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400001/2021-00066 | 发文时间 | 2021-04-20 |
发布机构 | 固原市政府办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宣布失效 |
标 题: | 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固原市深入推进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派出机构、事业单位:
《固原市深入推进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经市人民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固原市深入推进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及视察宁夏重要讲话精神,落实自治区党委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水资源管理和节约保护,依法整治我市取用水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规范取用水行为,促进固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水资源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等法规,结合固原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积极践行“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新时期治水方针,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的基本原则,紧紧围绕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以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为己任,以保护水资源、保障水生态环境安全为核心,以建立良好的水资源管理秩序、保障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为重点,坚持依法行政、依法管水、分类施策,有效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实现全市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推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发展。
(二)整治原则。
1. 坚持政府牵头,属地负责的原则。各县(区)政府对本辖区取用水管理负总责,要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专题部署本次专项整治行动,制定本辖区内具体工作方案,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形成相互配合、通力协作的整治工作合力,依法整治我市取用水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规范取用水行为。
2. 坚持依法依规,科学合理的原则。按照国家、自治区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未按规定条件取水等问题,依法依规进行全面整治。对公共管网范围内的自备井依法全面关闭,对受自然条件和客观因素限制确需保留的,坚持科学合理的许可保留,且限期补办取水许可手续。
3. 坚持先自查整改,后强制执行的原则。对未完成核查登记的取水单位或个人,在自查整改阶段主动到相应的主管部门补报登记、补办手续、补缴水资源税的,可以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需要补办手续的,按规定权限、程序尽快办理。公共管网覆盖范围内自备井在整改阶段由自备井所有者自行封闭填埋,发生的费用原则上由自备井产权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对拒不执行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惩处,因执法行为产生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4. 坚持先供后关,供关同步的原则。公共管网覆盖范围内自备井关停对象,根据实施方案要求提交接入城市供水的申请资料,相关部门确定城区供水管网对接设计方案后,限期在替代水源接入通水后,再实施封井并组织验收,保障关停单位的正常供水。
5. 坚持先易后难,分类实施的原则。按照先居民、学校、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后工业企业分类实施,对施工难度小,替代水源接入条件成熟的自备井限期封闭;对施工难度大,替代水源接入条件不成熟的自备井,督促早日关闭,实时监控;对灌区、特殊行业替代水源工程已全部覆盖的区域内自备井,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取水设施运行要求逐步关闭、停运清零。
(三)目标任务。全面开展取水口核查登记,依法关闭城市公共供水覆盖范围内的自备井,实现取水口取水量监测计量全覆盖,全面整顿和规范水资源管理秩序,严肃查处各种违法取水、供水行为,为在全市实施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和水权改革奠定基础,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
二、整治范围和重点
(一)整治范围。专项整治范围涵盖全市5县(区),重点整治辖区内未经许可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河道、水库(含水堰)违法、违规取用地表水或地下水的社会团体、单位、企业和个人。
(二)整治重点。依法依规对以下4类违法取用水行为进行专项整治。
1. 违法违规取用地下水的自备井。依据《水法》第三十六条和《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严格地下水管理和保护,对下列行为进行整治。
(1)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采用自备井取水的;
(2)灌区替代水源已覆盖范围内采用农业自备井取水的。
2. 取水单位和个人存在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违反《水法》第六十九条,已建和在建产业项目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3. 取水单位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计量设施安装不合格或运行不正常的。依据《水法》第四十九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对下列行为进行整治。
(1)已建和在建产业项目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计量设施安装不合格或运行不正常的;
(2)工业(企业)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计量设施安装不合格或运行不正常的。
4. 取水单位或个人连续停止取水满2年未注销取水许可证的。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对下列行为进行整治。
(1)已建和在建产业项目连续停止取水满2年未注销取水许可证的。
(2)工业(企业)连续停止取水满2年未注销取水许可证的。
三、行动步骤和进度安排
(一)摸排审核(2021年4月-5月)。
1. 摸排登记。按照属地原则,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元,由县(区)人民政府组织住建、城管、工信、教育、卫健、农业农村、工业园区等行业主管部门对辖区取用水情况进行拉网式排查摸底,不漏一户登记填报取用水基础信息,并将登记填报结果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比对。(见附件3)
2. 审核比对。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各行业主管部门登记填报内容,要充分利用取水许可台账、水利普查成果、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名录、有关部门的工程项目名录等,综合采取影像识别、实地走访、现场查勘、电话问询等方式进行审核比对,确保登记不重不漏、信息准确可靠,对发现的信息漏报重报、信息不实等问题,由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补充或修改。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以上工作基础上,通过取用水信息平台,逐级审核入库。
(二)自查整改(2021年6月—7月)。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形成问题清单,建立整改台账,明确整改措施、责任单位、责任人和完成时限。各行业主管部门督促取用水单位开展整改,逐一销号。(见附件4)
(三)集中整治(2021年8月—10月)。各行业主管单位应及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取用水单位整改情况,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整改后出现反弹等违法违规取用水行为,由各县(区)人民政府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成员单位,对照问题清单整改台账,进行全面核查,依法依规采取强制措施进行整治,逐一销号。2021年10月底前全面完成整治工作。(见附件5)
