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400013/2024-00067 发文时间 2024-09-12
发布机构 固原市生态环境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原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的通知
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原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的通知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

《固原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固原市人民政府

2024912

(此件公开发布)


固原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的实施意见》(宁党发〔202017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通知》(宁政发〔202037号)、《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全面推进新征程生态文明建设加快建设美丽宁夏的意见》有关要求,推动生态环境质量改善,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就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精神,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建立健全污染防治长效机制,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制定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分区分类推进生态保护治理,以三山五河为生态坐标,构建主体功能明显、特色显著、高质量发展的一带两区三川总体格局,努力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美丽新固原。

(二)基本原则。

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守住自然生态安全边界和环境质量底线,正确处理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筑牢生态安全屏障,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源头预防,系统保护。健全生态环境源头预防体系,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强化多污染物协同控制和区域协同治理。

精准科学,依法管控。聚焦重点区域、流域、行业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精准科学施策,根据区域生态环境属性制定差异化的环境管控措施和生态环境准入要求。

明确责任,协调联动。各县(区)政府落实主体责任,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做好信息共享,提高政策统一性、规则一致性、执行协同性。

(三)主要目标。

2025年,全市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持续优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基本建立,全域覆盖、精准科学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初步形成。到2035年,体系健全、机制顺畅、运行高效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全面建立,全市生态环境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健康稳定,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绿色生产生活方式成为广泛共识,生态建设为全区做出更大贡献,山水美、业态美、城乡美、环境美、生活美五美融合发展格局全面形成。

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

(一)环境管控单元。全市共划分优先保护、重点管控、一般管控等三类98个环境管控单元。

固原市共划定环境管控单元98个,其中优先保护单元63个,优先保护单元个数占全市总单元个数的64.29%,优先保护单元面积为4764.16平方公里。重点管控单元个数为13个,占全市总单元个数的13.27%,其面积为2051.73平方公里。一般管控单元个数为22个,占全市总单元个数的22.45%

(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以环境管控单元为基础,结合区域主要环境问题和环境管理实际,从空间布局约束、污染物排放管控、环境风险防控和资源开发效率等方面明确管控要求,建立全市生态环境总体准入要求+环境管控单元准入清单两级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体系。

(三)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优先保护单元以严格保护生态环境、严格限制产业发展为导向,禁止或限制大规模的工业开发和城镇建设。重点管控单元总体上以守住环境质量底线、控制资源利用上线、积极发展社会经济为导向,实施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修复治理和差异化的环境准入。一般管控单元以适度发展社会经济、避免大规模高强度开发为导向,执行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的基本要求。

三、主要任务

(一)促进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作为推进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环境风险防控等工作的重要依据,强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在生态、水、大气、土壤、固体废物等各要素环境管理中的应用。以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为抓手,严格管控生态空间内的开发建设活动,实施三山及外围拓展区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打造五河流域生态廊道,加强城市生态系统建设,全面提升各类生态系统稳定性和生态服务功能,筑牢西北重要安全屏障,守护好六盘山天然水塔

(二)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在政策制定、规划编制、资源开发、城镇建设等方面,要把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作为重要依据,融入决策和实施的全过程。充分发挥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在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方面的基础支撑作用,推进产业生态化和生态产业化,以特色农业、现代纺织和服装加工业、文化旅游产业为重点,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推动煤电、盐化工、电子信息产业向生态友好型工业转型,实现经济发展量的合理增长和质的稳步提升。

(三)严格环境准入。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强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与规划环评、建设项目环评的协调与联系,将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符合性作为规划环评和重大建设项目环评的论证重点和审查依据。产业园区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应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所在环境管控单元的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经审查后作为园区项目准入依据。严格按照规划明确的园区主导产业定位,严把入园项目准入关口,坚决杜绝高污染、高耗能、高耗水项目及限制发展类产业项目入园建设,严控与主导产业无关项目入园建设。

(四)实施定期调整、评估与动态更新。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和《关于印发〈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环环评〔202441号),在每一轮五年规划启动年,由市生态环境局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全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情况,编制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调整方案,按照规定程序审核通过后,报请市人民政府审议发布。五年内,因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等上位要求,行政区划、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等空间边界,生态环境质量、资源利用总量效率等目标指标,重点产业管控要求、产业园区规划等发生变化需要更新的,由市生态环境局会同有关部门,按程序对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数据及管控要求进行动态更新。定期对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情况开展评估。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构建政府组织、生态环境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上下联动的实施工作机制。各县(区)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主体责任,做好本区域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及时提供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相关数据信息,并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实施应用。

(二)强化资金和技术支撑保障。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建长期稳定的专业技术团队,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工作经费纳入经常性财政支出,加大经费保障力度,形成落地应用、动态更新、跟踪评估等长效工作机制,并对各县(区)和产业园区给予必要的技术支持,切实推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长期有效发挥作用。

(三)建立评估考核机制。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制定的跟踪评估指标体系,适时开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应用情况年度自查评估,并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落实情况纳入各县(区)年度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对工作开展不力且生态环境问题突出的县(区)加强帮扶督导。

(四)加强宣传培训。各县(区)要根据本地区管理需求与工作推进情况,采取座谈交流、媒体报道、专题培训等多种形式,推广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应用经验。同时及时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应用考核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扩大公众宣传和监督范围,推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齐抓共用。

本实施方案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730日。固政规发〔20216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 固原市环境管控单元分布图

2. 固原市各县(区)环境管控单元汇总表

3. 固原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4. 固原市三线一单文本

5. 固原市三线一单图集





附件2

固原市各县(区)环境管控单元汇总表


序号

县(区)

优先保护单元(个)

重点管控单元(个)

一般管控单元(个)

单元总数(个)

1

原州区

15

4

5

24

2

西吉县

15

3

3

21

3

隆德县

12

2

6

20

4

泾源县

15

2

2

19

5

彭阳县

6

2

6

14

合计

63

13

22

98


附件3

固原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二〇二





目 录

一、固原市生态环境总体准入要求 1

二、固原市环境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2





固原市生态环境总体准入要求

1 固原市生态环境总体准入要求


管控维度

准入要求

A1

空间布局约束

A1.1

禁止开发建设活动的要求

严禁产能过剩行业新增产能,各开发区主导产业产值占比达到60%以上,严防发达地区淘汰退出的高污染企业落户固原。

严禁在“七河”及其重点支流临岸1公里范围内新建“两高一资”项目及相关产业园区。

城市建成区一律禁止新建3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

A1.2

限制开发建设活动的要求

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化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

A1.3

不符合空间布局要求活动的退出要求

在一定过渡期并给予合理补偿的基础上,依法依规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确需关闭或搬迁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园区)。

对违反资源环境法律法规、规划,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乱采滥挖的露天矿山,依法予以关闭。对污染治理不规范的露天矿山,按照“一矿一策”制定整治方案,依法责令停产整治。

对六盘山水源核心区,坚决退出旅游项目,严禁游客进入。

淘汰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煤锅炉,实现市、县(区)城区清洁取暖全覆盖。

A2

污染物排放管控

A2.1

允许排放量要求

化学需氧量、氨氮、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减排量完成自治区下达任务。

严格重金属排放项目准入,坚持“减量置换”或“等量置换”原则。

在“五河”干流已覆盖集污管网的区域配套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确保所有建制镇和中心村污水处理全覆盖。

火电、水泥等重点行业及燃煤锅炉,严格按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特别排放限值要求执行。

2025年,全市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到80%,中水利用率达到85%以上。

A2.2

现有源提标升级改造

2025年,65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煤锅炉(含电力)全面实现超低排放;所有燃气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低于50毫克/立方米。

探索畜禽养殖“出户入园”模式,落实“一控两减三利用”,减少化肥和农药使用量;实现畜禽粪便、农作物秸秆、农膜资源化利用,到2025年,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到94%以上。

A3

环境风险防控

A3.1

联防联控要求

开展医疗、化工、石油开采和汽修等重点行业涉及危险废物排查整治,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重点管控单位名录,严控危险废物贮存环节环境风险,严禁超期、超量贮存各类危险废物。

以环境风险较高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交通干道和集中式污染处理设施等为重点,提高防范环境风险能力,规范化集中式污染处理设施日常运行维护,建设应急导流槽、事故调蓄池、应急闸坝等事故排水收集截留设施等预防性设施。

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推进跨区域、跨流域环境应急联动。

A4

资源利用效率要求

A4.1

能源利用总量及效率要求

实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严控高耗煤行业新增项目。

2025年,全市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降低基本目标为13%,激励目标为14%

A4.2

水资源利用总量及效率要求

落实节水指标纳入县(区)政绩考核,对水资源超载地区实行用水和项目“双限批”,到2025年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2.90亿立方米,单位GDP用水量较2020年下降13%。积极推广农业成套综合节水技术,到2025年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79


固原市环境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2 固原市环境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序号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行政区划

要素

属性

管控

单元

分类

管控要求

涉及乡镇

(街道)

空间布局约束

污染物排放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ZH64040210001

原州区清水河国家湿地自然公园优先保护单元

宁夏回族自治区

固原市

原州区

头营镇

北塬街道

彭堡镇

官厅镇

宁夏固原清水河国家级湿地公园

优先保护单元

1.宁夏固原清水河国家级湿地公园等自然公园参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管理。

2.在生态保护红线正面清单的基础上,仅允许生态旅游、生态农业等对生态环境扰动较小、不损害或有利于生态功能的开发项目。

3.允许符合各级国土空间规划的线性基础设施建设,堤防防洪和供水设施建设;允许在河道上架桥,通过跨河桥梁联通通过跨河桥梁联通中山街与北环路、北关街与北环路、高红街与北环路,打通城市纵向通道等必须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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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64040210002

原州区须弥山石窟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优先保护单元

宁夏回族自治区

固原市

原州区

黄铎堡镇

须弥山石窟国家级风景名胜区

优先保护单元

1.须弥山石窟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等风景名胜区参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禁止开发区域进行管理。

2.禁止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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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64040210003

原州区云雾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优先保护单元

宁夏回族自治区

固原市

原州区

寨科乡

官厅镇

云雾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优先保护单元

1.云雾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参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禁止开发区域进行管理。

2.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以及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十类有限人为活动之外,严格禁止各类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加快开展自然保护地内违法违规人类活动的清退工作,开展生态恢复与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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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64040210004

原州区古雁岭自治区级森林自然公园优先保护单元

宁夏回族自治区

固原市

原州区

北塬街道

官厅镇

古雁街道

古雁岭自治区级森林自然公园

优先保护单元

1.古雁岭自治区级森林自然公园参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管理。

2.自然公园范围内除国家重大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四类有限人为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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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64040210005

原州区六盘山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优先保护单元

宁夏回族自治区

固原市

原州区

张易镇

六盘山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

优先保护单元

1.六盘山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参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禁止开发区域进行管理。

2.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以及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十类有限人为活动之外,严格禁止各类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加快开展自然保护地内违法违规人类活动的清退工作,开展生态恢复与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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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64040210006

原州区贺家湾水库水源地优先保护单元

宁夏回族自治区

固原市

原州区

张易镇

开城镇

贺家湾水库水源地

优先保护单元

1.贺家湾水库水源地保护区等参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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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64040210007

原州区开城镇宁夏固原地区(宁夏中南部)城乡饮水安全水源工程水源地优先保护单元

宁夏回族自治区

固原市

原州区

开城镇

宁夏固原城乡饮用水安全工程水源地

优先保护单元

1.宁夏固原城乡饮用水安全工程水源地保护区参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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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64040210008

原州区彭堡水源地优先保护单元

宁夏回族自治区

固原市

原州区

彭堡镇

中河乡

彭堡饮用水源地

优先保护单元

1.彭堡水源地保护区参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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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64040210009

