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400001/2024-00003 发文时间 2023-12-26
发布机构 固原市政府办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固原市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批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固原市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批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

《固原市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批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1226

(此件公开发布


固原市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批实施方案(试行)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规范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批管理,保障农村村民户有所居,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授权用地审批权的通知》(宁政发〔202239号)、《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指导做好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用地审批权承接办理工作的通知》(宁自然资发〔20232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定不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的系列决策部署,坚持依法依规严格审查把关,构建规范透明、精简高效的用地审批机制,切实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确保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用地审批权接得住、管得好,推进土地资源要素合理配置,加强宅基地管理,保障农民安居乐业,为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支撑。

二、承接事项

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宅基地)审批。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并作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审批事项,由县(区)级人民政府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审批流程

(一)申请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书面申请,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应提交村民小组会讨论,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村民小组会讨论通过且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人民政府。没有分设村民小组或宅基地申请事项统一由村级组织办理的,由村级组织直接受理,经讨论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

(二)受理乡镇政府在收到宅基地用地申请后,组织履行农业农村及自然资源职责的部门,进行现场踏勘,对申请宅基地用地资格、公示流程、面积布局、规划用地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且需新增建设用地的,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交申请。

(三)县级初审

乡镇人民政府将新增用地申请报所在的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宅基地的资格等内容进行初审通过后,分批次将新增用地需求转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办理农用地转建设用地手续。

县级自然资源部门按照职权对规划用地情况初审后按照批次提交县级人民政府研究,研究通过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向人民政府提出用地申请(请示作为用地报件的要件材料通过宁夏自然资源行政审批系统与报件材料一同上传,不单独发送)。

(四)市自然资源部门审查县级自然资源部门通过宁夏自然资源行政审批系统,将用地勘测定界坐标、县级人民政府请示文件、初审意见、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及其他法定申报资料报送市自然资源部门审查市自然资源部门收到申请后严格落实内部会审制度,经各业务科室联审符合规定的提交局务会研究15个工作日完成

(五)市人民政府专题研究市自然资源局局务会对用地报件审查通过后,向市人民政府提交用地审查报告并附批复代拟稿,报市人民政府专题会研究审定。

(六)缴纳税费人民政府专题会研究通过后,市自然资源部门开具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缴款通知书,县级人民政府按程序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涉及占用耕地的,同步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占用税按照法律规定缴纳,不要求同步办理。

(七)市人民政府下达批复在县级自然资源部门提供缴费凭证后,市自然资源部门拟定用地批复文件,经市人民政府签发后下发至县级人民政府

(八)系统备案市自然资源部门应在批复下达10日内,通过宁夏自然资源行政审批系统完成备案。

(九)信息公开各县(区)人民政府取得用地批复后要承接宅基地审批相关的信息公开、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赔偿等工作。

四、任务分工

(一)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受理农户的宅基地申请;没有分设村民小组或宅基地申请事项统一由村级组织办理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受理,经讨论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

(二)乡镇人民政府。

1.对申请户的资格进行审查,即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申请户是否具有相应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夫妻双方属于不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在其一方所在集体申请农村村民住宅用地。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1)农村村民因婚丧嫁娶等原因,原有宅基地不能解决住房确需分户的;(2)生态移民、地质灾害,实施村镇规划或旧村镇改造及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等需要调整搬迁的;(3)外来人员经批准落户没有宅基地的;(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申请建房的其他情形。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宅基地申请:(1)户口已迁出不在当地居住的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申请宅基地的;(2)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的;(3)宅基地选址占用基本农田的;(4)原有宅基地面积超过自治区规定宅基地面积标准,且居住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5)出卖、转让、出租、赠与原有住房或改变原住房用途,再申请宅基地的;(6)一户已有一处宅基地,除因继承房屋导致宅基地权属发生变更外,再申请他处宅基地的;(7)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其他不予批准的情形。

2.对申请农村村民住宅用地进行审查,审查申请资料是否真实有效,是否按照规定进行公开公示,是否征求用地建房相关权利人意见。

3.对申请农村村民住宅用地是否布局合理,申请面积是否符合自治区规定的标准进行初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按照以下标准执行:(1)使用水浇地的,每户不得超过二百七十平方米;(2)使用平川旱作耕地的,每户不得超过四百平方米;(3)使用山坡地的,每户不得超过五百四十平方米。

(三)县(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宁农(经)发〔202111号)规定,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的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

按照规定农业农村部门对申请人资格条件、面积布局、一户一宅、违法用地等内容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应当出具审查意见。并将经批准后的新增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纳入农村宅基地的常态化监督管理机制中,确保批准转用的土地仅用于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四)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1.对申请用地是否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村庄规划进行审查,用地应符合三区三线管控规则,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红线、各类自然保护区。

2.对申请用地占用耕地、林地、草原的情况进行审查(包括占用可调整地类和原为耕地的设施农用地),审查是否优先利用村内空闲地不占或少占耕地、林地、草原对占用耕地的,应严格落实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要求,确保补充耕地数量质量双到位;对占用林地的,在林地主管部门办理占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对占用草原的,在草原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草原审核同意书。

3.对申报用地的地类权属进行核实,即依据三调数据林草湿综合监测数据为基础的最新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对照《自然资源部关于以三调成果为基础做好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地类认定的通知》《自然资源部国家林草局关于共同做好森林、草原、湿地调查监测工作的意见》对申报用地的地类权属是否正确进行核实

