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640400001/2011-05889 | 发文时间 | 2011-08-16 |
| 发布机构 | 固原市政府办 | 文 号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 标 题: | 关于深入推进公开财政预算信息工作的通知 | ||
市直各有关部门:
根据财政部《关于深入推进基层财政专项支出预算公开的意见》(财预[2011]27号)和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深入推进市县财政预算信息公开的意见》(宁财预发[2011]209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市做好财政预算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预算公开的重要意义
当前,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进程的推进,社会各界对预算信息公开的期望和呼声也越来越高。预算信息公开是公共财政的本质要求,也是推进政府政务信息公开的重要内容,财政资金的使用和投向是国家政策的直接体现,涉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预算信息反映政府活动的范围和方向,市财政和项目实施部门作为政府资金的管理部门和资金使用部门,直接面向和服务于广大人民群众,做好预算信息公开工作,有助于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有利于提高政府依法行政能力,推进社会主义基层民主建设;有利于人民群众深入了解财政资金的来源和使用方向,加强对财政专项支出的监督,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利于促进基层预算管理,提升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预算信息公开工作,充分认识预算公开的重要意义,主动向社会公开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的财政资金使用情况,深入推进财政预算信息公开工作。
二、预算公开的主要内容
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报刊杂志、门户网站等公众媒体主动公开本单位的部门预算,特别是要重点公开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和就业、农业、保障性住房等涉及民生的重大财政项目支出预算安排情况。
为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公开范围,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制定的《市县财政专项资金公开目录》,结合我市实际,市财政制定了《固原市本级专项资金公开目录》(见附件),各部门在收到市财政拨付的有关财政专项资金并按要求分配后,要及时、准确、完整地公开《固原市本级专项资金公开目录》中所列示的本部门分配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三、坚持预算公开的原则和方式
按照“谁分配、谁公开,分配到哪里、公开到哪里”的原则,市财政负责公开直接安排到各部门(单位)的财政专项资金的分配情况;各部门(单位)负责公开由其分配到人(户)、到项目的财政专项支出资金的分配情况。市财政和各部门(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的规定,充分利用报刊和政府门户网站等公众媒体,公开财政专项支出的资金管理办法、资金来源(按比例或数额)、分配标准、发放形式以及分配结果等,切实做好财政专项支出预算公开工作。对于分配到人(户)的财政专项支出,要通过报刊、政府门户网站和社区公示栏等方式,将分配到人(户)的姓名、地址、金额等情况详细公开,方便人民群众查询监督。对于分配到项目的财政专项支出,要在施工场所外利用公告栏、公示牌等公开工程概算、资金来源以及施工单位等信息。年度终了,要及时总结本部门(单位)的财政专项支出预算公开情况,并适时公布。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预算信息公开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和技术性很强的系统工程,涉及到方方面面,各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预算信息公开的重要意义,明确工作目标,制定工作方案,落实责任分工,加强协调指导,稳妥地开展预算信息公开工作。
(二)按时上报,及时反馈。各部门(单位)要按时公开本部门预算信息,并及时向市财政反馈本部门(单位)财政专项支出信息在公开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年度终了,各部门(单位)要对当年本部门预算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将本部门预算信息公开范围、采取的具体做法和措施以及下一年度关于预算公开的思路和建议形成文字材料,及时上报市财政局。
(三)健全制度,做好督查。市财政将在充分收集、整理意见反馈的基础上,建立健全预算公开信息发布制度,制定市本级预算公开信息的考核、奖惩办法,定期通报各部门信息公开工作情况,督促各部门(单位)及时发布预算信息,确保预算公开工作落实到位。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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