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400001/2017-13496 | 发文时间 | 2017-07-10 |
发布机构 | 固原市政府办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已废止 |
标 题: | 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固原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派出机构、事业单位:
《固原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5日
固原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维护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秩序,保护烟草制品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在广泛调查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固原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
第三条 烟草专卖行政许可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公平、合理、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经营活动的场所。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是指市、县两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对烟草零售市场资源配置实施的管理行为。
第六条 固原市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实行“一址一证”。
第七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非外商投资(包括再投资形式)的商业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二)从事个体经营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年龄在18周岁以上。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一)取消从事烟草专卖零售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二)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三)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四)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自第二次处罚之日起在三年内提出申请的;
(五)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不得从事烟草专卖品零售业务,不得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
(六)拟利用自动售货机销售烟草制品的;
(七)拟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的;
(八)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
(九) 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形。
第九条 对下列场所之一的,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一)无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的;
(二)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区域内;
(三)生产、经营、存放石油、天然气、化工原料等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
(四)生产、销售、存储农药、油漆等挥发有毒有害气体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场所;
(五)中、小学校内及中、小学校出入口50米范围内的;
(六)影剧院、博物馆、图书馆、展览馆、体育场馆等消防安全重点管理的公众聚集场所内。
(七)未成年人教育活动场所、专门为未成年人服务的社会福利机构等场所内的;
(八)未形成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商店、娱乐服务场所等实际商品售卖区域、场所及规模的;
(九)已被政府纳入拆迁范围且改变房屋用途的;
(十)医院、诊所、药店等医疗卫生机构、门店;
(十一)国家、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定的禁止售卖烟草制品的场所;
第十条 本规定第九条第(五)项中的距离是指申请者拟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与中小学校出入口之间的距离。该距离应当按照行人不违反交通管理规定、习惯性行走的最短路径进行测量。如有两个以上不相连的出入口的,以距离最近的出入口中央为测量起点。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7年8月5日起施行。2012年8月30日起实施的《固原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固政发〔2012〕9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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