(五)各县(区)政府。

1.作为用地申报的责任主体,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统筹实施辖区用地组卷申报和资金落实工作,严格按照区、市制定的用地审批要求组卷、审查、审核,确保项目用地及时上报。

2.组织和督促辖区相关职能部门对用地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合法性负责。组织和督促辖区相关部门、乡(镇)政府做好用地批后监管等工作。

3.按规定缴纳县(区)应承担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占用税、耕地开垦费。

4.负责通过政府网站、公示栏等渠道对农用地转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进行公示。

(六)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1.对用地报件是否齐全,县级政府请示文件、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审查报告等内容是否完整、规范、准确进行审查。

2.用地申报流程、申请户的资格、用地布局、面积、落实一户一宅要求等情况是否经农业农村部门审核通过。

3.对用地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符合三区三线管控规则,占用耕地(耕地是否落实占补平衡)、林地、草原的情况、地类权属是否清楚进行审查。

4.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用地有无违法情况是否作出说明,涉及违法用地的,相应的查处材料是否完整合规等方面,进行审查

五、实施步骤

(一)前期准备阶段2023710月)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自然资源部门,乡镇、村依照职责分工建立工作机制,形成工作流程,明确责任分工,责任落实到人,组织开展政策学习和人员培训,确保人员到位、权责清晰。

(二)试运行阶段20231120242月)结合宁夏自然资源行政审批系统的延伸与权限开放。将条件成熟的新增宅基地组成批次按照流程进行申报,打通各项环节,发现存在的问题,并针对问题进一步优化各环节。

(三)正式运行阶段20242月以后)在前期梳理优化问题的基础上,理顺各个环节、持续提升审批效率与质量。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压实责任。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委托承接工作,建立健全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机制。自然资源部门要认真研究掌握建设用地审查政策和规则,切实做好自治区政府委托用地审批权承接工作。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将批后新增的宅基地管理工作纳入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乡镇政府应该建立完善宅基地审批联审联办制度,确保宅基地审批组织部署到位、工作措施到位、经费保障到位。

(二)依法行政,规范管理。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有关国家及自治区建设用地报批法律法规、政策,提高建设用地审查、报批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适应新形势、新政策要求。县级人民政府要统筹协调相关部门按照)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要求,统筹协调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要主动入位,加强协调联动、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及时掌握新增宅基地的需求。

(三)严格监管,强化督查。市自然资源部门要建立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监管督查制度,对审查把关不严、报件质量不高、整改不力、瞒报漏报等情况进行督查通报,对在用地报批工作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和其他重大问题导致严重后果的,及时报请市人民政府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各级农业农村与自然资源部门严格落实《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规定要求,规范农村建房用地行为,严格落实宅基地监管责任,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进行现场巡查和指导,确保经批准建设用地严格用于农村村民住宅用地。


附件:1.市人民政府批准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申请资料清单

2.市人民政府批准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申请参考模板

3.人民政府关于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批复模板

附件1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农村村民住宅

建设用地申请材料清单


1.县(区)级人民政府用地请示;

2.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由乡镇人民政府提供原始表单,县(区)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查后签署意见);

3.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勘测定界界址点坐标及勘测定界图(2000国家大地坐标);

4.县(区)级自然资源部门书面审查意见;

5.农用地转用方案

6.土地利用现状图、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图、村庄规划图;

7.耕地占补平衡挂钩确认单(占用耕地时提供);

8.涉及占用林地、草地的,提交林草主管部门出具的占用林地、草地审核同意书;

9.其他资料

附件2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

申请文本参考格式


**人民政府文件

****(文号)签发人:

**人民政府

关于****年第**批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请示


**市人民政府:

为充分保障村民建住宅的合理用地需求,实施国土空间规划,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现将我县(区)**年第**批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涉及农用地转用事宜请示如下

该批次用地总面积**公顷,共**个地块。拟将**乡(镇)

**村集体所有农用地**公顷(耕地**公顷、林地**公顷)、未利用地**公顷转用为建设用地,作为****批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

该批次建设用地符合现行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规则,用地布局和规模已经纳入经批准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未批准前表述为:用地布局和规模已经纳入我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该规划已经我县政府常务会会议、人大常委会会议审查通过,正在按程序报自然资源厅开展审查。】用地计划指标已落实。已补充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未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和各类自然保护区范围内土地。

本次拟转用的土地及用途已在所在地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进行公示,并通过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审查,三分之二以上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意见。

截至本次呈报用地上报之日,没有收到村民来信(访)。【或表述为:****月,****村民来信(访)反映本次呈报用地**

(信访具体内容)。我县级进行了认真调查处理。目前,信访群众反映的问题已得到妥善解决,信访人表示不再上访】。

经核实,拟转用的土地没有土壤污染的情况。综上所述,该批次农用地转用申请报批材料真实、准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恳请市人民政府批准。用地批准后,我县(区)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批准宅基地。

妥否,请批示。


**县(区)人民政府

******

(此件不公开。联系人 **,联系电话 **

附件3

人民政府关于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批复模板


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县(**年第**批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批复

固政土20**

**县(区)人民政府:

你县(区)《关于**县(区)**年第**批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请示》(*政发〔******号)收悉。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同意将**乡(镇)**村集体所有农用地**公顷(其中耕地**公顷、林地**公顷)、未利用地**公顷转用为集体建设用地。以上土地共计****公顷,作为**县(区)**年第**批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

本次批准转用的土地仅用于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不得用于建设不符合国家及自治区供地政策和产业政策的项目。自批准之日起,满两年未动工建设的,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请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固原市人民政府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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