原州区上滩水库水源地优先保护单元

宁夏回族自治区

固原市

原州区

张易镇

开城镇

上滩水库水源地

优先保护单元

1.原州区上滩水库水源地保护区参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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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640402100010

原州区海子峡水库水源地优先保护单元

宁夏回族自治区

固原市

原州区

张易镇

开城镇

海子峡水源地

优先保护单元

1.海子峡水库水源地保护区参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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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64040210011

原州区优先保护单元1

宁夏回族自治区

固原市

原州区

头营镇

寨科乡

河川乡

官厅镇

生态空间

优先保护单元

1.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
2.
生态保护红线内,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以及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十类有限人为活动之外,严格禁止各类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一般生态空间内,在生态保护红线正面清单的基础上,仅允许开展生态修复等对生态环境扰动较小、不损害或有利于提升生态功能的开发项目。生态保护红线和一般生态空间以外的其他区域,除国家、自治区重大战略规划项目和不可避让生态红线的十类建设项目外,禁止新建排放污染物的各类工业和规模化养殖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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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64040210012

原州区优先保护单元2

宁夏回族自治区

固原市

原州区

南关街道

河川乡

官厅镇

开城镇

生态空间

优先保护单元

1.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
2.
生态保护红线内,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以及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十类有限人为活动之外,严格禁止各类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一般生态空间内,在生态保护红线正面清单的基础上,仅允许开展生态修复等对生态环境扰动较小、不损害或有利于提升生态功能的开发项目。生态保护红线和一般生态空间以外的其他区域,除国家、自治区重大战略规划项目和不可避让生态红线的十类建设项目外,禁止新建排放污染物的各类工业和规模化养殖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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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64040210013

原州区优先保护单元3

宁夏回族自治区

固原市

原州区

头营镇

炭山乡

三营镇

生态空间

优先保护单元

1.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
2.
生态保护红线内,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以及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十类有限人为活动之外,严格禁止各类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一般生态空间内,在生态保护红线正面清单的基础上,仅允许开展生态修复等对生态环境扰动较小、不损害或有利于提升生态功能的开发项目。生态保护红线和一般生态空间以外的其他区域,除国家、自治区重大战略规划项目和不可避让生态红线的十类建设项目外,禁止新建排放污染物的各类工业和规模化养殖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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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64040210014

原州区优先保护单元4

宁夏回族自治区

固原市

原州区

彭堡镇

黄铎堡镇

生态空间

优先保护单元

1.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
2.
生态保护红线内,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以及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十类有限人为活动之外,严格禁止各类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一般生态空间内,在生态保护红线正面清单的基础上,仅允许开展生态修复等对生态环境扰动较小、不损害或有利于提升生态功能的开发项目。生态保护红线和一般生态空间以外的其他区域,除国家、自治区重大战略规划项目和不可避让生态红线的十类建设项目外,禁止新建排放污染物的各类工业和规模化养殖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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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64040210015

原州区优先保护单元5

宁夏回族自治区

固原市

原州区

张易镇

中河乡

生态空间

优先保护单元

1.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
2.
生态保护红线内,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以及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十类有限人为活动之外,严格禁止各类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一般生态空间内,在生态保护红线正面清单的基础上,仅允许开展生态修复等对生态环境扰动较小、不损害或有利于提升生态功能的开发项目。生态保护红线和一般生态空间以外的其他区域,除国家、自治区重大战略规划项目和不可避让生态红线的十类建设项目外,禁止新建排放污染物的各类工业和规模化养殖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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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64040220001

原州区宁夏固原经济开发区重点管控单元

宁夏回族自治区

固原市

原州区

头营镇

彭堡镇

南关街道

中河乡

古雁街道

水环境工业源重点管控区+大气环境高排放重点管控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重点管控单元

1.除园区基础设施及国家、自治区重大战略项目外,严格禁止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

2.对未达标排放、不符合生产条件的企业禁止生产,对属于落后产能且污染严重的企业依法关停。

3.污染地块(土壤重金属超标、污染企业退出的遗留污染宗地)未经治理与修复,或者经治理与修复但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

4.不得新建、改(扩)建产生异味的生物发酵项目。

1.建设项目要按照区域污染物削减要求,实施等量替代。
2.
园区生产废水要做到有效处理,达标排入管网,或循环利用、不外排;对生活污水经处理达标后排入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加强金昱元公司污水排放监管力度,确保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水集中处理,封堵生产废水排污口,严禁排入园区公网,达到零排放。

1.土壤重点监管、涉重金属企业应采取措施加强土壤环境监测和土壤污染风险防控。

2.应建立环境污染事故风险管理组织机制。

3.依据《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169-2018),环境风险潜势为极高环境风险(Ⅳ+)且毒性终点浓度-1/mg/m3)范围有居民区的建设项目禁止引入化工集中区。

1.新建、扩建煤电项目应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和设备,供电煤耗和大气污染物排放应达到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标杆水平。

2.单位产品水耗、废水排放量、资源综合利用等指标,应达到相应行业清洁生产国内先进水平。

3.强化节水措施,减少新鲜水用量,优先使用再生水、矿井水等非常规水源。优先采用空冷节水技术。

ZH64040220002

原州区重点管控单元1

宁夏回族自治区

固原市

原州区

北塬街道

南关街道

中河乡

古雁街道

大气环境受体敏感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重点管控单元

1.禁止新建3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以及茶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等燃煤设施。
2.
禁止新建涉及大规模排放大气污染物和VOCs排放的工业项目。
3.
禁止新建涉及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排放的项目。

4.严格限制新建涉及恶臭污染物、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的项目。

5.限期清理整治清水河沿河近岸“小散乱污”企业。

1.区域内水泥行业限期完成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特别排放限值改造。
2.
对物料运输、装卸、转移和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实施深度治理。
3.
加快区域内污水收集配套管网建设,实现雨污分流,确保污水达标排放。

4.改建、扩建水泥、建材等行业项目应实施主要大气污染物倍量替代。

5.新建或改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应依法依规开展环境影响评价,配套建设粪污处理设施,提高粪污综合利用率。

6.固原长城淀粉有限公司应加强废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并按照相关规范实施废水汁水还田利用。
7.
六盘山热电厂进一步加强中水处理回用系统运行,中水不得排放。

中铝宁夏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六盘山热电厂污水处理厂(固原市污水处理厂)应配套有效措施,防止因渗漏污染地下水、土壤,以及因事故造成废水直排污染清水河。

1.万元GDP用水量55m3/万元,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23m3/万元,规上工业水重复利用率不低于92%,再生水回用率不低于20%

2.高污染燃料限制使用区禁止经营、使用含硫量大于0.5%、灰分大于10%的煤炭及其制品;禁止燃用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燃料。禁止新建、改建、扩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

ZH64040220003

原州区重点管控单元2

宁夏回族自治区

固原市

原州区

炭山乡

大气环境布局敏感区

重点管控单元

1.禁止新建涉及大规模排放大气污染物和VOCs排放的工业项目。

2.在满足产业准入、总量控制、排放标准等国家和地方相关管理制度要求的前提下,集约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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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64040220004

原州区重点管控单元3

宁夏回族自治区

固原市

原州区

头营镇

黄铎堡镇

黄铎堡镇

三营镇

大气环境布局敏感区

重点管控单元

1.禁止新建涉及大规模排放大气污染物和VOCs排放的工业项目。

2.在满足产业准入、总量控制、排放标准等国家和地方相关管理制度要求的前提下,集约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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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64040230001

原州区一般管控单元1

宁夏回族自治区

固原市

原州区

河川乡

官厅镇

一般管控区

一般管控单元

1.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

2.严格限制占用林地、草地及清水河等河流沿线湿地进行开发建设活动。

3.在满足产业准入、总量控制、排放标准等国家和地方相关管理制度要求的前提下,集约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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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64040230002

原州区一般管控单元2

宁夏回族自治区

固原市

原州区

开城镇

一般管控区

一般管控单元

1.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

2.严格限制占用林地、草地及清水河等河流沿线湿地进行开发建设活动。

3.在满足产业准入、总量控制、排放标准等国家和地方相关管理制度要求的前提下,集约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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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64040230003

原州区一般管控单元3

宁夏回族自治区

固原市

原州区

张易镇

一般管控区

一般管控单元

1.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

2.严格限制占用林地、草地及清水河等河流沿线湿地进行开发建设活动。

3.在满足产业准入、总量控制、排放标准等国家和地方相关管理制度要求的前提下,集约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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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64040230004

原州区一般管控单元4

宁夏回族自治区

固原市

原州区

寨科乡

官厅镇

一般管控区

一般管控单元

1.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

2.严格限制占用林地、草地及清水河等河流沿线湿地进行开发建设活动。

3.在满足产业准入、总量控制、排放标准等国家和地方相关管理制度要求的前提下,集约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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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64040230005

原州区一般管控单元5

宁夏回族自治区

固原市

原州区

彭堡镇

官厅镇

中河乡

一般管控区

一般管控单元

1.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

2.严格限制占用林地、草地及清水河等河流沿线湿地进行开发建设活动。

3.在满足产业准入、总量控制、排放标准等国家和地方相关管理制度要求的前提下,集约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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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64042210001

西吉县宁夏火石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优先保护单元

宁夏回族自治区

固原市

西吉县

火石寨乡

新营乡

白崖乡

火石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优先保护单元

1.火石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等自然保护地参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禁止开发区域进行管理。

2.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以及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十类有限人为活动之外,严格禁止各类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加快开展自然保护地内违法违规人类活动的清退工作,开展生态恢复与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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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64042210002

西吉县固原西吉北山自治区级森林自然公园优先保护单元

宁夏回族自治区

固原市

原州区

吉强镇

北山自治区级森林自然公园

优先保护单元

1.北山自治区级森林自然公园参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管理。

2.自然公园范围内除国家重大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四类有限人为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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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64042210003

西吉县固原党家岔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优先保护单元

宁夏回族自治区

固原市

西吉县

震湖乡

党家岔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

优先保护单元

1.党家岔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等自然保护地参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禁止开发区域进行管理。

2.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以及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十类有限人为活动之外,严格禁止各类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加快开展自然保护地内违法违规人类活动的清退工作,开展生态恢复与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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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64042210004

西吉县优先保护单元1

宁夏回族自治区

固原市

西吉县

沙沟乡

火石寨乡

白崖乡

生态空间

优先保护单元

1.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
2.
生态保护红线内,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以及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十类有限人为活动之外,严格禁止各类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一般生态空间内,在生态保护红线正面清单的基础上,仅允许开展生态修复等对生态环境扰动较小、不损害或有利于提升生态功能的开发项目。生态保护红线和一般生态空间以外的其他区域,除国家、自治区重大战略规划项目和不可避让生态红线的十类建设项目外,禁止新建排放污染物的各类工业和规模化养殖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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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64042210005

西吉县优先保护单元2

宁夏回族自治区

固原市

西吉县

平峰镇

兴平乡

生态空间

优先保护单元

1.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
2.
生态保护红线内,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以及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十类有限人为活动之外,严格禁止各类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一般生态空间内,在生态保护红线正面清单的基础上,仅允许开展生态修复等对生态环境扰动较小、不损害或有利于提升生态功能的开发项目。生态保护红线和一般生态空间以外的其他区域,除国家、自治区重大战略规划项目和不可避让生态红线的十类建设项目外,禁止新建排放污染物的各类工业和规模化养殖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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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64042210006

