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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方式 图文方式 生成日期 2017-03-08
来源 固原市政府办公室 解读单位 固原市人民政府
标 题: 解读:固原市原州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先保后征”实施方案
解读:固原市原州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先保后征”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意见》(宁政发〔2014〕49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出让收益等途径计提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宁国土资规发〔2016〕1号)和《固原市原州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实施方案》(固政发〔2015〕27号) (以下称《实施方案》)精神,近日我市出台了固原市原州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先保后征”实施方案。

  一、保障范围

  原州区行政区域内,自2015年1月1日起,经市、区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统一征地并具有原州区常住户籍,被征地时享有第二轮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被征地后家庭承包地全部被征用或者人均耕地在0.8亩以下,且没有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16周岁以上在册农业人口(不含在校学生)。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先保后征”,即:先落实社会保障资金,后政府发布征地公告的基本原则,将被征地农民全部纳入基本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城镇企业职工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足额安排社会保险费;坚持政府、集体、个人共同负担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原则,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三、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审批流程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审批流程主要包括:项目单位申报、国土部门和人社部门的审核。

  1、项目单位申报。申请项目征地单位按照市(区)征地的有关规定和申报程序要求,在申报项目征地时,首先要做好项目所在地被征地人员的社会保障方案的拟定,保障资金的测算和预存。同时填报《固原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方案审批表》(附表1)和《固原市原州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人员信息认定汇总表》(附表2)等其他相关资料,报项目征地所属的村(组)、社区、乡镇(街道)审核签字盖章后报同级国土部门审核。

  申请项目征地单位提交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相关材料包括:

  xxx项目征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方案中应明确项目名称、征地用途、征地地址、所在区域、征地亩数、被征地农民人员、符合参保人数,被保障各年龄段人数、保障的办法、缴费补贴总额、预存养老保险费金额等。

  xxx项目征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预存银行缴费票据复印件。

  2、国土部门审核。市本级及原州区需报国务院批准征地的,由市(区)国土局代市(区)人民政府对项目单位申报的被征地人员落实社会保障方案等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征地条件的函告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并附具相关材料。

  函告的主要内容:项目征地和涉及被征地人员情况、被征地人员落实社会保障方案、资金筹措情况、公告和听证情况等。

  附件主要包括:市(区)人民政府落实《实施方案》的有关文件、发改的项目立项批文、规划土地部门的《编制征用土地方案测算表》、预缴资金转账凭证、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方案(包括附表1、附表2)、公告及听证记录。

  3、人社部门审核。市、区社保经办机构按照权责划分,审核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及参保办法是否符合国家、自治区及市区有关规定,是否足额预存养老保险费,对未达到审核要求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不签署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审核意见(附表1),国土资源局不予批准征收土地。

  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收到征(用)地申请单位提交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相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抄送同级人社、国土资源部门。市、区在建设用地报批时,须出具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专项资金承诺书,并做为建设用地报批的必备要件一并上报自治区人社、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四、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经办流程

  (一)参保资格认定。

  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资格认定严格按照《固原市原州区被征地农民资格认定工作实施办法》(原政办发〔2015〕72号)文件规定办理,由国土部门牵头,公安、农业部门配合,征地单位合同项目所在地乡镇(街道)及村(居委会)、征地单位参与,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被征地农民参保资格的认定。经人社部门公示无异议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确定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对象的年龄以最后一次被征地时间(征地时间不明确以付款时间为准)为基准日。

  (二)被征地农民参保登记。

  被征地农民可根据自己的经济承受能力,自愿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严格按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流程》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流程》的规定及时办理被征地农民参保登记、费用缴纳和待遇发放等工作。

  五、资金管理

  (一)资金筹集。市、区人民政府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专项资金,用于支付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专项资金主要来源于土地出让金收入。从2015年1月1日起产生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市、区人民政府或征地项目单位在征地前一次性全额划转至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专项资金账户。被征地农民个人承担的养老保险费用,由被征地农民按缴费标准缴纳。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险缴费政府补贴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出让收益等途径计提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宁国土资规发〔2016〕1号)文件规定筹集,主要来源:

  1、土地出让收益。以出让方式供应土地的项目,市、区人民政府从收取的土地出让收益中按照不低于15%的比例补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专项资金(宁国土资规发〔2016〕1号)。财政、国土、乡镇(街道)要积极组织开展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清缴工作,清缴不到位的按“谁签字、谁负责”原则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2、政府划拨。以划拨方式供应土地的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专项资金列入项目资金预算,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出让收益等途径计提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宁国土资规发〔2016〕1号)文件要求,按每平方米2元的标准计提,用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政府补贴资金。

  3、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利息及其增值收入。

  4、以上方式筹集的资金来源不足以支付缴费补贴的,由市、区人民政府再从土地收益或财政收入中予以解决。

  保障资金及应当提取的社会保障准备金应当及时足额到位。保障资金及应当提取的社会保障准备金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

  (二)资金预缴。征地项目单位将落实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资金,按照权限划分预缴至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专户,作为项目征地批复后正式办理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的保证资金。预缴资金的标准,以上报的《固原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方案审批表》载明的预存养老保险费总额确定。

  对项目所涉被征地人员已经落实养老保险的,可在社会保障方案中说明,并附具相关证明材料,可不再向征地专户预缴资金。

  缴款单位从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处签收预缴资金收据,并加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审核意见后,作为其上报国土部门申请征地的附件。

  (三)资金清算。预缴资金实行年终据实结算,经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认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全部办理落实后,有剩余的划回原缴款单位,划转的预缴资金不足的,按本文件规定的资金筹集方式予以解决。

  六、职责分工

  (一))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及乡镇具体负责征地补偿方案的拟定和组织实施,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资格确认和相关资料的复审。

  (二)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参保工作的综合协调、监督指导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的测算、参保业务办理等工作,同时,应建立健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专项资金的财务、会议统计和内部审计等管理制度。

  (三)市、区财政部门负责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府补贴资金,保证基金安全有序运行。

  (四)审计、监察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府补贴资金落实情况的审计和监督。

  (五)原州区乡镇(街道)负责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资格和相关资料的初审工作,并做好政策宣传和群众参保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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