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方式 | 图文方式 | 生成日期 | 2021-01-29 |
来源 | 固原市应急局 | 解读单位 | 固原市人民政府 |
标 题: | 关于《固原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规定》的政策解读 |
一、《规定》修订背景及必要性
安全生产工作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安全稳定,落实好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是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牛鼻子”。自2015年8月市人民政府印发《固原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规定》(固政发〔2015〕61号)文件以来,全市上下认真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对落实安全生产党政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发挥了重要作用。2019年1月全市机构改革工作全面展开,部分市直部门职权职责发生了重大变化,原有的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规定难以适应机构改革后安全生产工作需要。为进一步压紧扣实机构改革后各级各方安全生产责任,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为此,市安委办结合固原实际,牵头组织对《规定》进行了修订。
二、《规定》的修订依据及过程
在修订过程中,我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安委办紧密结合固原实际,在原《规定》的基础上进行了修订完善,并于2020年8月先后2次对五县(区)以及市直38家单位的意见建议进行了广泛征求,根据征求到的意见建议,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2021年1月 12日市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
三、《规定》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
《规定》以总则、政府责任、部门责任、责任追究、附则五个部分为基本框架,共分为20条。
(一)总则分为4条内容,主要说明了修订的依据、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原则、覆盖范围等事宜。
(二)政府责任分为4条内容,主要对市、县(区)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市、县(区)人民政府安委会的工作职责,乡(镇)、街道办、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各类功能园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进行了明确。
(三)部门责任分为5条内容,主要对应急管理部门的综合监督管理职责,市财政等负有支持保障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市发展改革等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单位)的安全监管职责进行了明确。
(四)责任追究分为3条内容,主要对相应的失职情形的责任追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明确。
(五)附则分为4条,对其他事宜进行了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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