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400001/2023-00117 发文时间 2023-11-24
发布机构 固原市政府办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固原市县乡“属地管理”事项主体责任和配合责任清单指导目录(2023版)》的通知
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固原市县乡“属地管理”事项主体责任和配合责任清单指导目录(2023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

《固原市县乡属地管理事项主体责任和配合责任清单指导目录(2023年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1124

(此件公开发布)


固原市县乡属地管理事项主体责任和配合责任清单指导目录

2023年版)

(县级及街道属地管理事项主体责任和配合责任清单指导目录参照执行)

序号

行业领域

具体事项

县级部门职责

乡镇职责

法律法规
及文件依据

主体责任

配合责任

部门

乡镇

部门

乡镇

1

自然资源

林业病虫害的监测防治

林业和草原部门:负责对林业有害生物进行调查与监测,制定工作预案和防治措施;发现或接到林业病虫害有关情况报告后,安排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确认,根据虫害情况制定具体解决方案,组织开展并指导乡镇做好有害生物防治工作,提供防治技术支持和资源保障。

对辖区内林业病虫害情况进行全面摸排;发现疫情后,属于小规模常发性病虫害、具备处置能力的,及时采取措施进行防治;对病虫害有蔓延趋势或出现重点防控病虫害的,及时上报林业和草原部门,并配合做好防控工作;负责每年度病虫害高发期的宣传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修订)、《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1989年国务院令第46号)



2

自然资源

林木采伐审批后的监管

林业和草原部门:加强日常监管,对发现或接到上报的乱采乱伐问题及时进行核查处理。

对辖区内巡查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林业和草原部门,配合做好执法相关现场确认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修订)、《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2011年修订)



3

自然资源

对野生动物保护、人工繁育驯养的监管

林业和草原部门、农业农村部门:负责保护监管野生动物,抽查本辖区内野生动物人工繁育驯养情况。对非法买卖、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严厉打击。对无证进行人工繁育、驯养野生动物的严厉处罚。
市场监管部门:对违法经营野生动物及野生动物制品,为违法经营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展示、交易、消费服务、发布广告等行为进行查处。

发现人工繁育、驯养野生动物的及时向林业和草原部门或农业农村部门报告。对非法买卖、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及时制止,同时报告林业和草原部门或农业农村部门。配合林业和草原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做好野生动物保护宣传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年修订)



4

自然资源

对自然资源卫片监测发现违法行为的监管执法

自然资源部门:收到上级卫片图斑信息后,对卫片图斑进行对比甄别、实地查看、系统核实认定,判定是否违法,确定违法建设名单,连同相关资料移交相关执法机构依法查处。

配合自然资源部门对卫片信息进行实地核查,协助相关执法部门对违法者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对逾期未整改到位的配合做好执法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



5

自然资源

对自然资源卫片监测外违法行为的日常监管、违法认定和执法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国土空间规划执行、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等情况进行巡查,发现或接到问题线索后进行实地核实,确认违法的连同相关资料移交相关执法机构依法查处。

统筹网格监管力量,做好日常规划建设、耕地保护的宣传工作;发现卫片以外的违法线索进行初步核实,存在违法行为的及时制止,并按规定时限上报有关部门,协助做好执法相关秩序维护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



6

自然资源

对非法占用、破坏耕地、林地行为的监管执法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辖区内耕地利用情况开展摸底排查,对发现或接到举报的非法占用、破坏耕地、林地,连同有关材料移交相关执法机构依法查处。

对辖区内非法占用、破坏耕地问题进行全面排查,建立工作台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并按规定时限上报有关部门,协助做好执法相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1年修订)、《国土资源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8203号)、《土地调查条例》(2018年修正)



7

自然资源

对非法采砂违法行为监管执法

利、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河道非法采砂进行监督管理,建立协同配合机制,对是否存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采砂,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未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作业方式采砂,危害防洪安全、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影响通航等行为进行审查认定,对初步确定违法的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法依规查处,并将情况通报乡镇

