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400001/2023-00043 | 发文时间 | 2023-02-28 |
发布机构 | 固原市政府办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固原市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
《固原市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固原市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入河(湖、沟)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22〕72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从源头减少水污染物排放,有效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通过落实“查、测、溯、治、管”全过程监督管理,进一步强化主体责任和属地责任,建立完善入河排污口监管体系,提升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水平,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
(二)工作原则。
水陆统筹,以水定岸。打通岸上和水里,根据受纳水体生态环境功能,确定排污口设置和管理要求,倒逼排污口综合治理和陆域污染源治理,实现“受纳水体-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单位”全过程监督管理。
明晰责任,严格监管。明确每个排污口责任主体,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生态环境部门统一行使排污口污染物排放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工信、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农业农村、水务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协作。
统一标准,差别管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排污口监督管理相关规定及技术规范,结合固原实际,对排污口分类施策,实行差别化管理。指导督促责任单位和县(区)排查整治现有排污口,规范审批新增排污口,强化日常监管。
突出重点,分步实施。以全市“七河”及主要支流等区域为重点,分步骤、分阶段开展排污口监测、溯源、整治,建立完善管理机制,形成覆盖全市的排污口管理体系。
(三)工作目标。2023年8月底前,完成“七河”及主要支流排污口排查。2023年12月底前,完成排污口监测溯源。2024年8月底前,完成依法取缔、清理合并、规范整治等任务。2025年底前,基本完成全市排污口整治任务,建立“一口一档”台账,全面落实入河排污口规范化管理要求。
二、主要阶段及任务
(一)排查溯源阶段(2023年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由固原市生态环境局牵头编制《固原市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实施方案》,2023年2月底前,向自治区政府报备。
1.排查方式和内容。依据《入河(海)排污口三级排查技术指南》(HJ1232-2021),采用卫星遥感、航拍、人工核查、专家质控核查等方式开展全面排查,做到“无死角”“全覆盖”“地毯式”,有口皆查、应查尽查,全面摸清各类入河排口(排污口、雨污混排口、雨洪口、沟渠)的分布及数量、污水排放特征及去向、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等信息。
2.排查对象和范围。对象:本次排查要打破县(区)行政区划限制,按照“站在水里看岸上”的原则,将所有向河里排水的“口子”全部纳入排查对象,主要包括工业排污口、农业农村排污口、城镇生活污水排污口、雨污混排口以及排洪沟渠等。范围:对清水河、葫芦河、渝河、泾河、茹河、蒲河、洪河7条河干流和工业企业、城镇建成区、农户居住及养殖较集中的11条主要支流开展全流域排查(见附件1),排查河流总长度约766.67公里,原则上以河流两侧的现状岸线为基准,向陆地各延伸1公里。河流(段)两侧10公里内有工业园区的,应将整个工业园区纳入排查整治范围。
3.监测溯源。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政府兜底的原则,建立排污口责任主体清单。由责任主体负责源头治理以及排污口整治、规范化建设、维护管理等。对于难以分清责任主体的排污口,要组织开展监测、溯源分析,综合运用现场探查、图纸作业、科技勘测和工程机械溯源等手段,查清排污口对应的排污单位及其隶属关系,确定责任主体;经溯源后仍无法确定责任主体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指定责任主体。
4.分类判定。根据排污口责任主体所属行业及排放特征,将排污口分为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其他排口等四种类型。其中,工业排污口包括工矿企业排污口和雨洪排口、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和雨洪排口;农业排口包括规模化畜禽养殖排污口、规模化水产养殖排污口;其他排口包括市区和县城建成区雨洪排口、雨污混排口、大中型灌区排口、规模以下水产养殖排污口、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农村生活污水散排口等。
5.建档汇总。统一按照《入河(海)排污口命名与编码规则》(HJ1235-2021),结合排污口责任主体的单位性质、规模和隶属关系等,对入河排污口进行命名和编码,填报排查信息表(附件2),形成固原市入河排污口排查基础资料数据库、《固原市入河排污口图像解译实施方案》《固原市入河排污口名录》《固原市入河排污口排查总结报告》《固原市入河排污口监测及溯源实施方案》《固原市入河排污口监测及溯源分析报告》等,并建立台账资料(包括每个排污口排查档案和照片)。分别于2023年8月和2023年12月底前,将排污口排查清单台账和需整治排污口清单(包括依法取缔、清理合并、规范整治三类)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同步反馈市级责任单位和各县(区)限期开展整治。
