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400015/2023-00138 | 发文时间 | 2023-04-17 |
发布机构 | 固原市交通运输局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固原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2023年度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计划 |
为进一步构建“权责统一、权威高效、职责明确”的宁夏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体系,全面提升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执法监管工作质效,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公路水路建设市场行政执法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市场监管办法)和《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执法监管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执法监管细则),结合年度工作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工作目标
全市交通运输工作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全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工作会议要求,支队将以“自治区提升农村公路质量服务乡村振兴三年攻坚行动”、交通运输综合执法“蝶变”行动等重点工作任务为抓手,落实好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监管职责,强化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杜绝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全年不发生较大以上质量责任事故。推进“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持续做好“安、快、畅、美”四篇文章,有效提升工程舒适性、耐久性,促进我市交通建设市场健康发展。
二、工作任务
(一)工作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0年第279号和国务院2019年第714号中修改的部分内容);
2.《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7年28号);
3.《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18年4号);
4.《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与实施细则》(交通部令2004年3号和2006年6号);
5.《农村公路质量管理办理》(交通部令2018年152号);
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八号);
7.《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
8.《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9.《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017年第25号令);
10.《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1.《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
12.《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的通知》(交安监发[2016]86号);
13.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复的设计文件;
14.其他有关国家、行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强制性条文和上级交通主管部门相关文件。
(二)组织安排
1.人员组织
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实行工程项目监督组负责制,在市交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由支队成立质量安全监督组,负责年度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具体工作。
组 长:张小慧 固原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副支队长
副组长:刘进虎 固原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质量监管科科长
郑通畅 固原市交通运输局交通建设服务中心工程师
张宝银 原州区交通局质监站站长
靳 伟 西吉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副队长
张 俊 隆德县交通局质监站站长
吴晓平 泾源县交通局质监站站长
赵 贵 彭阳县交通局质监站站长
监督组成员从各县区执法大队或交通运输局抽调,刘进虎同志负责联络工作。
2.监管范围及频次
根据监督管理职责,支队年度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固原市本辖区所申请监督的公路建设项目开展质量安全监管,达到项目质量安全监管全覆盖;二是对各县(区)交通运输局实施的或各县大队监督的项目进行督促指导,全年与各县(区)开展联合监管不少于两次,抽检新建项目数量不少于20%。
3.监管方式
为进一步全面深化行政执法改革,强化行政许可与事中事后监管衔接、信用评价和后续监管衔接,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监管职责,支队构建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监管方式,按照“严进宽管”向“宽进严管”转变的思路,构建“科学、精准、规范、高效”的现代交通运输执法体系,熟练运用“预防、日常、重点、专项、信用”五种监管手段助力打造平安工地、品质工程,为构建 “安快畅美”交通运输环境提供执法保障。过程监管采取随机抽查、备案核查、专项督查等方式对从业单位实施监督检查。针对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力量薄弱的现状,在属地管理、分级监管的基础上,集中公路工程质量监管力量,强化工程执法力度,继续探索地方道路区市县三级工程质量联合监管模式,深入开展分局与支队协同办案机制,打通支队与大队衔接的梗阻点,通过互联互动,凝聚行业力量,同向发力,提升质量安全执法监管质效。
