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400001/2017-13440 | 发文时间 | 2017-04-12 |
发布机构 | 固原市政府办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已废止 |
标 题: | 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积极推进医疗医保医药联动改革的实施意见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派出机构、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计生委关于积极推进医疗医保医药联动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和《中共固原市委办公室、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固原市综合医改暨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固党办〔2016〕84号)精神,现就积极推进医疗、医保、医药联动(以下简称“三医联动”)改革,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深化医改决策部署,立足破解医改难题,推动医改向纵深发展,以医疗服务体制机制改革为重点,充分发挥医疗、医保、医药联动作用,加强协同配合,增强改革的整体性、系统性和协调性,在医疗服务体制机制改革、医保支付方式改革、人事薪酬制度改革、药品(医用耗材)供应保障改革等方面实现新突破、取得新成效。
二、主要任务
(一)以公立医院改革为重点,全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立足群众看病就医问题,着力解决医疗资源配置不合理、基层医疗服务能力不足和结构性失衡并存的矛盾,推进医疗服务体制机制改革。
1.构建公立医院运行新机制。以缓解群众看病贵问题为重点,严格贯彻落实《自治区卫生厅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实施方案》(宁卫医政〔2011〕483号)精神,把理顺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作为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重要内容。探索建立控制医疗费用过快增长的新机制。市、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加强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的监管,规范医疗机构诊疗行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通过协议管理,加强对医保基金使用情况的监控,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通过综合施策,使医疗费用总量增幅、门诊次均费用增幅、住院次均费用增幅等指标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将实际报销比例纳入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主要考核指标,增强群众的获得感。
2.构建分级诊疗就医新秩序。明确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按照不同级别的功能定位,建立不同级别、不同类别医疗机构分工协作机制,进一步落实分级诊疗和双向转诊制度,逐步形成危重症、复杂疑难病症及手术在上级医疗机构诊治,常见病、多发病、诊断明确且病情稳定的慢性病诊疗及医疗康复在基层的“上下联动”分级诊疗模式。探索通过远程医疗服务手段,为群众提供更加便捷的诊疗服务,有效实现优质医疗资源下沉。
3.将肺结核相关疾病纳入大病保障范围。按照市人社局、卫计局等四部门《关于全市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固人社发〔2016〕2号)和市人社局、财政局《关于全市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固人社发〔2016〕39号)规定,将部分肺结核病种纳入全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保障范围。除应由公共卫生经费支付以外,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按全市门诊大病政策支付。
4.积极助推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充分利用现有卫生服务资源,结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和全科医生制度建设,逐步试点并推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明确家庭医生服务团队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及相关服务内涵,拓展民营等不同属性医疗机构参与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方便参保人自愿选择。按照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收费价格、签约人数及提供的签约服务情况,由医保基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签约居民付费等分担。具体实施意见另行制定。
(二)以医保支付方式改革为抓手,充分发挥医保政策引导作用。发挥医保支付方式在利益调节、资源配置、成本控制、激励创新等方面的政策引导作用,普遍建立适应不同人群、不同疾病或服务特点的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建立重特大疾病健康补充医疗保障机制,推进医保全国异地就医联网直接结算工作,进一步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多层次、可持续医疗保障体系。
1.住院费用支付方式改革。围绕发挥医保基金的最大效益,积极推进支付方式改革,重点推进以按病种为主的复合付费方式改革,按照病种、人头、服务项目等因地制宜,实行包干预付方式,鼓励开展按疾病诊断分组(DRGs)付费。县级可探索县域内县乡村总额包干预付制,也可按照所属地级市推行的医保支付方式开展改革。逐步扩大单病种付费方式的病种范围,对精神病住院医疗费用可实行按床日付费。
2.门诊费用支付方式改革。
(1)城乡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普遍实行乡、村、社区服务中心、社区服务站门诊医疗费用按人头包干预付制。各级医保经办机构根据乡、村两级服务区域内常住参保人数、前3年的门诊人次、次均费用、一般诊疗费标准等指标,测算本年度乡、村两级医疗机构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门诊医疗费用包干总额(含一般诊疗费);县级社保(医保)经办机构按季度给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预拨付80%的包干经费,剩余20%根据年中、年底质量考核结果兑现;乡镇卫生院负责对所辖村卫生室的门诊包干经费予以核拨并实施监管。
(2)城镇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普遍实行总额控制下的按项目付费或按人头包干预付制。各地可根据各医疗机构前2年的门诊统筹实际发生额,确定本年度总控指标。也可根据参保人员签约情况、二级及以下协议医疗机构就诊情况及平均就诊人次和签约老年人占比等因素,考虑门诊医疗费用增长因素,综合确定年度或月度按人头包干标准,计算包干总额。年度内按确定的总控指标或总额的90%按季度预付到协议医疗机构,剩余10%年终考核后清算拨付。建立门诊统筹基金激励分担机制,年度内协议医疗机构门诊统筹资金超过总控指标或总额5%以内的,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协议医疗机构分别承担50%;超额5%—10%的,由医保经办机构承担30%,协议医疗机构承担70%;超额10%及以上的,由协议医疗机构全部承担。
3.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联合监管,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和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不断完善合署办公机制,共同开展医疗费用监管工作。建立大病保险收支结余和政策性亏损的动态调整机制。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健康保险、民政救助等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间的相互衔接机制。进一步夯实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联网结算基础,方便城乡居民就医报销,有效缓解参保居民看病难和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压力。
