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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固原市建设工程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索引号 640400014/2019-00097 文号 固住建发〔2019〕51号 生成日期 2019-03-2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固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部门 固原市建筑管理站


1 总则

1.1编制依据

为积极应对可能发生的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确保科学、及时、高效、有序地组织事故抢救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生产秩序,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结合我市建筑工程施工的实际,特制定《固原市建设工程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

1.2工作原则

1.2.1  统一领导、职责明确

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固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有关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建设工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等级、类型和职责分工,明确专职人员,落实应急处置责任,按照施工危害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建立建设工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四级响应机制。

1.2.2  相互协调、快速反应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与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密切协作,保证建设工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及时报告、准确传递、快速处置。有关部门接到事故信息后第一时间内启动应急预案。

1.2.3 分工协作、属地负责

地方人民政府是处置建设工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主体,承担处理事故的首要责任。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动员社会力量,有组织地参与事故的处置活动,采取有力措施,将事故的危害控制在最小的范围。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固原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扩建、改建、拆除活动中发生建设工程三人及以上人员死亡的较大安全事故,或者有可能造成一次死亡三人及以上事故的重大险情。

1.4 安全事故等级划分

划分标准如下:

Ⅰ级:特别重大事故。是指房屋建筑和基础设施新建、扩建、拆除活动中,发生一次死亡30人及以上,或者重伤100人以上,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事故。

Ⅱ级:重大事故。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活动中,发生一次死亡10-29人,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超出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安全事故。

Ⅲ级:较大事故。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活动中发生一次死亡3-9人,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Ⅳ级:一般事故。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活动中发生一次死亡1-2人或重伤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 应急组织体系和职责

2.1指挥机构与职责

2.1.1固原市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的组成和主要职责:

组  长:市住建局局长担任。

副组长:由市住建局分管安全的副局长担任。

成  员:办公室、市建筑管理站、财务室、专家组、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法人代表、宁夏第四建筑公司、固原市宏丰建筑公司。

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建设厅建设工程重大工程安全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的规定;

(2)拟定建设工程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制度和办法;制定市级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和完善全市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网络;

(3)协调和参与固原市建设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的处置;

(4)及时了解掌握建设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情况,按规定向市政府和自治区住建厅报告事故的动态信息;

(5)为地方提供专家和技术支持,组织开展事故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工作。

2.1.2市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小组设在市住建局,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质量安全科,负责落实值班和应急处理具体工作。

主  任:市住建局办公室主任毛作鹏

副主任:市住建局建管科科长王敏

联络员:市建筑管理站所有安全监督人员

主要职责:

(1)担负应急小组日常工作;负责我市建设工程重大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及成员和专家的联络,传达应急领导小组的指示;
   (2)拟定建设工程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制度和办法;

(3)协调和督促地方应急组织和应急预案的建立完善;

(4)及时了解掌握建设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情况,协助领导小组开展应急救援。

(5)督促各县(区)建立信息、交通、物资保障体系;

(6)督促各县(区)建立抢险队、应急专家库、督导应急处置机构的日常准备与演练;

(7)负责事故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和人员培训工作;

(8)应急程序终止后的善后工作;

(9)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1.3  固原市建设工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成员部门职责

(1)办公室主要职责

根据领导小组的指示,负责与市政府及有关单位和各(区)建设主管部门的联系,及时了解最新信息,保证领导小组负责人及时参加市政府的有关会议,协调各站办开展应急工作、负责应急响应期间建设系统通信保障,负责应急响应期间局机关通信系统的正常维护,快速修复等工作;审查建设工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报道稿件,编制建设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情况简报;负责组织应急响应期间的新闻发布工作。

(2)建筑管理站主要职责

根据领导小组的指示,组织建设工程方面专家赴事故发生地协助开展建设工程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协调事故发生地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建设工程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抢险、排险、快速修复和恢复重建等工作,组织建设工程重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3)财务室主要职责

根据领导小组的指示,负责协调、指导建设工程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期间的资金保障。

(4)专家组主要职责

为加强对事故应急处置的科学、有效性,成立应急处理专家组。专家组成员由建设主管部门、施工监理企业的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预测重大建设安全事故隐患,在处理事故现象时针对技术问题提出应急处置对策,为领导小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2.1.4 各县(区)建设主管部门应急组织和职责:

