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方式 | 图文方式 | 生成日期 | 2024-11-18 |
来源 | 固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解读单位 | 固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标 题: | 一图读懂:《固原市企业奖补政策“免申即享”清单(2024年版)》《固原市个人奖补政策“免申即享”清单(2024年版)》 |
固原市企业奖补政策“免申即享”清单(2024年版)
序号 | 主管部门 | 政策内容 | 涉及政策类型 | 政策依据 | 咨询电话 | 备注 |
1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自2019年5月1日起,降低全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其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19%降至16%,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20%降至16%。 | 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 |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税务局关于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宁人社发〔2019〕42号) | 0954-2075932 | 不需要申请,人社部门通过全区人社一体化系统,对基数进行调整,企业直接享受降费政策。 |
2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其中:单位缴费费率0.5%,职工个人缴费费率0.5%),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年底。 |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宁人社发〔2023〕58号) | 0954-2075932 | 不需要申请,人社部门通过全区人社一体化系统,对基数进行调整,企业直接享受降费政策。 |
3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参保企业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和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分别按照30%和60%执行。自2024年1月1日起,恢复劳务派遣单位享受稳岗返还政策。 | 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 | 《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宁人社函〔2024〕127号) | 0954-2075932 | 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人社一体化信息系统后台数据比对,提取符合享受资格企业信息,对符合条件企业按比例直接发放。 |
4 | 固原市税务局 | 2027年12月31日前,对于初创科技型企业需符合的条件,从业人数继续按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按均不超过5000万元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的其他条件不变。 | 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优惠政策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 | 0954-2821268 | 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电子税务局申报享受,资料留存备查。 |
5 | 固原市税务局 | 2027年12月31日前,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再担保合同对应多个原担保合同的,原担保合同应全部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否则,再担保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 延续执行农户、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担保增值税政策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农户、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担保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 | 0954-2821268 | 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电子税务局申报享受,资料留存备查。 |
6 | 固原市税务局 | 持相关证件的脱贫人口,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20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 | 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惠政策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5号) | 0954-2821268 | 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电子税务局申报享受,资料留存备查。 |
7 | 固原市税务局 | 企业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 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惠政策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5号) | 0954-2821268 | 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电子税务局申报享受,资料留存备查。 |
8 | 固原市税务局 | 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 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号) | 0954-2821268 | 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电子税务局申报享受,资料留存备查。 |
9 | 固原市税务局 | 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公租房租赁双方免征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 | 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号) | 0954-2821268 | 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电子税务局申报享受,资料留存备查。 |
