本级承担的生态补偿资金,确认为市本级财政事权并承担支出责任。

将市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自治区及市级出台的生态环境领域补偿政策明确应由市辖区承担的生态补偿资金,确认为市辖区财政事权并承担支出责任。

(六)生态环境领域其他事项。

将国家级和自治区级生态文明示范市的创建,市本级国家级和自治区级“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的建设,市级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地方性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制定,市级环境与健康工作的组织与管理,市本级组织实施的一般性环保科研项目,应对气候变化,重污染天气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应急演练、应急值守响应、信息通报、应急物资、应急监测和应急处置工作,确认为市本级财政事权并承担支出责任。

将国家级和自治区级生态文明示范县(区)的创建,市辖区国家级和自治区级“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的建设,环境与健康工作的组织与管理,组织实施的一般性环保科研项目,应对气候变化,重污染天气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应急演练、应急值守响应、信息通报、应急物资、应急监测和应急处置工作,确认为市辖区财政事权并承担支出责任。

四、配套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本级、市辖区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深刻认识推进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树牢绿色发展理念、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自治区、市人民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二)强化支出责任。市本级、市辖区要坚持把生态环境作为财政支出的重点领域,根据本方案确定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按规定分别做好预算安排,切实履行支出责任。

(三)落实绩效管理。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紧密结合生态环境领域特点,加快建立健全生态环境领域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着力提高财政生态环境领域投入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加强绩效管理监督问责和工作考核,提高生态环境领域预算管理水平和政策实施效果。

(四)强化统筹协调。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与生态环境领域重大改革和其它相关领域改革有机衔接、协同推进。市本级、市辖区要密切配合,落实责任,齐心协力做好政策衔接与经费保障工作。

固原市本级与市辖区自然资源领域财政事权

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应急救援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宁政办发〔202117号)精神,现就固原市本级与市辖区自然资源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自治区第十三次党代会和市委五届五次六次全会精神坚决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主动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合理划分市本级与市辖区自然资源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运转高效的自然资源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制度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取得新突破,不断提高我市自然资源领域公共服务供给效率和水平推进自然资源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

二、基本原则

坚持科学统筹,做好制度设计。根据自然资源基本公共服务建设与管理性质、规模与受益范围、构成要素、实施环节等,科学划分市本级与市辖区自然资源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确保自然资源基本公共服务受益范围与管辖区域保持一致。

坚持权责明晰,有序推进改革。依据现有自然资源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的框架基础,开展科学合理、行之有效的事项划分,明确各项财政事权的内容,对实际执行中不清晰的事项进行规范和补充完善,对属于改革范畴的事项根据相关领域体制机制改革进展情况及时调整。

坚持协同联动,强化保障作用。适度加强市本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充分调动市辖区保障本行政区域内自然资源领域公共服务的积极性,以自然资源保护和生态修复为重点,为全市自然资源和生态修复源头治理、协同治理、重点治理提供财政资金保障。

三、主要内容

(一)自然资源调查监测。

将基础调查和年度国土变更调查中,固原市组织开展的市级国土变更调查、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市级汇总工作和市级自然资源调查监测数据库及管理系统、平台建设及运行维护事项;市级提供的地理信息服务和地图服务,全市测绘资质单位巡查、测量标志保护、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查、地图监管工作监督检查指导汇总,市级开展的基础测绘,以及需市级委托开展的测绘成果质量检查,确认为市本级财政事权并承担支出责任。

将基础调查和年度国土变更调查中,市辖区组织实施的国土变更调查、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自然资源调查监测数据库及管理系统、平台建设及运行维护事项;市辖区提供的地理信息服务和地图服务,市辖区测绘资质单位巡查、测量标志保护、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查、地图监管、基础测绘等工作,以及测绘成果质量检查等事项,确认为市辖区财政事权并承担支出责任。

