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400001/2017-13445 | 发文时间 | 2017-04-12 |
发布机构 | 固原市政府办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已废止 |
标 题: | 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派出机构、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固原市和上级部门有关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全市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解决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失控漏管问题,实现工作有人做、事情有人管、责任有人担,全面提升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能力,严防较大以上事故的发生,确保全市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平稳好转。现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切实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力量
(一)建立健全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组织体系。县(区)成立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领导小组;乡(镇)建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站,配备专兼职交通安全管理员,称“交通管理员”;行政村成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室,配备专兼职交通安全管理员,称“交通安全协管员”;在事故多发路段和车流量较大的农村重要路口设立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检查劝导站,称“交通安全劝导站”,配备必要的工作装备和设施,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台账,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劝导服务工作。
(二)明确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一是县(区)人民政府及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领导小组,负责辖区内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制定实施意见;建立健全管理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充实工作力量,落实工作经费,完善监管体系;加强安全宣传教育的指导、监督,不断提高教育实效;组织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道路违法行为集中整治;加强农村客运市场的整顿和管理,研究制定鼓励扶持农村客运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定期召开农村道路交通安全会议;牵头制定落实措施,协调解决好工作中所需人、财、物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二是乡镇人民政府及乡镇“交管站”,负责辖区内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乡镇、村两级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组织和工作机制;建立完善辖区机动车和驾驶人基本信息等工作台账;组织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摸排乡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组织落实在村道与国省道等主要路段相接路段设置交通安全检查劝导站,纠正、制止、劝导交通违法行为;配合公安交管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三是行政村“交管室”及“劝导站”,负责管理本行政村车辆、驾驶人基础信息,建立台账;入户、进学校开展宣传教育;在村口或重要路口设立交通安全检查 “劝导站”,进行交通违法行为检查、提示、劝导;督促新购机动车所有人办理牌证、无证驾驶人参加培训考试、有牌证的按期检审验。
(三)部门配合齐抓共管。公安交管部门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主体责任,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和考核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指导“交管站”、派出所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负责人员的业务培训;做好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工作;联合乡镇政府、派出所等开展农村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和集中整治。乡镇派出所履行辖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加强机动车和驾驶人的监管,结合日常工作,动员、督促和组织车主、驾驶人办理牌证;配合做好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和便民利民服务活动。安监部门配合公安、交通、农牧等部门做好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综合监管工作;督促、检查相关部门履行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职责;组织或配合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综合、专项督查。交通运输部门严格农村公路建设质量标准,落实农村道路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完成年度道路安全隐患治理任务,从源头上把好农村道路安全条件关;负责制定农村道路客运发展计划,整合、规范农村客运市场,指导、督促运输企业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客运市场管理,牵头相关部门加大对农村“自用车”非法营运的查处;配合乡镇“交管站”开展相关业务。教育部门指导、监督学校落实交通安全管理相关制度,做好交通安全宣传,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及校车停靠站点和标志标牌设置规划。农牧部门加强农机安全源头监管,做好拖拉机的登记和检审验,农业合作组织、作业公司监管,安全知识和驾驶技能的教育培训,严把考试发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农村道路交通秩序整治。宣传部门充分利用各类媒体,调动社会力量,大力推进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扩大农村履盖范围,采取多种形式,全面普及交通安全知识,强化群众交通安全意识。