10 | 固原市税务局 |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 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号) | 0954-2821268 | 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电子税务局申报享受,资料留存备查。 |
11 | 固原市税务局 |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号) | 0954-2821268 | 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电子税务局申报享受,资料留存备查。 |
12 | 固原市税务局 | 对公租房免征房产税。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公租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房产税优惠政策。 | 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号) | 0954-2821268 | 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电子税务局申报享受,资料留存备查。 |
13 | 固原市税务局 | 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 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 | 0954-2821268 | 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电子税务局申报享受,资料留存备查。 |
14 | 固原市税务局 | 自2023年9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征50%。 | 减征资源税有关政策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减征资源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6号) | 0954-2821268 | 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电子税务局申报享受,资料留存备查。 |
15 | 固原市税务局 | 2027年12月31日前,对符合条件的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 采购国产设备税惠政策 | 《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1号) | 0954-2821268 | 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电子税务局申报享受,资料留存备查。 |
16 | 固原市税务局 | 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 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有关税惠政策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继续实施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公告2023年第42号) | 0954-2821268 | 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电子税务局申报享受,资料留存备查。 |
17 | 固原市税务局 | 2027年12月31日前,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 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0号) | 0954-2821268 | 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电子税务局申报享受,资料留存备查。 |
18 | 固原市税务局 | 2027年12月31日前,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 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印花税政策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印花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3号 ) | 0954-2821268 | 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电子税务局申报享受,资料留存备查。 |
19 | 固原市税务局 | 2027年供暖期结束前,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称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对向居民供热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供热企业其他厂房及土地,应当按照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 供热企业有关税收政策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供热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6号) | 0954-2821268 | 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电子税务局申报享受,资料留存备查。 |
20 | 原州区商务投资促进局 | 对民营企业在创新发展、发展壮大、转型绿色发展、建立示范基地、“链主”化发展等方面给予一定奖励补贴。 | 支持企业创新发展政策 | 《关于全面优化营商环境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细则》(原党发〔2023〕9号) | 0954-2030633 | 对注册地在原州区,并且创建为国家和自治区“双创”示范基地的直接给予奖励;对进入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的国家级“链主”供应目录的且连续3年销售额达到50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
21 | 原州区农业农村局 | 支持辖区内农业经营主体争创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当年被评为自治区级龙头企业的,一次性奖补10万元;当年被评为国家级龙头企业的,一次性奖补50万元。 | 农业龙头企业创建支持政策 | 《固原市原州区2024年农业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原党办〔2024〕17号) | 0954-2669069 | 达到目标值,经验收合格后给予奖励补助。 |
