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400017/2022-00129 | 发文时间 | 2022-12-02 |
发布机构 | 固原市农业农村局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固原黄牛”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办法 |
“固原黄牛”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固原黄牛的养殖、生产、经营,提高固原黄牛产品质量,依法保护固原黄牛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商标使用行为,加强行业自律,强化商标保护,促进固原黄牛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原黄牛”(第29类,注册号:33692922)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用于证明“固原黄牛”的原产地域和特定品质。
第三条 “固原黄牛”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由固原市畜牧推广服务中心注册,享有商标法赋予的权利。
第四条 “固原黄牛”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标识由“固”字牛头、“固原黄牛”四个汉字作为牛身、尾巴组成,颜色为黑色;“固原黄牛”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应与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一同使用,禁止单独使用。
“固原黄牛”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号:33692922)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固原黄牛”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管理。
第二章 “固原黄牛”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条件
第六条 固原黄牛的生产地域范围为北纬35º14’~36º38’,东经105º20’~106º58’,包括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西吉县、隆德县、泾源县、彭阳县。
第七条 固原黄牛肉产品品质特征应符合地方标准《地理标志产品 固原黄牛》(DB64/T 1580-2018)中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固原黄牛”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申请程序
第八条 申请人应按要求填写《“固原黄牛”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申请表》,提交以下资质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从业人员健康证复印件、经营场所照片、授权委托书原件等证明材料。
第九条 固原市畜牧推广服务中心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后,在7天内完成审核工作:
1.固原市畜牧推广服务中心安排2名(含2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申请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验;
2.综合审查后,做出现场核验结论。
第十条 符合“固原黄牛”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条件的申请人,接到同意许可的决定后,到固原市畜牧推广服务中心签订《“固原黄牛”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许可使用合同》,领取《“固原黄牛”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准用证》。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
第十一条 申请人未获准使用“固原黄牛”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可以在接到审核意见通知15天内,向固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诉,固原市畜牧推广服务中心尊重固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裁定意见。
第十二条 固原市畜牧推广服务中心对许可使用“固原黄牛”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进行备案。
第十三条 “固原黄牛”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有效期为2年,到期继续使用者,应当在合同有效期届满前60天内向固原市畜牧推广服务中心提出续签申请,经复验合格后续签合同;逾期未申请的,合同有效期届满后不得使用该商标。
第四章 “固原黄牛”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合法使用人
第十四条 “固原黄牛”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合法使用人是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公告备案的“固原黄牛”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被许可人。
第十五条 “固原黄牛”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合法使用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有营业执照和法定许可;
2.应当具备符合规定的固原黄牛检疫、屠宰、加工、销售等条件;
3.生产经营的牛肉和牛肉制品产自“固原黄牛”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确定的生产地域范围内,“两证两章” 齐备(动物检疫合格证、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动物检疫验讫印章、肉品品质检验验讫印章);
4.近三年内无商标、产品质量、食品安全等违法行为。
第五章 “固原黄牛”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者
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固原黄牛”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合法使用人享有以下权利:
1.在其产品或包装上使用“固原黄牛”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2.使用“固原黄牛”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进行广告宣传和产品展销;
3.优先参加相关部门组织或协办的技术培训、贸易洽谈、信息交流活动等;
4.对“固原黄牛”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侵权行为进行举报;
5.其他权利由固原市畜牧推广服务中心根据具体情况做出规定。
第十七条 “固原黄牛”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合法使用人的义务:
1.严格遵守“固原黄牛”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许可使用的各项规定;
2.宣传、维护“固原黄牛”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市场声誉,遵守市场经营秩序,加强产品质量管理,维护固原黄牛的特有品质;
3.接受“固原黄牛”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人对产品品质的不定期检测和商标使用履约监督检查;
4.使用“固原黄牛”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不得改变“固原黄牛”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图形、文字、颜色等,确保商标规范使用
5.未经注册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许可他人使用“固原黄牛”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6.固原黄牛肉的包装物材质应符合国家相关质量卫生安全标准,还应当标注商标合法使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净含量、生产日期;
7.固原黄牛包装物设计制作应当符合“固原黄牛”品牌形象设计统一标准,也可由“固原黄牛”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合法使用人自行设计制作,经商标注册人审核备案后,即可进行印制;
8.“固原黄牛”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合法使用人如有自己的注册商标,在其产品包装物上可以与证明商标同时使用,标识位置以美观易识别为主;
9.使用固原黄牛”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产品可进行溯源查询;
10.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和备案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向商标注册人报备;
11.每年依据地方标准《地理标志产品 固原黄牛》(DB64/T 1580-2018)对产品进行检测不少于1次,在固原市畜牧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备案,并向消费者出示质量检测报告。
第六章 “固原黄牛”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方式
第十八条“固原黄牛”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合法使用人可采用的“固原黄牛”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识方法有:
1.采取直接贴附、刻印、烙印或者编织等方式将“固原黄牛”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识附着在产品本身、产品包装、容器、标签等上;
2.使用在产品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等上;
3.使用在广播、电视、公开发行的出版物等媒体上,包括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固原黄牛”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进行的广告宣传;
4.使用在展览会、博览会上,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固原黄牛”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识的印刷品及其他资料;
5.使用在电子商务网站、微信、微博、二维码、手机应用程序等互联网载体上;
6.其他合乎法律法规规定的标示方法。
第七章 “固原黄牛”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固原市畜牧技术推广服务中心是“固原黄牛”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管理机构,负责本办法的执行和监督实施,协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1.对“固原黄牛”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许可使用和监督管理,加强商标及商标合法使用人的宣传;
2.指导商标合法使用人规范使用“固原黄牛”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3.负责对使用“固原黄牛”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合法使用人的产品进行全方位的跟踪管理;
4.每年对“固原黄牛”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合法使用人的产品监督检测;
5.协助固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处理侵权“固原黄牛”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固原黄牛假冒案件,对发现违法违规使用商标行为,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投诉举报;
6.对取消商标使用权的,收回《“固原黄牛”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许可准用证》和含有“固原黄牛”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识的物品;
7.将“固原黄牛”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的合同信息及时报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将许可信息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备案;
8.对“固原黄牛”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许可使用档案资料进行管理;
9.对于符合许可使用条件的申请人不得无故拒绝许可使用。
第二十条 对“固原黄牛”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
1.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非法使用“固原黄牛”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等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固原黄牛”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合法使用人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假冒固原黄牛肉销售和违规使用商标标识等违法违规行为,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3.“固原黄牛”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人配合市场监督管理等执法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固原黄牛”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固原黄牛”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民事主体,由执法部门进行查处,并通过网络、电视、报纸等媒体予以公示。
第八章 “固原黄牛”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保护
第二十一条 “固原黄牛”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合法使用人在使用“固原黄牛”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过程中,有违反《“固原黄牛”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及本管理办法的,固原市畜牧技术推广服务中心有权进行追究,收回《“固原黄牛”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准用证》,视情节向“固原黄牛”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许可使用人作出暂停使用、取消使用直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固原黄牛”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受到有关法律保护,如有发生假冒侵权等行为,固原市畜牧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将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并对举报单位或个人给予必要的奖励。
第二十三条 未经固原市畜牧技术推广服务中心许可,擅自使用“固原黄牛”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近似商标的,固原市畜牧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提请固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情节严重,构成犯法行为的,报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侵权者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固原黄牛”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合法使用人的商标使用权被取消后,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使用该商标。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如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以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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