西吉县优先保护单元3

宁夏回族自治区

固原市

西吉县

紅耀乡

生态空间

优先保护单元

1.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
2.
生态保护红线内,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以及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十类有限人为活动之外,严格禁止各类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一般生态空间内,在生态保护红线正面清单的基础上,仅允许开展生态修复等对生态环境扰动较小、不损害或有利于提升生态功能的开发项目。生态保护红线和一般生态空间以外的其他区域,除国家、自治区重大战略规划项目和不可避让生态红线的十类建设项目外,禁止新建排放污染物的各类工业和规模化养殖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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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64042210007

西吉县优先保护单元4

宁夏回族自治区

固原市

西吉县

火石寨乡

生态空间

优先保护单元

1.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
2.
生态保护红线内,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以及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十类有限人为活动之外,严格禁止各类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一般生态空间内,在生态保护红线正面清单的基础上,仅允许开展生态修复等对生态环境扰动较小、不损害或有利于提升生态功能的开发项目。生态保护红线和一般生态空间以外的其他区域,除国家、自治区重大战略规划项目和不可避让生态红线的十类建设项目外,禁止新建排放污染物的各类工业和规模化养殖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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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64042210008

西吉县优先保护单元5

宁夏回族自治区

固原市

西吉县

吉强镇

生态空间

优先保护单元

1.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
2.
生态保护红线内,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以及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十类有限人为活动之外,严格禁止各类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一般生态空间内,在生态保护红线正面清单的基础上,仅允许开展生态修复等对生态环境扰动较小、不损害或有利于提升生态功能的开发项目。生态保护红线和一般生态空间以外的其他区域,除国家、自治区重大战略规划项目和不可避让生态红线的十类建设项目外,禁止新建排放污染物的各类工业和规模化养殖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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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64042210009

西吉县优先保护单元6

宁夏回族自治区

固原市

西吉县

马建乡

生态空间

优先保护单元

1.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
2.
生态保护红线内,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以及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十类有限人为活动之外,严格禁止各类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一般生态空间内,在生态保护红线正面清单的基础上,仅允许开展生态修复等对生态环境扰动较小、不损害或有利于提升生态功能的开发项目。生态保护红线和一般生态空间以外的其他区域,除国家、自治区重大战略规划项目和不可避让生态红线的十类建设项目外,禁止新建排放污染物的各类工业和规模化养殖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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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64042210010

西吉县优先保护单元7

宁夏回族自治区

固原市

西吉县

偏城乡

生态空间

优先保护单元

1.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
2.
生态保护红线内,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以及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十类有限人为活动之外,严格禁止各类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一般生态空间内,在生态保护红线正面清单的基础上,仅允许开展生态修复等对生态环境扰动较小、不损害或有利于提升生态功能的开发项目。生态保护红线和一般生态空间以外的其他区域,除国家、自治区重大战略规划项目和不可避让生态红线的十类建设项目外,禁止新建排放污染物的各类工业和规模化养殖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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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64042210011

西吉县优先保护单元8

宁夏回族自治区

固原市

西吉县

王民乡

生态空间

优先保护单元

1.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
2.
生态保护红线内,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以及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十类有限人为活动之外,严格禁止各类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一般生态空间内,在生态保护红线正面清单的基础上,仅允许开展生态修复等对生态环境扰动较小、不损害或有利于提升生态功能的开发项目。生态保护红线和一般生态空间以外的其他区域,除国家、自治区重大战略规划项目和不可避让生态红线的十类建设项目外,禁止新建排放污染物的各类工业和规模化养殖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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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64042210012

西吉县优先保护单元9

宁夏回族自治区

固原市

西吉县

硝河乡

生态空间

优先保护单元

1.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
2.
生态保护红线内,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以及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十类有限人为活动之外,严格禁止各类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一般生态空间内,在生态保护红线正面清单的基础上,仅允许开展生态修复等对生态环境扰动较小、不损害或有利于提升生态功能的开发项目。生态保护红线和一般生态空间以外的其他区域,除国家、自治区重大战略规划项目和不可避让生态红线的十类建设项目外,禁止新建排放污染物的各类工业和规模化养殖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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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64042210013

西吉县优先保护单元10

宁夏回族自治区

固原市

西吉县

新营乡

生态空间

优先保护单元

1.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
2.
生态保护红线内,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以及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十类有限人为活动之外,严格禁止各类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一般生态空间内,在生态保护红线正面清单的基础上,仅允许开展生态修复等对生态环境扰动较小、不损害或有利于提升生态功能的开发项目。生态保护红线和一般生态空间以外的其他区域,除国家、自治区重大战略规划项目和不可避让生态红线的十类建设项目外,禁止新建排放污染物的各类工业和规模化养殖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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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64042210014

西吉县优先保护单元11

宁夏回族自治区

固原市

西吉县

马建乡

田坪乡

震湖乡

生态空间

优先保护单元

1.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
2.
生态保护红线内,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以及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十类有限人为活动之外,严格禁止各类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一般生态空间内,在生态保护红线正面清单的基础上,仅允许开展生态修复等对生态环境扰动较小、不损害或有利于提升生态功能的开发项目。生态保护红线和一般生态空间以外的其他区域,除国家、自治区重大战略规划项目和不可避让生态红线的十类建设项目外,禁止新建排放污染物的各类工业和规模化养殖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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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64042210015

西吉县优先保护单元12

宁夏回族自治区

固原市

西吉县

平峰镇

生态空间

优先保护单元

1.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
2.
生态保护红线内,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以及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十类有限人为活动之外,严格禁止各类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一般生态空间内,在生态保护红线正面清单的基础上,仅允许开展生态修复等对生态环境扰动较小、不损害或有利于提升生态功能的开发项目。生态保护红线和一般生态空间以外的其他区域,除国家、自治区重大战略规划项目和不可避让生态红线的十类建设项目外,禁止新建排放污染物的各类工业和规模化养殖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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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64042220001

西吉县宁夏西吉工业园区重点管控单元

宁夏回族自治区

固原市

西吉县

吉强镇

震湖乡

水环境工业源重点管控区+大气环境高排放重点管控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重点管控单元

1.限制发展煤炭、电力、医药(不含中医药)、冶金、化工、有色等行业的新建项目。

2.逐步清退不符合园区主导产业方向且污染治理绩效水平不高的企业。

1.现有产生大气污染物的工业企业应持续开展节能减排。

2.建设项目要按照区域污染物削减要求,实施等量替代。

园区应建立严格的环境风险防控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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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64042220002

西吉县重点管控单元1

宁夏回族自治区

固原市

西吉县

马建乡

平峰镇

王民乡

兴隆镇

西滩乡

吉强镇

兴平乡

震湖乡

大气环境弱扩散区+大气环境受体敏感区

重点管控单元

1.禁止新建涉及大规模排放大气污染物和VOCs排放的工业项目。
2.
禁止新建涉及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排放的项目。

3.严格限制新建涉及恶臭污染物、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的项目。

1.改建、扩建水泥、建材等行业项目应实施主要大气污染物倍量替代。

2.西吉县吉源供热有限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小燃煤、灰渣等物料贮存转运产生的颗粒物排放。(超低排放改造)

宁夏六盘山水务有限公司西吉分公司(西吉县第一污水处理厂)应配套有效措施,防止因渗漏污染地下水、土壤,以及因事故造成废水直排污染葫芦河。

高污染燃料限制使用区销售和使用煤炭质量应符合硫分小于0.5%、灰分小于10%的标准要求。

ZH64042220003

西吉县重点管控单元2

宁夏回族自治区

固原市

西吉县

震湖乡

大气环境弱扩散区

重点管控单元

1.禁止新建涉及大规模排放大气污染物和VOCs排放的工业项目。

1.改建、扩建水泥、建材等行业项目应实施主要大气污染物等量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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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64042230001

西吉县一般管控单元1

宁夏回族自治区

固原市

西吉县

偏城乡

火石寨乡

马莲乡

白崖乡

将台堡镇

什字乡

硝河乡

一般管控区

一般管控单元

1.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

2.严格限制占用林地、草地及清水河等河流沿线湿地进行开发建设活动。

3.在满足产业准入、总量控制、排放标准等国家和地方相关管理制度要求的前提下,集约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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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64042230002

西吉县一般管控单元2

宁夏回族自治区

固原市

西吉县

沙沟乡

一般管控区

一般管控单元

1.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

2.严格限制占用林地、草地及清水河等河流沿线湿地进行开发建设活动。

3.在满足产业准入、总量控制、排放标准等国家和地方相关管理制度要求的前提下,集约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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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64042230003

西吉县一般管控单元3

宁夏回族自治区

固原市

西吉县

田坪乡

紅耀乡

火石寨乡

新营乡

一般管控区

一般管控单元

1.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

2.严格限制占用林地、草地及清水河等河流沿线湿地进行开发建设活动。

3.在满足产业准入、总量控制、排放标准等国家和地方相关管理制度要求的前提下,集约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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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64042310001

隆德县固原六盘山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优先保护单元

宁夏回族自治区

固原市

隆德县

城关镇

山河乡

观庄乡

阴湿良种场

好水乡

六盘山林场

陈靳乡

六盘山林场

六盘山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

优先保护单元

1.六盘山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等自然保护地参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禁止开发区域进行管理。

2.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以及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十类有限人为活动之外,严格禁止各类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加快开展自然保护地内违法违规人类活动的清退工作,开展生态恢复与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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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64042310002

隆德县宁夏六盘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优先保护单元

宁夏回族自治区

固原市

隆德县

山河乡

六盘山林场

六盘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优先保护单元

1.六盘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等自然保护地参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禁止开发区域进行管理。

2.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以及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十类有限人为活动之外,严格禁止各类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加快开展自然保护地内违法违规人类活动的清退工作,开展生态恢复与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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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64042310003

隆德县固原清凉山自治区级森林自然公园优先保护单元

宁夏回族自治区

固原市

隆德县

城关镇

山河乡

好水乡

陈靳乡

六盘山林场

清凉山自治区级森林自然公园

优先保护单元

1.清凉山自治区级森林自然公园参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管理。

2.自然公园范围内除国家重大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四类有限人为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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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64042310004

隆德县农村水源地优先保护单元

宁夏回族自治区

固原市

隆德县

观庄乡

沙塘镇

凤岭乡

好水乡

农村水源地

优先保护单元

1.隆德县农村水源地保护区参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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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64042310005

隆德县直峡水库水源地优先保护单元

宁夏回族自治区

固原市

隆德县

城关镇

直峡水库水源地

优先保护单元

1.直峡水库水源地保护区参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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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64042310006

隆德县贺家湾水库水源地优先保护单元

宁夏回族自治区

固原市

隆德县

观庄乡

贺家湾水库水源地

优先保护单元

1.贺家湾水库水源地保护区参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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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64042310007

隆德县黄家峡水源地优先保护单元

宁夏回族自治区

固原市

隆德县

城关镇

六盘山林场

黄家峡水源地

优先保护单元

1.黄家峡水源地保护区参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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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64042310008

隆德县清凉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优先保护单元

宁夏回族自治区

固原市

隆德县

陈靳乡

清凉水库饮用水水源地

优先保护单元

1.清凉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参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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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64042310009

隆德县张士水库水源地优先保护单元

宁夏回族自治区

固原市

隆德县

城关镇

陈靳乡

张士水库水源地

优先保护单元

1.张士水库水源地保护区参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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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640423100010

隆德县优先保护单元1

宁夏回族自治区

固原市

隆德县

城关镇

观庄乡

好水乡

六盘山林场

生态空间+水环境优先保护区

优先保护单元

1.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
2.
生态保护红线内,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以及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十类有限人为活动之外,严格禁止各类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一般生态空间内,在生态保护红线正面清单的基础上,仅允许开展生态修复等对生态环境扰动较小、不损害或有利于提升生态功能的开发项目。生态保护红线和一般生态空间以外的其他区域,除国家、自治区重大战略规划项目和不可避让生态红线的十类建设项目外,禁止新建排放污染物的各类工业和规模化养殖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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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64042310011