(二)自然资源产权管理。

1. 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将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市人民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地籍调查、确权登记和数据建库等事项,市本级及市辖区自然资源地籍调查、确权登记和数据建库,不动产权籍调查和确权登记,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法律授权直接进行的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等事项,确认为市本级财政事权并承担支出责任。

将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市辖区人民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地籍调查、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建库等事项,市辖区组织实施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地籍调查、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建库等事项,法律授权直接进行的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等事项,确认为市辖区财政事权并承担支出责任。

2. 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和权益管理。将自治区或法律授权委托市级代理行使所有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清查统计、价值评估、资产核算、考核评价及资产报告、资产平衡表、资产保护和使用规划编制等具体管理事务,市级自然资源政府公示价格体系建设和等级价格监测、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和动态监测、自然资源市场交易平台建设、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状况评价,确认为市本级财政事权并承担支出责任。

将法律授权委托市辖区代理行使所有权的特定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确认为市辖区财政事权并承担支出责任。

(三)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

1. 国土空间规划。将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的编制和监督实施,相关规划、战略和制度的制定和实施明确由市人民政府落实的任务,全市资源环境承载力评价,全市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国土空间规划城市体检评估,市辖区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管控边界划定,全市永久基本农田成果审核,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信息平台建设管理,确认为市本级财政事权,由市本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市辖区专项规划、“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的编制、监督实施,以及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监督实施,相关规划、战略和制度的制定及实施明确由市辖区落实的任务,市辖区永久基本农田管控边界划定、永久基本农田日常补划及数据库更新、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边界落实、村庄建设用地范围线划定,确认为市辖区财政事权并承担支出责任。

2. 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将受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管理、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影响而实施的有关城市建成区、固原经济开发区“一区三园”、市属国有林场范围以内的森林、草原、湿地、荒漠生态补偿的事项,确认为市本级财政事权并承担支出责任。

将市辖区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管理,城市建成区、固原经济开发区“一区三园”、市属国有林场范围以外的区域发生的森林、草原、湿地、荒漠生态补偿事项,确认为市辖区财政事权并承担支出责任。

(四)生态保护修复。

将城市建成区、固原经济开发区“一区三园”、六盘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市属国有林场范围内生态保护修复(生态保护修复治理、国土综合整治、国土绿化造林、林木良种培育、林草种质资源保护、森林抚育、林业科技推广示范,天然林及国家级、自治区级公益林保护管理,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治理,公益林保护管理,其他公益林保护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市级以上重要湿地生态系统保护修复、自然保护地建设与管理,确认为市本级财政事权,由市本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城市建成区、固原经济开发区“一区三园”、市属国有林场范围以外生态保护修复(生态保护修复治理、国土综合整治、国土绿化造林、林木良种培育、林草种质资源保护、森林抚育、林业科技推广示范,退耕还林,天然林及国家级、自治区级公益林保护管理,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治理,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等事项),退耕还草、草原生态系统保护修复、草原禁牧与草畜平衡工作,其他湿地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其他公益林保护管理等事项,确认为市辖区财政事权并承担支出责任。

(五)自然资源安全。

将固原市矿产资源规划编制、修编、数据库建设,对各县(区)在矿山及古生物化石方面监管情况的监督、检查、指导,市级负责的采矿权出让登记、出让收益评估、开发利用方案审查、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与复垦方案审查等矿业权管理,地质矿产勘查项目的组织实施,全市各县(区)出让登记矿业权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已评审备案矿产资源储量的登记入库,绿色矿山建设方案的审查及绿色矿山建设评估验收,市级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和地理信息安全监管,全市耕地资源安全监督检查,城市建成区、固原经济开发区“一区三园”、六盘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市属国有林场所属林地范围内国家、自治区重点陆生野生动植物疫病监测防控,确认为市本级财政事权并承担支出责任。

