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方式 | 图文方式 | 生成日期 | 2020-07-02 |
来源 | 固原市人民政府 | 解读单位 | 固原市人民政府 |
标 题: | 关于起草《关于开展行政执法不作为乱作为专项整治推动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方案》的解读 |
为切实加强我市交通运输系统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按照中共固原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开展行政执法不作为乱作为专项整治推动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固法办发〔2020〕14号),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开展行政执法不作为乱作为专项整治推动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方案》(宁交办发〔2020〕70号),固原市纪委监委《关于印发<2020年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工作安排>等四个工作安排的通知》(固纪发〔2020〕4号)文件要求,着力推进我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聚焦公路路政、道路运政、交通运输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重点执法领域,在全市交通运输系统开展行政执法不作为乱作为专项整治,推动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结合工作实际,我局起草了《关于开展行政执法不作为乱作为专项整治推动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方案》(固交发[202发〔2020〕49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实施方案》的依据
2020年5月20日,中共固原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开展行政执法不作为乱作为专项整治推动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固法办发〔2020〕14号),2020年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开展行政执法不作为乱作为专项整治推动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方案》(宁交办发〔2020〕70号),2020年固原市纪委监委《关于印发<2020年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工作安排>等四个工作安排的通知》(固纪发〔2020〕4号)文件要求,着力推进我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聚焦公路路政、道路运政、交通运输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重点执法领域,在全市交通运输系统开展行政执法不作为乱作为专项整治,推动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我局结合工作实际,于2020年6月10日起草了《关于开展行政执法不作为乱作为专项整治推动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方案》(固交发[202发〔2020〕49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二、《实施方案》起草的基本考虑
集中纠正和严肃查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领域不作为乱作为突出问题,倒逼行政执法部门和单位执法规范化建设,创新执法方式、加强执法协调、强化执法监督、严格执法责任,建立健全“执法有依据、行为有规范、权力有制约、过程有监督、违法有追究”的执法责任体系,推动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执法责任制、执法裁量基准制度、执法责任追究等制度的有效落实,全力营造公正、透明、良好的交通运输法治环境。
三、《实施方案》起草过程
6月9日,我局根据以上三个文件要求,及时召开相关科室、大队负责人参加的会议,研究部署开展行政执法不作为乱作为专项整治推动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确定了整治目标、范围、重点、任务分工、方法步骤及工作要求。
四、《实施方案》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共由六个部分四十四个项目组成,明确了行政执法制度建设、行政执法职责履行、回应人民群众诉求、执法队伍建设、执法过错追责五个方面整治的突出问题,以及强化制度建设、强化制度落实和履职尽责、积极回应群众诉求、强化执法队伍建设、严肃过错追责强化监督检查五个方面责任分工及完成时限。
1、工作目标:集中纠正和严肃查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领域不作为乱作为突出问题,倒逼行政执法部门和单位执法规范化建设,创新执法方式、加强执法协调、强化执法监督、严格执法责任,建立健全“执法有依据、行为有规范、权力有制约、过程有监督、违法有追究”的执法责任体系,推动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执法责任制、执法裁量基准制度、执法责任追究等制度的有效落实,全力营造公正、透明、良好的交通运输法治环境。
2、整治范围:全市交通运输执法单位及其执法人员。
3、 整治重点:聚焦人民群众关注的重点领域,针对2018年以来交通运输领域出现的执法不公、选择性执法、随意性执法、粗暴执法、过度执法和以罚代管等突出问题,切实解决行政执法不依法、不严格、不规范、不公正、不文明等不作为乱作为问题。重点整治以下五个方面的突出问题:
(一)行政执法制度建设方面的问题。
1.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不深入,未梳理执法依据、分解执法职权、公布执法事项,未落实到岗到人。
2.未根据实际情况、经济社会发展和法律、法规、规章及职能变化,适时调整完善并严格执行裁量基准制度。
3.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及其配套制度未建立健全,未做到行政执法事前事中事后公示、执法可回溯管理和执法决定合法有效。
4.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不健全、制度落实不到位,未按照程序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