应急组织:根据同级人民政府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急工作制度和办法,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分管领导任应急组织体系负责人,并设置应急办公室、专家组、应急救援组、设备保障组和警卫治安组等机构。

应急职责: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拟定建设工程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制度,指导本地区建立完善应急组织体系和应急预案;及时了解掌握本地区建设工程重大安全事故;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报告事故情况;指挥协调本地区建设工程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开展应急技术研究、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工作。

2.1.5  施工单位、建筑施工企业项目部的应急组织和职责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住建局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结合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本单位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定期组织演练,组织开展事故应急知识培训和宣传工作,及时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2.2 指挥体系
  固原市建设工程重大安全事故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为:在市政府领导下和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指导下,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区)各级人民政府和建设主管部门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以及施工单位的应急指挥机构组成,指挥体系框架见附录1。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预防工作准备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研究建设工程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指导建立和完善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队伍,掌握本地区应急工作力量和应急储备物资,时刻做好应对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准备工作,加强事故应急有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和监督检查工作,防患于未然。各施工等单位应定期检查本单位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定期组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3.2 预警及级别

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各种突发事件进行研究分析,可能造成建设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时,应及时作出必要的预警

可能造成级事故时红色预警、级事故时橙色预警、级事故时黄色预警、级事故时蓝色预警。

3.3 应急演练

各建设主管部门及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定期检查本辖区、本单位和企业建设工程重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并组织演练。对救援器材、设备等应设专人进行维护。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按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建设工程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启动分为四级:级为国家级响应、级为自治区级响应、级为市级响应、级为县(区)及企业响应。上一级别应急响应启动的同时,对应的下一级别应急响应也要启动。

4.2 响应程序

建设工程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所在地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公安、消防、卫生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联动协调,认真开展救援工作。具体为:

4.2.1 施工等单位在公安、消防、卫生等专业抢险力量和应急指挥机构到达现场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进行必要的抢险救援,同时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全力协助有关部门开展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先期处置程序:
  (1)出现大型机械设备、工程车辆、建筑物倒塌及工地房屋倒塌等引起的突发事件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主要领导立即奔赴现场指挥抢险。 
  (2)迅速集合应急救援队伍,确定最佳抢险交通线路、现场危险程序等要点,在最短的时间内到达事故现场。 
   (3)立即切断电源或通知电力部门切断电源。 

(4)首先抢救施工现场受伤人员,及时与医疗卫生机构和120联系进行医疗救治。 
  (5)负责做好安全监护,并把事发单位及抢险人员编入应急救援抢险队伍进行抢险。 

(6)迅速疏散人员(包括施工人员、围观群众、受害居民等)和控制人员进出现场。 

(7)对影响场外交通堵塞的,首先分流人员维护交通秩序,并通知交警部门处理,然后进行现场清障。
  (8)项目经理坚守岗位,及时准确上报险情、危害程度等现状,并组织人员自救。 
  (9)事发地应急指挥部应及时了解现场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以及事故的影响范围,已采取的措施和事态发展情况,及时将现场情况向当地政府和上一级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协调救援工作,组织建设系统应急救援队伍对事故现场进行人力、物力支援。 
  4.2.2 各应急指挥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赶赴现场,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开展抢险救援工作,按规定及时上报事故情况,配合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及时将事故处理有关情况向当地政府和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报告
  4.2.3 市政府建设工程重大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接到县(区)级上报的事故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派出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关负责人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现场了解事故发生情况,指导研究处置对策,做好抢险救援工作和事故调查工作,选派专家对事故中遇到的问题给予技术支援,对涉及跨市级行政区域的有关问题进行协调,及时向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上报有关情况,并按照住房城乡建设厅的要求组织开展抢险救灾、救援工作。

4.3  预案启动 

发生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时,县(区)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并报建设厅启动厅级应急救援预案,按照住建厅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发生较大(Ⅲ级)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经市应急指挥部批准启动市级应急救援预案,事发地县(区)政府必须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发生一般(Ⅳ级)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由事发地县(区)政府根据其制定的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处置。 
    4.4  事故报告和现场保护

4.4.1   报告程序:

(1)建设工程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应立即将事故情况如实向事故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