隆德县优先保护单元2

宁夏回族自治区

固原市

隆德县

奠安乡

城关镇

山河乡

沙塘镇

凤岭乡

陈靳乡

六盘山林场

温堡乡

生态空间

优先保护单元

1.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
2.
生态保护红线内,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以及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十类有限人为活动之外,严格禁止各类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一般生态空间内,在生态保护红线正面清单的基础上,仅允许开展生态修复等对生态环境扰动较小、不损害或有利于提升生态功能的开发项目。生态保护红线和一般生态空间以外的其他区域,除国家、自治区重大战略规划项目和不可避让生态红线的十类建设项目外,禁止新建排放污染物的各类工业和规模化养殖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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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64042310012

隆德县优先保护单元3

宁夏回族自治区

固原市

隆德县

联财镇

生态空间

优先保护单元

1.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
2.
生态保护红线内,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以及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十类有限人为活动之外,严格禁止各类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一般生态空间内,在生态保护红线正面清单的基础上,仅允许开展生态修复等对生态环境扰动较小、不损害或有利于提升生态功能的开发项目。生态保护红线和一般生态空间以外的其他区域,除国家、自治区重大战略规划项目和不可避让生态红线的十类建设项目外,禁止新建排放污染物的各类工业和规模化养殖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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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64042320001

隆德县六盘山工业园区重点管控单元

宁夏回族自治区

固原市

隆德县

城关镇

沙塘镇

水环境工业源重点管控区+大气环境高排放重点管控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重点管控单元

1.限制发展煤炭、电力、化学医药、冶金、化工、有色等行业的新建项目。

2.逐步清退不符合园区主导产业方向、且污染治理绩效水平不高的企业。

3.新型建材生产区限制建设对相邻农副产品加工企业产生重大污染影响的企业。

4.农副产品加工区不得新建对现有食品安全和食品宜食用性产生明显不利影响的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排放的非农副产品加工区企业(有效清除上述污染源的企业除外)。

1.建设项目要按照区域污染物削减要求,实施等量替代。

2.禁止新、改、扩建项目在渝河设置直排口。

1.园区应建立严格的环境风险防控体系。

2.渝河两侧新建及已建企业需加强污水的集中收集处理和预防泄露,对现有生产装置区、物料贮存区、临时渣场、危险废物暂存设施、污水处理、事故水池等水工构筑物等区域进行防渗措施排查,对未采取防渗措施或防渗措施不满足相关规范要求的,制定污染治理方案并尽快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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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64042320002

隆德县重点管控单元1

宁夏回族自治区

固原市

隆德县

城关镇

大气环境受体敏感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重点管控单元

1.禁止新建涉及大规模排放大气污染物和VOCs排放的工业项目。
2.
禁止新建涉及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排放的项目。

3.严格限制新建涉及恶臭污染物、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的项目。

1改建、扩建水泥、建材等行业项目应实施主要大气污染物等量替代。

2.新建或改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应依法依规开展环境影响评价,配套建设粪污处理设施,提高粪污综合利用率。

3.宁夏易巨能实业有限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小燃煤、灰渣等物料贮存转运产生的颗粒物排放。(超低排放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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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64042330001

隆德县一般管控单元1

宁夏回族自治区

固原市

隆德县

联财镇

杨河乡

温堡乡

沙塘镇

凤岭乡

好水乡

沙塘良种场

张程乡

温堡乡

神林乡

一般管控区

一般管控单元

1.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

2.严格限制占用林地、草地及清水河等河流沿线湿地进行开发建设活动。

3.在满足产业准入、总量控制、排放标准等国家和地方相关管理制度要求的前提下,集约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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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64042330002

隆德县一般管控单元2

宁夏回族自治区

固原市

隆德县

城关镇

观庄乡

好水乡

一般管控区

一般管控单元

1.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

2.严格限制占用林地、草地及清水河等河流沿线湿地进行开发建设活动。

3.在满足产业准入、总量控制、排放标准等国家和地方相关管理制度要求的前提下,集约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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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64042330003

隆德县一般管控单元3

宁夏回族自治区

固原市

隆德县

隆德飞地

一般管控区

一般管控单元

1.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

2.严格限制占用林地、草地及清水河等河流沿线湿地进行开发建设活动。

3.在满足产业准入、总量控制、排放标准等国家和地方相关管理制度要求的前提下,集约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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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64042330004

隆德县一般管控单元4

宁夏回族自治区

固原市

隆德县

奠安乡

温堡乡

一般管控区

一般管控单元

1.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

2.严格限制占用林地、草地及清水河等河流沿线湿地进行开发建设活动。

3.在满足产业准入、总量控制、排放标准等国家和地方相关管理制度要求的前提下,集约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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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64042330005

隆德县一般管控单元5

宁夏回族自治区

固原市

隆德县

陈靳乡

六盘山林场

一般管控区

一般管控单元

1.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

2.严格限制占用林地、草地及清水河等河流沿线湿地进行开发建设活动。

3.在满足产业准入、总量控制、排放标准等国家和地方相关管理制度要求的前提下,集约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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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64042330006

隆德县一般管控单元6

宁夏回族自治区

固原市

隆德县

山河乡

六盘山林场

一般管控区

一般管控单元

1.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

2.严格限制占用林地、草地及清水河等河流沿线湿地进行开发建设活动。

3.在满足产业准入、总量控制、排放标准等国家和地方相关管理制度要求的前提下,集约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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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64042410001

泾源县固原颉河自治区级湿地自然公园优先保护单元

宁夏回族自治区

固原市

泾源县

六盘山镇

大湾乡

颉河自治区级湿地自然公园

优先保护单元

1.颉河自治区级湿地自然公园参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管理。

2.自然公园范围内除国家重大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四类有限人为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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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64042410002

泾源县固原六盘山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优先保护单元

宁夏回族自治区

固原市

泾源县

香水镇

泾河源镇

六盘山镇

新民乡

黄花乡

大湾乡

六盘山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

优先保护单元

1.六盘山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等自然保护地参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禁止开发区域进行管理。

2.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以及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十类有限人为活动之外,严格禁止各类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加快开展自然保护地内违法违规人类活动的清退工作,开展生态恢复与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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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64042410003

泾源县固原卧龙湖自治区级湿地自然公园优先保护单元

宁夏回族自治区

固原市

泾源县

香水镇

卧龙湖自治区级湿地自然公园

优先保护单元

1.固原卧龙湖自治区级湿地自然公园参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管理。

2.自然公园范围内除国家重大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四类有限人为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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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64042410004

泾源县宁夏六盘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优先保护单元

宁夏回族自治区

固原市

泾源县

香水镇

泾河源镇

六盘山镇

新民乡

兴盛乡

六盘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优先保护单元

1.六盘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等自然保护地参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禁止开发区域进行管理。

2.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以及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十类有限人为活动之外,严格禁止各类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加快开展自然保护地内违法违规人类活动的清退工作,开展生态恢复与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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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64042410005

泾源县贺家湾水库水源地优先保护单元

宁夏回族自治区

固原市

泾源县

六盘山镇

大湾乡

贺家湾水库水源地

优先保护单元

1.贺家湾水库水源地保护区参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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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64042410006

泾源县香水河水源地优先保护单元

宁夏回族自治区

固原市

泾源县

香水镇

香水河水源地

优先保护单元

1.香水河水源地保护区参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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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64042410007

泾源县先进水库水源地优先保护单元

宁夏回族自治区

固原市

泾源县

新民乡

先进水库水源地

优先保护单元

1.先进水库水源地保护区参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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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64042410008

泾源县宁夏固原地区(宁夏中南部)城乡饮水安全水源工程水源地优先保护单元

宁夏回族自治区

固原市

泾源县

香水镇

泾河源镇

六盘山镇

新民乡

兴盛乡

黄花乡

宁夏固原地区城乡饮水安全水源工程水源地

优先保护单元

1.宁夏固原地区(宁夏中南部)城乡饮水安全水源工程水源地保护区参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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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64042410009

泾源县优先保护单元1

宁夏回族自治区

固原市

泾源县

泾河源镇

生态空间

优先保护单元

1.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
2.
生态保护红线内,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以及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十类有限人为活动之外,严格禁止各类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一般生态空间内,在生态保护红线正面清单的基础上,仅允许开展生态修复等对生态环境扰动较小、不损害或有利于提升生态功能的开发项目。生态保护红线和一般生态空间以外的其他区域,除国家、自治区重大战略规划项目和不可避让生态红线的十类建设项目外,禁止新建排放污染物的各类工业和规模化养殖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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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64042410010

泾源县优先保护单元2

宁夏回族自治区

固原市

泾源县

泾河源镇

生态空间+水环境优先保护区

优先保护单元

1.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
2.
生态保护红线内,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以及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十类有限人为活动之外,严格禁止各类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一般生态空间内,在生态保护红线正面清单的基础上,仅允许开展生态修复等对生态环境扰动较小、不损害或有利于提升生态功能的开发项目。生态保护红线和一般生态空间以外的其他区域,除国家、自治区重大战略规划项目和不可避让生态红线的十类建设项目外,禁止新建排放污染物的各类工业和规模化养殖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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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64042410011

泾源县优先保护单元3

宁夏回族自治区

固原市

泾源县

六盘山镇

大湾乡


生态空间+水环境优先保护区

优先保护单元

1.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
2.
生态保护红线内,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以及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十类有限人为活动之外,严格禁止各类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一般生态空间内,在生态保护红线正面清单的基础上,仅允许开展生态修复等对生态环境扰动较小、不损害或有利于提升生态功能的开发项目。生态保护红线和一般生态空间以外的其他区域,除国家、自治区重大战略规划项目和不可避让生态红线的十类建设项目外,禁止新建排放污染物的各类工业和规模化养殖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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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64042410012

泾源县优先保护单元4

宁夏回族自治区

固原市

泾源县

香水镇

六盘山镇

生态空间+水环境优先保护区

优先保护单元

1.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
2.
生态保护红线内,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以及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十类有限人为活动之外,严格禁止各类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一般生态空间内,在生态保护红线正面清单的基础上,仅允许开展生态修复等对生态环境扰动较小、不损害或有利于提升生态功能的开发项目。生态保护红线和一般生态空间以外的其他区域,除国家、自治区重大战略规划项目和不可避让生态红线的十类建设项目外,禁止新建排放污染物的各类工业和规模化养殖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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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64042410013

泾源县优先保护单元5

宁夏回族自治区

固原市

泾源县

泾河源镇

新民乡

生态空间+水环境优先保护区

优先保护单元

1.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
2.
生态保护红线内,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以及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十类有限人为活动之外,严格禁止各类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一般生态空间内,在生态保护红线正面清单的基础上,仅允许开展生态修复等对生态环境扰动较小、不损害或有利于提升生态功能的开发项目。生态保护红线和一般生态空间以外的其他区域,除国家、自治区重大战略规划项目和不可避让生态红线的十类建设项目外,禁止新建排放污染物的各类工业和规模化养殖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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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64042410014

泾源县优先保护单元6

宁夏回族自治区

固原市

泾源县

六盘山镇

黄花乡

生态空间

优先保护单元

1.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
2.
生态保护红线内,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以及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十类有限人为活动之外,严格禁止各类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一般生态空间内,在生态保护红线正面清单的基础上,仅允许开展生态修复等对生态环境扰动较小、不损害或有利于提升生态功能的开发项目。生态保护红线和一般生态空间以外的其他区域,除国家、自治区重大战略规划项目和不可避让生态红线的十类建设项目外,禁止新建排放污染物的各类工业和规模化养殖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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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64042410015