将市辖区矿产资源规划编制、修编、数据库建设,矿山及古生物化石监管,市辖区负责的采矿权出让登记、出让收益评估、开发利用方案审查、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与复垦方案审查等矿业权管理,地质矿产勘查项目的组织实施,已评审备案矿产资源储量的登记入库,绿色矿山建设,耕地资源安全管理,市辖区级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和地理信息安全监管,城市建成区、固原经济开发区“一区三园”、市属国有林场范围以外国家、自治区重点陆生野生动植物疫病监测防控,确认为市辖区财政事权并承担支出责任。

(六)自然资源领域灾害防治。

将市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制定,对全市地质灾害防治情况的监督、检查、指导,地质灾害调查评价、风险评估、灾害事件(故)应急救援、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应急测绘保障,六盘山自然保护区、市属国有林场防灾减灾等事项,确认为市本级财政事权并承担支出责任。

将市辖区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制定,地质灾害防治,地质灾害调查评价、风险评估、隐患排查,应急测绘保障,地质灾害综合治理,灾害事件(故)应急救援、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地质灾害综合治理和避险移民搬迁工程,地质灾害风险调查和重点隐患排查,林业草原防灾减灾,应急测绘保障,确认为市辖区财政事权并承担支出责任。

(七)耕地保护。

将全市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检查、宣传、考核、奖励、耕地数据库汇总更新、补充耕地(占补平衡、进出平衡)项目验收,确认为市本级财政事权并承担支出责任。

将市辖区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宣传、考核检查、奖励、标识牌维护更新,耕地数据库建设、维护更新、相关政策制定和落实、上级部门下达的有关耕地保护工作落实和问题整改、补充耕地(占补平衡、进出平衡)项目实施及整改落实等工作,确认为市辖区财政事权并承担支出责任。

(八)自然资源领域其他事项。

将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阶段涉及的地质灾害调查监测有关事项,确认为市本级与市辖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本级与市辖区按职责分工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研究制定自然资源领域全市性的地方性法规、规划、政策、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市本级权限内重大案件和固原经济开发区“一区三园”、六盘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市属国有林场范围内自然资源违法案件的查处、自然资源执法人员执法装备配备,全市自然资源领域执法监督检查、自然资源执法人员培训,指导县(区)自然资源执法队伍建设和执法工作,市级自然资源信息化建设,全市生态建设中长期规划和林业草原管理等事项,确认为市本级财政事权并承担支出责任。

将市辖区组织编制各类法规、规划、政策、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市辖区除固原经济开发区“一区三园”、市属国有林场范围外的自然资源领域执法巡查、检查、案件查处、执法装备配备,市辖区自然资源信息化建设,市辖区生态建设中长期规划和林业草原管理等事项,确认为市辖区财政事权并承担支出责任。

四、配套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自然资源领域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基础性工作,要提高政治站位,从战略、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调配合,认真落实市委和政府决策部署,强化责任担当。

(二)强化各级支出责任。要始终坚持把自然资源作为财政支出的重点领域,根据本方案确定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按规定分别做好预算安排,切实履行支出责任。

(三)全面实施绩效管理。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紧密结合自然资源领域特点,加快建立健全自然资源领域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着力提高财政自然资源领域投入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加强绩效管理监督问责和工作考核,提高自然资源领域预算管理水平和政策实施效果。

(四)强化统筹协调。自然资源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与自然资源领域和其他领域重大改革有机衔接、协同推进,适时健全完善、动态调整。市本级、市辖区要适时修订完善自然资源领域相关规章制度,促进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确保自然资源领域市本级与市辖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方案有效贯彻落实。

固原市本级与市辖区应急救援领域财政事权

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应急救援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2117号)精神,现就固原市本级与市辖区应急救援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自治区第十三次党代会和市委五届五次六次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主动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树牢“全灾种、大应急”实战化救援理念,充分发挥市本级与市辖区积极性的体制机制,优化政府间事权和财权划分,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运转高效的应急救援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制度,不断提高我市应急救援领域公共服务供给效率和水平,推进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广泛参与。把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发挥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优势,坚持政府在应急救援领域的主导作用,承担主要支出责任。同时,吸引、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推动形成政府与社会力量、市场机制协同配合、良性互动的应急救援工作机制。