(二)集中整治阶段(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8月31日)。实行排污口整治销号制度,市级责任单位和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排污口排查反馈清单,分类施策,制定整治方案,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避免“一刀切”,确保辖区水生态环境安全和排洪安全。以截污治污为重点开展整治和规范化建设,最终形成需要保留的排污口清单。
1.依法取缔一批。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设置的排污口、非法工业企业直排口,由属地县(区)人民政府依法采取责令关闭等措施予以取缔。
2.清理合并一批。对于城镇建成区污水收集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生活污水散排口,原则上予以清理合并,规范接入污水收集管网。对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内企业现有排污口应尽可能清理合并,通过截污纳管统一处理。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外的工矿企业,原则上一个企业只保留一个排污口,对厂区较大或有多个厂区的,确有必要保留两个及以上排污口的,应完成排污口论证审批和规范化建设。对集中分布、连片聚集的养殖散排口,鼓励统一收集处理养殖尾水,统一设置排污口。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站排污口和农村生活污水散排口,结合乡村振兴、厕所革命等统筹推进合并。
3.规范整治一批。各县(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利于明晰责任、方便维护管理、加强监督的要求,开展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对存在私搭乱接、借道排污等排污口,要组织清理和规范,力求一个排污口对应一个排污单位。对确需多个排污单位共用一个排污口的,要督促各排污单位分清各自责任,并在排污许可证中予以载明。对存在布局不合理、设施老化破损、排水不畅、检修维护难等排污管线和排污口,应有针对性地采取调整排污口位置和排污管线走向、改造更新等措施进行整治。排污口设置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范要求,设置醒目标牌,便于监测和监督。
(三)长效管理阶段(2024年9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进一步完善规划和长效管理机制,明确审批许可职责,提升管理水平。
1.加强源头管控。在各级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水功能区划等编制过程中,要充分考虑排污口布局和管控要求,严格落实关于排污口设置相关法律法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将排污口设置落实情况作为重要内容,严格审核把关,从源头防止无序设置。
2.规范审批管理。依法依规实行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设置审核制。对日处理能力500吨以下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入河排污口的设置按照审批权限实行备案制。对未达到水质目标的水功能区,除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外,应当严格控制新设、改设或者扩大排污口。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国家审批的建设项目入河排污口以及位于葫芦河、泾河、渝河、茹河、洪河、蒲河等省界缓冲区、存在省际争议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由生态环境部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负责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自治区审批的建设项目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实施,由市、县(区)审批的建设项目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由市、县(区)生态环境局或行政审批局负责实施,清水河一级水功能区范围内的排污口设置需征求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意见。以上排污口设置审核时应征求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新设置排污口未经审批备案不得开工建设,投入运行前,按照“谁审批、谁验收”原则,必须通过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排污口审核、备案信息要及时依法向社会公开。2023年12月底前,要对日处理能力500吨以上保留的入河排污口完善审批手续。
