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400000/2023-00018 发文时间 2023-02-23
发布机构 固原市人民政府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国务院决定于2023年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2222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区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宁政发〔20238号)精神,扎实有效做好我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区、市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赶超式发展,坚持依法普查、科学普查、为民普查,坚持实事求是、改革创新,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全面客观反映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第五次经济普查全面调查我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发展规模、布局和效益,摸清各类单位基本情况,统筹开展好投入产出调查,掌握国民经济行业间经济联系,客观反映推动高质量发展、融入新发展格局、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及创新驱动发展、区域协调发展、生态文明建设、高水平对外开放、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的新进展,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推进统计现代化改革,加快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为加强和改善宏观经济治理、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奋力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美丽新宁夏固原新篇章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普查安排

(一)普查对象、范围和内容。

普查对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

主要内容: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组织结构、人员工资、生产能力、财务状况、生产经营、能源生产和消费、研发活动、信息化建设和电子商务交易情况,以及投入结构、产品使用去向和固定资产投资构成情况等。

(二)普查时间。普查标准时点为202312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23年年度资料。

三、组织实施

(一)建立工作机制。按照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县(区)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原则,为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工作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决策和协调。普查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任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市委宣传部、政法委、编办,市政府办公室、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民政局、市场监管局、固原市税务局等部门(组成人员名单另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负责普查的具体组织实施和日常协调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把普查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认真组织好本地区的普查实施工作,及时解决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居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

(二)明确职责分工。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县(区)、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要在市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普查工作。

1. 市统计局负责普查的具体组织实施和协调,按照国家与自治区普查方案,做好全市普查业务培训、单位清查、普查登记、数据审核评估、数据成果发布、资料开发应用等工作,建立工作会商、数据资源共享、数据审核评估、重大问题反馈机制,服务指导行业部门抓经济发展、抓普查质量,查全、查准、查实普查对象和经济总量,实现应统尽统

2. 市普查成员部门(单位)要立足职能、各负其责。市财政局负责协调涉及普查经费和机关、事业单位财务支出方面的事项;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涉及普查数据处理能力建设方面的事项;市委宣传部、市统计局负责协调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市委政法委协调涉及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的事项;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税务局负责协调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的事项;市委编办负责协调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市民政局负责协调涉及社团、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基层自治组织名录方面的事项;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协调涉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共享方面的事项。

3. 市直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落实管行业就要管统计、管统计就要管数据质量要求。明确普查机构或工作专班,研究解决本行业普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强化跟踪督促指导、重大问题落实反馈。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协调涉及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方面的普查事项;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协调涉及建筑业、房地产业方面的普查事项;市商务投资促进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协调涉及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及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方面的普查事项;市交通运输局、邮政管理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协调涉及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方面的普查事项;市科技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协调涉及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方面的普查事项;市水务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协调涉及水利、环境、公共设施管理和工程建设项目方面的普查事项;市教育体育局负责协调涉及教育方面的普查事项;市卫生健康委、民政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协调涉及卫生和社会工作方面的普查事项;市文化旅游广电局、教育体育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协调涉及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方面的普查事项;市委编办、市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协调涉及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方面的普查事项。

(三)保证普查力量。各级普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以下简称两员),及时足额支付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保证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全力做好普查两员选聘和培训,提升普查队伍业务素质,保持队伍稳定。

(四)落实经费保障。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所需经费,由市、县(区)两级政府分级负责落实,按照满足需要、厉行节约、专款专用的原则,将普查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足额拨付到位,及时足额支付两员和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保障普查工作顺利开展。

四、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普查。所有普查工作人员和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奖惩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发布普查数据。对在普查工作中的违纪违法等行为,依纪依法予以处理并加大通报曝光力度。

(二)强化质量管控。全市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普查方案,紧紧围绕数据质量这一核心要求开展工作。要压实普查工作责任,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控制体系和岗位责任制,完善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对普查培训、单位清查、普查登记、数据处理、抽查验收等各个环节实行严格的全流程质量控制,确保数据质量。采用有效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确保普查数据采集、传输、存储和使用安全。配合国家统计局、自治区统计局统计督察,适时开展全市普查工作和数据质量检查、抽查和统计执法检查。

(三)创新手段方式。全市各级普查机构要广泛应用部门行政记录,推进电子证照信息等在普查中的应用,采取网上填报与手持电子终端现场采集数据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普查,通过信息化手段提高普查数据处理效能。组织开展线上线下业务培训,支持普查对象通过网络自主报送普查数据,科学、规范、高效推进普查工作。

(四)广泛宣传动员。全市各级普查机构要会同宣传部门认真做好经济普查宣传的组织策划和实施工作。各级宣传部门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及网站、新媒体平台等作用,广泛深入宣传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和具体要求,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全社会积极参与普查。深入报道经济普查先进事迹和典型事例,传递经济普查正能量,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舆论环境。

(五)注重成果应用。市、县(区)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清查、普查结果和完善更新基本单位名录库。充分开发应用普查资料,做好普查报告、专题分析、课题研究等工作,为固原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高质量统计服务。

固原市人民政府

2023223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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