对辖区内河道采砂进行巡查并做好记录;发现或收到非法采砂违法线索后,进行初步核实并及时制止,按规定时限上报有关部门处理,并配合做好执法相关现场确认、秩序维护等工作。

《水利部关于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指导意见》(水河湖〔20195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



8

自然资源

对非法采矿行为的监管执法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非法采矿进行巡查和监督管理,对疑似违法行为或线索进行审查认定;确认违法行为后,连同相关材料移交相关执法机构处理。

对辖区矿产资源开展巡查和宣传教育工作;发现违法线索进行初步核实,按规定时限上报有关部门处理,配合做好执法相关现场确认、秩序维护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修正)



9

自然资源

森林草原火灾隐患排查和火灾扑救

林业和草原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县域内森林草原火灾预防,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日常检查、宣传教育、防火设施建设和火情早期处理等工作,发现问题下达森林草原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
应急管理部门:按照分级负责原则,指导森林草原火灾处置工作。
国有林场、景区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森林草原防火的宣传教育,组建队伍进行林场巡查,加强火种、火源的管理,定期进行巡查及隐患排查,发现或接到群众报告火情后,立即组织扑救并上报。

负责辖区林草防火的宣传教育,组织参加防灭火知识培训;对辖区森林草原防火区进行巡查,发现或接到群众举报火灾隐患及时消除,出现火情第一时间上报有关部门,并配合做好火灾初级援救、疏散人群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森林防火条例》(2008年修订)、《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加强新形势下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党办〔202341号)



10

自然资源

对森林督查发现违法行为的监管执法

林业和草原部门:收到上级卫片图斑信息后,对卫片图斑进行对比甄别、实地查看、系统核实认定,判定是否违法。对违法案件,按照查处到位、责任追究到位、恢复到位的原则进行案件处置。

配合林业草原部门对森林督查卫片信息进行实地核查,协助相关执法部门对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监管,对逾期未整改到位的配合做好执法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修订)、《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森林督查工作的通知》(林资发〔201814号)



11

生态环境

危废、固废源头管理和排查整治

生态环境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将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固体废物产生量、促进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降低固体废物危害性,最大限度降低固体废物填埋量。制定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组织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处置等设施,推动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在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的监督管理,防止危害公众健康、污染环境。

组织、督促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做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加强日常巡查和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隐患,应当及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配合查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宁夏回族自治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22年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12

生态环境

对河流流域及相关企业的水质监测和污染防治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涉水企业实施环境执法监测,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开展辖区内河流流域的水样监测。

统筹网格监管力量,对辖区内河流流域、涉水企业等开展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对巡查发现问题按规定时限上报生态环境部门,并协助做好水质监测及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2010年修正)



13

生态环境

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组织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组织指导辖区工业企业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操作方案并审核把关。工信、住建、综合执法、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根据应急预案要求,对预警期间辖区内工业企业等单位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建立工作台账,发现问题及时制止,按规定时限上报生态环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2019年修正)



14

生态环境

化工企业地下水水质监测和污染防治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工业集聚区运营单位和管理单位开展地下水水质监测井建设和地下水取样检测等工作。

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对辖区内化工企业地下水水质监测井建设等情况进行巡查并做好记录;对巡查发现问题按规定时限上报生态环境部门,并协助做好水质监测及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正)、《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4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



15

生态环境

环保设施运行监督管理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排污者或污染治理运营单位的污染防治环保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故意不正常使用或擅自拆除、闲置的依法查处。

对辖区内各类生态环境保护设施开展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对发现的环保设施运行管理问题按规定时限上报生态环境部门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正)、《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2019年修正



16

生态环境

道路移动污染源监测和防控治理

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道路移动污染源排放的监测及防控治理工作,建立联合监管常态化机制,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对辖区内道路移动污染源开展巡查并做好记录;对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及时上报有关部门,配合做好联合治理相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