3.明确管理责任。市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水务、城市管理和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分工协作,依法加强日常监督管理。生态环境部门统一行使排污口污染排放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通过核发排污许可证等措施,依法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要求。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对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开展监测,对水环境质量较差的区域应适当加大监测频次。探索符合固原特点的农业面源和城市面源污染治理模式,开展城镇雨洪排口旱天污水直排的溯源治理,加大对借道排污等行为的监督管理力度。
4.严格执法管理。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大排污口环境执法力度,对违反法律法规设置排污口或不按规定排污的,依法予以处罚;对私设暗管接入他人排污口等借道排污逃避监管的,要依法溯源,严厉查处。排污口责任主体应当定期巡查维护排污系统,发现他人借道排污等情况应及时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留存证据。
5.加强信息化建设。市、县(区)要按照自治区统一建立的信息平台进行排污口管理,建立排查整治、设置审核备案、日常监督管理等动态管理台账信息。加强与排污许可、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信息平台的数据共享,建立排污单位、排污通道、排污口、受纳水体等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将保留排污口的监测数据与固原市智慧生态环境信息化平台联网,实时监控水质状况,完善“七河”一河一策水环境应急“一张图”指挥系统,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全市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及监督管理,形成工作合力,现成立固原市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如下:
组长:张杰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郭隗市生态环境局局长
黄彦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成员:虎伟市财政局副局长
关丽丽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副局长
赵克祥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
刘晓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丁亚南市水务局副局长
辛四辈市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梁龙祥 市城市管理局副局长
张小荣原州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李彦科西吉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金宝文隆德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王继讲泾源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杨志彭阳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赵克祥兼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和县区主要职责为: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统筹推进全市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和监督管理,牵头制定工作方案,完成排查工作招标委托并监督实施。按阶段分解下达排污口整治阶段工作任务,及时调度进展情况,开展排查整治工作质量督查、验收和报备;负责清水河市区段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监督指导县(区)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市财政局负责将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经费纳入市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协调指导市、县(区)承担费用分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督促指导工业企业及工业园区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完成市区职责范围内污水处理厂、集污管网和入河排口的排查溯源;根据反馈的整治要求,完成整治方案编制及实施。市城管局配合完成市区职责范围内污水处理厂、集污管网等排口的排查溯源;探索开展城市面源污染治理工作;根据反馈的整治要求,完成整治方案编制及实施。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督促指导全市农村生活污水、养殖废水、灌区等排口排查整治工作;探索开展农村面源污染治理工作。市水务局负责组织巡河员对入河排口进行日常巡查监管;配合开展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及管理工作。县(区)政府要落实排污口监管主体责任和属地责任,组织相关部门配合完成统一排查溯源,限期完成整治任务,做好入河排污口日常监督管理,将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二)明确组织方式。按照自治区要求,地级市人民政府要落实排污口排查溯源工作主体责任,为便于管理,根据工作具体阶段分别采用两种组织方式,排查溯源阶段,采取“一竿子插到底”,突破县区行政区限制,对每一条河开展“无死角”“全覆盖”“地毯式”排查,由市生态环境局统一组织招标,分县(区)签订合同,产生的费用由河流所在县(区)按比例分别承担(见附件1);排污口整治阶段,根据排查溯源结果,按行政区管辖范围分解到市级责任单位和县(区),分别制定方案并开展整治,产生的费用由所属财政承担。