22 | 原州区农业农村局 | 支持新型农业主体开展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良好农业规范、“名特优新”农产品认证,对已获证未奖励的给予奖励。 | 农产品认证奖励政策 | 《固原市原州区2024年农业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原党办〔2024〕17号) | 0954-2669069 | 获证未奖励的直接奖励(只奖励一次,不能重复享受)。 |
23 | 原州区农业农村局 | 聚焦原州区“五特”产业,新(改扩)建预制菜加工厂,推出预制菜3个品种以上,每个实施主体奖补50万元;每个研发企业单个产品投产上市后,年销售额达到200万元、500万元的,分别补助资金10万元、30万元。 | 支持预制菜产业发展政策 | 《固原市原州区2024年农业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原党办〔2024〕17号) | 0954-2669069 | 达到目标值,经验收合格后给予奖励补助。 |
24 | 西吉县商务投资促进局 | 对政府引进的重点优势产业及其他新兴产业投资项目等进行扶持。 | 重点优势产业及新兴产业扶持政策 | 《西吉县招商引资扶持政策措施(试行)》(西党办发〔2023〕53 号) | 0954-3012739 | 验收后直接兑现至企业账户。 |
25 | 西吉县农业农村局 | 对全县粮食安全保障、肉牛产业和其他养殖业发展、特色农产品发展、农业资源化利用、农产品推介及营销、庭院经济发展等方面进行奖补。 | 农业高质量发展政策 | 《西吉县2024年农业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西党办发〔2024〕4号) | 0954-3018698 | 验收后直接兑现至企业账户。 |
26 | 隆德县政府办 | 对全县企业培育、增加值增速、技术改造、科技创新、市场拓展、吸纳就业、人才引进等7个方面进行奖补。 | 重点工业企业培育政策 | 《隆德县扶持培育壮大重点工业企业发展措施》(隆政办〔2024〕10号) | 0954-6011010 | 企业达到政策规定条件后,按程序由部门直接兑付。 |
27 | 隆德县农业农村局 | 对全县粮食、冷凉蔬菜产业、肉牛产业、马铃薯产业、菌菇产业、生态经济、庭院经济、蜜蜂产业、绿色生产能力提升、品牌创建及宣传推介、农产品产地加工与冷藏保鲜设施建设等方面进行奖补。 | 2024年农业产业奖补政策 | 《隆德县2024年产业振兴工作方案》(隆党办发〔2024〕12号) | 0954-6011385 | 企业达到政策规定条件,验收后按程序由部门直接兑付。 |
28 | 隆德县文广局、农业农村局 | 对全县文化旅游产业、中药材产业等方面进行奖补。 | 文化旅游产业、中药材产业补贴政策 | 《隆德县文化旅游产业专班工作方案》 《隆德县扶持文化旅游产业奖补方案》 《隆德县中药材产业专班工作方案》(隆党办发〔2022〕60号) | 0954-6011808 | 企业达到政策规定条件,验收后按程序由部门直接兑付。 |
29 | 隆德县六盘山工业园区、隆德人社局 | 对全县闽宁产业园区提升、闽宁乡村振兴示范村建设、特色产业发展、消费帮扶、人才培训、劳务协作等8个项目进行奖补。 | 闽宁协作项目补贴政策 | 《隆德县2024年闽宁协作项目实施方案》(隆政协发〔2024〕9号) | 0954-6011808 | 企业达到政策规定条件,验收后按程序由部门直接兑付。 |
30 | 彭阳县农业农村局 | 对粮食保障工程(加厚地膜、高效节水灌溉、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特色产业高质量发展(肉牛、冷凉蔬菜、经果林、特色板块)、现代农业体系创建(农业科技创新、农业绿色发展、农业服务监管、特色品牌培育、产业融合发展)等方面进行奖补。 | 2024年农业产业补贴政策 | 《彭阳县2024年农业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彭党农发〔2024〕2号) | 0954-7012604 | 验收后兑现。 |
31 | 彭阳县农业农村局 | 在林果产业发展中进行苗木补贴、嫁接补贴、山杏病虫害防治进行招标统防统治、低温晚霜冻预防补贴、销售补贴、冷链物流补贴、保险补贴等。 | 2024年林果产业补贴政策 | 《彭阳县2024年林果产业提质增效项目实施方案》(彭党农发〔2024〕2号) | 0954-7012604 | 验收后兑现。 |
32 | 彭阳县科技局 | 当年被自治区认定为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绿色工厂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奖励。 | 企业科技创新补贴政策 | 《彭阳县全面优化营商环境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彭党办发〔2023〕19号)《彭阳县全面优化营商环境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兑现细则》(彭民经办发〔2023〕1号) | 0954-7012537 | 根据自治区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绿色工厂认定文件,企业提供存款账户信息后发放至企业账户。 |
33 | 彭阳县发改局、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科技局 | 对当年获得国家级或自治区级认定的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室、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创新)中心等研发机构,分别给予20万元和10万元奖励。 | 企业科技创新补贴政策 | 《彭阳县全面优化营商环境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彭党办发〔2023〕19号)《彭阳县全面优化营商环境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兑现细则》(彭民经办发〔2023〕1号) | 0954-7012537 | 企业提供国家级或自治区批准组建的批准文件或认定文件及证书、存款账户信息,经核实后发放至企业账户。 |
34 | 彭阳县市场监管局 | 对当年主导制订、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 标准化补贴政策 | 《彭阳县全面优化营商环境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彭党办发〔2023〕19号)《彭阳县全面优化营商环境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兑现细则》(彭民经办发〔2023〕1号) | 0954-7012635 | 企业提供当年主导制订、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存款账户信息,经核实后发放至企业账户。 |