5.未建立健全执法联动协作机制,行政执法争议的协调和违法执法行为联合处理机制不健全,制度落实不到位,行政执法监督不力。
6.未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未对执法案件进行整理分析。
(二)行政执法职责履行方面的问题。
7.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超越法定权限执法;未做到持证上岗、亮证执法。
8.应予立案不立案、不应立案违规立案;执法程序不合法、不规范;调查案件事实不清,取证不合法、不规范、不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不准确,裁量基准运用不适当,存在选择性执法、随意性执法、过度执法、粗暴执法等滥用职权执法问题。
9.未按要求对接运用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平台,行政执法文书不完备、不规范,执法节点缺失记录和记录不准确。
(三)回应人民群众诉求方面的问题。
10.投诉举报处理机制不健全不落实,未对外公布行政执法监督渠道和联系方式,对群众和企业反映强烈的问题未及时处理。
11.执法过程中未依法告知享有的权利义务、救济途径等内容。
12.对依申请公开信息未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13.便民利企服务措施不力,搞材料政绩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14.未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不履行国家行政赔偿责任。
(四)执法队伍建设方面的问题。
15.工作“慵懒散慢”,不担当、不作为,衙门作风、特权思想,懒政怠政。
16.能力不强、素质不高,工作质效差。
17.办理关系案、人情案,徇私舞弊、以权谋私。
18.执法风纪不正、形象不佳,执法不规范、不文明。
19.执法人员培训不及时、不到位,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不严,未建立健全本单位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及时开展执法人员执法资格清理工作,未按规定及时申领、换发、年检、注销自治区执法证件。
(五)执法过错追责方面的问题。
20.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不严格,未建立执法人员考核评议制度,未对执法人员未开展年度执法岗位职责考核评议,对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的违法行为未进行常态化的责任追究。
21.执法责任倒查机制和追究机制不健全,对执法过程中产生的执法不力、执法不公甚至是执法腐败等问题,该追责的未严格依法追责,特别是对行政复议被撤销和行政应诉败诉案件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追责不及时、不主动、不积极。
22.执法监督不严格、不常态,未建立健全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并开展案卷评查,未及时纠正相关案件在事实认定、执法程序、法律适用、裁量基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4、任务分工:各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认真对照以上5个方面的22条整治重点内容,深入进行自查整改,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强化制度建设。
各单位应通过专项整治,以问题为导向,查找本单位行政执法工作的薄弱环节和制度缺口,以专项整治为契机,强化制度建设。
1.建立健全本单位行政执法责任制,面向社会公布本单位执法依据、执法职权和执法事项,同时分解执法职权,将执法职权落实到岗位,落实到具体责任人。(责任单位:各县(区)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完成时间:2020年7月底)。
2.依据区厅印发的《全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事项指导目录》面向社会公布本单位《交通运输综合执法事项清单》,接受群众监督。(责任单位:各县(区)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完成时间:2020年7月底)。
3.建立完善本单位行政执法三项制度配套制度。严格按照厅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方案和实施细则要求,及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推进工作的通知》(宁交办发〔2019〕186号)工作部署,对照《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责任清单》,建立完善本单位相关配套制度,并严格执行。(责任单位:各县(区)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完成时间:2020年6月底)。
4.建立“行刑衔接”工作机制。各单位要主动与当地检察部门取得联系,通过宁夏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建立“行刑衔接”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专人对“行刑衔接”平台及执法案件信息推送进行管理和动态更新,及时将行政执法中查办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规定,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坚决防止以罚代刑、有罪不究、降格处理等现象发生(责任单位:各县(区)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完成时间:2020年8月底,并长期坚持)。
5.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强化对执法案件的整理分析,注重对执法案例的收集、分类,形成年度指导性案例,作为今后一定时间对同类案件处理的参考依据(责任单位:各县(区)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完成时间:2020年8月底,并长期坚持)。
6.梳理本单位相关的执法协作部门,建立健全与各个相关部门的执法协作机制和执法联动机制,强化执法监管。(责任单位:各县(区)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完成时间:2020年8月底)。
