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400086/2023-00069 发文时间 2023-08-18
发布机构 固原市城市管理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固原市城市管理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固原市城市管理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编号

抽查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

主体

抽查

对象

抽查

比例

抽查

频次

抽查

方式

抽查内容及要求

备注

1

对经许可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核准项目的检查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七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第十四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市公共服务中心配合,原州区综合综合执法局组织实施

经许可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核准项目单位

自定

根据实际需要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有无按照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处置;有无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有无在运输建筑垃圾时,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有无丢弃、遗撒建筑垃圾,有无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等。


2

对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行为的检查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以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派驻监督员。

市公共服务中心配合,原州区综合执法局组织实施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企业

自定

根据实际需要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有无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城市生活垃圾的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


3

对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和收集、运输、处置行为的检查

自治区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建立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置通用的信息平台,对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和收集、运输、处置服务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公共服务中心配合,原州区综合执法局组织实施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和收集、运输、处置服务企业

自定

根据实际需要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有无按照《自治区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进行产生、收集、运输、处置。


4

对户外广告设置行为的检查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应当内容健康 、外型美观,并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拆除。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户外广告应当统一规划,按照规定的要求和期限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保持安全、整洁、完好。

市城市管理支队配合,原州区综合执法局组织实施

户外广告设置者

自定

根据实际需要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有无按照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规定进行设置;有无在设置许可的有效期限内进行设置;有无及时修复陈旧、残缺、锈蚀等影响市容的户外广告设施等。


5

对市容环卫责任人履行市容环卫责任情况进行检查

自治区城市市容与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 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卫责任人的业务指导,并对其履行市容环卫责任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城市管理支队配合,原州区综合执法局组织实施

市容环卫责任人

自定

根据实际需要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市区市容环卫责任人是否按照国家以及自治区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履行市容环卫责任。


6

对占用城市道路行为进行检查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地铁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经营的,应当保持周围市容环境卫生、整洁。

市城市管理支队监督配合,原州区综合执法局组织实施

获得占道的当事人

自定

根据实际需要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是否按照占道许可的间、地点、内容进行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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