17

生态环境

扬尘综合治理

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工业企业、建筑工地、矿山、道路运输等行业领域扬尘日常监管和综合治理,监督相关行业领域相关单位落实扬尘防治措施,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统筹网格监管力量,对辖区内扬尘源头情况开展日常巡查,配合部门监督建筑工地、道路运输、矿山开采等相关单位落实扬尘防治措施,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时限上报有关部门,协助做好扬尘治理整改落实相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



18

生态环境

VOCs污染深度治理

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牵头开展摸底调查,持续推进化工行业、涂装行业、机动车、农业农村生活源VOCs治理;制定源头消减、过程控制、末端治理全过程防控计划与方案并组织实施。

配合部门对辖区内重点区域、重点行业VOCs排放情况开展巡查并做好记录;对发现的疑似问题和隐患线索,按规定时限上报有关部门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宁夏回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9年修正)



19

生态环境

清理企业违法违规产能

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开展清理违法违规产能,明确淘汰和落后过剩产能标准并列出名单,依法依规对行政许可手续不全、责令整改不达标的企业予以查处。

对辖区内企业落实已淘汰、化解落后过剩产能情况开展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对被依法关停企业定期实地检查,发现企业复产迹象及时制止,按规定时限上报相关部门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宁夏回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9年修正)



20

生态环境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应对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制定环境应急预案,明确组织指挥机制、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并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响应。

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按规定时限上报生态环境部门,并根据应急预案积极响应,配合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2019年修正)



21

生态环境

畜禽养殖污染整治

业农村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与治理,监督指导养殖业户配套建设粪污处理设施并保持正常运行。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对在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活动或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中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对辖区内畜禽养殖污染排放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做好记录,发现未采取措施乱排乱放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并按规定时限上报相关部门处理,配合做好执法相关工作。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748号)



22

生态环境

燃煤锅炉、工业窑炉专项整治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工业窑炉情况进行摸底核实、建立台账,制定整治方案落实达标排放要求;牵头推进淘汰城市建成区3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推进65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确定淘汰锅炉名单与淘汰方案,制定超低排放改造计划。

负责辖区内燃煤锅炉排查、统计、上报,协助上级按名单与计划督促相关单位执行淘汰改造计划;配合做好工业窑炉摸底排查,按要求进行检查整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



23

生态环境

对工业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交通运输噪声污染、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监管执法

生态环境、公安、综合执法等部门建立协调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对工业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交通运输噪声污染、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行为进行认定,对属于噪音污染扰民的违法违规行为,区分情况依法予以查处。

对辖区内噪音污染问题进行全面排查,发现或收到群众举报噪音扰民问题及时劝告制止;经劝告制止无效的上报有关部门,配合有关执法部门做好执法相关群众走访、现场确认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2021年修正)、《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2019年修正)



24

生态环境

水源地环境综合整治

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利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水源地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拟订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完善保护区标志和隔离设施设置,明确设立点位、标准和要求;制定整治方案,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加快地下水型水源地和农村水源地清理整治,深化饮用水水源地周边综合整治。

对辖区水源地保护区周边开展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对巡查发现问题按规定时限上报有关部门,并协助做好整治方案实施相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2010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宁夏回族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5

生态环境

秸秆焚烧专项整治

生态环境、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区分不同情形依法对个人和单位焚烧秸秆造成大气污染、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给公共安全造成危害或造成他人生命财产安全损失等行为进行查处。

通过张贴标语、发放宣传手册等方式进行安全宣传教育;统筹乡镇(街道)、村(社区)网格监管力量,对辖区内焚烧秸秆等违法违规行为开展日常巡查;发现人为焚烧秸杆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对不听劝阻的上报有关部门,配合相关执法机构做好执法相关现场确认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宁夏回族自治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22年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26

城乡建设

因降雨造成道路排水不畅的积水处置

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部门:对城市排水管网和污水管网进行摸排维护,及时组织运营单位和有关单位提前启动应急抽、排水工作,保证道路等设施的防汛排涝安全。

