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400027/2023-00117 发文时间 2023-10-31
发布机构 固原市公安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固原市泾源县“5·2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固原市泾源县“5·2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3年5月21日,国道344线固原市泾源县大湾乡境内路段发生一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5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09余万元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及《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工作规范(试行)》等规定,2023年5月23日,固原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抽调市纪委监委、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宁夏公路管理中心固原分中心、泾源县政府等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固原市泾源县“5·2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组。

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和技术鉴定,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分析了事故责任,认定了事故的性质,提出了对有关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人员、车辆、涉及企业情况

1.唐某某,男,52岁,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西阳回族乡人,准驾车型B2,初次领证日期2011年04月11日,有效期至2027年4月11日。事故发生后受伤抢救无效死亡。

2.马某某,男,28岁,中卫市海原县城人。准驾车型A2,初次领证日期2018年07月10日,有效期至2024年7月10日,2021年6月15日取得货运从业资格证。事故发生后未受伤。

经查,唐某某驾驶证、马某某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培训学习、考试,身体状况良好、家庭状况均正常,未发现有影响安全驾驶的其他因素。

(二)事故车辆情况

1.AL***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品牌为“汕德卡”牌,车辆使用性质为货运,注册登记所有人宁夏鑫顺工贸有限公司,实际车主马某某,注册日期2021年6月28日,检验有效期止2023年6月30日。宁CK***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车辆品牌为“中集牌”,注册登记于2016年4月25日,由马某某购买该车实际使用,检验有效期至2024年4月30日。事发时未装载货物,行驶速度为63至65km/h,车辆安全技术正常。

2.A3***2号小型普通客车,车辆品牌为“长安”牌,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车辆登记所有人唐恩,与唐某某系堂兄关系,购买此车实际使用,检验有效期止2023年11月30日,核定载人数为7人,实载7人,保险正常。事发时行驶速度66 km/h,制动系、行驶系安全技术性能失常。

经查,AL***7·CK***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牵引车、A3***2号小型普通客车注册登记、检验正常,均未发现改装、拼装、虚假检验等情况。

(三)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1.宁夏伊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邹某某(女,银川市兴庆区人),登记地址为银川市兴庆区丽景北街。2023年3月30日,该公司中标宁夏南部生态保护与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固原市二期泾源县生态保护与修复二标段,于泾源县大湾乡井盘沟后山植树。

经查,该公司因施工与(男,灵武市西长街人)签订临时用工协议,由马组织甘肃省平凉市某某等人到泾源县大湾乡井盘沟后山务工植树。

2.宁夏鑫顺工贸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铁某某(男,中卫市沙坡头区人),登记地址为银川市兴庆区贺兰山路,经营范围:汽车租赁、汽车、汽车零配件、轮胎销售,普通货物运输,持有《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合格证明》,为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

经查,2021年6月25日,马某某向该公司抵押付款购买车辆,并签订车辆挂靠协议,公司不参与经营和使用,缺乏对挂靠车辆和驾驶人日常安全培训教育等管理。现有挂靠车辆37,有60%的车辆处于交通违法未处理状态

(四)事故道路情况

事故路段国道344线青石嘴至六盘山镇段公路为改扩建二级公路项目,2017年11月20日交工验收,设计、施工、监理、验收正常。该路段设计速度60km/h,设计纵坡2.2%,圆曲线半径151m,平曲线长度132米,超高6%,停车视距为75米,会车视距150米,超车视距为350米,满足现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14)规定。固原分中心委托检测评价路面损坏和路面平整度等级为良,路面破损率等级为中,主要病害为路面纵横裂缝,无其它病害

事故现场位于东灵线(G344线)1897km+400m(泾源县大湾乡大湾村一组杨家磨路段处),双向两车道,呈南北走向,为一般弯坡路段,路面有效宽度11.5米,机动车道宽3.6米,两侧划有非机动车道,沥青路面,完好,路表湿滑,附着系数参考值0.4-0.6,中心线黄色单虚线,东侧为居民区,西侧有防护栏,设有警示标志、弯道标志、提示标志等。

经查,事发路段东侧居民建筑物,不符合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弯道内侧对会车视距有一定影响。施划标线时对建筑物、树木影响视距未做评估和参考,仅依据道路设计标准在该弯道路段施划为单黄虚线,不符合国标《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3部分:道路交通标线》有关“视距受限的平曲线路段黄色虚实线划法”要求。公路养护、管理部门对提出的治理意见未采取相应措施。