坚持科学统筹、上下联动。合理划分应急救援领域市本级与市辖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对基层的应急救援事务,充分发挥原州区属地管理的优势和积极性;对体现整体规划、统一部署、分级实施的应急救援事务,综合考虑受益范围、行政效率等因素,确认为市本级与市辖区共同财政事权,努力形成全市应急救援事务财政保障合力。

三、主要内容

(一)预防与应急准备。

1. 应急管理制度建设。将研究制定应急救援领域全市地方性政策、标准、技术规范,全市性规划编制、应急预案编制及市级应急预案演练等,确认为市本级财政事权,并承担相应支出责任;市辖区应急救援领域规划、应急预案以及应急预案演练等,确认为市辖区财政事权,并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2.应急救援能力建设。除中央和自治区财政保障范围之外,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建设(人员经费、公用经费、项目支出和地方专职消防队经费,下同)、森林草原火灾救援、抗洪抢险、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等能力建设、减灾防灾科普教育基地建设、应急避难设施规划建设和运维、应急物资储备及执法能力建设,确认为市本级与市辖区共同财政事权。其中,市本级承担市消防救援支队建设,市级森林草原火灾救援、抗洪抢险、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等能力建设、减灾防灾科普教育基地建设、应急物资储备及执法能力建设支出责任。市辖区承担原州区区消防救援大队建设、乡镇救援体系建设、应急避难设施规划建设和运维、减灾防灾科普教育基地建设、应急物资储备及执法能力建设支出责任。

3. 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将全国、全区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确认为自治区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除自治区应承担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外,市县应承担的按照工作职责由市本级与市辖区分别承担支出责任。

4.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将市级部门负责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对县(区)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检查,市级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巡查、安全生产和消防考核、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以及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煤矿安全监管等,确认为市本级财政事权,并承担相应支出责任。将市辖区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相关事项,确认为市辖区财政事权,并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5. 应急宣传教育培训。由市本级组织开展的全市性应急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确认为市本级财政事权,并承担相应支出责任。由市辖区组织开展的应急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确认为市辖区财政事权,并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二)灾害事故风险隐患调查及监测预警。

1. 灾害事故风险隐患调查。将灾害事故风险调查、重点隐患排查和监督检查,确认为市本级与市辖区共同财政事权,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其中,市本级主要负责开展各相关行业跨行政区域灾害事故风险调查评估、重点隐患排查和监督检查、灾害事故风险调查与隐患排查的数据核查汇总、全市性风险区划和防治区划编制以及固原市为国家灾害风险事故隐患基础数据库提供数据支撑的其他相关支出;市辖区主要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灾害事故风险调查评估和隐患排查、数据统计核查、风险区划和防治区划编制以及市辖区为国家灾害风险事故隐患基础数据库提供的本区域数据支撑相关支出。

2. 灾害事故监测预警。将国家自然灾害、安全生产及火灾监测预警体系建设,确认为自治区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除自治区应承担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外,市县应承担的按照工作职责由市本级与市辖区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其中,市本级主要负责市级部门实施的全市性自然灾害、安全生产及火灾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和应急信息员队伍建设支出。市辖区主要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安全生产及火灾监测预警系统建设。

(三)应急处置与救援救灾。

将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国家启动应急响应的特别重大灾害事故应急救援救灾、自治区启动应急响应的特别重大和重大安全生产及自然灾害事故应急救援救灾救助事项,确认为市本级与市辖区共同财政事权,按照工作职责由市本级与市辖区分别承担支出责任。

将其他事故调查处理、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市级或市辖区启动应急响应的灾害事故应急救援救灾等,确认为市本级与市辖区共同财政事权,按照工作职责由市本级与市辖区分别承担支出责任。