泾源县优先保护单元7

宁夏回族自治区

固原市

泾源县

大湾乡

茹河上游源头水泾源县控制单元

优先保护单元

1.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
2.
生态保护红线内,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以及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十类有限人为活动之外,严格禁止各类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一般生态空间内,在生态保护红线正面清单的基础上,仅允许开展生态修复等对生态环境扰动较小、不损害或有利于提升生态功能的开发项目。生态保护红线和一般生态空间以外的其他区域,除国家、自治区重大战略规划项目和不可避让生态红线的十类建设项目外,禁止新建排放污染物的各类工业和规模化养殖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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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64042420001

泾源县轻工产业园区重点管控单元

宁夏回族自治区

固原市

泾源县

香水镇

水环境工业源重点管控区+大气环境高排放重点管控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重点管控单元

1.限制发展煤炭、电力、医药、冶金、建材、化工、有色、轻工(制革、毛皮、马铃薯加工)等行业的新建项目。

2.逐步清退不符合园区主导产业方向、且污染治理绩效水平不高的企业。

1.建设项目要按照区域污染物削减要求,实施等量替代。

1.园区应建立严格的环境风险防控体系。构建环境应急管理机制,建立泾源县政府、宁夏泾源轻工产业园、企业三级环境应急管理指挥平台,建立环境应急预警监测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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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64042420002

泾源县重点管控单元1

宁夏回族自治区

固原市

泾源县

香水镇

大气环境受体敏感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重点管控单元

1.禁止新建涉及大规模排放大气污染物和VOCs排放的工业项目。
2.
禁止新建涉及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排放的项目。3.严格限制新建涉及恶臭污染物、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的项目。

泾源县集中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小燃煤、灰渣等物料贮存转运产生的颗粒物排放。(超低排放改造)

泾源县供排水总公司泾源县污水处理厂应配套有效措施,防止因渗漏污染地下水、土壤,以及因事故造成废水直排污染水体。

高污染燃料限制使用范围内禁止销售和使用高硫高灰分劣质煤,必须使用硫分小于0.8%、灰分小于15%的优质燃煤。

ZH64042430001

泾源县一般管控单元1

宁夏回族自治区

固原市

泾源县

泾河源镇

新民乡

兴盛乡

一般管控区

一般管控单元

1.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

2.严格限制占用林地、草地及清水河等河流沿线湿地进行开发建设活动。3.在满足产业准入、总量控制、排放标准等国家和地方相关管理制度要求的前提下,集约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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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64042430002

泾源县一般管控单元2

宁夏回族自治区

固原市

泾源县

黄花乡

一般管控区

一般管控单元

1.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

2.严格限制占用林地、草地及清水河等河流沿线湿地进行开发建设活动。3.在满足产业准入、总量控制、排放标准等国家和地方相关管理制度要求的前提下,集约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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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64042510001

彭阳县固原六盘山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优先保护单元

宁夏回族自治区

固原市

彭阳县

新集乡

古城镇

茹河林场

六盘山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

优先保护单元

1.六盘山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等自然保护地参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禁止开发区域进行管理。2.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以及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十类有限人为活动之外,严格禁止各类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加快开展自然保护地内违法违规人类活动的清退工作,开展生态恢复与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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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64042510002

彭阳县固原挂马沟自治区级森林自然公园优先保护单元

宁夏回族自治区

固原市

彭阳县

古城镇

挂马沟自治区级森林自然公园

优先保护单元

1.挂马沟自治区级森林自然公园参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管理。

2.自然公园范围内除国家重大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四类有限人为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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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64042510003

彭阳县县城水源地优先保护单元

宁夏回族自治区

固原市

彭阳县

白阳镇

彭阳县县城水源地

优先保护单元

1.彭阳县县城水源地保护区参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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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64042510004

彭阳县优先保护单元1

宁夏回族自治区

固原市

彭阳县

草庙林场

交岔乡

罗洼乡

孟塬乡

小岔乡

冯庄乡

王洼镇

草庙乡

生态空间

优先保护单元

1.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
2.
生态保护红线内,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以及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十类有限人为活动之外,严格禁止各类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一般生态空间内,在生态保护红线正面清单的基础上,仅允许开展生态修复等对生态环境扰动较小、不损害或有利于提升生态功能的开发项目。生态保护红线和一般生态空间以外的其他区域,除国家、自治区重大战略规划项目和不可避让生态红线的十类建设项目外,禁止新建排放污染物的各类工业和规模化养殖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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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64042510005

彭阳县优先保护单元2

宁夏回族自治区

固原市

彭阳县

古城镇

生态空间

优先保护单元

1.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
2.
生态保护红线内,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以及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十类有限人为活动之外,严格禁止各类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一般生态空间内,在生态保护红线正面清单的基础上,仅允许开展生态修复等对生态环境扰动较小、不损害或有利于提升生态功能的开发项目。生态保护红线和一般生态空间以外的其他区域,除国家、自治区重大战略规划项目和不可避让生态红线的十类建设项目外,禁止新建排放污染物的各类工业和规模化养殖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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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64042510006

彭阳县优先保护单元3

宁夏回族自治区

固原市

彭阳县

新集乡

生态空间

优先保护单元

1.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
2.
生态保护红线内,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以及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十类有限人为活动之外,严格禁止各类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一般生态空间内,在生态保护红线正面清单的基础上,仅允许开展生态修复等对生态环境扰动较小、不损害或有利于提升生态功能的开发项目。生态保护红线和一般生态空间以外的其他区域,除国家、自治区重大战略规划项目和不可避让生态红线的十类建设项目外,禁止新建排放污染物的各类工业和规模化养殖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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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64042520001

彭阳县王洼产业园区重点管控单元

宁夏回族自治区

固原市

彭阳县

王洼镇

白阳镇

水环境工业源重点管控区+大气环境高排放重点管控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重点管控单元

1.严禁引进与园区主导产业相冲突的行业。

2.严禁引进新增重金属排放的产业。

3.严禁引进高耗水项目和水污染严重产业及项目。

4.除园区基础设施及国家、自治区重大战略项目外,严禁引进高耗能,不采用清洁能源的项目。

5.茹河两侧200m范围内不得新、改、扩建新增废水排放项目。

1.现有产生大气污染物的工业企业应持续开展节能减排。

2.建设项目要按照区域污染物削减要求,实施等量替代。

3.加强矿井水处理厂日常管理,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1.园区应建立严格的环境风险防控体系。

2.构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机制和应急指挥系统,加强环境应急监测能力建设,提升应急监测联动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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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64042520002

彭阳县重点管控单元1

宁夏回族自治区

固原市

彭阳县

白阳镇

大气环境受体敏感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重点管控单元

1.禁止新建涉及大规模排放大气污染物和VOCs排放的工业项目。
2.
禁止新建涉及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排放的项目。

3.严格限制新建涉及恶臭污染物、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的项目。

4.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除重大项目外原则上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1.建、扩建水泥、建材等行业项目应实施主要大气污染物等量替代

2.新建或改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应依法依规开展环境影响评价,配套建设粪污处理设施,提高粪污综合利用率。

3.彭阳县供热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小燃煤、灰渣等物料贮存转运产生的颗粒物排放。(超低排放改造)

彭阳县污水处理厂应配套有效措施,防止因渗漏污染地下水、土壤,以及因事故造成废水直排污染茹河。

禁燃区内禁止使用、销售各种高污染燃料,不得新建、改建、扩建任何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备。

ZH64042530001

彭阳县一般管控单元1

宁夏回族自治区

固原市

彭阳县

交岔乡

罗洼乡

王洼镇

一般管控区

一般管控单元

1.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

2.严格限制占用林地、草地及河流沿线湿地进行开发建设活动。

3.在满足产业准入、总量控制、排放标准等国家和地方相关管理制度要求的前提下,集约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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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64042530002

彭阳县一般管控单元2

宁夏回族自治区

固原市

彭阳县

交岔乡

一般管控区

一般管控单元

1.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

2.严格限制占用林地、草地及清水河等河流沿线湿地进行开发建设活动。

3.在满足产业准入、总量控制、排放标准等国家和地方相关管理制度要求的前提下,集约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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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64042530003

彭阳县一般管控单元3

宁夏回族自治区

固原市

彭阳县

冯庄乡

一般管控区

一般管控单元

1.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

2.严格限制占用林地、草地及河流沿线湿地进行开发建设活动。

3.在满足产业准入、总量控制、排放标准等国家和地方相关管理制度要求的前提下,集约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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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64042530004

彭阳县一般管控单元4

宁夏回族自治区

固原市

彭阳县

孟塬乡

一般管控区

一般管控单元

1.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

2.严格限制占用林地、草地及河流沿线湿地进行开发建设活动。

3.在满足产业准入、总量控制、排放标准等国家和地方相关管理制度要求的前提下,集约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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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64042530005

彭阳县一般管控单元5

宁夏回族自治区

固原市

彭阳县

王洼镇

一般管控区

一般管控单元

1.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

2.严格限制占用林地、草地及河流沿线湿地进行开发建设活动。

3.在满足产业准入、总量控制、排放标准等国家和地方相关管理制度要求的前提下,集约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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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64042530006

彭阳县一般管控单元6

宁夏回族自治区

固原市

彭阳县

孟塬乡

城阳乡

新集乡

红河镇

古城镇

茹河林场

草庙乡

一般管控区

一般管控单元

1.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

2.严格限制占用林地、草地及河流沿线湿地进行开发建设活动。

3.在满足产业准入、总量控制、排放标准等国家和地方相关管理制度要求的前提下,集约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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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固原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文本










二四年

目 录

1 总则 1

1.1 定位与目的 1

1.2 范围与时限 2

1.3 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2

1.4 主要依据 3

1.5 解释与调整说明 8

2 生态保护红线及生态分区管控 10

2.1 生态保护红线与生态空间 10

2.2 生态分区管控要求 12

3 环境质量底线及分区管控 16

3.1 水环境质量底线及分区管控 16

3.2 大气环境质量底线及分区管控 23

3.3 土壤污染风险防控底线及分区管控 28

4 资源利用上线及分区管控 32

4.1 能源(煤炭)资源利用上线及分区管控 32

4.2 水资源利用上线及分区管控 35

4.3 土地资源利用上线及分区管控 37

5 环境管控单元与准入清单 40

5.1 环境管控单元划定结果 40

5.2 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43

6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应用建议 46

6.2 成果应用机制建议 46

6.3 应用保障措施建议 47



1 总则

1.1 定位与目的

宁夏回族自治区作为中国内陆省份,位于黄河上游地区,全境属于黄河流域,是维护西北乃至全国生态安全的重要屏障。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始终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大力实施生态立区战略,全力推动绿色发展,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守好改善生态环境生命线,生态环境建设取得较大成效。总书记高度重视宁夏生态环境保护,两次视察宁夏都对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出明确要求,多次作出重要批示,赋予努力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的使命任务,提出了建设天蓝、地绿、水美的美丽宁夏目标任务。

固原市地处黄土高原西部半干早气候区,青藏高原和黄土高原的交汇带上,六盘山是国家两屏三带生态安全战略格局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黄土高原的绿岛天然水塔,黄河上游重要支流五河均发源于此。六盘山区维系着西北内陆地区水汽的调节和输送,同时物种丰富,被誉为西北种质资源库。其独特的地理位置和巨大的生态功能,对宁夏全境乃至西北地区都具有重要的气侯调节、生态改善、水源保障作用。要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生态优先,加快绿色发展,做好美丽文章,走出一条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推动形成山水美、业态美、城乡美、环境美、生活美五美融合发展新格局。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是以保障生态功能和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实施分区域差异化精准管控的环境管理制度,是提升生态环境治理现代化水平的重要举措。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科学指导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对于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划框子、定规则,进一步优化空间布局、调整产业结构、保障生态功能,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产生活方式,守好改善生态环境生命线,维护好生态,治理好环境,实现更好发展,切实担负起建设先行区、守好生命线、固原作贡献的政治任务和政治责任。