(四)总结提升(2021年11月—12月)。集中整治结束后,对专项整治行动进行总结。各县(区)将总结报告报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工作进行全面总结,研究制定相关制度办法,进一步巩固专项整治成果,健全水资源管理制度,建立依法、有序管理水资源长效机制。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副秘书长、市水务局局长任副组长,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市直相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水务局,牵头负责全市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的协调、指导、督查等工作。各县(区)要高度重视本次专项整治行动,根据本工作方案,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定县(区)工作方案。进一步压实工作责任,及时研究解决专项整治行动中的问题,市、县两级财政部门保障专项整治行动工作经费。
(二)强化监督考核。市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县(区)工作开展情况,采取查阅台账、现场检查等方式加强监督检查,动态掌握工作进展和成效。各县(区)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情况纳入市委、市政府督查内容,列入全市效能考核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在整治行动中弄虚作假、慢作为和不作为、组织不力的,将予以约谈、通报和问责。
(三)强化协调配合。市、县(区)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要建立水行政主管部门与成员单位和综合执法机构之间的协作机制,完善案件移送程序和衔接机制,发挥执法在专项治理行动中的支撑保障作用。市、县(区)住建、城管、工信、教育、卫健、农业农村、工业园区等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做好本行业领域取用水单位的取用水情况核查,积极主动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专项整治,督促取用水单位积极整改,对拒不整改、整改不彻底的取用水单位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
(四)建立信息通报机制。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建立信息通报机制,定期通报工作进展。各县(区)要定期上报专项整治情况,2021年5月底前报送附件3;从2021年6月起,各县(区)在每月月底前,将附件4报送市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10月底前,将附件5报送市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根据工作需要,及时组织制定完善有关配套政策措施,逐步健全水资源管理长效机制。
(五)加强宣传引导。各县(区)政府要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引导广大取水户和社会公众提高水资源节约和保护意识,积极参与配合做好专项整治工作。要设立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行动举报电话,建立举报问题清单,依法追查到底。做好动员部署、宣传,特别是自备井关停,要通过电视台、网络等媒体宣传发布市区自备井关停等通告,营造强大的舆论氛围,争取取用水户支持和配合。
附件:1. 固原市深入推进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名单
2. 固原市深入推进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责任分工
3. 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行动城市公共供水覆盖范围内自备井摸排表
4. 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行动问题清单
5. 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行动统计表
附件1
固原市深入推进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王新军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王成录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李国帅 市水务局局长
成 员:王统一 原州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李晓东 西吉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陈国栋 隆德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何少庸 彭阳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马义杰 泾源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魏志刚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杨 荣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副局长
杨佐义 市公安局副局长
李志坚 市司法局局长
王成明 市财政局局长
岳 华 市生态环境局局长
陶文科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李国才 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局长
朱红社 市城管局局长
陈学伟 市城管局副局长、原州区综合执法局局长
韩轶伟 市税务局局长
刘晓宏 国网固原市供电公司总经理
张忠智 宁夏水投六盘山水务有限公司董事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水务局,周广阳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全市深入推进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行动的具体工作。
附件2
固原市深入推进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责任分工
县(区)人民政府:负责部署落实辖区专项整治工作。
市政府督查室:将全市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行动列入例行检查内容,对各县(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每个阶段任务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并将任务完成情况纳入政府效能考核,推动全市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行动决策部署的实施。
市水务局:负责专项整治行动的日常工作协调和组织实施,并对整治行动进行汇总上报。指导各县(区)水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和立案查处与督办,作好规范取用水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取用水许可审批工作的组织实施,做好补办取用水许可证审查。负责提供整治非法取水工作的执法依据,涉及相关违法行为的,配合司法部门调查处理。做好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衔接水利有关农村基础设施等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提出重大项目布局建设并协调组织实施。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做好工业(企业)非法取用水专项整治相关工作,对辖区内工业(企业)取用水情况进行排查摸底,并将登记填报结果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对比、补充或修改,并督促取用水单位开展整改,逐一销号,停止违法取用水行为。
市公安局:负责对霸占水资源涉黑涉恶行为予以打击,对整治行动中遇到暴力抗法或拒绝、阻碍执行公务的行为进行制止,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和追究。
市司法局:负责协助依法推进水资源管理专项整治行动,为行动顺利实施提供法律保障。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专项整治行动工作经费。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提供观测井的详细位置,配合做好自备井封停工作,对水污染事件进行查处。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牵头各相关生产建设项目和在建工程规范取用水,停止使用非法取水水源,督促建设单位对施工降水井、城市供水地下水水源进行备案,合理利用降水抽排的地下水,减少向市政污水管网的排放量,节约水资源。
市行政审批局:负责规划、建设项目的取水许可、节水评价审核批复。
市城管局:负责协助做好建成小区、在建小区、物业小区自备井关停工作,做好小区物业公司接管自来水供水服务工作。
市税务局:负责水资源税的征收,依据《征管法》和《资源税法》对拖欠和偷逃水资源税的行为进行处罚。
国网固原供电公司:负责替代水源用电接入等工作,对关停自备井采取断电措施。
宁夏六盘山水务有限公司:负责提供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供水单位和个人的名称、法人、地址等相关情况,负责对供水管网覆盖范围的取用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做好自来水管网铺设工作,确保做到先通水后关停,并做好自备井关停后取水户的供水管理工作。
本方案于2021年5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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