35 | 彭阳县科技局、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 | 1.对首次认定的“瞪羚”企业给予15万元奖励。 2.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或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企业分别给予15万元和10万元奖励。 3.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或自治区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和5万元的奖励。 4.对当年认定为自治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或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和30万元奖励。 | 科技创新企业补贴政策 | 《彭阳县全面优化营商环境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彭党办发〔2023〕19号)《彭阳县全面优化营商环境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兑现细则》(彭民经办发〔2023〕1号) | 0954-7012537 0954-7013273 | 企业提供国家或自治区相关认定文件、存款账户信息,经核实后发放至企业账户。 |
36 | 彭阳县发改局、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 | 对当年新增规模以上工业、服务业和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在区市奖补的基础上,县财政再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补。 | 入规上限企业补贴政策 | 《彭阳县全面优化营商环境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彭党办发〔2023〕19号)《彭阳县全面优化营商环境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兑现细则》(彭民经办发〔2023〕1号) | 0954-7012302 0954-7013273 | 企业提供统计报表、存款账户信息,经核实后发放至企业账户,规上服务业需提供企业员工缴纳社保相关证明资料。 |
37 | 彭阳县发改局、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 | 1.扶持中小企业扩规增效,对当年工业产值首次突破2亿元、5亿元、10亿元以上的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50万元。 2.对当年工业产值同比增长10%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20%的限额以上商贸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 入规上限企业补贴政策 | 《彭阳县全面优化营商环境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彭党办发〔2023〕19号)《彭阳县全面优化营商环境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兑现细则》(彭民经办发〔2023〕1号) | 0954-7012302 0954-7013273 | 企业提供统计报表或产值报表、存款账户信息,经核实后发放至企业账户。 |
38 | 彭阳县农业农村局、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 |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自治区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5万元资金奖励。对新认定的自治区“链主”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 农业龙头企业、“链主”企业补贴政策 | 《彭阳县全面优化营商环境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彭党办发〔2023〕19号)《彭阳县全面优化营商环境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兑现细则》(彭民经办发〔2023〕1号) | 0954-7012604 0954-7013273 | 企业提供国家或自治区认定文件、存款账户信息,经核实后发放至企业账户。 |
39 | 彭阳县农业农村局、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 | 支持我县“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参与产业分工合作,对成功配套“链主”企业并建立长期供货机制且连续3年累计配套额不低于1000万元的,在区市奖补基础上,县财政再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 “专精特新”“链主”企业补贴政策 | 《彭阳县全面优化营商环境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彭党办发〔2023〕19号)《彭阳县全面优化营商环境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兑现细则》(彭民经办发〔2023〕1号) | 0954-7012604 0954-7013273 | 配套“链主”企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提供近三年的合同、发票等证明材料及存款账户信息,经核实后发放企业账户。 |
固原市个人奖补政策“免申即享”清单(2024年版)
序号 | 主管部门 | 政策内容 | 涉及政策类型 | 政策依据 | 咨询电话 | 备注 |
1 | 市医疗保障局 | 城乡居民和城镇职工在自治区范围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全区医保政策直接享受住院、门诊大病和普通门诊等相关待遇。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异地安置退休人员、长驻异地工作人员在自治区外开展联网直接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全区医保政策直接享受住院、门诊大病和普通门诊等相关待遇。城镇职工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在一级、二级、三乙、三甲医疗机构分别为95%、90%、85%、80%,城乡居民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在一级、二级、三乙、三甲医疗机构分别为90%、87%、75%、55%;门诊大病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报销比例分别为75%和60%。 | 个人医保住院报销政策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自治区统筹制度的意见》(宁政规发〔2019〕4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宁政办规发〔2019〕9号)《自治区医保局 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宁医保规发〔2022〕3号) | 0954-2665210 | 参保人员只需提供社保卡或医保码,就医时承担个人自付和自费的医疗费用,医保报销的部分先由医院垫付,后医保部门再与医院结算。 |