(三)严格督查考核。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排污口整治和监督管理情况纳入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督查和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内容,对工作不力的县(区)、单位及时进行通报、督办,对在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敷衍塞责等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四)加强公众参与。加强生态文明理念宣传,引导公众投身美丽河湖建设,加大对排污口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普及力度,增强公众对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意识。排污口责任主体应通过标识牌、显示屏、网络媒体等渠道主动向社会公开排污口相关信息。生态环境等部门要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平台,依法公开并定期更新排污口监督管理相关信息。建立完善公众监督举报机制,鼓励公众举报身边的违法排污行为,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齐抓共治的良好局面。
附件:1. 固原市入河排污口排查范围
2. 固原市入河排污口排查信息表
附件1
固原市入河排污口排查范围
河湖名称 | 所属县(区) | 主河道及支流名称 | 流域面积(km2) | 河流长度(km) | 发源地 | 终止断面 |
一、清水河流域 | 原州区 | 2557 | 126 | |||
1 | 清水河干流 | 2057 | 81 | 开城黑刺沟 | 三营出境国控断面 | |
2 | 冬至河支流 | 500 | 45 | 黎套村红泉沟 | 二营村马洼 | |
二、葫芦河流域 | 西吉县 | 2268 | 208.2 | |||
1 | 葫芦河干流 | 1347 | 97.3 | 西吉县月亮山南部 | 玉桥出境国控断面 | |
2 | 滥泥河支流 | 732 | 58.9 | 马建乡大湾村 | 兴隆镇王河村 | |
3 | 好水河支流 | 189 | 52 | 六盘山西侧水沟 | 兴隆镇张节村 | |
三、泾河流域 | 泾源县 | 992.93 | 120.79 | |||
1 | 泾河干流 | 455 | 38.9 | 泾河源镇龙潭村 | 弹筝峡出境国控断面 | |
2 | 香水河支流 | 100.5 | 10.6 | 西峡 | 沙南峡 | |
3 | 策底河支流 | 20.13 | 17.19 | 新民乡庙庙梁 | 出境断面 | |
4 | 盛义河支流 | 55.9 | 17.1 | 红霞林场 | 沙南峡 | |
5 | 羊漕河支流 | 76.4 | 7.2 | 香水镇太阳沟村 | 胭脂峡 | |
6 | 颉河支流 | 285 | 29.8 | 大湾绿源红沟 | 苋麻湾 | |
四、渝河流域 | 隆德县 | 587.35 | 75.08 | |||
1 | 渝河干流 | 481.2 | 47.1 | 隆德县城关镇杨家店村 | 联财出境国控断面 | |
2 | 清流河支流 | 50.57 | 11.85 | 六盘沟 | 三里店水库 | |
3 | 清凉河支流 | 55.58 | 16.13 | 米岗山大峡沟 | 三里店水库 | |
五、茹河流域 | 彭阳县 | 3138 | 128.5 | |||
1 | 茹河干流 | 2011 | 84.7 | 原州区开城镇水沟壕 | 沟圈出境国控断面 | |
2 | 小河支流 | 1127 | 43.8 | 王洼镇北洼村 | 彭阳县城汇入茹河干流 | |
六、洪河流域 | 彭阳县 | 洪河干流 | 322 | 59 | 彭阳县新集乡窦家山庄 | 常沟出境国控断面 |
七、蒲河流域 | 彭阳县 | 蒲河干流 | 672 | 49.1 | 甘肃省环县庙儿掌西南 | 石家河桥出境国控断面 |
合计 | 10537.28 | 766.67 |
附件2
固原市入河排污口排查信息表
序号 | 市 | 县(区) | 排污口名称(按HJ1235-2021规定填报) | 排污口编码(按HJ1235-2021规定填报) | 排污单位 | 责任人及联系电话 | 坐标 | 设立时间 | 排污口类型(一级分类) | 排污口类型(二级分类) | 排放方式(管道/明渠/涵洞/其他) | 排污口尺寸(直径/长×宽,单位厘米) | 受纳水体 | 废水排放量(万吨/年) | 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吨/年) | 氨氮需氧量排放量(吨/年) | 环评审批情况(未审批/已审批,填写审批文号) | 排污许可情况(未办理/已办理,填写排污许可证号) | 设置审批情况(未审批/已审批,填写审批文号) | 整治情况(不需整治/需整治包括取缔/合并/整治三类) | 备注(生态环境部交办/新增) | |
经度 | 纬度 | |||||||||||||||||||||
注:1.入河排污口编码按照《入河(海)排污口命名与编码规则》(HJ1235-2021)执行。泾河、葫芦河、 渝河、蒲河、洪河、茹河的扩展代码分别为J2.H2、Y3、P3、H3、R4。例如:固原市彭阳县污水处理厂排污口编码为:DC-640425-0001-SH-R4。“DC”表示渭河水系,“640425”为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彭阳县行政区划代码,“0001”为入河排污口顺序号,“SH”表示该入河排污口为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R4”表示扩展代码已定义,为黄河四级支流茹河。
2.经纬度格式应为十进度制,小数点位应精确至 12位,例:105.xxxxxxxxxxxx 37.xxxxxxx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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