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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400001/2018-16454 发文时间 2018-04-13
发布机构 固原市政府办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宣布失效
标 题: 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固原市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固原市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派出机构、事业单位:

  固原市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412

  (此件依申请公开

    

  固原市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10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宁党办〔2017110号)、《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宁人社发〔201734号)、《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扩大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宁人社发〔201838号)和《固原市委办公室 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固原市综合医改暨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固党办〔20168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总体部署,与医疗、医保、医药联动改革相衔接,积极稳妥开展试点工作,建立激励相容、灵活高效、符合我市医疗行业特点的公立医院薪酬制度,完善正常调整机制,健全激励约束机制,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进行分配,着力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规范收入分配秩序,逐步实现公立医院收入分配的科学化和规范化,增强公立医院公益性,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结合。适应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要求,与公立医院管理体制、运行机制、服务价格调整、医保支付、人事管理、控制不合理医疗费用以及推进分级诊疗、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等改革工作相衔接,健全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的分配激励机制,加强宏观调控和有效监管,规范医务人员收入分配秩序。

  (二)坚持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适应行业特点的要求,坚持中西医并重,区别不同岗位职责,优化公立医院内部分配制度和分配机制,合理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

  (三)坚持动态调整与合理预期相结合。在确保医疗机构良性运行、基本医保支出可承受、群众整体负担不增加、医疗服务水平提高的基础上,动态调整薪酬水平,促使职工收入稳步增长。妥善处理不同等级、不同类型公立医院之间收入分配关系。

  三、实施范围

  本实施方案适用于我市列入全区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固原市人民医院、固原市中医医院、固原市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固原市精神康复医院、原州区人民医院、西吉县人民医院、西吉县中医医院、隆德县人民医院、隆德县中医医院、泾源县人民医院、彭阳县人民医院、彭阳县中医医院等12家公立医院。

  四、主要内容

  (一)优化公立医院薪酬结构,建立符合公立医院特点的薪酬制度。

  1.结合公立医院公益性定位、工作特点和本地实际,以及不同公立医院的功能定位和医、护、技、药、管、工等不同岗位职责要求,建立符合公立医院特点的薪酬分配制度。

  2.公立医院可以选择在现行工资管理制度的基础上,通过调整基础性绩效和奖励性绩效的比例方式进行分配,也可以选择保留档案工资、自主建立符合医院特点的工资分配制度,合理确定符合公立医院自身特点的薪酬结构。有条件的也可探索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等多种模式。

  (二)合理确定公立医院薪酬总量和水平,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1.实行薪酬总量核定制度,市、县(区)人社、财政部门根据经济发展、财政状况和公立医院工作量、服务质量、公益目标完成情况、成本控制、绩效考核结果等因素,合理确定公立医院薪酬总量,逐步增加公立医院薪酬总量,提高职工薪酬水平。

  2. 在现有薪酬水平基础上,根据公立医院的实际情况,按照医院上年度绩效工资水平10%—20%的增长率审批绩效工资增量,逐步调整到当地事业单位绩效工资调控线的2.5倍,最高不超过3倍。对高层次人才聚集、公益目标任务繁重,承担科研、教学任务以及需要重点发展或绩效考核评价结果优秀的公立医院,在规定的薪酬总量标准内再适当提高。

  3.建立公立医院薪酬总量正常增长机制,允许医疗服务收入(不含药品、卫生材料、化验、检查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并纳入绩效工资总量中,由公立医院通过绩效考核发放。

  4.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综合考虑医院职责履行、工作量、服务质量、费用控制、运行绩效、成本控制、社会效果、医保政策执行情况等因素,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定期组织考核医院,考核结果与医院薪酬总量挂钩,作为下一年度增加或减少医院薪酬总量的依据之一。

  5.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依据医院年度绩效考核评价结果及经费预算情况,动态调整医院职工薪酬总量。公立医院的绩效考核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对绩效考核评价结果优秀的医院,薪酬总量在正常调整的基础上提高5%-10%予以奖励;对绩效考核评价结果合格的医院,薪酬总量按照正常比例调整,不予奖励;对绩效考核评价结果不合格的医院,薪酬总量按照5%-10%予以降低。健全以公益性为导向的公立医院外部和内部相结合的考核评价和奖惩机制。

  (三)推进公立医院主要负责人绩效考核与薪酬改革,提升公立医院管理水平。

  1.公立医院院长实行聘任制,院长代表政府履行管理医院的职责,其薪酬根据考核评价结果、个人履职情况、职工满意度等因素由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确定。

  2.公立医院院长薪酬水平按照不高于本院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为标准,考核优秀的院长可适当提高薪酬水平,最高不超过2.5倍核定,并与本院领导班子和职工薪酬水平保持合理关系。