7.建立健全本单位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和执法主体、执法人员公示制度,严格执法人员管理,接受社会监督。(责任单位:各县(区)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完成时间:2020年7月底)。
8.建立健全本单位行政执法案件评查制度,及时组织开展执法案卷评查工作,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和执法文书制作,落实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责任单位:各县(区)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完成时间:2020年8月底,并长期坚持)。
9.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处理制度,对外公布本单位行政执法监督渠道和联系方式,规范处理企业群众投诉举报。(责任单位:各县(区)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完成时间:2020年6月底,并长期坚持)。
(二)强化制度落实和履职尽责。
10.各单位要全面落实《自治区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规定》和《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于2020年6月底前对照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有关要求,仔细梳理本单位行政执法过程中不符合三项制度要求的漏洞和不足,全面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做到行政执法事前事中事后公示、执法文字音像记录规范齐全、执法可回溯管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执法合法有效。对7月1日后发现的未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规定的执法机构予以通报批评,进行整改。(责任单位:各县(区)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完成时间:2020年8月底,并长期坚持)。
11.各执法单位要严格按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要求,进一步规范执法程序和执法文书。(责任单位:各县(区)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完成时间:长期坚持),
12.各单位要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严格按照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规范行政裁量权制度和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裁量基准的要求规范执法中的自由裁量行为,在执法文书中向当事人说明执法裁量基准的应用,规范执法。(责任单位:各县(区)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13.整合本单位行政执法信息系统,主动对接运用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平台,规范执法行为,接受执法监督。(责任单位:各县(区)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完成时间:2020年底)。
14.全面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在行政执法检查中对通过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巡查等渠道发现的普遍性问题,要通过双随机抽查方式,对监管对象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检查。承担道路运输等执法职能的机构要按照自治区要求和各市、县(区)的要求积极开展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构建新型监管机制。(责任单位:各县(区)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完成时限:2020年底,并长期坚持)。
(三)积极回应群众诉求。
15.各单位要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务信息公开制度,畅通投诉渠道,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对便民利企的政策措施要加大宣传力度,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和诉求要及时处理,不断提高群众的满意度和获得感。(责任单位:各县(区)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16.要认真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进一步化解“告官不见官”的难题,为解决行政争议创造有利条件。要严格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积极履行国家行政赔偿责任,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责任单位:各县(区)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四)强化执法队伍建设。
17.加强执法人员管理。各单位要结合机构改革,并按照《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做好2020年申领换发行政执法证件工作的函》(宁司函〔2020〕14号)要求,认真梳理本单位执法人员情况,准确掌握、摸清底数,对调离执法岗位的人员要及时收回并注销执法证件,对新调入的执法人员要按照相关程序规定及时申领执法证件,对需要进行换证、年审的要及时做好相关工作。各县(区)交通运输局要于2020年9月15日前向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报备本单位执法人员名册及执法证件持证情况,对已调离执法岗位人员的清理情况也请一并报备。(责任单位:各县(区)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完成时限:2020年9月15日前)。
18.加强执法培训。各单位要根据机构改革进度情况,强化对综合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的法治培训,进一步加大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等交通运输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文件的培训力度,增强执法能力,提高执法水平。(责任单位:各县(区)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并长期坚持)。
