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400023/2022-00651 | 发文时间 | 2022-12-13 |
发布机构 | 固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2年第三季度 “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
2022年以来,全市市场监管系统深入贯彻落实“四个最严”要求,持续保持对民生领域违法行为打击的高压态势,组织开展“铁拳”专项执法行动,有效净化了市场环境、有力维护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将部分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案例一 固原市原州区德聚仁合自助火锅广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2022年6月23日,固原市食品安全监督所执法人员对固原市原州区德聚仁合自助火锅广场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购进的青虾、皮皮虾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无法提供供货商资质及检验报告单,执法人员当场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2022年7月13日,固原市食品安全监督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再次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购进的2种调味料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无法提供供货商资质及检验报告单。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2022年8月15日,固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固原市原州区德聚仁合自助火锅广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8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固原市原州区坤达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2年6月14日,固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州区分局接到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区分局的案件线索移送函,称“经营者张某某涉嫌非法经营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经查明,固原市原州区坤达商行以获取高额利润为目的,经推销人员上门推销,由物流邮寄,用现金支付货款的方式,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分别于2021年10月15日、2021年11月5日分两次从陕西汉中购进“剑南春”“国窖1573”等涉案白酒。经商标权人鉴定,涉案白酒均属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有关规定。2022年8月1日,固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州区分局依法对固原市原州区坤达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侵权白酒、罚款175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固原经济技术开发区陈某西医内儿科诊所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
2022年6月14日,宁夏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固原经济技术开发区陈某西医内儿科诊所进行“飞行检查”时,发现该诊所在药品进货渠道方面存在问题。2022年6月15日,固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执法人员在该诊所内检查时发现,该诊所治疗间内有“步长”牌脑心通胶囊、“佳倍舒”牌伏格列波糖片2种药品,均无法提供随货同行票据、供货方资质、同批号检验报告等手续。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2022年7月18日,固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依法对固原经济技术开发区陈某西医内儿科诊所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药品、罚款2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西吉县宏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2年6月23日,西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核查任务,内容显示:2022年5月11日,平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平凉市食品检验检测中心对静宁县壹品万佳购物广场销售的由西吉县宏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凉粉专用粉(食用淀粉制品)进行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3月15日生产该批次凉粉专用粉(食用淀粉制品),有生产记录、出入库记录、原材料购进记录,没有自检报告。该批次产品于2022年3月20日全部销售给了静宁县周某某,有销售记录和销售票据。在调查期间当事人未提出复检申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2022年7月14日,西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西吉县宏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5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隆德县神林乡神林村卫生室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案
2022年6月16日,隆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与宁夏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联合检查时发现,隆德县神林乡神林村卫生室零售药柜中的“香砂养胃丸”等药品已超过有效期,存在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违法行为。经查明,当事人使用的所有药品都是以新农合合作医疗核销的方式从隆德县神林乡神林村卫生院拿取的药品,当事人零售药柜中的“复方川芎胶囊”“香砂养胃丸”“布洛芬缓释胶囊”等3种药品、4个批次均超过有效期。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2022年8月1日,隆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隆德县神林乡神林村卫生室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罚款4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解某某虚假宣传行为案
2022年8月8日,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匿名举报,称泾源县香水西街展销会有人销售“神药”要求查处。经查明,当事人解某某在展销会的摊点内张贴“苗王追风液”宣传喷绘、摆放宣传彩页、名片等,有“适用于关节、颈椎、腰椎、肩周、手脚麻木、跌打损伤等一系列不适”“本品可能出现的一些反应,好热说明正在疏通经络!好辣说明你身体寒气好重!”等宣传用语。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有关规定。2022年8月18日,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解某某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 彭阳县嘉年华化妆品店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2022年8月3日,彭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组织开展“三大安全”专项执法行动中,发现彭阳县嘉年华化妆品店经营的嘉年华瑰蜜焕采精华液等3种化妆品超过使用期限。经查明,当事人经营的嘉年华瑰蜜焕采精华液等3种化妆品超过使用期限。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2022年8月30日,彭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彭阳县嘉年华化妆品店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罚款1200.00元的行政处罚。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主办:固原市人民政府 承办: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运行管理:固原市电子政务中心
电话:(0954)2088900 电子信箱:gysdzzw@126.com
宁ICP备19000827号-3 网站标识码:6404000021 宁公网安备640402020000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