对辖区内道路开展日常巡查,对巡查发现积水情况,按规定时限上报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并协助做好积水处置相关工作。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41号)



27

城乡建设

建成小区内违章建设的监管执法

自然资源、综合执法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建成小区内违章建设进行监管,根据投诉举报、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社区居委会报告等对建成小区违章建设行为进行摸底排查,发现违建行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依法查处。

对辖区内建成小区违章建设进行日常巡查并建立台账,对发现的违章建设及时制止,并按规定时限上报有关部门,协助做好执法相关秩序维护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



28

应急管理

烟花爆竹安全监管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环节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运输、燃放环节的安全监管和公共安全管理。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相关部门接到乡镇举报按照职责分工及时予以处置。

对辖区内烟花爆竹储存、运输、经营单位进行定期巡查、做好记录,发现非法违法及违规生产经营行为及时制止,并按规定时限上报相关部门予以查处。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



29

应急管理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

应急管理、公安、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危险化学品生产、运输、使用、储存、经营、废弃处置等进行监管。根据职责权限审查核发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运输的相关证照,发现安全隐患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并督促限期消除,依法对违法违规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及随意倾倒、私自填埋废弃危险化学品等行为进行查处。

对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发现违法违规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及随意倾倒、私自填埋废弃危险化学品等行为或存在安全隐患的,按规定时限上报有关部门处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正)、《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2022年修订)、《宁夏回族自治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2019年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9号)



30

应急管理

安全生产事故及自然灾害应急救援

应急管理部门: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建立完善事故灾难、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和灾情统计制度。组织编制辖区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应急演练,推动应急避难设施建设。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推进指挥平台对接。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统筹应急救援力量建设,负责森林和草原火灾扑救、抗洪抢险、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指导乡镇及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开展应急救援宣传教育;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第一时间上报;组织实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按照应急预案做好先期处置、灾情统计等相关工作,配合现场指挥部或应急管理等部门做好事故应急救援相关工作。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08号)



31

应急管理

商贸流通领域安全监管

商务部门:按照职责指导、督促商场、餐饮、住宿等商贸服务业(不含九小场所)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协调、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商贸流通领域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等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商务等部门做好商贸流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综合督查检查,牵头负责事故查处。

对辖区内小型商场、超市(供销系统除外)、小型餐饮住宿场所(星级酒店除外),以及村(社区)组织建设或产权所有的各类商贸流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含集贸市场、农村集市)进行日常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发现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限期整改,并按规定时限上报有关部门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2022年修订)、《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规定》(2018年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2020年修正



32

应急管理

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和灭火救援

消防部门职责:依法行使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推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进行监管,对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进行监督抽查,依法组织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承担城乡综合性消防救援工作,负责指挥调度相关灾害事故救援行动。

对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列管单位以外的单位、场所或个人,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将重大火灾隐患、区域性火灾隐患和公共消防设施缺失、损坏等情况及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实施细则(试行)>8个安全生产配套文件的通知》(宁党办发〔202347号)、《宁夏回族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修订稿)》(宁政办规发〔202016号)、《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宁安委〔20222



33

应急管理

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管执法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

负责协助上级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按照职责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加强监督检查,发现情况及时上报,并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



34

市场监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日常安全监督管理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明确检查事项、方式、频次和内容;组织开展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检查和抽查;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实施食品安全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考核,指导督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制定并实施本级食品抽样检测工作计划;承担上级部门安排的抽检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排查等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对巡查中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或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时限上报市场监管部门,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执法相关秩序维护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订)、《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2021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2018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第12号)《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21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



35

市场监管

重点区域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隐患排查处置

教育、市场监管、卫生健康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学校、幼儿园以及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编制日常监督检查计划,明确检查事项、方式、频次及内容;指导督促学校、幼儿园等相关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加强食品监督抽检,发现食品安全隐患督促整改,依法查处违法违规问题;配合上级做好监督检查与抽检工作。

