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400014/2019-00191 | 发文时间 | 2019-10-31 |
发布机构 | 固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关于开展固原市区住房租赁中介机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
各住房租赁中介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租赁中介机构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利益,助推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按照自治区住建厅、发改委、公安厅、市场监督管理厅和中国银保监会宁夏监管局、自治区党委网信办6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开展规范住房租赁中介机构行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宁建发〔2019〕48号)文件精神,我局会同市发改、公安、市场监管、银保监分局、市委网信等相关部门,决定在市区范围内开展住房租赁中介机构行为专项整治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范围
市区范围所有住房租赁中介机构。
二、整治重点
我局会同市发改、公安、市场监管、银保监分局、网信等有关部门联合查处住房租赁中介机构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重点内容如下:
(一)发布虚假租赁房源信息;隐瞒影响住房出租重要信息,诱骗群众租房。
(二)对当事人隐瞒真实的住房租赁交易信息或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赚取住房出租差价。
(三)实施价格串通、囤积出租房源、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收取未明码标价的费用等价格违法行为。
(四)违规开展租金消费贷款业务,包括违规提供租金消费贷款等金融产品和服务。
(五)出租或代理不符合出租条件的房屋。
(六)没有取得营业执照、或未备案证明,经营的“黑中介”行为。
(七)租赁合同设置强制条款、霸王条款等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八)采取威胁、恐吓等暴力手段驱逐承租人,游离在监管之外,违规收费、恶意克扣租金和押金、恶意不予办理退租及其保证金和预定金;强行收取各类费用等侵害群众利益。
(九)协助租赁当事人规避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三、工作步骤
(一)自查自纠阶段(2019年10月28日-11月5日)。
各住房租赁中介机构要按照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的内容和时间安排,积极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对发现存在的问题,及时予以整改。
(二)组织检查阶段(2019年11月5日-12月5日)。
我局会同市发改、公安、市场监管、银保监分局、网信部门联合成立检查组,重点对市区住房租赁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检查,对未备案中介机构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开并发布交易风险提示,对违法违规的中介机构及时依法进行查处。
市住建局负责将整治过程中发现的涉黑涉恶线索要及时移交给公安部门;市公安局负责依法查处涉黑涉恶的中介机构、中介从业人员;市场监管局负责查处相关价格违法行为;银保监分局负责查处违规开展租金消费贷款(二手房贷款)业务行为;市委网信办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处置网络信息平台发布的虚假房源信息,对涉事网络信息平台依法处置;市发改委负责推动各有关部门依据《关于对房地产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动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对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违法违规中介机构、中介从业人员实施联合惩戒。
(三)总结巩固阶段(2020年12月6日-12月15日)。
坚持问题导向原则,认真研究分析市区住房租赁市场情况,积极完善住房租赁中介机构管理相关制度,建立住房租赁市场监管长效机制,进一步巩固和扩大专项整治成效。专项整治工作结束后认真总结,形成书面报告上报住建厅。
四、检查工作要求
(一)各住房租赁中介机构要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恪守对消费者在服务方面的承诺。依法从事住房租赁中介服务,严格规范经营,通过向消费者提供优质服务赢得市场。
(二)本次检查将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对严重违法违规项目坚持予以查处,对住房租赁违法经营行为将保持高压态势,凡中介机构存在恶意违法行为的,将暂停一切业务,并记入年度信用等级评定中;对严重侵害群众权益、扰乱市场秩序的中介机构依法清出市场,并曝光典型案例,建立租房租赁中介机构检查台账的专项整治案件销号台账,确保专项整治成效。
(三)各住房租赁中介机构要保证信息渠道畅通,加强与市直有关部门的信息沟通,畅通举报、投诉违法经营行为的信息渠道,确保早发现、早报告、早制止,形成合力、强化声势,有效遏制违法经营行为。
固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固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固 原 市 公 安 局 固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国银保监会固原监管分局 中共固原市委网信办
2019年10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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