1.2 范围与时限

工作范围为固原市全域,总面积1.34万平方公里,包含原州区、西吉县、隆德县、泾源县、彭阳县等14县。

2022年为基准年,不具备2022年数据的采用最新年份相关数据。目标年与十四五规划时期保持一致,为2025年。

1.3 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1.3.1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精神,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建立健全污染防治长效机制,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制定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分区分类推进生态保护治理,以三山五河为生态坐标,构建主体功能明显、特色显著、高质量发展的一带两区三川总体格局,努力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美丽新固原。

1.3.2 基本原则

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守住自然生态安全边界和环境质量底线,正确处理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筑牢生态安全屏障,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源头预防,系统保护。健全生态环境源头预防体系,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强化多污染物协同控制和区域协同治理。

精准科学,依法管控。聚焦重点区域、流域、行业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精准科学施策,根据区域生态环境属性制定差异化的环境管控措施和生态环境准入要求。

明确责任,协调联动。各县(区)政府落实主体责任,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做好信息共享,提高政策统一性、规则一致性、执行协同性。

1.4 主要依据

1.4.1法律、地方性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424日修订,201511日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20221030日公布,202341日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829日修订,20181026日修正);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72日修订,201691日施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627日修订,201811日施行);

6)《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11日施行);

7)《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429日修正);

8)《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202265日施行);

9)《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319日修订);

10)《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2019326日修正);

11)《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促进条例》(202231日施行);

12)《宁夏回族自治区水资源管理条例》(201711日施行);

13)《宁夏回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9326日修正);

14)《宁夏回族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31日施行);

15)《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条例》(2021111日施行);

16)《宁夏回族自治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2311日施行);

17)《宁夏回族自治区污染物排放管理条例》(2022114日修正);

18)《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条例》(2023101日施行);

19)《宁夏回族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201911日施行);

20)《宁夏回族自治区河湖管理保护条例》(201991日施行);

21国家、宁夏回族自治区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条例等。

1.4.2规划文件、计划、方案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202436日);

2)《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72月);

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2021112日);

4)《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96月);

5)《习近平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上的讲话》(2019918日);

6)《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911月);

7)《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

8)《关于印送黄河流域重大生态环境问题及对各省(区)三线一单工作的建议》的函(环办环评函〔2020370号);

9)《关于推进生态立区战略的实施意见》(宁党发〔201735号);

10)《宁夏回族自治区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宁政发〔2015106号);

11)《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的实施意见》(宁党发〔202017号);

12)《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通知》(宁政发〔202037号);

13)《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的通知》(宁政发〔20211号);

14)《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宁政办发〔202159号);

15)《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十四五用水权管控指标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2176号);

16)《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发〔202230号);

17)《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原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的通知》(固政发〔20219号);

18)《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固原市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的通知》(固政办发〔202156号);

19)《关于印发固原市水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的通知》(固环发〔202242 号);

20)《关于印发固原市空气质量改善十四五规划的通知》(固环组办发〔202262 号);

21)《关于印发固原市十四五土壤、地下水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固环发〔202241号);

22)国家、自治区、固原市其他相关规划、计划和方案等。

1.4.3技术要求

1)《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指南》(环办生态〔201748号);

2)《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环办环评〔201799号);

3)《关于印发<“三线一单编制技术要求(试行)>的通知》(环办环评〔201814号);

4)《关于印发<三线一单成果数据规范(试行)>的通知》(环办环评〔201818号);

5)《关于印发<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环办环评〔201823号);

6)关于印发《三线一单制图技术规范(试行修订版)》的通知(环办环评〔20194号);

7)其他相关技术规范。

1.5 解释与调整说明

1.5.1 术语与定义

生态空间:指具有自然属性、以提供生态服务或生态产品为主体功能的国土空间,包括森林、草原、湿地、河流、湖泊、滩涂、岸线、荒地、荒漠、戈壁等区域,是保障区域生态系统稳定性、完整性,提供生态服务功能的主要区域。

生态保护红线:指在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是保障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底线和生命线,通常包括具有重要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土保持、防风固沙等功能的生态功能重要区域,以及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石漠化、盐渍化等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域。

一般生态空间:指生态保护红线之外具有重要生态功能或生态环境相对敏感区域,是维系生态安全格局的重要组成部分。该区域以生态保护和提供生态产品为主要功能,原则上按照限制发展区进行管理,严格控制开发强度,强化生态功能保育。

环境质量底线:指按照水、大气、土壤环境质量不断优化的原则,结合环境质量现状和相关规划、功能区划要求,考虑环境质量改善潜力,确定的分区域分阶段环境质量目标及相应的环境管控、污染物排放控制等要求。

资源利用上线:指按照自然资源资产只能增值、不能贬值的原则,以保障生态安全和改善环境质量为目的,利用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结合自然资源开发管控,提出的分区域分阶段的资源开发利用总量、强度、效率等上线管控要求。

环境管控单元:指集成生态保护红线及生态空间、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的管控分区,衔接行政区划边界等,划定的环境综合管理单元。

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指基于环境管控单元,统筹考虑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的管控要求,提出的空间布局、污染物排放、环境风险、资源开发利用等方面的环境准入要求。

1.5.2 解释与调整说明

随着绿色低碳发展理念深化、生态文明建设推进、环境保护要求提升、社会经济技术进步等因素变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相关管理要求因法律、法规及重大发展战略、重大规划等发生重大变化,包括生态保护红线更新、碳达峰方案等重大政策导致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内容需要相应调整的,按程序动态更新。

2 生态保护红线及生态分区管控

2.1 生态保护红线与生态空间

衔接落实《固原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成果,以生态系统功能极重要区、重要区和生态环境极敏感区为基础,衔接林草部门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成果,将自治区级及以上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草原公园、地质公园、沙漠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以及国家级生态公益林、国家和自治区重要湿地、国家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黄河干流岸线等其他保护区域全部纳入,协调相关各类规划,并充分考虑土地利用现状及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划定固原市生态空间总面积4285.65平方公里(图2-1)。其中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为2887.56平方公里;除生态保护红线以外的一般生态空间面积1397.22平方公里。

2-1 固原市生态空间分布图

2.2 生态分区管控要求

生态保护红线原则上按禁止开发区域的要求进行管理。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严禁任意改变用途,确保生态保护红线内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

按照《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的要求,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主要包括:

1零星的原住居民在不扩大现有建设用地规模前提下,修缮生产生活设施,保留生活必须的少量种植、捕捞、养殖;

2因国家重大能源资源安全需要开展的战略性能源资源勘查、公益性自然资源调查和地质勘查;

3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监测和执法,灾害防治和应急抢险活动;

4经依法批准进行的非破坏性科学研究观测、标本采集;

5经依法批准的考古调查发掘和文物保护活动;

6不破坏生态保护功能的适度参观旅游;

7必须且无法避让、符合各级国土空间规划的线性基础设施建设、堤防防洪和供水设施建设;

8重要生态修复工程。

根据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仅允许以下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

1管护巡护、保护执法、科学研究、调查监测、测绘导航、防灾减灾救灾、军事国防、疫情防控等活动及相关的必要设施修筑。

2原住居民和其他合法权益主体,允许在不扩大现有建设用地、耕地、水产养殖规模和放牧强度(符合草畜平衡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开展种植、放牧、捕捞、养殖等活动,修筑生产生活设施。

3经依法批准的考古调查发掘、古生物化石调查发掘、标本采集和文物保护活动。

4按规定对人工商品林进行抚育采伐,或以提升森林质量、优化栖息地、建设生物防火隔离带等为目的的树种更新,依法开展的竹林采伐经营。

5不破坏生态功能的适度参观旅游、科普宣教及符合相关规划的配套性服务设施和相关的必要公共设施建设及维护。

6必须且无法避让、符合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的线性基础设施、通讯和防洪、供水设施建设和船舶航行、航道疏浚清淤等活动;已有的合法水利、交通运输等设施运行维护改造。

7地质调查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包括:基础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资源远景调查等公益性工作;已依法设立的油气探矿权继续勘查活动,可办理探矿权延续、变更(不含扩大勘查区块范围)、保留、注销,当发现可供开采油气资源并探明储量时,可将开采拟占用的地表范围依照国家相关规定调出生态保护红线;已依法设立的油气采矿权不扩大用地范围,继续开采,可办理采矿权延续、变更(不含扩大矿区范围)、注销;已依法设立的矿泉水和地热采矿权,在不超出已经核定的生产规模、不新增生产设施的前提下继续开采,可办理采矿权延续、变更(不含扩大矿区范围)、注销;已依法设立和新立的战略性矿产探矿权开展勘查活动,可办理探矿权登记,因国家战略需要开展开采活动的,可办理采矿权登记。上述勘查开采活动,应落实减缓生态环境影响措施,严格执行绿色勘查、开采及矿山环境生态修复相关要求。

8依据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保护修复专项规划开展的生态修复。

9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与邻国签署的国界管理制度协定(条约)开展的边界边境通视道清理以及界务工程的修建、维护和拆除工作。

10法律法规规定允许的其他人为活动。

一般生态空间原则上按照限制开发区域的要求进行管理。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占用一般生态空间。符合区域准入条件的建设项目,涉及占用生态空间中的林地、草原等,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涉及占用生态空间中其他未作明确规定的用地,应当加强论证和管理。严格限制农业开发占用生态保护红线之外的生态空间,符合条件的农业开发项目,须依法由市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筹安排。有序引导生态空间用途之间的相互转变,鼓励向有利于生态功能提升的方向转变,严格禁止不符合生态保护要求或有损生态功能的相互转换。

特别的,对于固原市所属的南部水源涵养区,持续开展国土绿化行动,加大植树种草力度,提升水源涵养能力。严格控制林木采伐,禁止开垦25度以上坡地和河湖滩地,持续开展草原禁牧封育。在年降水200400毫米地区进行草灌乔结合保护修复,在年降水400毫米以上地区推进乔灌混交林保护建设,集中连片营造农田防护林、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生态经济林;提升草原涵养功能,在黄河支流水源涵养区开展退化草原植被修复禁止毁林毁草开荒,禁止陡坡垦殖,防止产生新的水土流失。加强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建设。加强干支流河道、沟道及重点水土流失区域的综合治理,开展陡坡地退耕还林、坡耕地改造,控制水土流失,减少入黄泥沙量。

3 环境质量底线及分区管控

3.1 水环境质量底线及分区管控

3.1.1 水环境质量底线

1)水环境质量目标

衔接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及《宁夏回族自治区水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相关规划目标,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水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要求确定全市水环境控制断面2025年的水环境质量底线目标(表3-1)。

3-1 固原市水环境质量底线目标

编号

水体

断面名称

类型

水质目标

2025

2035

1

清水河

二十里铺

国控

2

三营

国控

3

东至河入清水河

区控

4

葫芦河

玉桥

国控

5

泾河

龙潭水库

区控

6

弹筝峡

国控

7

渝河

峰台

区控

8

联财

国控

9

茹河

乃家河水库

区控

10

沟圈

国控

11

蒲河

石家河桥

国控

12

洪河

常沟

国控

13

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贺家湾水库水源地

湖库型

类(硫酸盐除外)

类(硫酸盐除外)