(1)随机抽查:对本辖区监督的项目,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随机抽查,对正在施工项目进行抽检,确保本辖区项目监督全覆盖;对各县(区)实施的新建项目,按比例进行随机抽检。
(2)备案核查:对本辖区监督项目的监理和工地试验室备案人员、设备及运行情况进行核查,对各县(区)备案情况进行抽查。
(3)专项督查: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监理、工地试验室或原材料专项督查,督查对象从今年全市新建项目库中随机抽取,具体督查时间和抽检项目根据工程进度安排。
4.时间节点安排
(1)制定年度监督经费计划,择优选择试验检测机构。委托具有相应检测能力和资质等级,且信誉良好的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负责本年度过程抽检和交工验证性检测工作,同时,聘请行业技术专家在重点难点工作检查中提供技术支持。(3月底前完成)
(2)情况摸底和政策宣贯。摸清项目开工复工情况,对今年批复计划项目进行全面统计,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7年28号)、《强基专项行动》、《行政处罚法》等政策文件宣贯。后期对新政策、新规定不定期开展宣贯。(4月底完成)
(3)技术交流和实体抽检。采取现场巡视、调取资料和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实体抽检等方式,对参建单位质量安全管理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检查,及时、准确把握本辖区及各县(区)在建公路项目的质量安全建设情况,在监管过程中与参建单位加强技术交流,共同探讨质量安全改进提升措施。(5月-10月)
(4)专项活动。一是“安全生产月”活动,计划于6月开展“安全生产月”专项检查活动,具体检查工作结合上级文件要求开展;二是“质量月”活动,计划于9月份对全市公路建设市场开展质量检查,具体时间结合交通运输厅“质量月活动”和“市质量强市领导小组”工作安排。
(5)交(竣)工验收。对完工申请验收的项目进行交工验证性检测,参与竣工验收鉴定,确保交(竣)工项目质量合格。统计年度质量安全监管数据,及时报送交通运输厅相关部门,整理归档年度监管资料,按照档案管理要求装订成册。(11月-12月)
(三)重点工作
为更好的服务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发展,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提升农村公路质量服务乡村振兴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要求,严把工程项目实施质量、安全进度关,巩固深化“强基”专项行动成果,明确“两个重点”工作任务。
一是明确重点监管项目。地方共建国省干线等重点项目,投资额较大项目,桥梁工程,上年度信用等级A级以下参建单位,含重大安全风险隐患项目,以及按照相关规定列为2023年度重点监管对象的项目。
二是明确重点整治内容。整治质量保证体系运转,重点监管责任登记与现场实际不符、管理措施不到位等情形;严肃查处不符合报审流程、未批先建、不按图纸施工等违法行为。整治重点环节、重点部位的质量管控,重点监管边坡防护填充施工、沉降缝施工等关键环节部位;严肃查处违反技术标准、施工工序、施工方案等违法行为。整治原材料及工程实体质量,严肃查处试验检测报告造假、实体质量不合格、工程施工资料造假等行为;严肃查处混凝土配合比不足,钢筋、橡胶支座不合格等违法行为。整治安全制度建设,严肃查处安全生产应急演练不及时,主体责任不明确,人员配备不合规等违法行为。整治风险隐患,严肃查处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未开展,重大风险隐患整改不及时等行为。整治特种作业,重点监管吊装、开挖等特种作业不规范情形。严肃查处特种设备未备案、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等违法行为。整治安全教育培训,严肃查处定期培训不到位,培训学时不足、资料造假等行为。整治现场安全防护,重点监管标识标牌、高空临边等防护措施设置。严肃查处安全防护设施不完善、施工现场管理不到位、作业程序不规范等行为。整治项目交(竣)工,重点整治项目不按时开展交(竣)工验收,拖延、迟滞交(竣)工验收。
三、工作措施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从业单位的质量安全管理行为、施工工艺和实体质量。
(一)招投标
按照《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5年第24号)第六十一条规定,加强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1.招标工作应具备的条件是否满足有关规定和要求;
2.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分标方案、招标计划安排、对投标人资质(资格)要求、评标方法、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案以及开标、评标工作具体安排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3.招标公告的内容、发布方式及媒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4.招标文件(含资格审查文件)的内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5.项目是否存在违法分包、转包、挂靠等行为。
(二)质量监督申请办理
按照《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7年28号)规定,建设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
1.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登记申请表;
2.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复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3.施工、监理合同及招投标文件;
4.建设单位现场管理机构、人员、质量保证体系等文件;
5.建设单位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对其项目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书面授权委托书、质量保证体系等文件;