19.加强作风建设。要教育引导各级执法人员担当作为,严格落实“三强九严”工程基本要求,不断巩固“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成果,推进履职尽责、严格公正文明执法。(责任单位:各县(区)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完成时限:2020年9月底)。
(五)严肃过错追责强化监督检查。
20.各单位要建立健全本单位执法评议考核制度,对所属执法机构及执法人员开展年度执法评议考核和岗位职责考核,建立考核档案。要压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健全本单位执法责任倒查机制和追究机制,根据执法评议考核和岗位职责考核、执法案卷评查及纪检监察结果,对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常态化的责任追究,倒逼责任落实。(责任单位:各县(区)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完成时限:2020年8底前完成制度建设,制度执行长期坚持)。
5、工作方法及步骤:本次专项整治各县(区)交通运输局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级行政执法不作为乱作为专项整治工作,向地方负责的同时作好交通运输行业行政执法规范和专项整治工作,市局将适时对各县(区)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进行督导,本次专项整治工作分为四个阶段进行:(一)安排部署阶段(6月上旬)。市交通运输局对全市交通运输行业行政执法不作为乱作为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各县(区)交通运输部门要结合实际,快速启动行政执法不作为乱作为专项整治工作,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整治的范围、内容、措施和要求,以及“任务书”“路线图”“时间表”,确保专项整治工作落地落实。同时,畅通信访举报渠道,通过门户网、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向社会公布监督举报电话、邮箱,广泛发动群众监督。(二)自查整改阶段(6月中上旬至8月底)。各单位要认真对照本方案列明的专项整治的重点进行自查自纠,同时对2018年以来,人民群众信访举报、媒体曝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上级机关督查督办、巡视巡察、专项检查等发现的问题进行全面梳理,建立台账,列出本单位行政执法不作为乱作为专项整治问题清单和制度建设清单,逐一开展整改。对自查发现的一般性问题立行立改;一时难以整改的列出时间表、责任人,逐步整改到位。自查和整改情况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各单位专项整治问题清单和制度建设清单应于2020年7月1日前报市交通运输局,市局整理后上报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备案(详见附件1和附件2)。各单位通过自查报备的问题清单列明的突出问题,是各单位积极主动作为的结果,经过整改后,不作为通报批评的依据;各单位未认真自查,敷衍塞责,被上级机关或各级司法机关查出问题且不积极整改的,将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追责,同时抄告本级人民政府。(三)巩固提高阶段(10月上旬至11月中旬)。系统各单位要以此次专项治理工作为契机,对账、核账、销帐的同时,认真总结经验,注重举一反三,分析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深刻反思问题根源,做到措施具体、监督有力,扎实开展问题整改;要建章立制,形成行政执法与监督长效机制,把抓好制度落实和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作为巩固专项整治效果的重要标志,有力促进我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制度体系和执法能力现代化。
6、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执法协调小组组织领导全市专项整治工作,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同时成立行政执法不作为乱作为专项整治督导检查组,负责整治督导检查工作。各单位也要成立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由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坚持政治导向,强化责任担当,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专项整治工作。(二)严格监督检查。各单位要坚持自查与督查相结合,随机抽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釆取听取汇报“总体看”、查阅卷宗“评评看”、调查走访“现场看”、执法责任“回头看”等形式,了解掌握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裁量基准、执法责任追究等执法与监督制度落实情况,找准查清行政执法不作为乱作为等突出问题,进行分类处置,对情节较轻、影响较小、不构成违纪违法的一般性问题,要通过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等方式,立行立改,限期整改;对违纪违法问题,严肃追责问责,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移交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典型案例坚决通报曝光;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要深刻剖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建立和完善抓落实的长效机制,不断巩固和扩大专项整治的成果。(三)抓好宣传总结。各单位要明确专人负责专项整治协调联系和信息报送工作,及时总结好做法、宣传好经验,推动专项整治顺利开展,取得实效。
我局的《实施方案》,以贯彻上级四个文件为主,相关条款的精神与上级文件相一致。经局规范性文件审核领导小组对文件合法性、公平性竞争审查,认定符合我市交通运输行业实际,只是文字表达上更贴近我市实际,予以发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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