自治区预算内投资支出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主要用于自治区财政事权或自治区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事项。应急救援领域其他未列事项,按照改革的总体要求和事项特点具体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四、配套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改革落实。应急救援领域市本级与市辖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是推进我市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各级、各部门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确保改革工作落实到位。

(二)落实支出责任,加强投入保障。要践行安全发展理念,筑牢安全生产防线,根据改革确定的市本级与市辖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加强资金投入,优化支出结构,合理安排预算,及时下达资金,切实落实支出责任。跨区域调动救援队伍按照“谁调动,谁补偿”的原则承担相应支出责任。要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分级落实绩效管理责任制,强化全过程绩效监控,着力提高应急救援领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三)完善规章制度,协同推进改革。要抓紧修订完善应急救援领域管理办法和资金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逐步推进应急救援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法治化、规范化。应急救援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同其他改革紧密结合、协同推进、良性互动、形成合力。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阶段地质灾害调查监测等事项由相关部门共同研究确定。

固原市本级与市辖区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

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2151号)精神,现就固原市本级与市辖区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自治区第十三次党代会和市委五届五次六次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主动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结合公共文化领域发展特点,遵循公共文化服务发展规律和法律法规,科学界定权责范围,优化政府间事权和财权划分,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运转高效的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制度,健全公共文化服务财政保障机制,不断提升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水平,促进公共文化服务高质量供给,推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繁荣发展。

二、主要内容

(一)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方面。主要包括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免费或低收费开放,以及读书看报、收听广播、观看电视、观赏电影、送戏下基层、开展文体活动等其他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事项。总体确认为中央、自治区和市(区)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自治区和市(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1. 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免费或低收费开放。主要包括文化文物系统所属博物馆、纪念馆、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站),以及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按照规定实行免费开放;体育部门所属公共体育场馆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免费或低收费开放等。确认为中央、自治区和市(区)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自治区和市(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对纳入中央免费开放名录的文化文物部门所属市、县级博物馆、纪念馆以及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免费开放,所需经费由中央、自治区和市(区)按比例分担,其中:中央财政分担80%;自治区财政分担10%;市本级与市辖区财政应承担的10%部分,按照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对未纳入中央免费开放名录、非文化文物部门归口管理的博物馆、纪念馆以及退役军人事务部管理的烈士纪念设施(已命名为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的除外)如实行免费开放,所需经费按照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市、县级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所需经费由中央、自治区和市(区)按比例分担。其中:中央财政分担80%;自治区财政分担10%;市本级与市辖区财政应承担的10%部分,按照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市、县级体育部门所属中小型公共体育场馆免费或低收费开放,为自治区和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自治区和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所需经费自治区财政分担80%;市本级与市辖区财政应承担的20%部分,按照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2. 其他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事项。主要包括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涉及的读书看报、收听广播、观看电视、观赏电影、送戏下基层、公共数字文化、开展文体活动以及融媒体建设、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建设试点等。确认为中央、自治区和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自治区和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自治区财政和市本级与市辖区财政根据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工作任务量、补助标准、绩效情况、财力状况等统筹安排。

(二)文化艺术创作扶持方面。主要包括为落实中央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部署要求,由各级政府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公益性文化活动、展览、文艺创作演出等,涉及文学、舞台艺术、美术、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电影、出版等。按政策确定层级和组织实施主体按照隶属关系,划分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自治区确定并由自治区和市县共同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事项,确认为自治区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自治区和市县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市级确定并由市本级与市辖区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事项,按照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三)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方面。主要包括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等。按照组织实施主体不同,分别确认为中央财政事权,中央与自治区、自治区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自治区财政事权、市县财政事权。