6.依法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文件。
文件经审核合格后由支队在15个工作日内为申请人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出具《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受理通知书》,在通知书中明确监督组成员、检查内容、监管方式,并结合项目特点制定监督计划。
(三)工地试验室备案
为落实和完善公路工地试验室备案登记制度,进一步加强工地试验室管理,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固原市公路建设实际情况,细化工地试验室具体要求:
1.工地试验室必须委托具有公路工程试验检测等级证书和计量认证证书的检测机构作为母体;
2.受委托检测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按就近原则分片区集中组建工地试验室和标养室。一个工地试验室监管的项目(或合同段)不能超过8个,重点项目“一标一室”;一个工地试验室至少应配备2名相应专业要求的试验检测工程师和2名试验检测员;大中桥梁必须配备至少一名桥梁检测工程师;
3.工地试验室应根据申报的试验检测项目,配备满足现场试验需求的试验检测仪器设备;
4.试验检测用房总体使用面积(不含办公面积)应不小于120m2,试验检测用房应按试验检测类别分室设置;
5.工地试验室应具有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人员岗位责任制、仪器设备管理制度、样品管理制度、档案资料管理制度、试验室管理制度等;
6.工地试验室实行备案登记制,备案后续管理实行动态管理,与信用评价挂钩;
7.各县(区)根据地方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四)监理备案
按照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政策规定,监理考核制度实行监理备案登记制,具体备案登记程序如下:
1.监理企业在项目开工前十日,持盖有监理企业章的资格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监理人员资格证、毕业证书、职称证原件到质量监督科办理备案登记。证件经审核完毕后退回,资料复印件留存备案;
2.公路项目备案总监理工程师必须为公路桥梁专业,有中级以上职称,且具有交通运输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专业)证书;大中桥项目备案总监理工程师必须为公路桥梁专业,有中级以上职称,且具有监理工程师(专业)证书;具有近三年来监理同类项目的实践经验,并提供业绩证明;
3.公路项目备案驻地监理人员必须为公路桥梁专业,且最低限度要具有本专业监理培训证,非本专业毕业的,必须是从事过公路项目监理,且为公路工程师;大中桥项目备案驻地监理人员必须为公路桥梁专业,有中级以上职称,且具有桥梁专业监理工程师及以上证书;
4.备案试验检测工程师必须为公路桥梁专业,且具有试验检测师(员)证;
5.监理备案后续管理实行动态管理,与信用评价挂钩;
6.各县(区)根据地方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五)质量责任登记
为进一步明晰责任,强化建设单位首要责任,严格落实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主体责任,根据交通运输厅《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宁交办发[2018]130号)文件要求,公路新建、改建、扩建、养护、机电、房建等工程均应在项目开工前完成工程质量责任登记并向社会公示,未进行质量责任登记公示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不得组织交工验收。
(六)质量监督检查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检查工作主要包括:工程质量责任登记、工地试验室备案、施工过程监督检查、督查质量问题整改、工程项目监理履约及工地试验室建设运行等内容,结合工程项目实际和县(区)差异,对质量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实施差别化监督,同时对工程管理薄弱的项目和信用较差的参建单位加大督查频率,增强监管针对性,逐步形成“企业负责、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公路建设管理模式。监督检查主要采取日常检查、备案核查和专项督查等方式,检查方式和督查人员结合工程进度采取随机模式。
一是检查中心试验室,查看试验室设备配置和功能室设置情况,现场核对人员身份,确保人员设备满足工程建设需求;抽查试验检测报告和设备运行台账,确保试验检测真实有效;二是检查监理总监办,核查人员履职和监理批复工作落实情况,通过检查质量责任登记表和招投标文件,确保履职人员“四一致”;抽查监理批复文件,确保标准试验和专项方案及时批复,有效指导工程施工;查看监理巡视检查记录和监理指令,了解工程建设管理状况,确保监理人员履职尽责;三是检查施工单位,调取项目部质量安全管理资料,详细查看项目各阶段申请文件和具体施工方案,确保项目施工每一阶段有据可循;重点检查施工单位合同文件,确保项目分包合法合规;四是工程实体检测,通过聘请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紧盯项目进度,加强对关键部位、隐蔽工程、重要材料的质量抽检,强化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和主要工艺的质量管理,深入全面掌握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状况。
(七)安全生产检查
结合年度安全生产总体目标,开展新建、改扩建、续建公路施工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与整治,特别是深基坑、高边坡、桥梁和危险性较大、重点工程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主要检查三方面:一是施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二是监理单位履行公路工程安全生产职责情况;三是建设单位对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监管情况。安全监督检查主要结合工程进度采取现场核查方式,具体检查以下内容:
1.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行为督查。重点检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情况;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落实情况;公路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落实情况和监管部门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部署情况;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包括安全风险辨识、分级和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计划、方案及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台账;安全生产合同管理、安全生产制度的落实、安全组织机构职责落实、“三类人员”证书、安全应急预案、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机械设备及人员管理、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监理责任制落实等情况。
2.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现场督查。重点检查现场布置和防护、临时用电、高大摸板支架及脚手架、施工工具是否符合有关安全规定要求,垂直升降设备、起重、高空和深基坑作业、高边坡和桥梁等施工是否符合有关安全要求,以及参建单位冬季雨季施工安全方案制定、落实情况。
(八)交(竣)工验收
根据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强公路工程交(竣)工检测管理的意见》文件规定,交(竣)工验收前,择优选择试验检测机构,加强履约管理,要求检测机构满足设备和人员要求,并提供相关资料备案核查通过后,开展检测工作。
1.交工验证性检测。项目交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对工程质量是否合格进行检测,出具交工验收质量检测报告,并对设计单位出具的工程设计符合性评价意见、监理单位提交的工程质量评定报告审核后提交质量监督机构,经审核合格后由质量监督机构组织对工程质量进行验证性检测,并出具《工程交工质量核验意见》,建设单位对质检机构提出的项目存在问题整改合格后方可组织交工验收。
2.竣工验收。质监机构参与项目的竣工验收,根据竣工验收规定,结合项目交工验证性检测中存在的问题,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复测,出具《项目工程质量鉴定报告》,明确工程质量水平,同时出具《项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报告》,对项目建设期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进行全面总结。
建立年度交(竣)工验收台账,针对部分项目交(竣)工不及时的现象,通过发送《交(竣)工验收工作提醒函》,提醒建设单位及时提交资料,组织或参与验收工作,确保项目质量合格、程序合规,项目能及时、正常投入运营使用。
(九)信用评价
根据《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评价办法》(交通运输部交安监发〔2018〕78号)文件规定,结合日常监督和参建单位反馈情况,对参与本市交通部门实施的公路建设项目的试验检测机构和监理企业进行信用评价,在辖区内同时签订多份合同的从业单位,按照合同额进行加权计算平均值。信用评价周期为1年,从每年1月1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评价结果报送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十)检查结果处理
1.实行质量安全问题清单销号闭合管理制度。对检查中发现质量安全问题应列入整改清单,当场提出检查意见并做好记录。质量问题较为严重的,提出处理意见,做好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现场负责人签字,监督检查结果以《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记录表》的形式现场反馈给有关单位,逐一落实整改销号。
2.实行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监督约谈机制。对未履行或未全面正确履行质量安全职责的工程建设项目参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进行问责、谈话,并形成约谈纪要。对无故不接受约谈或对整改回执不及时、整改不彻底、同一问题反复发生的单位,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批评,并纳入信用评价范围。
3.实行行政处罚机制。对因违法违规行为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的责任单位,将采取通报、约谈、挂牌督办、重点监管、列入“黑名单”、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直至建议有关部门降低或吊销相应资质;对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4.实行失信约束和联合惩戒。加强对参建单位失信行为的行业性和行政性约束,视情节轻重对失信主体实行通报批评;对严重失信的参建单位和个人采取联合惩戒,纳入信用记录和报告,抄送至相关信用信息管理系统。通过信用信息共享和信用评价结果互认,加大违法失信成本,使失信主体“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严明工作纪律。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充分认识到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和严肃性,提高政治思想,增强组织观念,强化廉洁纪律,严格按照法律制度执行相关工作,杜绝廉洁风险隐患。
(二)精心组织安排,严格落实计划。不断完善质量及安全监管机制,强化质量安全监管力度,落实质量安全监管责任。高效、稳步、有序推进各项工作,确保每一阶段工作都有安排、有部署、有落实,不折不扣完成既定目标任务。
(三)规范执法行为,严格执法纪律。要严格遵守执法职权、处罚法定和公正公平原则,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开展执法检查工作,确保执法过程各个环节规范、准确和有序。
固原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2023年4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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