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登录个人中心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安全生产

关于固原市“4.30”安全事故有关情况的报告

索引号 640400014/2017-69153 文号 生成日期 2017-12-2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固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部门 固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固原市“4.30”安全事故有关情况的报告

2017年4月30日,我市发生一起非施工人员伤亡事件,造成2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75万元,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17年4月30日17时20分,在固原市老旧小区改造工程九标段(桃园小区项目)发生一起两名非施工人员由吊篮高处坠落的伤亡事件。接到事故报告后,我局及施工、监理单位主要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进行事故现场保护和勘查,并于当日晚,立即组织相关单位和死者家属进行协商,于5月1日上午签订赔偿协议,由施工单位分别赔偿死者家属80万元和95万元,赔偿款到位,家属承诺不再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追究,承认两名死亡人员是因为不听工地施工人员劝阻,强行进入吊篮,强制违章操作导致事故的发生,应承担全部责任(有两名家属分别签订两份谅解书为证)。

二、调查及处理情况    

2017年5月2日,市安委会组织有关部门成立“4.30”事故调查组(我局未被列入调查组成员),由市检察院和纪委会同调查组对我局的“渎职行为”进行调查,后又委托西吉检察院单独进行调查,7月19日,西吉检察院对工作人员魏杰同志立案调查,并于当日办理取保候审,立案调查的理由是:该项目于3月20日开工,3月28日,魏杰同志带队检查,发现并发出《停工整改通知书》,但在停工通知中没有要求整改期限,也未跟踪整改情况,4月14号,戴永军同志带队组织的全市综合执法检查中,又发出《停工通知》,要求企业于4月21日整改完毕,企业在21日前未整改,也没有跟踪整改。7月7日,市政府发布调查报告,定性为安全生产事故,我局两名工作人员被给予诫勉谈话,对魏杰同志单独立案调查,正在进行中,由市监察局对我局进行问责。

三、意见和建议

2017年是我市旧城改造项目和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历年来项目最多,范围最广的一年,仅市区安全监督受监工程项目达300多项,还有四县一区的项目需要我局指导督查,因此,我局高度重视,对全年的安全生产工作已全面进行安排部署,工作有方案、有计划,春季复工检查有安排,克服执法人员少(5人)、设备严重不足的困难,全面进行复工检查。该工程从开工至事故发生时,我局于3月28日、4月14日分别对该项目进行过两次检查,发现了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隐患,并分别进行停工处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隐患责令停工整改通知书2017049、2017078),因为停工整改的主体单位是施工企业,停工期限由施工单位自己决定,整改完毕报监督部门复查开工是合理的,但企业一直未落实整改措施。4月25日(事故发生前),春季复工检查处罚通报已拟定签字上报,因为通报处罚要针对所有施工企业和项目,不可能单个进行通报。 

此次事故中,两名死亡人员是因为不听工地施工人员劝阻,强行进入吊篮,强制违章操作导致事故的发生。因为死亡人员非工地作业人员,受热水器维修公司委派,给居民维修热水器,并未在该工程进行生产作业,所以,我们认为该起事故不属于建设领域安全生产事故,应属于意外事故。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建质〔2014〕153号)第十三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督机构和施工安全监督人员不承担责任:1.工程项目中止施工安全监督期间或者施工安全监督终止后,发生安全事故的;2.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已经责令整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或整改期间发生安全事故的;5.按照工程项目监督工作计划已经履行监督职责的。”

综上所述,我局已对该工程进行了安全监管,对发现的隐患责令停工整改,并进行了通报处罚,履行了安全生产监督职责,因此,我局和施工安全监督人员不应再承担任何责任。住建部门安监人员应当是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警察”,不是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保姆”,排查、治理和防控安全隐患根本上要取决于生产经营单位,而不是安监人员。安监人员动辄被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将令住建部门安监人员处于非常被动地位,无法正常开展工作,更不利于整个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的根本好转。

                       

                                                      固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8月3日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