(四)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经费保障。各县(区)、乡镇政府要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按标准足额给予乡镇“交管站”和行政村“交管室”、“劝导站”基本工作经费保障。将乡镇专职交通管理员基本经费、村专兼职交通安全协管员基本经费、补贴经费和安全检查装(设)备经费等纳入县(区)财政预算。财政部门要安排农村道路安全监管工作经费,对年度工作考核合格的乡镇“交管站”实行以奖代补。县(区)、乡镇政府负责为乡镇“交管站”,行政村“交管室”、“劝导站”提供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备、执勤执法装备,为其开展日常工作提供保障。
二、深入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
(一)建立健全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机制。各县(区)要结合各自实际,在制度建设和机制建设上下功夫,形成工作长效机制。一是责任机制。实行县(区)人民政府负总责,主要领导统筹协调、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相关部门各司其职、乡镇人民政府主抓的工作机制,县(区)、乡镇两级按年度签订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书。二是联席会议制度。各县(区)人民政府每季度召开一次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联席会议,分析研究辖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形势,解决突出问题,督促抓好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整治。三是用车备案制度。制定“农村重要活动用车备案制度”,农村民俗活动一次性使用10台及以上车辆的,行政村“交管室”要向乡镇“交管站”进行报备,乡镇“交管站”要安排工作人员跟踪管理,并告知辖区交警中队和派出所加强监管。学校使用车辆运载学生的,报县级教育部门批准,教育部门要与公安交管部门沟通,加强指导和监管。
(二)强化基础信息工作。各乡镇、行政村对辖区内的机动车、驾驶人实行户籍化动态管理,逐人逐车登记造册,建立安全管理工作台账。主要内容包括辖区交通管理员、协管员基本情况、工作开展和培训记录;人口、路况信息;机动车和驾驶人信息;日常工作开展记录;宣传教育活动情况;交通安全秩序整治工作情况;日常巡逻检查情况;违法行为提示、劝导和纠正情况等。
(三)抓好农村地区宣传教育。要加大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力度,深化“七进”和“文明交通行动计划”,充分利用各类媒体,推进农村宣传教育阵地建设,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的宣传,做到“五个一”:每个村的大喇叭对交通安全宣传每天一提示;每个行政村至少有一处墙体标语或板报;每个村口至少有一处警示提示标牌;每个学校、幼儿园至少有一处宣传栏或板报;每个学期至少讲一次交通安全课,推行全方位进行农村交通安全宣传。
三、全面提高农村道路安全通行水平
(一)完善农村道路安全设施。各县(区)要安排“生命安保工程”建设专项资金,用于完善农村道路交通标志和安全设施,改善农村道路安全通行条件。要强化对新建乡村道路的监管,确保在急弯、陡坡、临水、临崖、长下坡和学校、幼儿园门口路段同步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做到与主体工程同设计、同施工、同验收。
(二)整治农村道路安全隐患。各县(区)政府要进一步完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长效工作机制,对事故易发、多发路段经常性开展“地毯式”排查。对排查出的隐患及时上报,明确职责分工和整治时限;对一时无法整改的要设置警示提示标牌;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具备安全通行条件的与相关部门采取禁止通行措施。
(三)统筹发展农村客运交通。各县(区)要建立农村客运购车补贴、运营补贴等政策性补贴制度,统筹安排专项资金扶持农村客运发展。要本着“开得起、留得住、有效益”的基本要求,积极引导企业和社会资本投入农村道路客运经营。在稳定现有城乡道路客运的基础上,大力推行以公司化管理为主导的农村道路客运多元化管理模式,重点发展县到乡镇、乡镇到乡镇、乡镇到行政村、行政村到行政村的支线客运,建立布局合理、畅通有序、安全便捷的农村道路客运网络,提高农村道路客运覆盖率。按照“多点合一、资源共享”模式,保障建设用地,建设集客运、货运、邮政于一体的乡镇综合服务点,符合条件的农村道路全部开通运行客运车辆。对现有农村客运招呼站由各县(区)配合,重新规划调整。
四、落实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责任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政府要切实把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全面落实党委政府的领导责任、相关部门的监督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责任体系。县(区)“农交办”要深入农村一线,加强对乡镇“交管站”、行政村“交管室”、派出所、交警中队工作的检查指导,联合开展道路交通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等专项行动,严厉打击交通违法行为。
(二)强化考核奖惩。各县(区)政府要把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年度安全月生产目标管理,推动各级各部门落实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要定期组织专项检查考核,及时督导整改问题,评价结果与领导班子考核、职务调整、职级晋升、评先创优相挂钩。市道路交通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制定完善全市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组织的建设标准和相关工作制度,部署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监督检查和考核考评工作。县(区)要根据各自实际和工作需要制定具体措施和办法。
(三)加强应急处置。各级政府要加强统筹协调,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进一步建立完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应急处置机制。县(区)交通运输部门要督促客运企业编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公安机关及各乡镇要依托派出所、交警中队编制辖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落实人员装备,加强演练,确保发生事故后第一时间组织救援,最大限度减少事故损失。
(四)严格责任追究。要加大对运输企业、监管部门、辖区政府的责任追究力度。对未履行或履行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不力的单位,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通报,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发生一次死亡3至4人较大交通事故的,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会同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对有关负责人进行“约谈”。发生一次死亡5至9人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由市政府对有关县(区)政府主要领导进行“约谈”,并予以通报全市,必要时追究相关责任。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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