(五)人员伤亡情况

事故共造成5人死亡,2人受伤。经鉴定,死者符合交通事故致死原因

(六)天气情况

根据泾源县气象台事发当日发布天气预报,上午小雨,东北风2到3级,气温 2.1到2.2度。

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5月21日11时04分许,唐某某驾驶A3***2小型普通客车乘坐同村村民马六等6人,沿国道344线由北向南返回平凉途中,行驶至1897公里+400米处时,取毛巾擦拭前车窗玻璃,驶入一般弯道左转弯路段,因降雨雪道路湿滑,面包车失控侧滑驶向对向车道,与对向马某某驾驶的AL***7·CK***挂号重型半挂货车大货车相撞后,大货车驶出路基撞于墙体,共造成小型普通客车驾乘人员5人死亡、2人受伤,两车及围墙损坏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二)应急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自治区党委、政府领导及分管领导分别作出批示,要求全力救治伤员,做好各项善后工作,开展交通隐患专项整治,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责任。固原市委主要领导作出批示,对事故处置和人员救治等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市政府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导伤者救治、事故救援、家属安抚、现场勘验和交通疏导等工作。固原市政府迅速牵头成立由分管领导为组长的“5.21”较大交通事故处置领导小组,下设事故处置组、医疗救护组、善后处置组、舆论引导组等四个工作组,安抚遇难者家属,稳定家属情绪,全力做好事故善后调查处置工作。泾源县委和县政府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指挥卫生健康、公安、应急消防、交通执法等部门进行紧急救援,成立了由政府县长为组长,县委和县政府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宣传、公安、应急、民政、卫健、交通等部门和大湾乡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5·21”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分工立即展开工作。13时20分,事故现场勘查结束,道路恢复通行。

本次事故市、县两级及时启动应急处置预案,在区、市领导指示批示和指挥下,组织有力,相关部门能够及时到位,分工明确,全力以赴,处置得当,未造成负面影响和发生次生事故,体现了党委、政府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安全发展理念,有效检验了应急处置能力。及时开展事故伤亡人员家属接待及安抚、遇难者身份确认和赔偿等工作,伤者得到了有效救治,遇难者得到了妥善安葬,家属得到了赔偿,社会秩序稳定。

三、事故原因分析及事故性质认定

(一)直接原因

某某驾驶的车辆受降雨雪天气影响,气温降低,车辆驾驶室内前车窗玻璃除雾不佳,影响行车视线,行驶至事发路段时,用毛巾擦拭前车窗玻璃,妨碍了车辆安全驾驶;雨雪天安全行车的意识不强,道路湿滑,弯道处驾驶人油门控制操作不当,车辆侧滑失控驶向对向车道;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性能进行检查,车辆制动和行驶系统失常,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驾乘车人员安全意识不强,面包车中间和后排乘车人员均未系安全带,驾驶人未做安全要求,相撞后,部分人员甩出车外,造成一定损害后果。某某驾驶车辆发现对向来车,采取了向右躲避措施,但在雨雪天气进入弯道未降低安全车速,对损害后果起到一定的作用。

(二)间接原因

1.用工单位安全监管不到位。宁夏伊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此次栽植活动的施工单位,用工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未提出具体安全管理要求及开展相关安全教育培训。

2. 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宁夏鑫顺工贸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不能有效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与该案当事人马某某签订挂靠协议,对马某某车辆缺乏日常管理和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管理不到位。本公司车辆60%的车辆存在交通违法记录,未能及时督促消除和提示。

3.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治理不及时。泾源县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向宁夏公路管理中心固原分中心什字公路养护站、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固原分局执法六大队下发了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后,养护单位和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未向当地政府提出治理措施,影响视距的树木、建筑物存在的安全隐患未能得到治理。

4.道路交通管控力度不够。泾源县公安交管部门巡逻管控的密度不够,见警率不高,对驾乘人员使用安全带的检查力度还不大,使用率还不高,未能起到震慑作用,驾驶人未能得到日常安全教育,对乘车人使用安全带未提醒,未要求。