  3.鼓励市级公立医院探索实行院长年薪制。

  4.院长薪酬由市、县(区)财政部门根据考核结果核拨,不列入公立医院职工薪酬总量,不再在医院领取任何薪酬(不含非本院发放的科研、评优评先、人才工程等各种奖励)。

  5.建立以院长履职、办院方向、医院管理、社会评价及职工评价为导向的院长薪酬绩效考核评价和奖惩机制,综合考虑工作责任、医院管理的实际情况、医院考核评价结果和任期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因素,定期组织对院长考核,考核结果与院长薪酬挂钩。

  6.院长的绩效考核工作由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负责院长绩效考核办法由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根据医院不同类别、等级制定,分类进行考核。院长绩效考核指标体系主要包括社会效益、服务提供、综合管理、可持续发展等方面。

  7.院长实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院长年度绩效考核每年进行一次,考核结果作为核发院长薪酬的依据。考核结果未公布前,院长薪酬可以按本院职工平均工资的1.5倍发放,年底考核后予以清算,多退少补。

  (四)赋予公立医院分配自主权,分类分岗确定薪酬。

  1公立医院职工薪酬由每月固定的基本工资和经考核后发放的绩效工资(奖金)等组成,基本工资保基本,绩效工资(奖金)活的部分按考核结果发放。医院可自主确定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比例,将基础性绩效工资纳入奖励性绩效工资中一并考核发放,加大绩效工资考核力度。

  2.公立医院职工薪酬由医院在核定的薪酬总量内根据岗位绩效考核结果按照规范的程序和要求进行自主分配。薪酬分配不得突破核定的总量。

  3.公立医院要结合医院实际,根据不同岗位特点建立本院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的绩效考核机制,突出岗位工作量、服务质量、行为规范、技术能力、医德医风和患者满意度,重点考核职工的工作绩效,突出岗位职责履行,考核结果作为职工薪酬发放的依据。

  4.绩效考核分配办法要充分体现医、护、技、药、管、工等不同岗位差异,分类确定各岗位的补贴,突出技术岗位、服务岗位、一线岗位,兼顾不同学科之间的平衡,可通过增加关键岗位、风险岗位、紧缺岗位的绩效工资标准,向关键和紧缺岗位及高风险、高强度、业务骨干岗位倾斜。高层次人才和作出突出成绩的医务人员,在绩效工资总量内合理拉开收入分配档次。结合医疗行业培养周期长、职业风险高、技术难度大、责任担当重等特点,向群众急需且专业人才短缺的专业倾斜,体现知识、技术、劳务、管理等要素的价值,真正做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

  5.公立医院制定绩效考核分配办法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职工意见,并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6.公立医院对职工考核时严禁向科室和医务人员下达创收指标,医务人员个人薪酬不得与药品、卫生材料、检查、化验等业务收入挂钩。

  7.适当提高低年资医生薪酬水平。统筹考虑编制内外人员薪酬水平,推动公立医院编制内外人员同岗同薪同待遇。

  8.选择保留档案工资自主建立符合医院特点的工资分配制度的,在编人员现有工资计入档案工资后,个人和医院缴纳的社会保险仍按档案工资为基数缴纳。

  五、经费保障

  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所需经费,通过原渠道解决。

  完善公立医院收入中可用于工作人员收入分配的资金管理政策,推行公立医院全面预算和精细化管理,加强成本核算,通过节约成本、提供优质服务增加医院的合理收入。

  六、组织领导

  成立固原市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对试点工作进行政策指导、统筹协调、监督检查。组成人员如下:

  长:李世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副组长马国栋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李秉强市财政局副局长

  高继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副局长

  员:屈效元市人社局工资福利科科长

  栾文东市财政局综合科科长

  王永刚市财政局社会保障科科长  

  李文科市卫计局医改办主任

  王维刚市卫计局医政科负责人

  七、工作要求

  (一)在市、县(区)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由市、县(区)人社局牵头负责,财政局、卫计局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市、县(区)人社局、财政局、卫计局密切配合,将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和推进公立医院管理体制、运行机制、价格调整、医保支付、人事管理改革有效结合起来,要明确责任分工和进度安排,抓好任务分解,及时研究和妥善解决改革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务求取得实效。

  (三)建立试点工作报告制度。各县(区)、市直试点医院要及时向市人社局、财政局、卫计局报告试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进展情况,按季度报送进展情况报告,并于试点工作结束后1个月内报送试点工作总结。有关工作进展情况由相关部门及时报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卫计委。公立医院应于次年初将上年公立医院收入分配情况和院长薪酬水平报同级人社、财政和卫计部门备案。

  (四)市、县(区)人社、财政、卫计部门要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及时制定应急预案,密切关注社会舆情,确保试点工作平稳顺利进行。

  (五)公立医院要严格执行国家工资政策,严肃分配纪律,严格按照核定总量为职工发放薪酬,不得再在总量范围外直接或变相发放津贴、补贴和奖金,对医务人员收受红包、回扣等违规违纪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六)本实施方案发文之日起执行,试点为期1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固原市公立医院人事薪酬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固政办发〔201610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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