2 | 市医疗保障局 | 参保职工在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含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二级医疗机构、三级乙等医疗机构(含其他三级甲等专科医疗机构)、三级甲等综合医疗机构(含三级甲等妇幼专科医疗机构)住院分娩费用人头包干结算标准分别为900元、3000元、3600元、4600元,其中个人包干负担额分别为0元、400元、600元、900元;参保居民在一级以下医疗机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二级专科医疗机构(C类收费)、二级综合医疗机构(C类收费)、三乙综合医疗机构和三级中医医疗机构(B类收费)、三甲医疗机构(A类收费)住院分娩费用人头包干结算标准分别为800元、1900元、2400元、3200元、4500元,其中个人包干负担额分别为160元、570元、840元、1440元、2250元。 | 个人生育费用政策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自治区统筹制度的意见》(宁政规发〔2019〕4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宁政办规发〔2019〕9号)《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财政厅 教育厅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宁政办规发〔2023〕4号) | 0954-2665210 | 参保人员只需提供社保卡或医保码,住院分娩时只需支付包干标准内个人承担的部分和生育特需服务费,医保承担的部分先由医院垫付,后医保部门再与医院结算。 |
3 | 市医疗保障局 | 2025年度,对全区城乡特困人员、孤儿、二级以上重残人员、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离休干部遗孀,每人每年全额补助400元,个人不缴费;对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高龄低收入老年人、低保对象,纳入相关部门监测范围的脱贫不稳定、边缘易致贫和突发严重困难人员,每人每年定额补助320元,个人缴费80元;对三级中度残疾人员,每人每年定额补助280元,个人缴费120元;对未纳入乡村振兴部门监测范围的已脱贫人口,每人每年定额补助180元,个人缴费220元。 | 政府资助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政策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自治区统筹制度的意见》(宁政规发〔2019〕4号)《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做好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宁医保规发〔2024〕3号) | 0954-2665219 | 参保人员缴费时只需缴纳个人应缴费额度,政府资助额度由市级财政部门依据医保部门提供的参保人员结构,按规定划转至医保部门。 |
4 | 固原市税务局 | 自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 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政策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28号) | 0954-2821268 | 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电子税务局申报享受,资料留存备查。 |
5 | 固原市税务局 | 1.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对符合地方政府规定条件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从地方政府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 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号) | 0954-2821268 | 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电子税务局申报享受,资料留存备查。 |
6 | 固原市税务局 | 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的,或者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居民个人可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时存在扣缴义务人未依法预扣预缴税款的情形除外。 | 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政策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2号) | 0954-2821268 | 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电子税务局申报享受,资料留存备查。 |
7 | 固原市税务局 | 自2023年1月1日起提高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等三项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标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000元。其中,独生子女按照每月3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500元。 | 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 《国务院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国发〔2023〕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政策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 | 0954-2821268 | 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电子税务局申报享受,资料留存备查。 |
8 | 市卫生健康委 | 为在宁夏常住并建立孕产妇健康管理档案、妊娠15-20+6周的孕妇(孕产期年龄≥35岁、胎儿发育异常或者胎儿有可疑畸形的、有遗传病家族史或者曾经分娩过先天性严重缺陷婴儿的孕妇除外)进行21-三体综合征、18-三体综合征和神经管缺陷血清生化免疫筛查。 | 免费产前筛查项目 |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2022年妇幼健康促进行动项目工作的通知》(宁卫函发〔2022〕39号)《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2024年妇幼保健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宁卫函发〔2024〕21号)《宁夏妇幼保健项目管理规范(试行)》 | 0954-2852211 0954-2852217 | 不需要申请,对符合条件且同意参加产前筛查的孕妇提供产前筛查服务。 |
