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400000/2023-00046 发文时间 2023-09-22
发布机构 固原市人民政府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原市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处置办法(试行)》的通知
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原市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处置办法(试行)》的通知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

《固原市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处置办法(试行)》已经2023815日市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固原市人民政府

2023922

(此件公开发布)

固原市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处置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土地管理和城乡规划管理秩序,及时遏止和查处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制定《固原市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处置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查处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行为,实行属地管理、源头控制、牵头负责、依法追责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法占地,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下列情形:

(一)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违法占用土地的;

(二)超过批准的数量或标准占用土地的;

(三)依法收回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

(四)使用临时建设用地超过批准期限的;

(五)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

(六)其他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占用土地的。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是指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下列情形:

(一)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二)在乡(镇)、村庄规划区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进行临时建设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或者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未拆除的;

(四)在铁路、公路两侧、高压线走廊建筑控制区范围内违法进行建设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在水库、河道等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六)其他违反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或法律法规规章禁止性规定进行建设的。

第五条各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内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的查处和整改。

(一)负责建立健全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查处和整改工作联动机制,研究解决查处和整改中的重大问题;

(二)负责组织开展查处和整改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章的宣传教育;

(三)负责监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问题,妥善处理处置过程中引发的影响社会稳定和社会治安等问题。

第六条原州区人民政府职责

(一)责成相关部门对《固原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外违法占地行为进行查处;

(二)督促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进行处置;

(三)责成原州区综合执法局对建设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进行处罚

(四)负责督促所属各相关职能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开展巡查,对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行为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置;

(五)负责建立健全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举报投诉制度,及时查处举报和投诉的问题;

(六)负责对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实行定人、定时、定岗、定责监管。

第七条市自然资源局职责

(一)负责监督、指导、督查督办各县(区)相关部门对各类违法占地及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负责组织协调跨县(区)重大案件的查处,建立违法占地问题线索举报投诉制度、健全奖励举报制度;

(二)负责对《固原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内各类违法占地行为开展日常巡查、线索研判、调查取证、查处,如涉嫌刑事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三)负责《固原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建设项目审批后的规划监督、日常巡查及竣工验收,涉及行政处罚的及时移交原州区人民政府和市城市管理局进行查处;

(四)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全市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的监管和协调指导。依法履行政策制定、审查审批、事中事后监管、业务指导等职能,为执法主体提供必要的检验检测、鉴定等技术支撑。配合市城市管理局做好市辖区城市规划区内的规划执法工作。

第八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责

(一)负责规范全市建筑市场管理秩序,按照规划审批要求监督建筑企业依法施工;

(二)负责查处《固原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内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违法建设行为;

(三)负责监督指导各县(区)物业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法做好住宅小区内违法私搭乱建行为的发现、劝阻和报告工作。

第九条市城市管理局职责

(一)负责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的指导、监督、考核,以及跨区域及重大复杂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

(二)按照本部门的权责清单,集中行使《固原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城乡规划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设定的行政处罚权。

第十条市农业农村局职责

负责对全市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地建设住宅等行为开展线索研判、移交处理和督办落实。

第十一条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职责

(一)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查处国道、省道、县道等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发生的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非公路设施的违法行为。

(二)水务部门负责查处水库、河道等管理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违法行为。

(三)就符合经营许可条件作出承诺的企业,其经营场所经监管部门认定,属于违法建设的,审批服务管理部门依法撤销核发的有关许可证件。

(四)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妨害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行为;负责查处自然资源部门移交的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

(五)消防部门按照法定职权查处占压消防通道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行政执法部门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第十三条违法建设查处机关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违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下达限期拆除告知书,并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成立的,查处机关应当采纳,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提出的事实、理由不成立的,查处机关应当作出限期拆除决定,载明相关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不服决定的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并依法送达当事人。

实施强制拆除行为期间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履行公告和催告等程序,严格遵守送达时间和期限等相关要求。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四条依法组织对违法建筑强制拆除的,应当做好相应的风险评估并制定应急工作预案、安全保障措施,确保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的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23922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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