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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400001/2015-06850 发文时间 2015-08-27
发布机构 固原市政府办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已废止
标 题: 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原市下放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许可权限的意见》的通知
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原市下放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许可权限的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派出机构、事业单位:

  《固原市下放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许可权限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固原市人民政府

  2015年8月11日

  固原市下放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许可权限的意见

  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系列精神,按照文化部、工商总局、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执法监督 完善管理政策促进互联网上网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文市发〔2014〕41号),自治区文化厅《关于做好下放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 进一步深化网络文化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宁文通发〔2014〕40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优化互联往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简称“网吧”)发展环境,改进网吧市场准入政策,规范市场秩序,特制定网吧设立许可权限下放事项意见。

  一、下放网吧设立许可事项

  (一)下放许可权限。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等规定,按照文化部、工商总局、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执法监督 完善管理政策促进互联网上网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文市发〔2014〕41号),自治区文化厅《关于做好下放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 进一步深化网络文化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宁文通发〔2014〕40号)等文件精神,现将网吧设立的行政许可权限下放到县(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全面放开单体网吧的设立许可,自2015年9月1日起,市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局仅受理固原市城区范围内的网吧设立的行政许可,原州区乡(镇)范围内由原州区文化行政部门负责,西吉、隆德、泾源、彭阳四县辖区内网吧的设立行政许可由各县文化行政部门全面负责。

  (二)做好资料交接。各县(区)文化行政部门要派专门负责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到市政务服务中心文广局窗口接交辖区内网吧档案资料。

  (三)加强人员培训。各县(区)文化行政部门要做好人员培训工作,督促负责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在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服务平台上加强培训练习,必要时派相关工作人员到市政务服务大厅文广局窗口实地操作培训,要配齐扫描仪、点阵式打印机等设备。

  (四)及时公布信息。交接结束后,各县(区)文化行政部门应将“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行政许可”的项目名称、设立依据、实施机关、审批程序、审批时限等及时向社会公布,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的要求来依法许可。

  二、网吧设立许可准入条件

  (一)设立条件。按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要求,需具备:

  1、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3、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

  4、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

  5、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

  6、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具体标准。根据文化部、工商总局、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执法监督 完善管理政策促进互联网上网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文市发〔2014〕41号),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厅、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厅、通信管理局《关于转发〈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执法监督 完善管理政策 促进互联网上网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的通知》(宁文通发〔2015〕1号)精神。

  1、取消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对上网服务场所的总量和布局要求。

  2、取消对上网服务场所计算机数量的限制。

  3、场所最低营业面积调整为不低于20平方米,计算机单机面积不低于2平方米。

  4、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试点工作,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时间不做统一规定。

  5、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距中学、小学校园出入口最低交通行走距离不低于200米。

  6、允许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非网络游戏。

  7、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不得在居民住宅楼(院)内设立,调整为不得在居民住宅楼内设立。

  8、农村地区依法取得消防安全手续的合法用房可以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三、工作要求

  (一)推行筹建申报制度。拟投资设立网吧的,应当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辖区所在县(区)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筹建申请。经县(区)文化主管部门进行初次现场勘查,符合设立条件的,向拟投资人核发《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筹建同意书》,方可开始网吧筹建工作。

  (二)实行设立许可制度。网吧投资人筹建完毕,取得公安部门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批准文件,同电信部门签署服务协议获取固定的网络地址,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有健全、完善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和计算机等基础设施设备,并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条件后。向县(区)文化行政部门提请颁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县(区)文化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派工作人员完成第二次场地勘验并做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经审核不合格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依法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后,方可营业。

  (三)推动行业转型升级。县(区)文化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网吧的设立、管理工作,一方面要发挥网吧参与城镇社区和农村地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优势,为广大居民提供多方面的网络文化服务,拓展公共文化服务范围,将网吧建成在文化消费中起积极引领作用的社区信息服务平台和多功能的文化活动场所。另一方面要强化对网吧的监督管理,努力提升互联网上网服务行业的形象,将网吧纳入社会公众和基层组织的监管视线,营造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规范市场秩序,切实推动网吧服务行业转型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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