5.“两站两员”监管不到位。属地大湾乡政府交通劝导站缺乏日常监督,农村交通劝导员作用发挥不够,对劝导情况未登记,工作不扎实、不彻底。

(三)事故性质认定

经调查认定,固原市泾源县5·2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经营性非责任事故。

四、处理建议

(一)事故当事人

某某A3***2面包车驾驶人,负事故主要责任,因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责任。

某某AL***7·CK***挂号重型半挂货车驾驶人,驾驶车辆雨雪天行驶至弯道路段,应当降低行驶速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二款之规定,给予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

(二)道路运输企业

某某,宁夏鑫顺工贸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运输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不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管理办法》规定,建议由银川市交通运输局对其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铁某某持有《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合格证明》予以作废。  

(三)用工企业

某某,宁夏伊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负责公司全面工作,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建议由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其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个人责任

1.宁夏公路管理中心固原分中心什字公路养护站站长、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固原分局执法六大队大队长,建议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问责处理。

2.泾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大队长,副大队长、六盘山中队长,建议由泾源县进行问责处理。

(五)机关单位

1.泾源县委、县政府向固原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2.泾源县公安局向泾源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3.泾源县大湾乡党委、政府向泾源县委、县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4.宁夏公路管理中心固原分中心、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固原分局分别向固原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此事故暴露出驾乘人员交通安全意识不强,运输企业和用工企业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行业监管存在薄弱环节,道路交通巡逻管控力度不够,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等问题,各县(区)、各部门要深刻吸取“5·2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教训,对照问题,举一反三,清醒认识当前和今后道路交通安全面临的风险挑战,以最强认识、最高标准、最大力度推动落实。

(一)深化交通安全教育培训,努力提升交通安全意识。要高标准、严要求加强企业经营主体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提升从业人员基本安全知识和岗位操作、岗位风险辨识与防控能力。持续推进交通全方位开展各类交通违法行为的曝光,开展针对性强、警示震慑作用好的宣传教育提升美丽乡村行等主题宣传教育活动质效,调动各方面力量共同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活动,倡导交通参与者守法文明参与交通,引导驾乘人员正确保护自身安全。

(二)切实落实监管主体责任,严防坚守源头管理。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采取召集交通安全专题会议、约谈问题突出企业、上门督促整治隐患等措施,督促客货运企业、公交企业、用工单位、学校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强化驾驶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安全教育培训缺失,未开展安全教育培训等问题进行整改持续推进驾乘全员系好安全带提升行动,严格落实日常检查制度和加大处罚力度

(三)集中攻坚隐患排查治理,提升道路交通安全防护。按照自治区党委和政府的安排部署,紧扣自治区道交委“5.22”会议要求,狠抓“八项措施”落实,全面排查治理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筑牢交通安全防线。持续深化道路设施安全隐患排查整治,配合落实道路生命安全防护工程重点项目,推动落实国省道和县乡村道安全高危路段安装爆闪警示灯、整合改造一批平交路口、高危路段增设路侧防护栏、在支路路口增设减速带、增加震荡标线施划密度、持续推动国省道中央护栏建设、全力推动测速设备建设、推动穿村过镇路段中央分隔带开口及路侧出入口规范设置等“八项”整治措施。加强督导检查,跟踪问效,切实落实隐患治理措施

(四)强化重点道路巡逻管控,做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大力开展国省道、穿村过镇路段交通秩序整治,规范路面通行秩序依法从严查处酒驾醉驾、涉牌涉证、超速超员、疲劳驾驶、不系安全带等突出违法行为。持续严查国省道8类、农村公路2类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坚决把严重违法打下去、把安全隐患消除掉。各县(区)人民政府要依托乡村振兴战略和文明示范村创建工作,加快推进两站两员建设,要落实资金保障将已建成的69个“两站两员”实体化运行起来,推动各乡镇村组优化人员配置,提升“两站两员”履职能力。建立完善考评监督机制,推动实现劝导员与乡镇政府、交警中队、派出所、村委会等力量融合发展,专群结合加强交通安全劝导管理。

固原市泾源县“5·2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深度调查组

2023年10月18日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打印:

网站地图

主办:固原市人民政府    承办: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运行管理:固原市电子政务中心

电话:(0954)2088900 电子信箱:gysdzzw@126.com

宁ICP备19000827号-3    网站标识码:6404000021    宁公网安备640402020000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