1. 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主要包括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可移动文物保护、古籍保护、考古等。中央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确认为中央财政事权,由中央承担支出责任;纳入国家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并由地方组织实施的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珍贵可移动文物保护、考古等,确认为中央与自治区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与自治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和自治区财政根据保护需求、工作任务量、绩效情况、财力状况等统筹安排;其他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确认为自治区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自治区和市本级与市辖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市本级与市辖区按照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2.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主要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传习活动、文化生态保护区保护等。市级组织实施的省级以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传承人传习活动、文化生态保护区保护等,市本级与市辖区按照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四)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维修和设备购置方面。主要包括图书馆、文化馆(站)、美术馆、博物馆、体育馆、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广播电视发射转播台站、融媒体中心硬件配置,以及其他公共文化体育活动场所设施维修和设备配置等。确认为中央、自治区和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自治区和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自治区财政、市本级与市辖区财政根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设备使用情况、绩效情况、财力状况等统筹安排。

(五)文化交流方面。主要包括国内文化交流合作、对外及对港澳台文化交流合作、海外中国文化中心建设等。按照组织实施主体不同,分别确认为中央与自治区共同财政事权、自治区财政事权、自治区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市本级与市辖区财政事权。

1. 国内文化交流合作。主要包括落实各级党委、政府文化交流合作计划,开展展会、演出、展览等文化交流和推广活动,涉及文学、舞台艺术、美术、动漫、电影、出版等方面。由自治区与市县共同承担的事项,确认为自治区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自治区与市县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市委、市政府确定本地组织实施的事项,确认为市本级与市辖区财政事权,按照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2. 对外及对港澳台文化交流合作。主要包括落实党委、政府文化交流合作计划,开展展会、演出、展览等对外及港澳台文化交流和推广活动,涉及文学、舞台艺术、美术、动漫、电影、出版等方面。由自治区部门与市县共同承担的事项,确认为自治区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自治区与市县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市委、政府确定本地组织实施的事项,确认为市本级与市辖区财政事权,按照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六)能力建设方面。主要包括公共文化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公共文化管理、公共文化人才队伍建设等。按照隶属关系不同,分别确认为自治区财政事权、自治区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市本级与市辖区财政事权。

1. 公共文化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主要包括按照规定对文化文物系统所属博物馆、公共图书馆、美术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播出传输机构、文艺院团等公共文化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的补助(地方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除外)。按照隶属关系,对自治区级公共文化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的补助,确定为自治区财政事权,由自治区承担支出责任;对市委、市政府确定公共文化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的补助,确认为市本级与市辖区财政事权,按照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2. 公共文化管理。主要包括各级有关职能部门及所属机构承担的文化事业和文化市场管理、电影出版管理、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管理、文物保护管理等。按照隶属关系,自治区职能部门及所属机构承担的事项,确认为自治区财政事权,由自治区承担支出责任;市(区)职能部门及所属机构承担的事项,确认为市本级与市辖区财政事权,按照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3. 公共文化服务人才队伍建设。主要包括公共文化人才培养、文化志愿活动、购买村(社区)公共文化服务中心的公益文化岗位、组织文化专兼职人员集中培训等。按照工作职责,对自治区级部门及所属机构人员队伍建设经费,确定为自治区财政事权,由自治区承担支出责任;对市(区)部门及所属机构人才队伍建设经费,确认为市本级与市辖区财政事权,按照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自治区预算内投资支出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主要用于自治区财政事权或自治区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事项。自治区和市县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公共文化领域其他未列事项,按照改革的总体要求和事项特点具体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三、配套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职责。各有关部门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密切协调配合,按照本方案确定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要求,科学界定事权范围,合理划分支出责任,依规做好预算安排,认真落实支出责任,确保公共文化领域改革工作落实到位。

(二)完善预算管理,提高资金效益。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着力提高公共文化领域财政资金配置效率、使用效益和公共服务质量。各级财政要统筹财力、优化支出结构,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对符合自治区文化发展规划要求的公共文化服务领域基本建设等资本性支出可通过争取自治区新增地方政府债券方式予以安排。

(三)健全工作机制,协同推进改革。市本级与市辖区各相关部门,要结合本方案精神,将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工作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等紧密结合起来,完善相关制度,健全资金分配标准,进一步规范支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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