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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400001/2015-06894 发文时间 2015-08-09
发布机构 固原市政府办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已废止
标 题: 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原市人民政府领导班子调查研究工作制度》《固原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固原市人民政府行政效能问责办法》的通知
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原市人民政府领导班子调查研究工作制度》《固原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固原市人民政府行政效能问责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派出机构、事业单位:

  《固原市人民政府领导班子调查研究工作制度》《固原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固原市人民政府行政效能问责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固原市人民政府

  2015年6月16日

  固原市人民政府领导班子调查研究工作制度

  为切实转变领导干部工作作风,提高调查研究的前瞻性、实效性,促进政府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根据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区、市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政府工作实际,特制定市政府领导班子调查研究工作制度。

  一、建立和坚持基层联系点和包抓县区企业制度。市政府班子成员按照市委的统一安排开展“三同六送六帮” 活动。同时,严格落实班子成员包抓县区和重点企业责任制,每位班子成员都要经常深入联系点、包抓县区和企业蹲点开展调研,掌握实际情况,总结经验典型,帮助解决问题,推动工作落实。

  二、建立和完善重点调研课题责任制。建立重大课题集中调研制度,每年根据政府工作中亟待解决的、群众最为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确定调研重点课题并进行分解,对事关全局的重大课题,由市长带领相关副市长集中开展调研,对其他重点课题由班子成员根据分工带领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调研。市政府班子成员每年到基层调研不少于30天,调研要深入企业、群众和项目一线,多到有困难、有问题、条件差的地方去。要围绕主题,有的放矢,注重实效,解决问题。班子成员要亲自组织撰写、修改调研报告,每位班子成员每年要形成1—2篇有情况、有分析、有见解、可操作的高质量调研报告,为市委、市政府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三、调研要严格落实各项廉洁自律规定。要统筹安排调研线路和时间,能集中开展的调研要尽量集中安排。调研要轻车简从,减少随员,不搞层层陪同。要简化接待,不搞迎来送往,调研现场不布置、不装饰、不摆水果、不搞弄虚作假。调研期间需用餐的,在职工食堂安排工作餐。

  四、坚持调研监督考核制度。市政府班子成员要重视调研工作,按照课题分工和自身工作实际组织开展调研。要把调研工作的开展情况和调查报告的撰写情况,作为考察和衡量班子成员工作作风的一个重要内容,对未完成年度调研任务的在班子内部通报批评。

  五、注重调研成果的转化和运用。调研工作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立足应用,注重实效。撰写的调研报告要体现出工作思路创新、解决问题彻底和工作经验推广,真正达到有调查、有研究、有结果的目的,实现调研成果向提高工作效果的转化。

  固原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规则》《固原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执行、监督等活动。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有关突发事件应对的决策程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规范性文件包含重大行政决策内容的,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执行。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遵循依法、民主、公开的原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下列事项:

  (一)制定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

  (二)编制或调整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

  (三)制定或调整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

  (四)编制财政预决算,重大财政资金安排;

  (五)研究市人民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

  (六)制定或调整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

  (七)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教育、医疗卫生、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交通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措施;

  (八)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

  (九)为保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采取的全市性长期限制措施;

  (十)由市人民政府行政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地方性法规议案的提出、市人民政府规章的制定和突发事件的应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建议可以通过下列途径提出:

  (一)市长、副市长依照各自的职责,提出重大行政决策建议;

  (二)市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县(区)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市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可以向市政府提出重大行政决策建议;

  (三)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可以通过建议(议案)、提案方式或者其他方式向市政府提出重大行政决策建议;

  (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某些重大事项需要市人民政府决策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提出重大行政决策建议。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由市长提出的,直接进入决策程序;由副市长和各部门、县(区)提出的,市政府办公室归口收集后,报市长审定;由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市政府办公室归口收集并初步筛选后,报市长审定。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大决策事项,依照法定职权确定或者由市长指定的决策承办单位负责调研、方案起草与论证等决策前期工作。

  第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在讨论决定前,决策承办单位应当进行调查研究,通过座谈会、听证会等方式充分听取相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听取决策事项的执行、监督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决策草案应当包含决策目标、工作任务、措施方法、时间步骤、决策执行部门和配合部门经费预算、决策后评估计划等内容,并应当附有决策起草说明。

  起草决策草稿,应当具有法律和政策依据,并开展调查研究,全面掌握和分析决策事项所涉及的有关情况。

  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拟定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决策备选方案。

  第十条 除依法不得公开的事项外,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报刊或其他形式向社会公布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征求公众意见。公布的事项包括:

  (一)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及其说明;

  (二)公众提交意见的途径、方式和起止时间;

  (三)联系部门和联系方式,包括通信地址、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

  决策承办单位公布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征求公众意见的时间不得少于20日。

  第十一条 对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相关领域的中介机构及3名以上专家对决策备选方案的可行性、必要性、科学性进行论证。专家的选择要具有代表性和均衡性。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专家论证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形成专家评审意见或专题论证报告,并由专家签名确认。

  第十二条 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开展社会稳定、生态环境、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等方面的风险评估;对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等级并作出风险评估报告。

