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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400001/2017-71392 发文时间 2017-09-29
发布机构 固原市政府办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已废止
标 题: 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
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派出机构、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140号)精神,进一步做好全市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推动大众创业、助力脱贫富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创业担保贷款对象、类别和用途

  (一)贷款对象。凡在我市境内的创业者(即具备规定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小微企业),不受户籍限制,均可在创业所在地创业贷款担保机构申请贷款。市本级创业担保贷款业务受理范围为在市城区规划内符合条件的各类创业群体。各县(区)受理范围为本辖区内所有符合条件的各类创业群体,其中农村户籍个体户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跨县(区)经营的,由创业所在地县(区)受理。

  (二)贷款类别。创业担保贷款主要有两种,即中央财政支持的创业担保贷款和地方财政支持的创业担保贷款。凡符合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首套住房贷款、购车贷款以外,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以户为单位)自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之日起向前追溯5年内,应没有商业银行其他贷款记录条件的属中央财政支持的创业担保贷款。凡符合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首套住房贷款、购车贷款以外,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以户为单位)在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当期,应没有商业银行其他贷款条件的属地方财政支持的创业担保贷款。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担保机构、经办金融机构应严格区分中央财政支持的创业担保贷款和地方财政支持的创业担保贷款,分离管理,分账核算,并纳入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信息系统统一管理。

  同时,要积极探索推行创业担保贷款+商业贷款模式,着力解决创业者初创资金不足问题。鼓励经办金融机构在创业担保贷款扶持的同时,本着利息优惠、操作便利的原则对创业者进行商业贷款支持,扩大创业者贷款规模,商业贷款不享受政府担保基金担保和贷款贴息政策扶持。

  (三)贷款用途。创业担保贷款应当全部用于贷款人自身的创业活动或者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用于购买股票、期货等有价证券和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等,不得用于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用途。

  二、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申请材料及反担保方式

  (一)贷款条件

  1创业者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创业担保贷款对象为有创业愿望和创业项目的城乡居民,主要是指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戒毒康复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创业农民(含返乡创业农民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网络商户、从事县(区)确定的特色优势产业、商贸服务业的农村妇女、城中村改造后农转非妇女。

  2)在当地登记注册,办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

  3)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首套住房贷款、购车贷款以外,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以户为单位)在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当期,应没有商业银行其他贷款。

  2小微企业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不良贷款记录的小微企业,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2)当年新招用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时足额发放工资。

  3)科技型小微企业招收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0%)以上,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时足额发放工资。

  (二)申请材料

  1创业者个人申请贷款须提交如下材料:

  1)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大中专毕业证(或技工院校毕业证、职业高中毕业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2)复转军人自谋职业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

  3)固原市个体创业担保贷款审批表。

  4)已在当地登记注册的,提供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5)经办金融机构、担保机构需要的其他资料等。

  2个人反担保方式:

  1)机关事业单位1名在职工作人员担保;

  2)收入稳定的国有企业1名在职员工担保;

  32—5户联保;

  4)经营正常的国有企业担保;

  5)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大中型农机具抵押担保;

  6)担保机构、经办金融机构认可的其它担保方式。

  借款人可自行选择以上其中一种反担保方式。

  3小微企业申请贷款须提交如下材料:

  1)创办人或股东的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大中专毕业证或复转军人自谋职业证明等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固原市创业担保贷款(企业)贴息审批表。

  3)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4)营业场所证明材料。

  5)加盖企业公章的企业章程复印件。

  6)创办人或股东已参加创业培训的,应提交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含复印件)。

  7)担保机构及经办金融机构需要的其他资料。

  三、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期限和贷款贴息

  (一)贷款额度和期限。经办金融机构向创业者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一次性发放,手续一次性办理,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经贷款经办金融机构认可,可以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展期期限内贷款不贴息;向小微企业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经贷款经办金融机构认可,可以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展期期限内贷款不贴息。

  (二)贷款利率。创业担保贷款利率可在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基础上上浮不超过30%