4.建立重特大疾病健康补充医疗保障机制。深入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精准扶贫战略决策,支持商业保险机构研发符合我市的重特大疾病健康补充保险产品,对恶性肿瘤等重特大疾病患者经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特别是非医保费用负担较重的)进行补充保障。制定政府鼓励、引导个人购买商业健康补充保险政策,对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保障后个人承担的部分再予以一定的保障。
5.提升医保经办水平。要通过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协议文本、加强协议管理、强化服务监管等方式,完善协议医疗机构和协议药店的管理。完善住院、门诊大病和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区内异地就医即时结算机制,实现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药店异地结算业务,加快推进基本医保全国异地就医联网直接结算工作。进一步健全医保医师制度,加强医保对医疗服务行为事前、事中监管,逐步将医保对医疗机构服务的监管延伸到对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全面推广医保智能监控,提升管理服务的科学化信息化水平,提高医保基金的使用效率。会同卫生计生部门开展远程医疗与医保支付的相关研究。
(三)以药品(医用耗材)供应保障体系改革为突破,促进医疗机构能力提升和合理用药,为深化改革腾出空间。
1.完善基层用药制度。以加强基层服务能力、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为目标,逐步将非政府办基层医疗机构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实现各类基层医疗机构使用基本药物和医保药物全覆盖。落实基层医疗机构使用基本药物目录外的医保药品,切实保障基层临床用药需求。力争2017年全面实现一级以下基层医疗机构100%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并扩大医保药品适用范围,二级、三级医疗机构医保药品使用率分别达85%、80%以上,切实提高参保人的报销待遇水平。
2.完善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机制。坚持以省为单位,开展公立医院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鼓励医疗机构联合体按照“带量采购”原则,对中标(挂网)药品进行议价谈判。对部分专利药品、独家生产药品,建立公开透明、多方参与的价格谈判机制,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谈判药品纳入医保合规费用范围。规范药品流通配送领域秩序,推进医疗机构集中采购的药品逐步实行“两票制”管理。探索建立医疗机构药品款集中支付制度。开展跨省区公立医院医用耗材联合采购,推进医用耗材实行挂网阳光采购,降低采购价格。
3.积极探索医保药品价格形成机制。跟进国家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制定工作进度,科学制定与价格改革相适应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保支付参考价,促进医疗机构转换运行机制。探索建立和引导药品价格合理形成机制,促进医疗机构主动进行药品价格谈判并降低采购价格,推动医药产业发展和技术创新;探索建立医保药品使用准入和询价新机制,发挥医保对医药资源配置的调控和引导作用。
(四)以公立医院人事薪酬制度改革为动力,促进医疗资源合理流动。充分行使公立医院用人自主权,形成人员能进能出、岗位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的用人新机制。完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合理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充分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促进公立医院增强公益性,不断提高公益服务水平。
1.建立符合行业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公立医院推行事业编制审批管理与人员总量备案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机制,规范全员竞聘上岗制度,建立“岗位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的灵活用人机制;创新公开招聘制度,空出的事业编制按规定公开招聘,主要用于引进高层次、紧缺、急需和骨干人才;健全岗位考核评价制度,将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晋升、薪酬分配、奖惩和解聘的主要依据;实行院长聘任制,按照“综合分析、合理评价、分类考核、奖惩挂钩”原则,建立院长聘期目标责任制和激励约束机制,考核结果作为院长续聘、解聘、奖惩和薪酬发放的依据。
2.建立符合行业特点的薪酬管理制度。公立医院实行薪酬总量核定制度,建立薪酬绩效考核评价制度,着力搞活内部分配,落实分配自主权。在核定的薪酬总量内合理拉开收入分配档次,动态调整医院职工和院长薪酬总量。公立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结合医疗行业培养周期长、职业风险高、技术难度大、责任担当重等特点,在绩效考核分配中向重点岗位、关键岗位、高层次人才、紧缺人才、临床一线业务骨干和有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倾斜,允许将基础性绩效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全部由医疗卫生机构自主分配,合理拉开收入差距,体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公开透明。通过基层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获得的奖励资金经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批准后,根据绩效考核分配管理规定用于基层医务人员奖励,最大限度调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工作积极性。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综合医改试点是党中央、国务院及区市党委、政府作出的重大改革部署,医疗、医药、医保互联互动是推进综合医改各项任务的重要手段,对于解决医改深层次矛盾和体制机制问题,推动医改向纵深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在发挥医改领导小组和医改办统筹协调作用的同时,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形成工作合力。在改革推进过程中遇到的重要情况、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要及时报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卫生计生局。
(二)健全机制,有序推进。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部门要健全部门定期协商会议制度,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加强对本地试点工作的指导。要主动推动健全试点工作机制,完善议事规则,确保重大问题、重要事项和重大政策提交医改领导小组审议前充分协商,达成一致。各县(区)、各有关单位要将“三医联动”作为一项重要改革内容,加强统筹,突出重点,知责明责、守责尽责,整体研究,深度参与,勇于担当,确保医改试点工作有序推进。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大医改及“三医联动”政策宣传和解读,提高政策普及程度和知晓率。要充分调动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参与改革的积极性、主动性,发挥主力军作用。要稳妥把握“三医联动”政策宣传基调,及时解释疑惑,回应社会关切,引导群众的合理预期和就医行为。
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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