  第十三条 涉及民生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行政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邀请市人大代表和市政协委员以及市民群众参与行政决策的论证和评估。

  第十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听证会:

  (一)对辖区内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

  (二)涉及公众重大利益的;

  (三)公众对所拟决策事项有重大分歧的;

  (四)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

  (六)决策机关认为应当听证的。

  第十五条 听证程序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听证程序规定》有关规定执行,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六条 听证会形成的听证报告应当作为市人民政府决策的重要参考。

  第十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决策方案草案进行合法性初步审查,并在市人民政府审议该项决策的会议召开15日前,将决策草案、初审意见、法律依据及说明等材料提交市政府法制机构和政府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查。

  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市人民政府不予审议。

  第十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审议决定。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召开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讨论决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时,根据需要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法律顾问以及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相关的专家或公民代表列席会议并提出意见。

  第二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在集体审议的基础上由市长作出决定。市长可以对审议的事项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暂缓或者再次审议的决定。做出暂缓决定超过1年的,方案草案退出决策程序。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讨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时,应当记录会议讨论情况及决定,并形成纪要。对不同意见以及异议持有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二十二条 由行政机关作出决定的重大行政决策,决策机关应当在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向社会公布重大行政决策结果。

  第二十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适时组织决策承办、执行、监督单位对决策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并向市人民政府提交决策实施效果评估报告。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和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或者在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起草与论证、执行和监督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问责;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相关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固原市人民政府行政效能问责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行政行为,不断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优化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效能问责是指市人民政府对行政问责对象在其所管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工作,造成工作失误或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 行政效能问责的对象为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包括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单位)和各县(区)人民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县区长按有关程序办理)。

  第四条 行政问责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对应、行政问责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行政问责对象必须严格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依法赋予的各项工作职责,严格依法行政,积极主动、优质高效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自觉服从全局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必须坚持政务公开,自觉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监督。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或举报行政问责对象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

  第二章 行政问责范围

  第七条 行政问责对象在其管辖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问责:

  (一)效能低下,致使政令不畅或影响市政府整体工作部署的:

  1、经市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应由其承担的工作任务及落实要求,因工作不力未完成的;

  2、经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的重大事项或一个时期内市政府中心工作应由其承担的任务,因工作不力未完成的;

  3、未认真执行市政府的指示、决策及上级有关机关交办的工作任务,影响市政府整体形象及工作部署的;

  4、对市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议案或市政协委员提出的提案以及社会团体、人民团体提出的合理意见不办理或不认真办理、答复,造成不良影响和工作失误的。

  (二)责任意识淡薄,致使公共利益或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1、在重大自然灾害和重大突发事件等事关国家利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时刻,拖延懈怠、推诿塞责,未及时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进行有效处理,造成不必要损失的;

  2、因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而发生重特大责任事故的;

  3、迟报、漏报、虚报、瞒报重大突发事件或重要情况、重要数据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盲目决策,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1、重大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失误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2、随意安排使用财政资金、国有资产,造成资金浪费或国有资产流失的;

  3、违法行政或决策不当、措施不力,导致群众大规模集体上访,或引发其他社会不稳定因素的。

  (四)在经济活动中损害政府形象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1、在招商引资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规定,承诺优惠政策或给予信用、经济担保的,或不讲诚信,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严重损害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2、违反区、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有关规定,对经济和社会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或重大损失的;

  3、违反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法律、法规以及国有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国有资产交易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4、在资金融通活动中违反国家金融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

  (五)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和国库集中收付等财经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无法定依据或不依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行政事业性收费、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严重损害公共利益或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六)治政不严,对下属部门或人员监督不力,导致其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严重不良政治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对下属部门或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包庇、袒护、纵容的。

  (七)在公开场合发表有损政府形象的言论,有损公务员形象,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市政府认为应当问责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问责程序

  第八条 市监察局是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的承办机构,可根据下列情况启动问责程序: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市政府提出的附有相关证据材料的举报、控告;

  (二)上级机关的指示;

  (三)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的要求或政协的建议;

  (四)新闻媒体曝光的材料;

  (五)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提出的问责建议;

  (六)行政监察机关、审计机关、政府法制部门、信访部门等提出的问责建议;

  (七)工作检查和考核结果有问责情形的;

  (八)存在其他应当启动问责程序情况的。

  第九条 问责程序启动后,市监察局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并听取问责对象的意见和陈述。认为事实清楚的,需要问责的报请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问责。

  第十条 市监察局应当在15日内将问责决定书面通知行政问责对象。

  第十一条 问责方式包括: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诫勉谈话;

  (三)通报批评;

  (四)劝其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

  (五)免职。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其中,劝其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的,按照有关干部管理权限和任免程序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行政问责对象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市政府申请复核。

  第十三条 被问责的对象当年内不得评先选优;一年内连续两次被问责的不得提拔使用;问责决定装入本人廉政档案。

  第十四条 依照本办法对行政问责对象问责后,如问责情形是由部门科(室)负责人或其他工作人员的行为所导致的,由所在部门参照本办法对其进行问责。

  第十五条 在问责过程中发现问责对象有违反政纪行为的由行政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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