9 | 市卫生健康委 | 对宁夏所有出生的新生儿(包括流动人口)开展新生儿多种遗传代谢病及耳聋基因筛查。遗传代谢病筛查病种包括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症、先天性肾上腺皮质增生症、葡萄糖6磷酸脱氢酶缺乏症、苯丙酮尿症等氨基酸代谢疾病,甲基丙二酸等有机酸代谢疾病,原发性肉碱缺乏症等脂肪酸代谢疾病。 | 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及耳聋基因筛查项目 |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2022年妇幼健康促进行动项目工作的通知》(宁卫函发〔2022〕39号)《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2024年妇幼保健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宁卫函发〔2024〕21号)《宁夏妇幼保健项目管理规范(试行)》 | 0954-2852211 0954-2852217 | 不需要申请,助产机构按照“知情同意”的原则,对出生72小时-7天之内的新生儿提供筛查服务。 |
10 | 市卫生健康委 | 为宁夏户籍的35-64周岁农村妇女,无宫颈癌、乳腺癌恶性肿瘤史、自愿参加并能接受检查者作为目标人群,在检查年度内提供1次宫颈癌、乳腺癌免费筛查服务。 | 适龄妇女宫颈癌、乳腺癌筛查项目 |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2022年妇幼健康促进行动项目工作的通知》(宁卫函发〔2022〕39号)《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2024年妇幼保健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宁卫函发〔2024〕21号)《宁夏妇幼保健项目管理规范(试行)》 | 0954-2852211 0954-2852217 | 不需要申请,辖区内符合检查条件的适龄妇女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或户口薄到当地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检查。 |
11 | 市卫生健康委 | 为宁夏户籍,符合法定结婚年龄、准备结婚的适龄男女(包括初婚和再婚的男女;一方为宁夏户籍的,双方均作为服务对象)免费提供婚前医学检查、婚前卫生指导、婚前卫生咨询等服务。 | 免费婚检项目 |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2022年妇幼健康促进行动项目工作的通知》(宁卫函发〔2022〕39号)《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2024年妇幼保健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宁卫函发〔2024〕21号)《宁夏妇幼保健项目管理规范(试行)》 | 0954-2683233 | 不需要申请,符合条件的适龄男女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户口薄到婚检机构进行婚检。 |
12 | 市卫生健康委 | 为符合政策、计划怀孕的夫妇(包括流动人口计划怀孕夫妇)提供免费孕前优生检查服务。符合条件的夫妇每孩次享受一次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 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 |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2022年妇幼健康促进行动项目工作的通知》(宁卫函发〔2022〕39号)《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2024年妇幼保健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宁卫函发〔2024〕21号)《宁夏妇幼保健项目管理规范(试行)》 | 0954-2683233 | 不需要申请,符合条件的夫妇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户口薄、结婚证到当地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检查。 |
13 | 市卫生健康委 | 对准备怀孕和孕早期3个月的农村生育妇女免费增补叶酸,有效降低神经管缺陷发生率,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 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项目 |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2022年妇幼健康促进行动项目工作的通知》(宁卫函发〔2022〕39号)《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2024年妇幼保健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宁卫函发〔2024〕21号)《宁夏妇幼保健项目管理规范(试行)》 | 0954-2852211 0954-2852217 | 不需要申请,村卫生室工作人员收集辖区内准备怀孕生育妇女信息,确定发放对象,通知领取叶酸片。 |
14 | 市卫生健康委 | 为在全区医疗机构接受孕产期保健服务的孕产妇(包括流动人口)提供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与咨询服务;为确诊HIV感染、梅毒感染及乙肝感染的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及健康管理服务。 | 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项目 |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2022年妇幼健康促进行动项目工作的通知》(宁卫函发〔2022〕39号)《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2024年妇幼保健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宁卫函发〔2024〕21号)《宁夏妇幼保健项目管理规范(试行)》 | 0954-2852211 0954-2852217 | 不需要申请,对在医疗机构接受孕产期保健的所有孕产妇按照“知情同意”的原则,提供项目服务。 |
15 | 市卫生健康委 | 为固原市辖区建立儿童档案并居住半年以上的6-24月婴幼儿每天提供1包补充辅食营养补充品(简称营养包),普及婴幼儿科学喂养知识与技能,降低婴幼儿贫血率和生长迟缓率,改善儿童营养和健康状况。 | 儿童营养改善项目 |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2022年妇幼健康促进行动项目工作的通知》(宁卫函发〔2022〕39号)《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2024年妇幼保健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宁卫函发〔2024〕21号)《宁夏妇幼保健项目管理规范(试行)》 | 0954-2852211 0954-2852217 | 不需要申请,对符合条件的婴幼儿提供免费项目服务。 |