14

宁夏固原地区(宁夏中南部)城乡饮水安全水源工程水源地

湖库型

15

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海子峡水库

湖库型(备用)

16

彭堡水源地

地下水型(备用)

17

彭阳县县城水源地

地下水型

18

直峡水库水源地

湖库型

19

清凉水库水源地

湖库型

20

黄家峡水库

湖库型

21

张士水库

湖库型(备用)

22

香水河水源地

河流型


2)水污染物允许排放量

以推进区域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为核心,以水环境质量底线目标为约束,综合考虑水环境质量改善潜力、技术可行性等因素,测算主要污染物的允许排放量和削减比例,并结合区域的经济发展水平、污染源分布和水质目标,将允许排放量和削减比例分解落实到各流域和控制单元上。主要水污染物在不达标水体(不能稳定达到水质目标要求的水体)和固原市内的削减比例见表3-2、表3-3

3-2 固原市部分流域水污染物削减比例建议值

流域

2025

2035

COD

NH3-N

COD

NH3-N

清水河

0.52%

0.08%

0.95%

0.08%

葫芦河

8.13%

6.42%

15.35%

6.42%

茹河

3.58%

3.49%

5.81%

3.49%

注:表中削减比例为较2018年的累计值。

3-3 固原市水污染物削减比例建议值

区域

2025

2035

COD

NH3-N

COD

NH3-N

固原市

0.36%

0.03%

0.67%

0.03%

注:表中削减比例为较2018年的累计值。

3.1.2 水环境管控分区

以水环境控制单元为基本单元,分析各控制单元的功能定位,结合水质超标区域分布,基于水环境系统评价结果,得到固原市水环境管控分区。固原市水环境管控分区共分为三大类:水环境优先保护区、水环境重点管控区(含水环境工业污染源重点管控区、水环境农业污染源重点管控区、水环境城镇生活污染源重点管控区)和水环境一般管控区(图3-5)。

1)水环境优先保护区

将全市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湖源头、河湖岸线、湿地公园及其他重要湿地、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保护区域,识别为水环境优先保护区。全市共划定水环境优先保护区36个,面积为1415.56平方公里。

2)水环境重点管控区

将工业园区所在控制单元作为水环境工业污染重点管控区。固原市无断面水质超标(或存在黑臭水体)的控制单元,因此不划定水环境城镇生活污染重点管控区、水环境农业污染重点管控区。全市共划定水环境工业污染重点管控区6个,面积为31.58平方公里。

3)水环境一般管控区

将除水环境优先保护区、重点管控区之外的其他区域作为水环境一般管控区。共划定水环境一般管控区19个,面积为9077.78平方公里。

3-5 固原市水环境分区管控图

3.1.3 水环境分区管控要求

1)水环境优先保护区

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原环境保护部令第16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管理要求。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原国家林业局令2013年第32号)、《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原农业部令2011年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对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及其他重要湿地、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区域的管理要求。

确保重要湿地和河湖面积不减少、生态功能不退化,保护和提升清水河国家级湿地公园等重要湿地,增强城市绿肺功能

加大六盘山水源涵养林建设力度,开展六盘山及其外缘宜林地水源涵养林建设,进一步恢复和增强六盘山区域水源涵养功能;加强月亮山水源涵养林建设力度,大力营造水源涵养和水土保持林,扩大林草植被面积,加快生态修复,减少水土流失,增强水源涵养和水土保持功能;加快云雾山草原植被修复进度,继续实施草地禁牧封育,通过改良、补播等方式改善云雾山退化草地植被生态环境,逐步恢复草地生产力。

2)水环境重点管控区

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收集和处理产生的全部废水,防止污染环境。含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工业废水应当分类收集和处理,不得稀释排放。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工业废水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工艺要求后方可排放。对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落后工艺和设备实行淘汰制度。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油、电镀、农药、石棉、水泥、玻璃、钢铁、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新建排放重点水污染物的工业项目应当进入符合相关产业规划的工业集聚区。

加快园区企业污水预处理、配套管网等设施建设,实现管网全覆盖、污水全收集、集中全处理;采取并网联通和封堵取缔等措施,七河流域除批准或备案的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的排污口外,一律不得新增入河直排口;深入实施马铃薯淀粉加工废水汁水还田利用。

3)一般管控区

于水环境优先保护区、重点管控区以外,现状水质达标的控制断面所对应的一般管控区,应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总体要求,加强水资源节约和保护,积极推动水生态修复治理,持续深入推进水污染防治,改善水环境质量

3.2 大气环境质量底线及分区管控

3.2.1 大气环境质量底线

1)大气环境质量目标

衔接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宁夏回族自治区空气质量改善十四五规划》及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制定的各地市十四五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计划,按照《关于印发十四五2021 年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计划的函》(宁生态环保办函〔202112号)和《关于印发十四五2021 年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计划的函》(宁生态环保办函〔202117号)要求确定全市及各区县2025年的大气环境质量底线目标(表3-4)。到2025年,全市细颗粒物(PM2.5)浓度达到24.0微克/立方米、可吸入颗粒物(PM10)浓度达到55.0微克/立方米,臭氧(O3)浓度稳中有降,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达到94.0%,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

3-4 固原市大气环境质量目标建议值一览表

行政区

PM2.5ug/m3

PM10ug/m3

固原市

全市

24

55

原州区

24

55

西吉县

23

47

隆德县

15

33

泾源县

19

35

彭阳县

23

44

注:PM10PM2.5年均浓度为实况数据,且扣除沙尘天气影响。

2)大气污染物允许排放量

以推进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为核心,以大气环境质量底线目标为约束,基于空气质量模型及污染源排放现状,构建多污染物协同的排放量-质量响应关系,模拟计算了全市各地主要大气污染物SO2NOx、一次颗粒物、VOCs的环境容量和相应的削减比例(表3-5)。

3-5 主要大气污染物削减比例建议值

行政区

二氧化硫削减比例(%

氮氧化物削减比例(%

一次细颗粒物削减比例(%

挥发性有机物削减比例(%

2025

2035

2025

2035

2025

2035

2025

2035

固原市

全市

1.8

3.7

3.7

7.3

1.4

2.7

1.4

2.7

原州区

3.4

6.7

6.7

13.4

2.6

5.1

2.6

5.1

西吉县

2.3

4.6

4.7

9.3

1.8

3.4

1.8

3.4

隆德县

3.7

7.4

7.4

14.9

2.9

5.6

2.9

5.6

泾源县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彭阳县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3.2.2 大气环境管控分区

基于区域大气环境流场模拟结果,考虑人口分布、大气污染传输规律和土地利用现状等,识别模拟网格单元主导属性,将全市划分为大气环境优先保护区、大气环境重点管控区和大气环境一般管控区,实施分类管理(图3-6)。

1)大气环境优先保护区

将全市范围内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环境空气质量功能一类区识别为大气环境优先保护区,总面积967.37平方公里。

2)大气环境重点管控区

将工业园区等大气污染物高排放区域,上风向、扩散通道、环流通道等对环境空气质量影响较显著的布局敏感区域,静风或风速较小的弱扩散区域,人群密集的受体敏感区域,识别为大气环境重点管控区,总面积2697.23平方公里。

3)大气环境一般管控区

将大气环境优先保护区、重点管控区外的其他区域划分为大气环境一般管控区,总面积6860.32平方公里。


3-6 固原市大气环境分区管控图

3.2.3 大气环境分区管控要求

大气环境优先保护区: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的保护要求,原则上禁止新建、扩建涉及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各类工业项目及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现有项目依法拆除或关停。

大气环境重点管控区:

1)大气环境受体敏感重点管控区:推进固原市区、四县县城、乡镇所在地和城市周边等重点区域清洁供暖。禁止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内使用污染物排放达不到GB36886中规定的类限值标准或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的非道路移动柴油工程机械。严格落实建筑、拆迁工地6100%”防控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城市建成区裸露地面,提高城市建成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严格限制产生和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项目,鼓励现有该类项目逐步搬迁退出。禁止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加强餐饮业燃料烟气及餐饮油烟防治,鼓励餐饮业及居民生活能源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生物酒精等洁净能源。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使用,推进新能源汽车有序替换存量燃油公交车。

2)大气环境布局敏感重点管控区和弱扩散重点管控区:严格限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项目,煤电、化工、钢铁、有色金属冶炼、建材等高排放行业新、改、扩建项目,实行重点污染物减量置换。

3)大气环境高排放重点管控区:全面推进工业窑炉淘汰和深度治理,加快推进火电等重点行业排放提标改造,深化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提高工业低碳水平,加快建材、化工等当地传统高耗能行业节能改造和清洁生产。

大气环境一般管控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一般要求,在满足区域基本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污染防治要求基础上,进一步采用更清洁的生产方式和更有效的污染治理措施,推动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毗邻大气环境优先保护区的新建项目,还应特别注意污染物排放对优先保护区的影响,应优化选址方案或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避免对一类区空气质量造成不利影响。

3.3 土壤污染风险防控底线及分区管控

3.3.1 土壤环境风险管控底线

以改善土壤、地下水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按照《固原市十四五土壤、地下水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及国家、自治区相关要求,设定土壤、地下水环境风险管控底线目标。到2025年,全市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保持在100%,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得到有效保障。

3.3.2 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分区

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现状、土地利用现状,综合考虑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详查结果,衔接现有污染地块名录、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清单等,将全市划分为农用地优先保护区和土壤环境一般管控区(图3-7)。其中:

农用地优先保护区:根据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暂将永久基本农田作为农用地优先保护区,总面积为401.59万亩。

由于全市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总体良好,暂不划分农用地污染风险重点管控区。后续将进一步衔接农用地类别划分结果对农用地优先保护区和农用地污染风险重点管控区进行更新。

建设用地污染风险重点管控区: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疑似污染地块、涉重金属行业企业、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初筛分数较高地块相对集中的乡镇;上述企业和地块分布相对集中且主导产业包含土壤环境污染防控重点行业的开发区;重金属污染防控重点区域,上述区域作为建设用地污染风险重点管控区。全市无建设用地污染风险重点管控区,应保持对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清单、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清单、污染地块名录等清单和名录的及时更新,并对清单和名录所涉及的企业提出相应的管控措施。

土壤环境一般管控区:除农用地优先保护区之外的其他区域。

3.3.3 土壤污染风险分区防控要求

农用地优先保护区: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现有相关行业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措施,防止对耕地造成污染。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

一般管控区: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焦化等行业企业。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3-7 固原市土壤污染风险分区管控图

4 资源利用上线及分区管控

4.1能源(煤炭)资源利用上线及分区管控

4.1.1 煤炭资源利用上线

为推动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实现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根据技术指南要求,提出能源利用上线管控指标。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发〔202230号)要求,到2025年,全市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降低基本目标为13%,激励目标为14%。具体考核办法按照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完善能耗强度和总量双控制度推动经济平稳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执行。

按照《关于统筹和加强应对气候变化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的指导意见》(环综合〔20214号)的有关要求,将应对气候变化要求纳入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全市碳排放强度累计降低值按照自治区要求执行

4.1.2 能源分区管控

考虑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将全市各县(区)已发布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作为能源利用重点管控区(图4-1)。全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面积为123.44平方公里,占全市面积的1.17%

根据《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要求,按照控制严格程度,将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分为类(一般)、类(较严)、类(严格)(表4-1)。

根据《固原市禁止在高污染燃料限制区销售和使用高污染燃料管理暂行规定》(2021810日修订),高污染燃料限制使用区禁止经营、使用含硫量大于0.5%、灰分大于10%的煤炭及其制品;禁止燃用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燃料。即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为类。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