  (三)贷款贴息。对经办金融机构按规定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685号)规定,由中央财政支持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除中央财政承担的70%以外,剩余30%部分由自治区财政与市县财政按照73比例共担;由地方财政支持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由自治区财政与地方财政按照73比例共担。财政部门按以下标准给予贴息:

  1对个人发放的贷款。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和期限全额给予贴息,期限最长3年。

  2小微企业申请的创业担保贷款,只能享受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创业贷款担保基金不作担保。对小微企业发放的贷款,按贷款合同签订之日基础利率的50%给予贴息,期限最长2年。

  四、创业担保贷款程序

  (一)借款人向担保机构提出申请。申请材料须载明贷款人基本信息、贷款金额及期限、贷款用途及用款计划、还款方式及时间等事项。

  (二)担保机构按规定对贷款人资信情况和还款能力等进行调查评估。对具备担保条件的出具担保函,并向经办金融机构提交借款人申请材料;对不具备担保条件的,及时告知借款人并说明原因。

  (三)经办金融机构依法依规履行审贷责任。对具备贷款条件的,与贷款人和担保机构分别订立贷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对不具备贷款条件的,及时通知贷款人和担保机构并说明原因。

  (四)经办金融机构在确保贷款人主体资格审核质量不降低的前提下,简化创业担保贷款的申请、审核程序,及时向贷款人发放贷款。

  五、建立政策激励机制

  对按规定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的,给予当年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奖励资金,按照担保机构80%、经办金融机构20%的比例分配;对主要以基础利率或低于基础利率发放贷款的经办金融机构,各级财政部门可在奖励资金分配上给予适当倾斜。奖励经费由自治区统一拨付,主要用于贷前调查、贷中跟踪指导、贷后追偿、培训、数据录入、增加设备、政策宣传、诉讼费、车辆租用等工作所需经费。

  六、工作要求

  (一)明确部门职责。创业担保贷款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经办金融机构共同组织实施。各级担保机构负责贷款申请受理、审核、考察、评估、贷后管理、追偿等工作。

  经办金融机构应当对创业担保贷款单独设立台账,负责创业担保贷款审核、发放、回收,做好创业担保贷款的贷前调查、贷后管理、贷款催收、追偿等工作,建立区别于其他商业性贷款的单独考核制度,适当提高对创业担保贷款的风险容忍度。各经办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提高创业担保贷款实际利率、额外增加贷款不合理收费或以任何形式强制销售商业保险等。并按月向担保机构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数据和财政贴息资金管理信息系统录入的基础数据。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投入,足额预算安排需地方财政承担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

  (二)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创业担保贷款责任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该担保基金在经办金融机构存款余额的5倍。当贷款余额达到担保基金存款余额的5倍时,经办金融机构应当暂停贷款发放;待贷款余额降至担保基金存款余额的5倍以下后,再恢复贷款发放。

  单个经办金融机构创业贷款担保基金代偿率达到20%时,经办金融机构应暂停创业担保贷款业务,担保机构同时暂停对该金融机构的相关贷款担保业务。经与该金融机构协商采取进一步的风险控制措施并报经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后,再恢复担保业务。建立创业担保贷款风险补偿金制度,市本级及各县(区)注入一定额度的风险补偿基金,用于处理创业担保贷款产生的呆坏账。

  (三)加强贷后管理。创业担保贷款到期后,担保机构和经办金融机构共同向借款人催收逾期贷款。借款人经催告后仍不能归还的,由经办金融机构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法律程序强制执行借款人、反担保人财产;经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的,由担保机构代位清偿,代位清偿期限为3个月,担保基金承担80%,经办金融机构承担20%。具体由经办金融机构填报《创业贷款担保基金代偿申请表》,经担保机构审核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由担保基金代位清偿,超过代位清偿期限15日的,经办金融机构通知担保机构后,直接从担保基金账户中扣划借款人所欠贷款本息,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代位清偿后担保机构协助经办金融机构向借款人和反担保人追偿贷款。

    

    

    

  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929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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