16 | 市卫生健康委 | 为宁夏出生的所有新生儿进行先天性心脏病筛查,对初筛阳性新生儿进行诊断,确保早发现、早诊断、早干预和早治疗,预防和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和儿童健康水平。 | 宁夏新生儿先天性心脏病筛查诊治公益项目 |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夏新生儿先天性心脏病筛诊治公益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 0954-2852211 0954-2852217 | 不需要申请,按照“知情同意”的原则,为新生儿免费提供筛查服务。 |
17 | 市卫生健康委 | 为辖区内居民提供健康档案管理、健康教育、预防接种、0~6岁儿童健康管理、孕产妇健康管理、老年人健康管理、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包括高血压患者健康管理和2型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中医药健康管理等服务。由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居民提供免费、自愿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局关于印发《2024年宁夏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 0954-2088455 | 主动对辖区内所有居民免申请提供健康服务。 |
18 | 市卫生健康委 | 从2024年开始,在巩固现有签约服务水平基础上,确保脱贫人口、监测对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农村特困人员签约服务全覆盖,全人群和重点人群签约服务覆盖率每年提升1-3个百分点;到2025年,全人群签约服务覆盖率达到50%以上,重点人群签约服务覆盖率达到70%以上;力争到2035年,全人群签约服务覆盖率达到80%以上,基本实现家庭全覆盖,重点人群签约服务覆盖率达到90%以上。 | 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卫发〔2024〕19号) | 0954-2088455 | 主动对辖区内居民免申请提供签约服务。 |
19 | 市卫生健康委 | 到2025年,在保持2021年各项工作指标的基础上,全市大众人群丙肝防治知识知晓率较2020年提高10%,新报告抗体阳性者的核酸检测率达90%以上。到2030年,在保持2025年各项工作指标的基础上,全市大众人群丙肝防治知识知晓率较2020年提高20%,新报告抗体阳性者的核酸检测率达95%以上。 | 丙肝患者核酸免费检测项目 | 《消除丙型肝炎公共卫生危害行动工作方案(2021-2030年)》(国卫办疾控函〔2021〕492号) | 0954-2088107 | 不需要申请,对本辖区初筛阳性的患者提供核酸免费检测。 |
20 | 原州区人社局 | 对具有本村户籍,当年按时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的居民(含特殊群体政府代缴人员),按照每人每年10元标准对当年度缴费居民进行定额补助。补助资金由杨郎村村集体和宁夏固原金糜子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各承担50%。 | 个人养老保险政策试点 | 《原州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实行集体补助试点实施方案》(原政办发〔2024〕50号) | 0954-2031983 0954-2031107 | 所在村村民缴纳个人部分后,补贴部分直接划转到个人账户,无需申请。 |
21 | 原州区人社局 | 对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三类人员”本年度内累计务工3个月及以上且务工收入达到9000元及以上,每人每年补助500元,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脱贫劳动力(享受政策户)本年度内累计务工6个月及以上且务工收入达到18000元及以上,每人每年补助500元,每年只能享受一次。
| 脱贫劳动力稳岗就业补贴政策 | 《原州区脱贫劳动力稳岗就业补助 一次性交通补贴和一次性赴闽稳岗就业补贴奖补实施方案》(原人社发〔2024〕72号) | 0954-2031983 | 通过系统查询,对赴闽就业3个月以上的原州区籍脱贫劳动力给予稳岗就业补贴;对就业6个月以上并达到一定收入的给予补贴。直接兑付到个人账户,无需申请。 |
22 | 原州区人社局 | 为脱贫劳动力、监测户开展种养殖、电工电焊、养老护理、装挖机操作及机动车B照(含B照)以上驾驶技能等培训(培训补贴标准参照自治区人社厅相关文件)。 | 职业技能培训政策 | 《原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4年闽宁协作项目实施方案》(原人社发〔2024〕70号) | 0954-2031983 | 培训合格后给予补贴。 |
23 | 原州区商务投资促进局 | 从9月20日起至12月底,联合宁夏银联等金融平台,通过手机“云闪付”APP平台发放汽车消费券,补贴标准为购买20万元以上乘用型燃油小汽车每辆补贴4000元;购买20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上乘用型燃油小汽车每辆补贴3000元;购买10万元以下乘用型燃油小汽车每辆补贴2000元;购买20万元以上乘用型新能源小汽车每辆补贴5000元;购买20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上乘用型新能源小汽车每辆补贴4000元;购买10万元以下乘用型新能源小汽车每辆补贴3000元;购买大货车每辆补贴5000元(以上补贴可以现金、油气卡、购物券等形式发放)。 | 汽车消费补贴 | 《原州区2024年下半年消费促进活动实施方案》(原政办通字〔2024〕28号) | 0954-2030633 | 个人以旧换新购车的,通过手机“云闪付”上传相关资料,审核通过后政府直接补贴;以旧换新购买家电的通过我的宁夏APP上传相关资料,审核通过后政府直接补贴。 |
24 | 泾源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 | 面向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开展“订单式、定岗式、定向式”职业技能培训。 | 职业技能培训政策 | 《泾源县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全方位优化营商环境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工作措施》(泾党发〔2023〕13号) | 0954-5611117 | 验收后兑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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