(2) 各县(区)事故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迅速核实有关情况,启动应急预案并立即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事故单位必须以最快捷的方法,立即将所发生的重大事故情况及时、如实地在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报送市建设主管部门。

4.4.2  报告内容:

1、发生事故的单位名称、企业规模;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事故类别、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和初步估计;

3、事故原因分析、性质的初步判断;

4、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5、事故的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等。

6、有关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资质等级情况,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员姓名及执业资格。

7、其他需要上报的有关事项。

4.4.3 相关记录

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应对组织、协调应急行动的情况做出详细记录。
  4.4.4 新闻报道
  建筑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的信息和新闻发布,按照市政府的规定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由市政府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发布,确保信息正确、及时传递,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社会公布。
  4.5.5 善后处理
  事故发生地建设主管部门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要督促协调有关单位,依法认真做好死、伤者家属的安抚、赔偿及其他善后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4.5.6  现场保护

(1)应急领导小组接到重大事故报告后,立即报告市政府并通知相关单位,同时派人迅速赶赴现场,进行事故现场的保护和证据收集工作。必要时可将事故情况通报给市公安局或驻军及武警部队,请求给予支援。

(2)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的有关部门单位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的扩大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5 应急终止

5.1 终止程序
  当建筑工程重大安全事故随着抢险救援工作得到有效控制,事故危害已基本消除,不会进一步扩散时,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应急终止,并通知相关单位和公众。特殊情况下,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的部门决定应急结束。

5.2 事故抢险调查与总结报告

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事故抢险调查,认真吸取教训,及时进行整改。

5.2.1 重大安全事故调查应严格遵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各项规定。
  5.2.2 事故抢险调查与总结报告中应包括下列内容:
  (1)发生事故的工程基本情况;
  (2)调查中查明的事实;
  (3)事故原因分析及主要依据;
  (4)发生过程及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分析、评价;
  (5)采取的主要应急响应措施及其有效性;
  (6)事故结论;
  (7)事故责任人及其处理结果;
  (8)各种必要的附件;
  (9)抢险中尚未解决的问题;
  (10)经验教训和安全建议。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确保应急期间的信息及时、准确、可靠地传输和有效实施指挥,依托现有的有线、无线通信系统,构成应急通讯保障系统。

6.2 人员力量与物资保障
  6.2.1 应急队伍保障
  应急指挥机构必须协调组织好三支应急救援基本力量:
  (1)工程设施抢险力量:建立由社会和企业多种形式组成的工程抢险力量,担负事发现场的工程设施抢险和安全保障工作

(2)专家咨询队伍:由从事科研、勘察、设计、施工、质监、安监等工作的技术专家组成,负责事发现场的工程设施安全性鉴定,研究应急方案、提出相应对策和意见等;
  (3)应急管理力量:由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工作人员组成,担负接受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应急指令、组织各有关单位对建设工程重大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置,并与有关部门进行协调及信息交换。
  6.2.2 物资保障

应急指挥机构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确保事故抢险、营救过程中的物资、资金的供给。

6.2.3  运输保障

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的应急状态下交通运输支援无法满足应急响应需要时,可请求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和调集足够的交通运输工具,保证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

6.2.4医疗保障

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企业应迅速联系医疗卫生机构对伤员进行现场救治,根据伤势情况,尽快转送伤员至相关医院开展专业救治。必要时,由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联系医疗卫生部门组织有关救治力量支援。

各施工单位应为建设工程施工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和工伤保险,为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善后工作提供基本保障。

6.3   宣传培训与演练

6.3.1 宣传

应急指挥机构要统一部署,有计划、有目的、有针对性

的开展预防建设工程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知识宣传,提高防范意识和应急反应能力。

6.3.2 培训

(1)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培训,上级应急指挥机构负责下级应急指挥机构有关工作人员的培训;

(2)培训工作要合理设置课程、分类指导、严格考核,保证培训工作的质量;

(3)培训工作要结合实际情况,采取定期与不定期多种组织方式。

6.3.3 演练

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定期组织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能力。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将根据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管理与更新,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各县(区)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本预案制定和调整本地区的应急预案。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所涉及的机构和人员发生重大变化,或在执行中发现存在重大缺陷时,将根据自治区住建厅预案及时组织修订。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单位和个人未按照预案要求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损失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由所在单位及有关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或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3  实施或生效时间

自发布之日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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