对巡查中发现辖区内学校、幼儿园以及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安全疑似问题和隐患线索,按规定时限上报市场监管部门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订)、《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2021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2022年修正)、《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2019年教育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45号)



36

市场监管

特种设备专项整治和监管执法

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实施特种设备安全常规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证后监督检查和其他监督检查。明确检查的对象、时间、程序、标准等内容,开展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及时督促企业落实整改措施,对危害特种设备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市场监管部门处理,并配合上级有关部门督促企业进行整治整改,协助做好执法相关保护现场、疏散人群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修订)



37

市场监管

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接到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后尽快核实情况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根据事故等级,配合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事故救援、应急处置和善后处理等工作;对于一般特种设备事故无人员死亡,并且事故原因清晰、无重大社会影响的,可受市级市场监管部门委托组织开展事故调查。

协助市场监管部门做好事故现场保护、疏散人群等工作,配合开展事故调查并提供相关工作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修订)



38

市场监管

对价格违法行为的监管执法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价格、服务价格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价格监管工作,依法受理价格投诉举报,依法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价格串通、价格欺诈、哄抬价格、不执行明码标价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对巡查中发现的辖区内企业、商贩(铺)价格违法问题线索,按规定时限上报市场监管部门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十二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1987年国务院发布)、《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2020年修订)、《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2022年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令第56号)



39

市场监管

打击传销

公安机关、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传销违法行为;依法查处为传销活动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平台运营等条件的行为;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利用互联网等媒体发布传播传销活动信息的行为。

指导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协助查处传销行为。

《禁止传销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4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打击传销执法协作规定》(工商直字〔2007212号)



40

市场监管

商铺和流动摊点占道经营、无照无证经营行为的监管执法

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商铺和流动摊点占道经营、无证无照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进行处罚。

对辖区内商铺和流动摊点占道经营情况进行日常巡查,发现不法经营行为信息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2017年国务院令第684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



41

住房城乡建设

群租房的监管执法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住房租赁工作,建立协调机制,完善管理制度。综合执法、公安、消防等部门负责对违法行为查处。

实行住房租赁网格化管理,加强对辖区内群租房的日常巡查,化解租赁矛盾纠纷,并将有关信息情况上报住建、综合执法、公安、消防等部门。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2010年住建部令第6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16184号)



42

农业农村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动物疫情认定;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时,应当立即派人到现场,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调查疫源,及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按照不同动物疫病病种、流行特点和危害程度,分别制定实施方案。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中,应当组织力量,向村民、居民宣传动物疫病防治的相关知识,协助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和各项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工作。

《中人民共和国物防疫法》(2021年修)、《重大物疫情急条例》(2017年修



43

文化旅游

指导和监督红色文化遗址保护管理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红色文化遗址保护、管理、修缮、利用工作。发展改革、退役军人事务、教育、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红色文化遗址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在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协助做好本辖区红色文化遗址的保护管理工作。

《固原市红色文化遗址保护条例》(2019年)




44

文物保护

固原北朝隋唐墓地的保护、管理、利用

原州区人民政府负责固原北朝隋唐墓地的保护、管理、利用工作。原州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固原北朝隋唐墓地的保护、管理及利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发改、财政、自然资源、住建、交通、规划、水务、林业、应急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墓地保护、管理及利用的有关工作。宣传、广电、教育等部门应当做好固原北朝隋唐墓地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

固原北朝隋唐墓地所在地的原州区开城镇、南关街道协助做好北朝隋唐墓地的保护、管理及利用的有关工作。

《固原市北朝隋唐墓地保护条例》(2018年)




45

道路交通安全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加大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和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内植入安全生产和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核,定期组织评价交通安全状态。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辖区单位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加强本辖区交通安全管理,加强乡村道路交通生命防护工程、千灯万带示范工程、两站两员建设,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固政规发〔20184号)《固原市2020年推动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方案》(固政办规发〔202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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