4-1 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类别

类别

燃料种类

单台出力小于20蒸吨/小时的锅炉和民用燃煤设备燃用的含硫量大于0.5%、灰分大于10%的煤炭及其制品(其中,型煤、焦炭、兰炭的组分含量大于规定限值)

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

除单台出力大于20蒸吨/小时的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

煤炭及其制品

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4-1 固原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图

4.2 水资源利用上线及分区管控

4.2.1 水资源利用上线

1)水资源

选取用水总量、万元GDP用水量下降率、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下降率、农业灌溉水利用系数、非常规水利用率等5项约束性指标,作为水资源利用上线管控指标。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十四五用水权管控指标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2176号)的要求,设定全市及各县区水资源利用上线管控指标(表4-2)。到2025年,全市取水总量控制在2.90亿立方米以内,单位GDP用水量较2020年下降13%;城市再生水回用率达到40%;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79

4-2固原市2025年水资源利用上线

区域

取水总量(亿m3

万元GDP用水量下降率(%)

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下降率(%

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

非常规水利用率(%

原州区

1.290

14

0.79

40

西吉县

0.660

13

0.79

40

隆德县

0.260

13

0.79

40

泾源县

0.190

13

0.79

40

彭阳县

0.500

13

0.79

40

全市

2.900

13

0.79

40

2)生态需水量保障

生态水量是水资源开发利用中的重要约束性指标,保障河湖生态水量是维护水生态健康、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前提和基础。

衔接《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水务局2022年固原市水量分配及调度计划》(固政办函〔202223 号)中的重要水体生态流量目标,作为水资源利用上线生态流量保障管控指标(表4-3)。

4-3 重要水体生态流量目标表

序号

河流(湖泊)名称

水文断面

生态基流(m3/s

1

清水河

原州区水文站

0.10

2

泾河

泾河源水文站

0.14

3

葫芦河

静宁水文站

0.05

4

渝河

隆德水文站

0.014

5

茹河

彭阳水文站

0.11

生态用水保障措施:以保障河湖生态流量(水位)为目的,按照用好泾河水、引好黄河水、利用雨洪水的水资源配置思路,开展引黄河水入葫芦河、引泾河水入河,优化水资源利用结构,保障生态用水。采用分散利用和集中利用的模式就地消纳和利用降雨,促进雨水资源有效利用。完善再生水管网建设,开展一区四县污水处理厂(站)尾水深度净化再生利用,用于绿化杂用、农业灌溉、生态补水、景观用水等,推进再生水循环利用。开展固原市水资源全过程监测监管工作,安装水资源供给使用、再生水利用、污水排放等计量设施,形成水资源监管大数据平台,全过程精准计量水资源供给消耗量。建立健全污染治理、生态保护、循环利用有机结合的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体系和机制,积极开展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试点示范。

编制流域骨干水库生态调度方案,必要时采取水库除险加固、清淤扩容等措施,实施生态调度,维护河流基本生态功能。应以生态水量作为重要约束条件,切实落实生态水量保障的主体责任,科学编制生态水量保障实施方案,实施生态水量适应性管理,建立生态水量监测、监控系统平台及预警机制,逐步建立并完善生态水量保障制度。

4.2.2 水资源重点管控区

根据近三年自治区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和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考核结果,固原市各县级行政区用水总量及强度均达标,作为水资源利用效率一般管控区。

4.2.3 水资源分区管控要求

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科学配置水资源,严格能耗物耗准入门槛,支撑发展刚需。细化覆盖各行业各领域的节水定额标准,对水资源超载地区实行用水和项目双限批。推广农业成套综合节水技术,大力发展节水型农业及工业、涵水型林业。实施工业节水增效行动,改造建设节水型工业园区,推动传统高耗水行业转型升级。鼓励西吉、隆德、泾源、彭阳四县根据实际选择重点区域先行开展海绵化改造和建设。

4.3 土地资源利用上线及分区管控

4.3.1 土地资源利用上线

按照技术指南要求,综合考虑土地资源高效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选取耕地保护等相关指标,作为土地资源利用上线管控指标。按照《固原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要求,固原市永久基本农田面积401.59 万亩,耕地保有量487.21 万亩。

4.3.2 土地资源重点管控区

从生态环境保护的角度出发,综合考虑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等保护区域的面积,可开发利用土地资源的存量,以及土地资源的集约利用水平等因素,评价各区县在土地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潜在矛盾程度。将原州区、西吉县、隆德县、泾源县等4个区县确定为土地资源重点管控区。

强化工业项目节约用地评价,严控新增建设用地规模,盘活利用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全面实施节地水平、产出效益双提升行动,不断提升土地利用效率。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健全和落实耕地保护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严守永久基本农田,严管城镇开发边界,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5-3 土地资源重点管控区

5 环境管控单元与准入清单

5.1 环境管控单元划定结果

坚持生态优先,考虑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重点和差异,根据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各类管控分区识别结果,充分协调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根据区域发展与保护的重点和差异,综合划定环境管控单元;在环境管控单元内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的分区管控要求,依法实施分类管控。各生态环境要素管控分区的管控级别有冲突时,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处理。

固原市共划定环境管控单元98个(图5-1),其中优先保护单元63个,优先保护单元个数占全市总单元个数的64.29%,优先保护单元面积为4764.16平方公里。重点管控单元个数为13个,占全市总单元个数的13.27%面积为2051.73平方公里。一般管控单元个数为22个,占全市总单元个数的22.45%

优先保护单元:为生态保护红线、一般生态空间、水环境优先保护区、大气环境优先保护区的并集。优先保护单元以严格保护生态环境、严格限制产业发展为导向,禁止或限制大规模的工业开发和城镇建设。

重点管控单元:在扣除优先保护单元的基础上,将水环境重点管控区、大气环境重点管控区、禁燃区、地下水开采等重点管控区等与行政区划、工业园区边界等进行空间叠加拟合,形成重点管控单元。重点管控单元总体上以守住环境质量底线、控制资源利用上线、积极发展社会经济为导向,实施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修复治理和差异化的环境准入。

一般管控单元:除优先保护单元和重点管控单元之外的其他区域全部纳入一般管控单元。一般管控单元以适度发展社会经济、避免大规模高强度开发为导向,执行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的基本要求。

5-1 固原市环境管控单元分布图

5.2 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5.2.1编制原则

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编制基于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和资源利用上线划分成果,根据区域自然环境规律,按照区域、流域和地块具体属性,衔接既有环境管理要求和经济产业发展需求,实现区级统筹、上下联动,确保落地生根,实现动态更新,充分发挥协调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关系。编制原则如下:

1)以生态环境问题为导向的原则

针对当前存在的环境问题提出相应管控要求。判断每个区县和环境管控单元存在的主要环境问题,在清单编制过程中重点考虑解决这些问题的对策措施。

2)以法规要求为准绳的原则

市级总体准入要求中的每条管控要求都应能从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文件、规划计划、环境标准、技术规范、规划环评等找到依据。不同依据文件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依次按照依法管控(法律、法规、规章的效力大于其他依据文件)、以新换旧(同一机关单位发布的文件相互矛盾时以新发布的为准)、从严管控(文件内容相互矛盾时执行对环保更有利的)等规则进行取舍。

3)与产业发展相结合的原则

支持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产业发展,同时提出污染防治和风险防控要求;对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产业,提出限制发展、调整布局等要求。

4)服务地方管理的原则

明确每个环境管控单元内各个区块的空间属性、环境特征、管控要求,通过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信息系统平台实现数据共享和应用,为各相关部门规划编制、政策制定、项目审批、环境监管、执法监督等提供管理依据。

5.2.2清单内容

1)分区管控要求

优先保护单元:重点从加强空间布局约束,提出正面清单、禁入或限入要求和退出方案。

重点管控单元:重点从加强污染物排放管控、环境风险防控和资源开发利用效率等方面,重点提出水、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土壤污染风险防控措施和治理修复要求、水资源、土地资源和能源利用总量和效率控制要求等。

一般管控单元:按照现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一般性管控要求。

2)分维度要求

空间布局约束:对于优先保护区,着重从允许开发建设活动、不符合空间布局要求活动的退出方案等两个方面提出空间布局约束要求。对于重点管控区,着重从禁止和限制开发建设活动的要求、不符合空间布局要求活动的退出方案等两个方面提出空间布局约束要求。对于一般管控区,可参照优先保护区或重点管控区提出空间布局约束方面的一般性要求。

污染物排放管控:对于重点管控区,着重从污染物达标排放、现有源排放削减、新增源倍量替代、排放标准加严等方面提出污染物排放管控要求。对一般管控区,可参照重点管控区提出一般性污染物排放管控要求。

环境风险防控:对于各类优先保护区,着重从有毒有害污染物和易燃易爆物质风险防控等方面提出禁止准入的要求。对于重点管控区,着重从土地用途管控、有毒有害污染物和易燃易爆物质风险防控等方面提出环境风险防控要求。对于一般管控区,可参照优先保护区、重点管控区提出一般性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对于重点管控区,着重从水资源开发效率、禁燃区要求等方面提出资源开发效率要求。对于一般管控区,可参照重点管控区提出一般性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5.2.3清单总体框架

根据环境管控单元划分类别和管控精度,固原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形成全市生态环境总体准入要求+环境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两级清单体系。全市生态环境总体准入要求是指适用于14县的总体管控要求,环境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是针对划定的环境管控单元,结合各单元社会经济发展需求,针对存在的主要环境问题,从空间布局约束、污染物排放管控、环境风险防控和资源开发效率等方面明确管控要求,编制形成的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6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应用建议

6.1 成果应用方向建议

促进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作为推进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环境风险防控等工作的重要依据,强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在生态、水、大气、土壤、固体废物等各要素环境管理中的应用。以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为抓手,严格管控生态空间内的开发建设活动,实施三山及外围拓展区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打造五河流域生态廊道,加强城市生态系统建设,全面提升各类生态系统稳定性和生态服务功能,筑牢西北重要安全屏障,守护好六盘山天然水塔

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在政策制定、规划编制、资源开发、城镇建设等方面,要把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作为重要依据,融入决策和实施的全过程。充分发挥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在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方面的基础支撑作用,推进产业生态化和生态产业化,以特色农业、现代纺织和服装加工业、文化旅游产业为重点,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推动煤电、盐化工、电子信息产业向生态友好型工业转型,实现经济发展量的合理增长和质的稳步提升。

严格环境准入。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将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的符合性作为建设项目环评的审批依据,不符合的依法不予审批。产业园区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应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所在环境管控单元的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经审查后作为园区项目准入依据。严格按照规划明确的园区主导产业定位,严把入园项目准入关口,坚决杜绝高污染、高耗能、高耗水项目及限制发展类产业项目入园建设,严控与主导产业无关项目入园建设。

6.2 应用保障措施建议

加强组织领导。构建政府组织、生态环境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上下联动的实施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市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工作协调小组的统筹协调作用。各县(区)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主体责任,做好本区域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及时提供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相关数据信息,并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实施应用。

强化资金和技术支撑保障。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建长期稳定的专业技术团队,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工作经费纳入经常性财政支出,加大经费保障力度,形成落地应用、动态更新、跟踪评估等长效工作机制,并对各县(区)和产业园区给予必要的技术支持,切实推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长期有效发挥作用。

建立评估考核机制。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制定的跟踪评估指标体系,适时开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实施应用情况年度跟踪评估和五年评估,并将落实情况纳入各县(区)年度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对工作开展不力且生态环境问题突出的县(区)加强帮扶督导。

加强宣传培训。各县(区)要根据本地区管理需求与工作推进情况,采取座谈交流、媒体报道、专题培训等多种形式,推广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应用经验。及时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应用考核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扩大公众宣传和监督范围,推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齐抓共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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